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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天维权的批判分析

“青天”维权的批判分析

  摘要:

青天人物由于个体极高的道德素养和司法能力,从维权意义上看具有积极作用,但依赖青天人物维权存在悖论。

青天产生的社会基础是社会主体地位不平等、权利及救济渠道普遍匮乏,依赖青天维权反而导致权利失去存在的基础。

而且,青天人物维权必须依赖终极无法抗衡的特权,面对专制体制的伦理准则,青天也可能屈从道德信条而牺牲公正。

由于个体的有限理性和缺乏监督,青天人物的行为也可能导致不公正和侵权。

在专制体制下,青天人物的个人权利同样会无法维护。

因此,青天并不符合法治社会维权的根本需要,青天情结也不能加以推崇。

关键词:

青天人物;青天情结;维权;法治

  中图分类号:

D9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1398(2016)02-0111-08

  一引言:

抹不去的“青天”情结

  青天是中国文化中非常独特的一个概念,自古及今描述青天及其相应故事的文学作品一直广受欢迎,在元杂剧和明清小说中,相关文艺作品塑造并“神化”出了不少典型的青天形象,如包拯、海瑞、狄仁杰等。

青天人物在社会中广泛地受欢迎和期盼,学界有人将这样的现象概括为青天情结。

薛炜:

《民众心目中的“清官”与“青天”情结辨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纵览相关文艺作品,流传至今的青天人物都是古代人物,但如果因此就认为喜爱青天人物只是古代中国人,那就有点不符合实际了,时至今日,现代社会的影视作品亦不断演绎青天的故事。

  不仅如此,在当下的中国,很多现象和做法仍反映出社会对青天人物的迷信,或者说青天情结依然广泛存在,甚至官方与民间也在有意无意地推动这种社会心态的扩散。

不妨略举数例:

(1)除了不断重复的有关包青天、狄仁杰的古装剧,前些年代替传统青天人物作品的现代反腐败影视作品,依然在塑造一群充满正义、正气的领导干部形象,以满足人们对反腐英雄的崇拜和渴望。

(2)还比如当前仍令很多官员头疼的、层出不穷的“上访”现象,上访的人需要什么?

他们希望能够找到一个为他们直接解决问题的青天人物。

有学者就指出,“青天情结”和“信访不信法”都是一种请领导批示或者期待领导关注的一种心理现象和行为。

姜良刚、王志强:

《“青天情结”背后的话语结构》,《中国司法》2010年第10期。

相应地,一些信访案件的解决和曝光,也在有意无意地推动社会对青天人物的迷信。

(3)青天情结转化成对新闻媒体的过度依赖,近些年好多起冤假错案的

  发现以及纠正都有赖于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以至于社会已经习惯有问题找记者。

曾几何时,央视的《焦点访谈》节目甚至在民间被戏称为“焦青天”孙焕英:

《“焦青天”:

返祖人治的热闹》,《检察风云》2000年第2期。

(4)中国官方不时推出对“先进人物”的学习活动,尤其是司法、执法领域的先进人物,似乎仍在告诉人们,青天是有的。

  这些社会现象表明,期盼和依赖青天人物乃至青天情结不断扩散仍是当下中国不容回避的事实,而且还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继续存在。

因此,面对社会对青天的过分认同、理想化虚构,乃至官方对青天人物的宣扬,有些问题不得不思考:

青天到底是什么样的人物?

有什么社会功能?

在现代法治社会,青天人物的功能有没有值得反思之处?

