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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和处理意见

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和处理意见

一、关于新办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期限的问题

如果企业未在新办当年而在以后年度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在实际安置年度达到规定比例后,就其剩余年度内(新办年度起三年)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可自动顺延至下一年度。

   例如:

某服务型企业2003年10月成立,2005年5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取得《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经审核批准该企业在剩余期限内即2005—2006年度内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业务的处理问题

(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建设初期,无法取得营业收入,在此期间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度不得扣除的部分,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并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计算扣除;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当年度不可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缴纳税金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售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当期扣除。

待企业按照规定结转营业收入时再进行扣除。

三、关于实行核定征收的运输企业已缴税款汇算清缴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同时已按开票金额的3.3%预交了企业所得税运输企业,已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其预缴的税款,按青岛市国税局关于运输企业预缴税款在ctais中操作意见的要求作为已缴税款处理,但在汇算清缴时如预缴税款大于应纳税款,对超交部分,不再办理退库。

四、关于企业年度间改变征收方式如何进行汇算清缴的问题

如企业在年度间由查帐征收方改为核定征收方式或由核定征收方改为查帐征收方式,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按照最终确认的征收方式计算年度应纳税额。

五、关于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如何进行汇算清缴的问题

如企业年度间由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并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涉及以前年度亏损等问题,在汇算清缴中应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在外资期间产生的尚未税前弥补的亏损,可以在剩余的年限内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二)将全年(1月1日—12月31日)的所得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缴所得税”,在年度间已缴纳的当年度实现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作为“已缴税金”处理,进行汇算清缴。

七、关于旅行社购买的人身保险税前扣除的问题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旅客购买的并由旅行社负担的人身保险等准予税前扣除。

八、关于明确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问题

自2003年6月18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在2003年6月18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九、关于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问题

企业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捐赠额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十、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的问题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政策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十一、关于对各类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下列收入或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并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所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而取得的收入;

3.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对福利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5.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二)除上述所列收入外,学校取得的其他收入或收费均应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关于工效挂钩的税前扣除若干问题

(一)“工效挂钩”企业的条件和范围

企业设立3年以上、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具有一定生产经营和职工规模的国有、国有绝对控股(国有股占50%以上)、集体企业可申请实行“工效挂钩”。

原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具备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实行“工效挂钩”。

(二)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政策规定

实行工效挂钩税前扣除工资的纳税人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企业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不得申报扣除;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上述政策具体是指:

1.“两个低于”是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纳税人每年度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最高不能超过按“两个低于”原则计算的金额。

(1)“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以当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包括当年实际列支的工资及效益工资)为准。

(2)“经济效益”的计算口径为当年实际实现的税利为准,即利润总额加销售税金及附加(资源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劳动生产率”的计算口径原则上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

企业按规定难以计算劳动生产率的,主管基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相近替代指标,可以用“人均实现销售收入”,“人均实现总产值”等相近指标替代。

(4)“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除以职工平均人数为准。

2.“实际发放”是指在“两个低于”前提下,从本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中实际发放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3.纳税人从本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中实际发放工资后的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建立工资储备,但应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4.纳税人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工资,以后年度发放的应按按规定分别进行相应纳税调整。

5.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各参与挂钩的成员,具备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应按上述“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分别以每一个独立纳税人为主体计算扣除工资,并进行相应纳税调整。

(三)“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限额的计算

1.“两个低于”有关指标的计算

(1)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本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上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1)×100%

(2)实现税利增长幅度=(本年度实际实现税利÷上年度实际实现税利-1)×100%

(3)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本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平均工资÷上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平均工资-1)×100%

(4)职工平均工资=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5)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本年度劳动生产率÷上年劳动生产率-1)×100%

2.税前扣除工资限额的计算

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限额按下列规定计算:

(1)挂钩企业当年满足“两个低于”的条件,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应等于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

(2)挂钩企业当年不能完全满足“两个低于”的条件,当年工资扣除限额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①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等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1)×上年度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平均工资×当年度职工平均人数,公式中: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等于当年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②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等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1)×上年度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公式中: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等于当年实现税利增长幅度。

(3)在纳税人同时不符合“两个低于”的情况下,工资扣除限额应按①、②孰低者予以确定,但确定并计算扣除限额后其结果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低于”条件。

(三)工资的纳税调整

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年终汇缴申报时,对当年提取并列支的工资以及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有关调整的处理如下:

1.当年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的调整

(1)当年计提并列支工资超过按“两个低于”原则计算的税前扣除限额部分,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缴;

(2)实发工资达不到税前扣除限额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以后年度可以将调整纳税的金额调整转回。

2.当年发放以前年度工资结余的调整

(1)发放1997年(含)以前的工资结余,不调整;

(2)发放1998年度以后达不到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结余(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整),调减所得额;

(四)备案资料

“工效挂钩”企业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除填制、报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外,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备案明细表》(见副表附件1);

(2)由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计算提取效益工资的额度或金额;或由市劳动部门签署意见的《青岛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提取表》。

当年新增加的“工效挂钩”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办法的文件或证明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附件1:

《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2:

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计算及纳税调整实例

 

200年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明细表

单位名称:

纳税申报码:

单位金额:

元(角、分)

项目

行次

上年

本年

增长率

备注

有关部门工效挂钩基数核定及清算情况

核定工资基数

1

 

 

 

 

核定的经济效益基数

2

 

 

 

 

核定的劳动生产率基数

3

 

 

 

 

效益指标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的浮动比例

4

 

 

 

 

年终清算经济效益完成数

5

 

 

 

 

年终清算劳动生产率完成数

6

 

 

 

 

年终清算确认应提取的工资总额

7

 

 

 

 

其中:

