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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调研情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调研情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调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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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513:

49:

19|作者:

duanl|文章来源:

自录

为全面掌握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情况,为立法需求提供支持,近期部消防局采取委托调研和重点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在组织各总队自行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由杜兰萍总工程师、单于广副局级调研员率领两个调研工作组,到9个省(市、区)和香港、澳门地区开展重点调研,实地考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23家,召开各类座谈会15次。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历程

我国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起步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消防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得到不断发展,目前主要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及咨询等五类机构。

从发展历程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探索调整阶段。

1996年,公安部出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原公安部第30号令),明确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机构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机构开始逐步发展。

200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资格许可证的行政审批,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管理检测和维修保养机构,也不审查许可新机构,由消防协会或者其他部门实行社会管理。

二是引导发展阶段。

2006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2006年4月,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各地开始启动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的建设和应用工作。

2009年,新《消防法》以及配套规章实施后,重新促进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

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作为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前置条件,推动两类检测机构数量迅猛发展。

消防安全评估及咨询机构随性能化设计评估等市场需求,近几年自发得到一定发展。

三是逐步规范阶段。

2009年9月起,部局下发《关于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始着手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现状

实践表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同程度地参与社会消防管理工作,主要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给消防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持,促进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社会防控火灾整体能力的提升,对推动社会消防管理创新、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起到积极作用,已成为社会消防安全公共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纳入监管的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共有2029家,从业人员23893人。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全国共有738家,从业人员8286人。

其中,较多的有北京(159家)、浙江(81家)、黑龙江(60家);10-49家的有13个省市区,1-9家的有15个省市区,其中内蒙古、广东、贵州和甘肃仅有1家。

在资质管理上,主要有省消防总队备案、公告,省消防协会行业管理认证以及质监或住建部门发证等“多元模式”。

目前,天津、辽宁、宁夏等8个省市区由省消防总队实行备案、公告制度,北京、上海、江苏等14个省市区由省级消防协会认证;吉林、浙江、山西、海南等9个省市区由省质监局计量认证、或经工商注册、或省住建厅颁发资质证书,即可从事检测业务。

目前,全国有江苏、山东、湖北等10个省市区已在地方消防条例、消防法实施办法中明确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资质审批。

山东省已制定出台《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开始实行行政许可管理。

在机构性质上,目前,大多数地区的检测机构是企业性质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山东、辽宁分别有2家和3家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依托消防协会成立,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甘肃和内蒙古6个总队消防产品质检站也开展此类检测业务。

在日常监督上,大多采取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天津、上海、江苏和云南总队建立了消防检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

尤其是云南消防总队和消防协会研发了“消防检测评价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系统”,推行积分管理、红黄绿标识检测、全项检测和持证上岗等措施,严格流程动态监管。

北京、上海、湖北等省市区消防协会采取年度审验、成立行业分会、签订自律公约、评选优秀企业等措施,实行行业管理。

天津、辽宁、安徽和上海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山东、江苏、广西和新疆实行数量宏观控制。

在准入条件上,全国18个省市区设定了市场准入门槛,对注册资金、场所规模、质量体系以及从业人员等提出了要求。

但条件千差万别,有的很高,如山东省要求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员工总数不少于60人,且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有的很低,如吉林省要求办公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

在服务收费上,全国大多数地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由物价、发改部门制定行业性收费标准,实行指导性收费;有的由检测机构自行申请确定营业性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主要由按建筑面积综合指标和计件合成标准两种方式。

但实际上,大多由检测单位与被检单位自行商定,浮动收费,竞相压价,市场混乱。

二)电气防火检测机构。

全国共有576家,从业人员5769人。

其中,较多的有北京(158家)、浙江(81家)、山西(42家)、陕西(40家);1-39家的有20个省市区;上海、安徽、福建、广东、重庆、贵州、青海7个省市尚未开展电气防火检测业务。

电气防火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准入条件和收费等情况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基本相同。

天津、辽宁、江苏、宁夏4个省市区实行总队备案、公告;北京、河北、山西等12个省市区由省消防协会认证;吉林、浙江电气防火检测机构由省质监局发证,海南电气防火检测机构由省住建厅发证,浙江有10家电气防火检测机构属于质监系统。

(三)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

全国有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单位5282家,从业人员204893人,大多参与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

其中有纳入监管的专门维保机构583家,从业人员7838人,较多的有重庆(321家),山东(135家),新疆(66家)、云南(32家),1-31家的有4个省市区,有23个省市区没有开展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的审批管理。

开展业务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主要由建筑消防设施施工企业负责;二是建筑消防设施产品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三是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自行维保。

收费依据是物价部门制定指导价格或企业与单位自行协商。

山东、广西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由消防协会审查发证,重庆、新疆、云南6个省市区由住建部门发证;山东、湖南、四川实行了分级管理。