从权利的话语来说,青天情结形成的根源在于,青天被赋予了崇高的理想形象和高效率的维权功能。

但是,反过来深入思考又会发现,青天在具有高效维权功能的同时,也存在无法克服的权利话语悖论,这也是法治社会仍然渴求青天人物时不得不面对的尴尬难题。

本文即对此展开论述。

  二“青天”及其形象与维权功能

  有学者概括了民众心目中典型青天形象的主要特征:

一是正直不阿,不畏强权;二是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三是尽心奉职,鞠躬尽瘁;四是明察秋毫,精明机智;五是体恤民意,情理断案。

瞿卫东:

《民众“青天”情结与当代法官角色的悖离》,《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10期。

与此相似,有学者认为中国文化中所形成的清官形象是,“救国救民的楷模,且往往代表着平冤昭雪的象征,乃至法律的象征。

”徐忠明著:

《法学与文学之间》,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6页。

可以看出,青天在中国文化中是一个非常光辉、正面的积极形象。

青天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突出的司法能力,因而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接受。

青天情结的出现,其实是青天人物所具有的功能在社会心理上的折射。

  在中国古代政治中,行政官员尤其是地方的行政官员,往往兼具司法官员的作用。

所以青天的价值可以简单地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政治意义上的,青天(一般也是清官)坚守清廉的政治准则或道德操守,成为官员楷模;另一是司法意义上的,青天能够秉公执法并且是平冤解难的高手,成为民众心目中维权的依赖对象。

对于青天的政治意义,学界已有诸多研究,此处不再赘述,本文关注青天的司法功能。

在古代文艺作品中,元杂剧中有很多公案故事,出现了很多青天人物,因此元杂剧的一些内容可以作为青天人物司法功能研究的佐证资料。

有学者概括了元代公案类悲剧中青天出场的三种情况:

(1)权豪势要为非作歹,残害百姓,弄出命案。

于是包公这样不畏强暴、正直无私的青天才敢直接与他们作对。

(2)泼皮流氓伤人性命,鬼魂告状。

具有“神明”功能的包公决断疑案,为死者伸冤。

(3)贪官污吏草菅人命,冤屈好人,放过真凶,造成悲剧,然后清官出来重审案件,处决了凶手和贪官,为屈死者平反昭雪。

属于第三种方式而与之相似的是,能吏代替了清官。

能吏为人正直廉明,勇敢地担负起重勘疑案的任免推翻贪官污吏的糊涂定案。

商韬著:

《论元代杂剧》,济南:

齐鲁书社,1986年,第11-13页。

纵览元杂剧中青天出场的情形,一般都是案件存在以强欺弱、无辜残害性命,或存在冤屈。

故而有学者认为元杂剧中“包青天”的作用是:

“穷民在遭受不平和冤抑之时,希望包公能够为之平冤,能够为之伸张正义;权豪势要和贪官污吏为之‘惊惧’,为之‘敛手’。

”徐忠明著:

《法学与文学之间》,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页。

  因此,在司法视域下,如果用现代法治话语来说,青天人物的重要功能是帮助弱者抵抗强权、揭露并纠正冤假错案,维护被侵害的权利,实现社会正义。

简单说来,民众心目中(或者是民间的)青天的核心司法功能就是能针对性地、高效率地帮助受害人维权。

青天人物形象之所以被社会(尤其是民间)广泛接受,与青天具有或被赋予的这种司法维权功能密切相关。

  三“青天”维权的优势

  结合前文所述的青天人物形象,从维护受害人权利的角度来说,在理想的应然层面,青天人物维权确实有很多可能的优势。

  第一,青天人物不畏强权,惩恶扬善,符合了弱者权利救济的需要。

不管是在古代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强者利用各种优势对弱者进行伤害都是经常出现的现象,导致弱者权利无法保障,这是人类理性的正常结果。

“基于群体的社会等级和压迫系统并非从天而降,也不仅仅是由人类历史中的意外事件和兴衰浮沉造成的。

相反,尽管构建和维持压迫系统的力量是复杂多样的,但它们也体现了人类的意愿、能动性和心智。

”[美]吉姆?

斯达纽斯、费利西亚?

