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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规章制度word版本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员工基本要求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七章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招聘

1、招聘原则:

本公司不因国籍、种族、民族、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主张、残疾、婚姻状况、性别、年龄、兴趣等不同而在雇用时受到任何歧视。

2、招聘渠道:

一是至劳动力市场招收;二是依照需求统一至相关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招收;三是按需要在本地按有关程序招募合格人员;四是通过在职员工介绍,经有关程序招收员工。

第六条录用

1、录用原则

(1)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且须通过身体健康检查。

(2)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体证明。

(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其它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3)公司不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者。

(4)公司不招收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5)公司不招收未与其它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公司不招收经培训无法胜任工作劳动者。

(7)新进员工须经甄选,并经审查核定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8)新进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一致确立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天告知企业。

(9)公司不录用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2、录用程序

(1)应聘人员先至人事部面试:

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毕业证、三张一寸照片及原单位离职证明等;再填写应征资料,人事部对其进行身份验证和工作经验的考核。

(2)由人事专员带领至相关部门负责人处进行专业指导。

(3)考试和面试合格后,由人事专员签名。

(4)人事资料签名后,由所在部室负责人对其进行职前教育、培训。

(5)组织身体检查。

(6)每个新进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3、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

(1)劳动合同年限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期限。

(2)合同试用期由企业根据合同期限依法确定。

(3)劳动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社会福利、劳动纪律、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调解仲裁等内容。

公司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

(4)劳动合同应当在员工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录用。

合同一旦签订将对企业及员工都具有约束力。

(5)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并在原岗位工作日,经公司及时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

(6)如未提前30日提出且未办理手续便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并造成损失者,应依法赔偿责任。

(7)如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用途工作时,或者合同因客观情况无法履行,但又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时,公司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到期办理退工手续。

(8)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9)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合同履行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第七条员工职业培训

1、职前教育(新进员工教育训练):

新进员工一律于报到当日由人事专员安排职前教育训练,内容有:

公司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教育、品质观念教育、行为规范教育,了解基本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导功能简介等。

2、员工职业培训:

为加强员工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与知识管理,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公司提供员工在职进修机会,包括技能再培训、管理技巧、沟通技巧、消防急救培训、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机器安全与设施安全培训等。

第八条人事档案:

员工的劳动用工档案由公司统一保管,员工应当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如有欺骗行为,一经发现将以欺骗违背真实意思解除合同。

第九条企业选送职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   员工基本要求

第十条员工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令,不做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事;

二、忠于职守,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时刻维护公司的利益,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三、工作时应保持服装、发式整洁大方得体;

四、工作过程中不允许吃零食、串岗或擅自离岗。

五、妥善保管办公用品,桌面物品应保持整洁有序,下班前应将内部文稿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泄密。

六、防火、防盗,发现事故隐患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消除隐患。

七、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应做到每日清扫一次。

第十一条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岗位各部门的各项管理细则。

三、严格按公司管理模式动作确保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的顺畅高效。

四、服从上级指挥服从分配,服从调动,下级服从上级,不推诿,不顶撞上级。

六、按时完成自身岗位所分配的工作指标,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

七、操作过程中严禁串岗或相互聊天,工作时间不喧哗,不闲谈,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八、工作时间不允许用公司设备用具干私活,做私事。

九、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十、爱护公司公物,办公用具和设施、设备。

十一、办公管理人员上班时间不允许玩电脑游戏。

十二、严格按公司作息时间上、下班并打卡记录考勤。

第十二条员工权利与义务

一、员工必须维护国家与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员工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

三、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拟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指令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行长提出(或工会组织提出)。

四、员工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五、员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规定,享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等各项权利的待遇。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十六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算作本企业的工作期限。

第十七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企业与职工可以在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有意识费用或双方合同的约定;

(3)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双方约定的其他赔偿损失费用。

第二十二条非企业过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职工退休、退职的;

(3)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职工向企业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5日内,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备案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企业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情况,在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休息日企业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如不能调休的,按员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加班加点

(一)企业安排员工延长时间加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

(二)休息时企业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如不能调休的,按员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三)企业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00%的加班费。

(四)加班安排须由员工自愿,部门主管不得强制要求员工加班。

工作日要加点之前,由部门主管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下班前1小时交综合办公室审批。

(五)加班控制的执行情况与综合办公室的绩效考核挂钩,并定期公布结果。

(六)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到岗加班,违者依奖惩办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因季节关系或补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再延长工作时间之必要的,本公司应征得工作人员同意后,才能将工作时间延长,延长的工作时间以加点计算。

第三十三条因天灾、突发事件等必须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经征求员工同意后才能将工作时间延长,延长的工作时间应于事后补给员工休息,并依法发给加班费。