年终清算应提取的效益工资

8

 

 

 

 

按“两低于”原则税前应扣除的工资总额限额

在成本费用中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

9

 

 

 

 

实际实现税利

10

 

 

 

 

在成本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人均工资

11

 

 

 

 

劳动生产率(=/平均职工人数)

12

 

 

 

 

按“两低于”原则税前扣除工资限额

13

 

 

 

 

税前扣除工资及工资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本年实际发放的全部工资总额

14

 

 

 

 

其中:

1、发放97(含)年以前效益工资结余

15

 

 

 

本年度按“两低于”原则计算的税前扣除工资限额情况:

2、发放98年以后效益工资结余

16

 

 

3、本年提取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数

17

 

 

本年调整纳税工资总额

18

 

 

其中:

1、本年计提工资不符合“两低于”原则调增额

19

 

 

2、本年实发工资达不到税前扣除工资限额调增额

20

 

 

3、发放98年以后限额内效益工资结余调减额

21

 

 

本年税前实际扣除的工资总额

22

 

 

其他

年末职工人数(人)

23

 

 

平均职工人数(人)

24

 

 

97(含)年以前效益工资结余尚未发放额

25

 

 

98年以后效益工资结余尚未发放额

26

 

 

其中:

符合“两低于”原则限额内尚未发放额

27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制表时间: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3份,报税务机关2份,企业留存1份。

《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明细表》填表说明

1、第1行至第8行,填报按有关部门核定和清算或按规定自行确定和清算的指标值。

有关部门没有核定和清算的,或企业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在备注栏说明。

2、第9行,填报按有关部门确定的工效挂钩方案年终清算实际列支成本费用的工资数。

如无企业自愿不提取等特殊情况,第9行=第7行。

3、第10行,填报企业实际实现的税利。

实际实现税利=利润总额+资源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第11行,填报当年在成本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人均工资。

第11行=第9行/第24行。

5、第12行,填报企业当年的劳动生产率。

劳动生产率原则上按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统计、计算,个别企业难以按规定计算劳动生产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确定以相近指标代替,一经确定三年内不得变更。

6、第13行,填报按第9行至第12行规定的口径计算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内,按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工资总额限额。

第13行≤第9行。

7、第14行,填报企业挂钩年度发放的所有工资。

第14行=第15行+第16行+第17行。

8、第15行,填报原挂钩企业动用97年(含)以前的挂钩结余数发放的工资。

9、第16行,填报原挂钩企业动用98年以后,当年已调整纳税的工资结余发放的工资。

10、第17行,填报从本年挂钩清算后,从提取的工资中实际发放的工资。

第17行≤第9行

11、第18行,填报按税法规定应调整纳税的工资数。

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第21行,该行金额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45行反映,如需净调减用符号反映。

12、第19行,填报企业当年实际列支成本费用的工资中,因不符合“两低于”原则而应调整纳税金额。

第19行=第9行-第13行;若第13行≤第9行,本行不填。

13、第20行,填报企业当年清算的工效挂钩工资,实际发放数低于税前可以扣除的数额而调整纳税金额。

第20行=第13行-第17行,若第17行≤第13行,本行不填。

14、第21行,填报发放98年以后提取的已纳税的挂钩工资应调减纳税数额。

第21行=第16行

15、第22行,填报当年实际可税前扣除的工资额。

第22行=第14行±第18行-第15行-第16行。

16、第25行,填报97年(含)以前提取的效益工资尚未发放数。

17、第26行,填报98年以后提取的效益工资尚未发放数。

18、第27行,填报98年以后提取的符合“两低于”原则而尚未发放数。

19、本表中提取的工资额未发放的部分(除97年前提取的工资额外)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如转入福利费、统筹费、保险费及安排接待费用等)不得申报扣除。

20、本表中计算为负数或减少的指标,均以负号表示。

21、本表由国税部门负责印制、发放。

 

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实例

某公司实行工效挂钩,2003、2004、2005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分别为10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实现税利分别为60万元、80万元、90万元,职工人数分别为20人、25人、22人,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1000万元、1500万元、1200万元,2003年以前没有工资结余,2004年、2005年实际工资发放数分别为100万元、160万元。

2004年、2005年税前扣除工资的计算及纳税调整计算如下。

(一)2004年税前扣除工资限额

工资总额增幅=(120÷100-1)×100%=20%

经济效益增幅=(80÷60-1)×100%=33%

人均工资增幅=〔(120÷25)÷(100÷20)-1〕×100%=-4%

劳动生产率增幅=〔(1500÷25)÷(1000÷20)-1〕×100%=20%

该公司工资增幅低于经济效益增幅,人均工资增幅低于劳动生产率增幅,2004年税前扣除限额为120万元。

实际发放工资额100万元,实际列支工资120万元,则2004年实际税前扣除工资为100万元,纳税调整额为20万元,以后年度使用时可以做调减所得额处理。

(二)2005年税前扣除工资限额

工资总额增幅=(150÷120-1)×100%=25%

经济效益增幅=(90÷80-1)×100%=12.5%

人均工资增幅=〔(150÷22)÷(120÷25)-1〕×100%=42%

劳动生产率增幅=〔(1200÷22)÷(1500÷25)-1〕×100%=-9.09%

该公司工资增幅高于经济效益增幅,人均工资增幅高于劳动生产率增幅,不符合“两个低于”条件,工资扣除限额应取下降幅度大者,2005年税前扣除限额为:

(-9.09%+1)×(120÷25)×22=96.00096(万元)

实际发放工资额160万元,实际列支工资150万元,则2005年实际税前扣除工资为106.00096万元,纳税调增额为53.99904万元,动用以前年度结余10万元作调减所得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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