山东还在新修订的《山东省消防条例》中明确:

各维保企业根据社会单位委托,对单位自动消防系统每月维护保养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维护、测试,并向委托单位出具维修保养报告。

(四)消防安全监测机构。

即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机构,全国共有149家,从业专业技术人员共2637人。

其中,较多的有山东(15家)、河北、山西、内蒙古、广东(各11家),新疆(10家),1-9家的有24个省市区,西藏没有此类服务机构。

有22785家社会单位分别联入各地系统;各地建设系统共累计投资39152.14万元。

各地运营单位服务场所与当地119消防指挥中心合用的有42处,租用消防部门营房的有47处,单独设置的有59处。

消防安全监测服务主要是报警联动、设施巡检、单位管理、消防监督接口等四大功能。

目前,全国主要有三种运营模式:

一是企业建设、自主运营。

由企业出资建设,通过向接入单位收费维持运营。

市场准入模式主要采取总队备案、政府批准或依托消防协会成立,但未设定市场准入具体条件,其运营推广模式主要采取地方政府发布文件公告推广和社会单位自愿安装两种,收费依据是物价部门制定指导价格或企业与单位自行协商,全国大部分地区采用这种模式;二是政府建设、企业运营。

政府划拨专项经费建设远程监控系统,由消防协会登记注册的服务性企业负责日常运营,按标准收费,比如江苏省南京市;三是政府建设、部门管理。

政府划拨专项经费建设,消防部门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人员管理,运营费用由园区财政全额负担,比如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五)消防安全评估及咨询机构。

全国共有46家,从业人员650人。

其中,上海(23家)、辽宁(14家)、山东(7家)、湖北和云南(各1家)。

主要开展建筑消防安全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消防技术咨询以及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指导等业务。

5个省市的服务机构均由省级消防协会实行行业管理认证,收费依据是物价部门制定指导价格或企业与单位自行协商。

此外,全国还有其他类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如北京有83家厨房烟囱排油烟管道清洗企业,上海有12家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质量检测机构。

三、当前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从调研情况看,虽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社会消防安全公共服务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国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具体而言,消防安全远程监测行业由于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制约因素,许多单位认为这是重复投资,入网积极性不高;许多远程监控系统运营单位依靠消防行政权力开展业务,少数地区存在强制入网、高收费等现象,单位群众反映大。

消防安全评估及咨询行业目前处于起步阶段,法律需求不明确,主要由市场需要自由发展,市场自我调节,矛盾尚未突显。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行业主要通过市场竞争自我调节,维保机构与社会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各自职责、权利明确,但是配套的监管措施缺乏。

当前,问题比较凸显的是消防检测服务行业(电气防火检测和消防设施检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管理不统一。

一是审批管理乱。

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归口审批部门,导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先天把关不严,后天管理又无据。

有的需经消防部门备案认可,有的由消防协会认证或住建部门发证,有的只需工商注册或质监计量认证,源头管理混乱。

二是资质条件低。

各地市场准入门槛、分级分类标准等不统一,有的设定准入条件,且采取分级管理;有的地方没有设定准入条件,只需要通过工商注册;有的地方只对注册资金、办公场所、从业人员的学历、数量等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对关键性的技术人员资格、技术职称等没有明确规定。

部分省市区反映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租用仪器设备、挂靠借用人员、编造劳务合同等手段骗取资质,导致一开始就是一个“缺陷儿”。

有的还形容检测机构准入门槛低,就如同“皮包公司”,几个箱子、三五个人就能承接业务。

三是运行模式多。

目前,运行模式主要有独家经营、全面放开、部分放开三种模式。

实行独家经营的地方,实际垄断经营,容易滋生腐败、出现服务质量降低等问题,有的以管理者自居,服务水平低,社会单位反映大;有的甚至还是“官办”或“半官办”的。

实行全面放开的地方,完全市场化,数量偏多,分布不均,导致恶意竞争,以致有的检测公司大呼“吃不饱”,不得不压价揽活,草率检测,个别地方甚至反过来投诉消防部门监管不力。

实行部分放开的地方,情况相对较好,但行政调控干预,社会反映不一。

四是日常监管弱。

质监部门、消防协会只审批,但又不监督作业行为;消防部门监督作业行为,但又不审批,处理违法行为吊销不了资质,最后管不住;要么多头管理,要么谁也不管,致使消防技术服务市场恶性竞争严重,市场秩序混乱。

浙江、陕西和内蒙古等地的座谈代表说:

一些检测机构唯利是图,不检测就出报告、或一交钱就通过,检测报告形同“一张废纸”。

有的地方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设立行业“潜规则”,擅自以地域划分“利益范围”,形成价格同盟,瓜分市场。

