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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

RHD-QB-K7221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

XXXXXX

查核:

XXXXXX

时间:

XXXXXX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

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甘肃煤炭工业学校是平川公安分局消防科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以及在本校住宿、工作、学习、施工、经商、租赁学校房屋的集体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分管副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科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保卫科行使学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各科科室长是本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科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各科室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本科室的防火安全员。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代表学校与各科室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代表科室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防火安全员;

  

(二)制定本科室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组织本科室人员参加学校开展的灭火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保卫科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领导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学校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并管理学校义务消防队,监督指导防火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七)组织开展对师生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报告学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学校房产,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报保卫科备案并服从保卫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对于有两个以上科室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科室对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科室、承办科室以及提供场地的科室,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工程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验收合格,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前提下,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校内举办集会、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科室必须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并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学校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科室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对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均应报地方消防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同时报保卫科备案。

  第十八条各科室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用火管理制度操作,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操作。

公共聚集地和娱乐场所在使用期间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任何科室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严禁下列行为:

  

(一)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教学、工作、营业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和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条各科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学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集体、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谎报火情或者有意延误、阻挠报警。

  火灾扑灭后,起火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必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四条学校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全校范围防火安全检查,各有关科室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自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二)防火巡查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五)重点防火岗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五条保卫科按照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对学校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科室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科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八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保卫科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二)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三)违章使用电器、乱拉临时线路、违章使用熔断保险装置的;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类电器、电加热器的;

  (四)在校内防火重点要害部位吸烟和未经批准动用明火的;在校内销售、燃放烟花鞭炮的;

  (五)在校内焚烧废旧物品和落叶垃圾的;

  第二十九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科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所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所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整改。

  第三十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将整改情况记录书面报所在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报送保卫科备案。

  第三十一条科室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防火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所在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学校及各科室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每年11月9日为消防安全宣传日。

学校对师生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科室、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保卫科应对入学新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各科室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老师、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在开放、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三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各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公寓楼管理员、保安员、电梯操作人员、从事明火作业人员、电焊工、气焊工、茶炉工等专业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

现场指挥组、紧急疏散组、伤员救护组、通信联络组、外围控制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伤员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学校每学期在全校师生中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学校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员;

  (三)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四)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消防管理机构要求填发的各种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火灾情况记录;

  (四)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五)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九章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一条学校必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未达标的科室不得评为先进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有关防火安全员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报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或者停产停业,并报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一)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未报消防管理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三)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报审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举办集会、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保卫科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在工作时间段将安全出口上锁的,或者偷窃、毁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有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管理机构、保卫科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其它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够成犯罪的,对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适当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引起重大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防火委员会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煤炭工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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