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部门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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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采购行为,加强本委采购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X《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X《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X《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X《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与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采购管理是对本委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三条采购业务管理遵循预算批准的采购方式,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六条委设立采购领导小组,作为采购决策机构对本委采购政策、重大采购事项进行决策和审定。

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党政办公室领导,纪委书记,分管财务领导、党政党政办公室主任以及其他委领导为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有:

(-)审定本委采购政策,研究规范和固化采购程序;

(二)研究决定本委采购重大事项,审定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单位内部采购目录、成交采购价格与供应商等;

(三)审定货物类、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工程类2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四)审定内部采购预选供应商库和采购代理机构库名单;

(五)监督本委采购工作,协助市级相关部门查处采购违法行为;

(六)其他需要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审定的相关采购事项。

第七条党政办公室作为采购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采购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的开展。

党政办公室采购岗为本委采购业务综合管理岗,党政办公室主任、其他党政办公室人员以及有采购业务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单位。

其主要职责有: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本委采购政策、单位内部采购目录、标准和规范文件;

(二)制定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三)汇总审核各科室(二级预算单位)编制的采购预算;

(四)初步审核采购需求、招标文件、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五)审定本委内部预选供应商资质要求,会同对口业务科室建立单位内部预选供应商库,审核单位内部预选供应商预中标情况;

(六)审定本委货物类、服务类100万元以下(工程类200万元以下)重大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审定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相关事项;

(七)组织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及验收工作;负责组建自行(组织)采购评标、验收小组,组织评审/验收工作并拟定综合评审/验收意见;

(八)负责采购文档的归档与报备工作;

(九)监督检查采购合同签订与履行,协调处理采购纠

(十)督查、指导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采购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本委采购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党政办公室采购综合管理岗及其变动情况应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评标、验收小组为采购业务临时组成机构,由3人(含)以上单数构成。

具体为采购单位委派代表1人,党政办公室以及有采购业务的科室各委派代表1人、委各科室以及委属各单位委派轮值代表1人(委派代表需为熟悉同类业务的同志)o

第八条各科室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或编制采购预算,组织合同文本拟定、评审与签订,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

具体职责为:

(—x填写《政府采购原项目明细表》,并按程序报送审批;

(二)、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活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确定采购概算;

(三x负责参与采购谈判,负责谈判具体内容;

(四x负责拟定采购合同;

各科室设立采购经办人员作为执行主体,科室采购经办人员应具有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的政治纪律观念,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各科室采购经办人员名单及其变动应及时报委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监察室作为采购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有:

(-)对采购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督察,采购过程中人员的舞弊嫌疑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采购管理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并独立发表意见;

(三)参与采购中有关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

(四)受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并按照回避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三章采购分类、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管

第十条按采购业务的组织形式,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和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三类。

(—)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xx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审批的采购方式执行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的采购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财政局批准可自行组织采购。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二)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按xx财采购[2013]18号文件执行,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实行单位分散采购,由本委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按采购行为开展的方式,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等八类。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

(-倾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倾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

(三倾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超过10%的。

(三)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且需要招标的。

(四)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且需要招标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

(-)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因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厂商无法替代的。

(二)为保证原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具有一致性或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正在使用的货物或服务,因后续扩展功能所需的配件、材料、软件升级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原采购合同的补充订货,补充订货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订货时间不得超过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补充订货单价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对应单价。

第十七条询价采购适用于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要求明确、技术参数具体可量化、通用常用的,且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八条对于通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办公用品、医疗用品、耗材等市场供应充足且价格信息比较透明的小额(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可按性价比优先原则,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采购。

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以及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

(二)货物、服务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单位决定委托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中心组织实施:

(-)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

(二)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3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其中预算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在xx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第二十一条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单价1千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分散采购,采用公务卡或通过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项目采购,可由项目申请单位和业务部门视情况先组织实施,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除第十七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预先已申明需对原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参与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次谈判、磋商、询价时只有两家的,可继续谈判;第三次谈判、磋商、询价时只有一家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五条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项目承办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或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经有审批权限批准的立项和预算。

(二)技术参数、数量、图纸、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等。

(三)商务要求,如实施时间地点、验收要求、完成时间、售后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投标人资质等。

(四)限价及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同时,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自行(组织)采购形式重复采购同类或同品目货物或服务三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视同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采购工程。

第二十九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但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涉及变更采购方式(因废标后申请变更)的,由委采购办会同需求部门填报《XX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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