(二)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

一是流程质量控制不严。

有的单位检测流程操作不规范,检测的随意性大,甚至检测项目偷工减料,又无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把关;有的没有原始检测数据,检测结果不真实,甚至编造现场记录。

二是执行标准不严。

多数检测只是随机抽检,没有全项检测,出具的报告不能如实反映消防设施运行实际情况,消防部门难以采信;同时很多检测公司出具的报告形式、内容五花八门,漏项、缺项多,用语不规范,结论避重就轻,既想蒙混过关,又想逃避责任。

三是服务收费标准不一。

有按建筑面积、或场所类型、或检测数量等设定收费标准的,也有与单位自行协商收费的,随意性较大。

北京一企业反映两个检测机构提供的报价悬殊,竟相差数万元。

四是服务项目单一。

目前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只作为消防验收以及消防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参考依据,不能为社会单位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

吉林香格里拉饭店保卫部经理反映,很多单位希望检测机构能够根据检测结果提供维修、保养等增值服务。

(三)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一是技术人员少、专业人才缺乏。

据统计,全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占从业人员总数的7%(有705家机构无高级职称人员),中级占16%(平均1家机构约2人),初级占15.9%(平均1家机构约2人),无技术职称占61.1%(平均1家机构7人)。

二是从业人员文化层次低。

有的座谈代表说:

很多高学历者或技术专家只是在服务机构挂个名,充当“门面儿”;或挂靠在其他机构,应付检查,根本就不到现场检测或指导,而真正在现场检测的人员文化程度都不高。

据初步统计,一线检测人员约95%为初中、高中或中专文化水平。

三是从业人员业务不够熟练。

不少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来自于学校应届毕业生,平均年龄小,缺乏工作实践经验。

湖北、湖南、福建等地反映一部分检测公司检测人员业务素质低,对自动消防系统运行原理不懂,系统构成不知,对消防产品性能不熟悉,在检测报告上随意判定全项合格,有的甚至在检测过程中造成消防设施设备损坏。

四是培训教育流于形式。

有的从业人员未经消防专业技术培训或无相关工作经历,有的虽经培训,但培训内容粗浅不系统,考试也是应付了事,把关不严,即使考试合格的人员,也难以胜任技术服务工作。

吉林省的座谈代表说:

有的检测人员只培训了6天,学了一点皮毛就匆匆上岗;湖南、陕西、新疆等地还反映有的未培训就上岗,根本不会使用检测仪器、不会操作设施系统。

(四)法律责任界定难。

目前消防验收前检测和投入使用后检测的检测状况各不相同。

验收前检测是对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安装质量和消防产品质量的评判,检测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检验结果负责,如果检测存在问题,公安消防部门能够在竣工消防验收时及时发现,易界定追究虚假报告等法律责任。

使用后检测是对消防设施运行状况的定期检验,是对使用单位落实相关消防管理责任、自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运行等工作质量的判定,由于日常管理等影响因素较多,几乎所有消防检测机构声称只对当时被检设施运行即时工况的检测结果负责。

因此,一旦遇到发生火灾时消防设施没有动作等问题,难以界定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

陕西、浙江、上海等地的座谈代表说:

当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律责任不明确,身上没有“紧箍咒”,板子打不到头上,可以只赚钱、不担责。

综上所述,究其根源,主要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配套的法律法规滞后。

原公安部30号令只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检测机构由公安消防部门核发许可证,但没有明确后续监管办法和措施;接着监管思路的反复调整,直到新《消防法》颁布实施,现只确立了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要求,尚未出台配套管理规定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等。

二是监督管理措施乏力。

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备,很多地方的消防部门放松了对消防检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有的虽通过消防协会或其他行业部门予以管理,但无法采取措施严格管理,加之各种利益的介入,导致管理出现“偏差”、“失控”或“真空”。

三是执业标准不完善。

目前,我国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技术标准主要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配套的标准体系还不完善,缺乏执业行为等标准,且如消防设施检测等大多数都是按比例抽检,手段简单、标准不高,不能全面反映整体情况。

四是缺乏职业资格人员支撑。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尚未建立消防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且缺乏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职业资格人员储备严重不足,影响了从业队伍素质的提高。

五是企业执业行为不规范。

受各种市场因素和利益诱导的影响,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开展恶性竞争,不遵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逃避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忽视信誉和服务质量。

四、下一步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由消防法律法规设定以及消防工作社会化需要应运而生的,是社会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参与力量。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不是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关注点,况且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也难以有效监管。

作为消防工作的法定直接管理和实施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责无旁贷担负起行政监管职责。