第三十七条员工的请假分为下列几种,分别规定如下:

一、事假:

因故需亲自办理,请事假,不给薪,全年事假超过十五日者,需行长核准。

事假由综合办公室核准,交人力专员备案。

二、病假:

因病需治疗或休养,应缴县级以上医师证明,全年合计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病假期间给薪。

对于因病住院治疗的员工,公司会派专人前去慰问。

三、婚假:

雇员在职期间结婚,有薪婚假3天,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可延长10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不得分次请假,例假日法定节假日应予扣除)。

四、产假:

单胎顺产给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产假20—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女职工给产假90天。

晚育的(即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的初次生育),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以上均需医师证明或出生证明,给薪;不可分次请假,例假日、法定节假日不扣除)。

五、丧假:

雇员在职期间因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丧亡,可请有薪丧假3天。

缴验死亡证明及关系证明,给薪。

(可分次请假,以丧亡一个月内为限)。

六、工伤假:

雇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之医师诊断证明或依据工伤认定的结论,工厂得提供法定工伤医疗待遇(包括保持原工资待遇不变)及其它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七、带薪年假:

公司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者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

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龄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休假期限不包含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遇公休假日则顺延补假)。

八、国家法定节假日共计:

11天(法定节假日如遇周六或周日则顺补假)

元旦1天:

元月一日              春节3天:

农历大年三十、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1天;                    五·一劳动节1天;                     端午节1天          

中秋节1天;                    国庆节3天:

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第三十八条员工请假时,应于事前用书面申请请假理由及天数,向人事部门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但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得请同事、家属、亲友以电话或当面报告单位主管,由单位主管代为办理申请给假。

第三十九条事病假累计,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四十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四十一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或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伤残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四十二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将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章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四十三条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四十四条工厂禁止招收童工,如有童工隐瞒身份进入工厂经发现将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法给予可能的教育机会,并在其年满16周岁后依法加以雇用。

2、传统文化对大学生饰品消费的影响第四十五条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员工属未成年工,工厂雇用未成年工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免费提供身体检查。

第四十七条根据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允许未成年工上岗。

第四十八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

(三)DIY手工艺品的“自助化”第四十九条上岗的劳动安排,应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的结果而定,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体现市民生活质量状况的指标---恩格尔系数,上海也从1995年的53.4%下降到了2003年的37.2%,虽然与恩格尔系数多在20%以下的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但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划分,表明上海消费已开始进入富裕状态(联合国粮农组织曾依据恩格尔系数,将恩格尔系数在40%-50%定为小康水平的消费,20%-40%定为富裕状态的消费)。

第五十条对未满期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公司不安排其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附件

(一):

第五十一条公司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工作。

第五十二条公司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DIY手工艺品市场致所以受到认可、欢迎的原因就在于此。

我们认为:

这一市场的消费需求的容量是极大的,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我们的这一创业项目具有成功的前提。

第五十三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关于DIY手工艺制品的消费调查第五十四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公司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公司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将相关证明交人事部备案,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十五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公司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参考文献与网址:

第五十六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公司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碧芝”最吸引人的是那些小巧的珠子、亮片等,都是平日里不常见的。

店长梁小姐介绍,店内的饰珠有威尼斯印第安的玻璃珠、秘鲁的陶珠、奥利的施华洛世奇水晶、法国的仿金片、日本的梦幻珠等,五彩缤纷,流光异彩。

按照饰珠的质地可分为玻璃、骨质、角质、陶制、水晶、仿金、木制等种类,其造型更是千姿百态:

珠型、圆柱型、动物造型、多边形、图腾形象等,美不胜收。

全部都是进口的,从几毛钱一个到几十元一个的珠子,做一个成品饰物大约需要几十元,当然,还要决定于你的心意。

“碧芝”提倡自己制作:

端个特制的盘子到柜台前,按自己的构思选取喜爱的饰珠和配件,再把它们串成成品。

这里的饰珠和配件的价格随质地而各有同,所用的线绳价格从几元到一二十元不等,如果让店员帮忙串制,还要收取10%~20%的手工费。

第五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体现市民生活质量状况的指标---恩格尔系数,上海也从1995年的53.4%下降到了2003年的37.2%,虽然与恩格尔系数多在20%以下的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但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划分,表明上海消费已开始进入富裕状态(联合国粮农组织曾依据恩格尔系数,将恩格尔系数在40%-50%定为小康水平的消费,20%-40%定为富裕状态的消费)。

第一百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

加拿大beadworks公司就是根据年轻女性要充分展现自己个性的需求,将世界各地的珠类饰品汇集于“碧芝自制饰品店”内,由消费者自选、自组、自制,这样就能在每个消费者亲手制作、充分发挥她们的艺术想像力的基础上,创作出作品,达到展现个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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