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企业之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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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企业之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版
四川省宜宾普什铸造有限公司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保证企业经营持续稳步发展,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使成本最小化、质量最优化、利润最大化,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促进劳动者认真履行劳动义务,爱岗敬业,认真工作,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体员工应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及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忠诚于公司,发扬克己奉公、精益求精、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乐于学习、善于学习、总感不足的求知精神和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
第三条企业要求每个劳动者必须立足本职岗位,勤奋务实工作,自觉做到在岗1分钟,尽职60秒。
第四条强化企业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内在要求。
只有不断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对违纪违章者处理和惩罚,才能有力抵制不良倾向和制度不严、纪律松弛、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五条公司原则上实行每周5天,每周40小时工作制度。
如因临时性工作需要,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全体员工必须配合。
第七条公司所属行政、后勤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按公司行政部规定的作息时间(上午:
8:
15至12:
15,下午:
13:
30至17:
30,下同)执行。
第八条各部门、车间管理及后勤等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参照公司行政作息时间执行。
生产及辅助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由生产部门自行确定执行,并报公司行政部备案。
调运、售后服务、搬运、机动车驾驶、销售业务及其类似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章事假
第九条事假1天以内(含1天)必须经班组签署意见后交部门主管领导签批;事假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必须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交公司行政部签批;事假3天以上5天以内还需交副总经理签批;事假5天以上,还需交总经理签批,否则按旷工处理。
中层管理人员请假1天以内,需交副总经理或分管领导签批;请假1天(含1天)以上,还需交总经理签批。
请假手续第一联交公司行政部,第二联交部门或班组考勤员处留存备查,月底与考勤表一并上交公司行政部。
第十条员工非特殊情况请事假,一律严格控制。
员工请假应事前履行书面申请并逐级按规定程序办理,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未事前完清请假手续的,对当事人所休事假按旷工处理。
员工若遇急事或急病,应在第一时间内告知直接主管,直接主管应指定人员代为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第四章病假及停工医疗期
第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申请休病假,需凭市级医疗单位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处方(或发票),请假程序规定按事假规定执行(同上)。
第十二条凡门诊治疗的,还需由普什集团工会医务室审核确认,方可休假。
第十三条病假必须在24小时内完清请假手续,逾期按旷工性质进行处理。
凡以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书》、处方及发票进行欺骗者,所休息的时间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停工治疗期”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劳动者治疗和停工休养的规定时间。
第十五条停工医疗期的具体规定为:
(一)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5年以内,停工医疗期为3个月。
(二)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10年以内,停工医疗期为6个月。
(三)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15年以内,停工医疗期为12个月。
(四)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20年以内,停工医疗期为18个月。
(五)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停工医疗期为24个月。
第十六条停工医疗期的计算办法:
当年或跨年病休,在6个月内累计时间达3个月者,按3个月计算;在12个月内累计时间达6个月者,按6个月计算;在15个月内累计时间达9个月者,按9个月计算;在18个月内累计时间达12个月者,按12个月计算;在24个月内累计时间达18个月者,按18个月计算;在30个月内累计时间达24个月者,按24个月计算。
第五章探亲假
第十七条凡进入公司工作满一年并已转正的在职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第十八条在岗职工的配偶或父母未实行探亲制度或已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本人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九条探望配偶假:
在职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探望父母假:
未婚在职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在职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二十条职工属于符合探亲条件者,当年探亲假必须一次休完,不允许分次存休或跨年休假。
第二十一条学徒、实习、熟练期未满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待其期满后,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期满的,次年度享受。
第二十二条在职职工探亲要严格遵守有关探亲的规定,服从组织的统一安排。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各部门尽量安排其休假,但不要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第二十三条往返路费的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由公司报销(具体标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在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报销。
凡探亲假休假期满,必须在3日内到公司行政部完清销假手续,逾期不予报销规定的探亲假费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申请休探亲假,必须出具所探对方户籍管理部门、单位、社区委员会或农村社队等的有效证明材料(即能有效证明所探对方姓名、长住住址及其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报公司行政部审核确认并办理探亲证后,方可休探亲假。
第六章婚假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符合国家政策结婚的,凭结婚证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员和行政部签署意见,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休婚假,婚假必须在结婚后12个月内休假,且必须一次休完,不允许分次存休。