通过专题调研,我们认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中发挥的作用不能否定,存在的问题不能忽视,应当坚定发展,厘清定位,区别对待,分类引导,加快培育和规范,不断推动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一)建议进一步研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前消防设施检测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将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前置条件,但针对存在的现状,社会各界对其合理性存有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工程验收前,监理单位已对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理,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已经对消防设施系统进行了开通调试,出具了调试开通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大部分是重复性工作,实际作用有限;另一种观点认为,参照电梯等特种设备检测的做法,消防检测起到监督检验的作用,只要加强管理,实行全项检测和严格检测,能够提前发现消除问题,替消防验收先把技术关,分解责任,符合行政审批与社会技术审核相分离的社会管理趋势,减轻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的监督工作压力,具有必要性。

基于此,建议在修订公安部106号令中,进一步研究论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前消防设施检测保留与否的必要性,并明确相应的后续措施。

(二)建议进一步优化社会消防安全监管制度。

为更好地引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切实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应当进一步优化消防安全监管制度。

结合当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建议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探索:

1、探索建立建筑消防设施使用阶段的检修制度。

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目前,我国在用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修保养业务主要采取由业主委托不同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的方式。

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实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一体化制度(简称“检修制度”),由单位业主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12个月至少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修,出具检修合格报告,报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形成成熟经验。

相对而言,实行检修制度具有比较优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体检”,对损坏的予以修复,牵涉设施联调联试,具有全面性和增值效用;参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过程,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消防设施运行完好有效,一旦发生火灾,容易界定法律责任;单位业主只要选择委托一家服务机构就可以实现建筑消防设施的全过程服务,能够减少服务环节和费用。

基于此,为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要求,建议着手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借鉴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有益经验,积极探索推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阶段的检修制度,由社会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企业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使用情况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合格检修报告上报消防部门备案。

2、取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前电气防火检测前置条件。

公安部第106号令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电气防火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但是,现行建筑设计技术标准要求建筑工程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特别是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从实际情况看,竣工验收前,建筑物电器负荷没有满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结果不能反映真实状况,实际作用并不明显,加之室内电气线路质量主要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检验。

为此,建议在修订公安部106号令时研究考虑取消工程验收前的电气防火检测前置条件。

3、改革消防安全监测机构模式。

前不久,公安部领导对消防安全监测机构的发展方向和运作模式作出了重要指示,部局党委对改革消防安全监测机构的管理和运作模式进行了专题研究,明确了基本思路。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局党委的要求,积极推进消防安全监测机构管理和运行模式的改革完善。

4、规范消防安全评估及咨询机构发展。

消防安全评估及咨询涉及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区域火灾风险评估、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等,能够为建筑防火设计、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和火灾公众责任险费率设定等提供参考依据,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形式之一。

目前其尚处起步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的加快,将是今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其评估对象复杂,专业技术性强,对人员素质要求高。

为此,建议加强对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的研究,鼓励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培育经验,并着手对消防安全评估及咨询机构的执业资质管理等进行明确和规范。

(三)在《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根据前面的分析,针对当前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以及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起草《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应坚持“区别对待、分类引导、分业推进”的原则,在对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及咨询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中,当前应重点规范管理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重点解决资质审批、准入条件、分级管理、行业自律等问题,并分别提出不同要求。

1、明确资质审批。

针对目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尤其是检测机构资质由消防部门、消防协会、质监或住建部门多头审批管理的混乱局面,按照“责、权、利”统一原则,参照国内机动车辆检测、特种设备检测等其它行业资质审批许可的模式,对于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应当纳入政府严格监管之下。

建议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具体拟由部消防局制定宏观政策,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资质管理。

2、合理设定准入条件。

市场准入条件主要包括注册资金、场所规模、仪器设备、人员资格、计量认证、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工商注册等因素,其中人员资格是最关键的因素。

合理设定准入条件,可以让实力强、规模大的质优机构进入市场,也是行政许可条件下进行数量调控的有效手段,既能满足市场需求,又防止服务机构市场泛滥。

建议按照“统一标准、数量适度、分布合理”的原则,合理设定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着重对人员资格提出要求。

3、实行资质分级。

实施资质等级划分,区分服务能力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增强企业主动做大做强的积极性,提高技术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竞争。

实际上,北京奥运会场馆、首都机场航站楼等很多大型重点、复杂项目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检测对消防技术服务招标提出更高的要求。

建议参照《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重点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以及维保机构进行分级管理,制定分级资质标准,并根据建筑规模体量和消防设施复杂程度等,明确其分级执业范围。

4、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行业自律是行业自我规范和协调的行为机制,同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加强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自律管理,可委托消防协会加强行业管理。

一是按照方便服务原则,建议实行省级区域性行业管理,不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尤其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跨省(市、区)开展业务。

二是探索建立诚信机制,依托信息化平台研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专家评审、项目负责人、项目检测在岗人员管理、抽查复核、质量跟踪公示、信用等级管理等公开制度,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市场。

三是分类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行为准则,印发统一的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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