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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1、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

其特征和途径分别是什么?

(思考题1)P103-104,105-106

所谓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如下:

⑴,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在法律救济中,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基础上才可提出救济的请求。

⑵,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包括司法救济的方式、行政救济方式、组织内部或民间渠道进行救济的方式。

⑶,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的义务履行。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案例22:

某山区某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教室咸丁字形紧挨山坎下,山坎因过度采伐,所剩树木不多,女教师耿某和她的一年级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

春夏之交,阴雨绵绵,山上流下的水已变成小溪在教室边流淌,教室有点漏,连墙上都是湿漉漉的好像要渗出水似的。

下午第二节课耿老师在上课,突然雷声隆隆,接着带着唰唰响声的雨下起来了。

就在这时,耿老师突然听见有点异样的响声,回头看,只见有碎土从黑板边掉下来,接着靠山的墙也掉下土,孩子们惊恐不安,耿老师边安慰孩子边要孩子将课桌椅往中间移。

这时靠山的一边墙倒下来了,耿老师大声叫孩子们快跑,可有两个孩子吓呆了,不知所措的站在那里,耿老师扑上去护住孩子,而天花板掉下一块,砸在耿老师身上,耿老师当即受重伤,两个孩子一个小腿骨折,另一个安然无恙。

分析:

本案是否属于学校责任事故?

怎么处理

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本案中,该山区小学的教室在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理环境状况下,是安全建筑。

只是由于春夏之交的雷雨引发了山洪,从而导致了校园中教室的倒塌;而且事故发生时,教师耿某也已尽了其应尽的疏散与保护学生人身权利的义务,他的师德应当得到人们的敬重。

因此,学校对于一名学生小腿骨折的伤害后果的

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的特征⑴、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申诉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在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⑵、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

这就使教师申诉制度区别于一般的信访工作。

⑶、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

这有别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

案例23:

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

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

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

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

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

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

问:

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

杨某应该怎么办?

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

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16条规定: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

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和差旅费。

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简述教师申诉和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及程序是什么?

(思考题3)P107-111页

⑴、教师申诉申诉的范围和程序:

范围:

一是、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

合法权益包括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罚、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是、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三是、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并依次序进行。

①、提出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概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附项(有关证件材料)②对申诉的受理。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进行审查和处理。

③、对申诉的处理。

有四种情况:

一是原行政行为合法,维持原处理决定;二是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三是部分适用法律错误的,可变更或责令学校重新处理;四是学校管理行为违法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其依据的内部规章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责令学校修改或废止。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处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或者久拖不决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⑵、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和程序

范围:

依提起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分为以下几种:

①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

②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③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④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⑤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讼。

⑥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程序:

一般包括:

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

4、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P110

①、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这就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了非诉讼法律救济的制度,也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主权利。

②、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

对受教育者的申诉任何人不得阻碍、压制;二是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本质,在于补救受教育者受损害的合法权益。

5、什么是教育行政赔偿?

有什么特点?

(4)

⑴、教育行政赔偿:

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⑵、教育行政赔偿有如下特征:

①、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这是导致教育行政管理赔偿的前提。

既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也不同于国家补偿。

②、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职务行为是构成教育行政赔偿的基础。

而非职务行为不会导致行政赔偿责任③、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不仅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还使国家的权威受到了严重影响④、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对受害者承担责任。

⑤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由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上惩戒的意义、责任承担是法律上的救济。

●6、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思考题5)P123-125页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①、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教育行政赔偿中专指在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及受教育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成员。

②、职务违法行为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

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违法包括:

一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违法行为必须是在行使国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③、损害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国家赔偿法》暂将损害确定为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

对人身权的损害。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又可分为人身自由权的损害与对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对财产权的损害。

主要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

包括物权(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债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还需要注意,这里的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害。

④、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联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与前提。

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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