第二十六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可增加婚假20天。
劳动者在休婚假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律自理。
第七章产假、哺乳假、护理假
第二十七条女职工符合国家政策生育要求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员和行政部签署意见,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休产假和哺乳假,男方可按规定休护理假。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为晚育的女职工,可再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若孕妇推迟生产,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可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可给予42天的产假)。
为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产假假期一次休完,原则上不提前上岗安排工作。
女方晚育的,男职工可休护理假15天。
第二十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可给予1小时的哺乳假,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章工勤假、献血假
第三十条需请工勤假者,凭本人申请、学校证明、课程安排表、准考证报部门审批,行政部批准后执行。
手续交部门(班组)作考勤记录。
第三十一条员工献血前需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
需请献血假者,凭本人申请、献血证报本部门审批,行政部批准后执行,手续交部门(班组)作考勤记录。
请献血假原则上要求在献血后即休假,以便于献血者身体恢复,献血假必须一次休完,不能分次存休。
第三十二条工勤假、献血假视为出勤,但不享受餐费补助。
第九章丧假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的直系亲属(指父亲、母亲、配偶、子女)逝世,可休5日丧假。
劳动者的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逝世,可休3日丧假。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在奔丧处理后事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律自理。
第十章迟到、早退
第三十五条迟到,即未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达工作岗位。
对工作岗位界限的认定:
生产及辅助部门以上班所在地值班岗位为界;行政各职能部门以行政楼大门为界(上班时间在食堂就餐的,视为迟到)。
早退,即未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提前下班,如提前用餐、换衣服等待下班或离岗的均为早退。
早退时间的确认以检查人员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六条凡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者(含5分钟),每次下浮当事人当月工资30元。
第三十七条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者,每次下浮当事人当月工资50元。
第三十八条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者,每次下浮当事人当月工资100元。
第三十九条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视情节轻重,每次下浮当事人当月工资150元至200元。
第四十条以年为单位,凡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3次(含3次)的员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给予当事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
第十一章旷工
第四十一条旷工,是指职工未依照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勤的行为。
旷工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旷工半日,下浮当事人当月工资200元;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旷工1日,视情节下浮当事人当月工资300元或作留用察看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以年为单位,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旷工累计2日以上14日(含14日)以内,对当事人作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连续旷工达15日或累计旷工达30日,对当事人作除名处理。
第十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部门劳动纪律考勤员既是劳动纪律管理者,又是宣传员,必须认真学习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不搞歪门邪道,严格履行劳动纪律考勤员职责,大胆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部门以班、组为考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事务。
考勤表应公开挂示,接受检查和职工监督。
违者,每发现一次下浮责任人当月工资30元至100元。
第四十六条考勤应逐班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录,不得涂改,严禁遗漏、隐瞒、弄虚作假、滞后记录。
当月职工的考勤为上月26日起至当月25日止。
当日职工考勤应在上班后30分钟内记录,若当班期间人员出勤有变动,应及时在考勤表上作好记录,相关依据应附于考勤处备查。
违者,视情节轻重每发现一次下浮当事人当月工资30元至100元。
第四十七条公司实施目标管理,员工为完成本职工作所进行的规定时间外劳动不属于加班。
因工作任务的增加所产生的延时或临时性加班,原则上安排补休,加班事由、内容及时间应做好原始记录。
第四十八条员工补休应凭加班依据和补休申请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并将相关手续依据附于考勤处备查。
补休应当年休完。
第四十九条对倒班岗位工作时间:
当日0:
00至8:
00为夜班,当日8:
00至16:
00为早班,当日16:
00至24:
00为中班。
每个班结束前的30分钟为交接班时间,当班人员必须在完清交班手续并待接班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岗位,交接班必须当面进行。
无下班接班的岗位人员可提前20分钟作下班准备。
第五十条各部门劳动纪律考勤员必须对本部门的《考勤表》、“工作证”进行规范和管理。
本部门补充新工人或职工换岗的“工作证”制证或换证时间不超过15天。
对工作不负责或弄虚作假的考勤员,每发现一次下浮其当月工资50元至200元,情节严重的,将加重处罚,并追究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章对在工作时间睡觉和打瞌睡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职工在当班期间不得睡觉或打瞌睡,当班人员睡觉和打瞌睡(伏在办公桌上,伏在操作台上,眼睛眯着倚在机台旁,半躺或躺在凳椅上,仰坐在椅子上,或其他情形借机打瞌睡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凡发现职工在当班期间睡觉或打瞌睡,每发现一次下浮当事人当月工资50元至200元,情节严重或认识态度差的,对当事人作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凡发现当班人员睡觉或打瞌睡,情节严重的,除直接处理当事人外,给予所在部门100元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并追究班组长、值班人员及部门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所有处理不得转嫁于他人,违者将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各生产现场和值班室一律不准摆置床铺、床上用品或打地铺,违者给予所在部门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追究所在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