普拉图著:

《社会支配论》,刘爽、罗涛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1页。

普遍存在的强者支配、侵害弱者现象,导致弱者需要一个力量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

就中国古代历史来说,在专制体制下,官吏腐败现象一直存在,无权无势和孤立无援的庶民百姓,除了极端的造反起义,在力量分散的情况下,经常没有足够的力量抗衡强势者的侵害,这时就会期盼青天出现。

不畏强权的青天人物体现了一种强权之间的对抗,提高了弱者维权的可能性。

中国历史上,也确实有不少不畏强权、为民做主的青天人物,留下了被人称颂的事迹。

  第二,青天人物自身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廉洁奉公,使维权者避免了被“二次伤害”。

受害人在维权过程中,如果遇到了贪官污吏,并对自己进行“吃拿卡要”,这样不仅原有的权利得不到维护,而且可能导致其他权利的被侵害。

在中国历史上,让维权的受害者家破人亡的贪官污吏亦不乏其人,历史学者吴思在《潜规则》一书中就阐述了古代中国官吏手中持有的“合法伤害权”吴思著:

《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页。

,也描述了许多为申冤、维权而家破人亡的事例。

在这样的背景下,不管是清官还是能吏,理想化的青天人物由于自身廉洁,坚守法律,减少或避免了普通百姓可能遭受的二次伤害。

  其三,依赖青天人物维权有时可能更高效。

青天人物被赋予了很强的司法特征:

“明察秋毫、精明机智”,并且“秉公执法”,为了事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从效率上说,这样的人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相对于严格的法律程序,效率有时会更高,能使案件得到迅速解决。

对于受害人来说,没有什么比权利及时得到维护更重要的,法律谚语即有“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的说法。

对青天维权高效率的认可不仅在古代社会存在,实际上在当代中国也同样存在,应星教授在其对信访制度的调查中,将下层民众的心理归纳为:

“闪着神奇光辉的党中央+损公肥私的多数地方贪官+为民做主的少数清官。

”应星著:

《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第405页。

这里既有对清廉的渴求,也存在明显的效率目标,因为高层人物能迅速解决问题,所以很多上访者所希望的就是“领导批条子”,而且是越高级、越明白事礼的领导越好。

  其四,青天人物能以自己的德行、智慧弥补法律的缺陷,合理平衡不同利益诉求,实现社会公正。

从立法技术上说,法律不能事无巨细地进行规定,尤其是在古代法律中,当遇到法律有漏洞或与情理冲突时,青天人物可以应用自己的智慧合理、公正地解决纠纷。

荀子就认为:

“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

”(《荀子?

致士篇》)所以,“传统的中国人一般都认为:

贤人比法律更重要。

”范忠信、郑定、詹学农著:

《情理法与中国人》,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91页。

理想化的青天人物都是“贤人”,不仅严格执法,而且明察事理,所以青天人物能够体恤民情,了解民间疾苦,依情理断案,合理权衡不同诉求,完美化解矛盾。

  从有关青天的理想形象以及青天的功能来看,青天所具有的维权功能值得肯定,历史上的青天人物如海瑞等也确实留下了值得称颂的断案记录。

对于青天所具有的积极功能,本文并不全然否定,也反对“文革”期间曾经以“阶级论”为基础对青天和清官的彻底否定。

参阅姚文元:

《评新编历史剧》,《文汇报》,1965年11月10日。

从理想的状态来说,如果一个社会中,这种青天人物比比皆是,那么确实能够使社会纠纷得到迅速解决,弱者权利的维护保持一种良好状况。

但讽刺是,中国历史上的青天人物也并非比比皆是,而现代社会的某些曾经的青天式人物同样被揭露出极其腐败的一面。

  四“青天”维权的内在悖论

  诚如有学者所言,古代社会的清官和青天经常是同一化身,确实有历史的积极作用,“在中国古代社会,清官意识的流行和清官迷信的盛行,对于具体的个案‘救济’来说,也许是一出喜剧。

”徐忠明著:

《法学与文学之间》,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3页。

但在宏观意义上,这种“喜剧”结果并不能总是出现,理想中的青天人物往往都是在社会中存在悲剧时开始出场,从理论和历史事实的分析来看,青天人物的维权功能都存在诸多缺陷和悖论,不管是外在的还是内在的。

  第一,青天人物的形成历史根源恰恰是社会存在等级差异和权利的普遍缺失,依赖青天维权的结果是权利失去存在的根基。

  从中国古代历史来看,整个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个人在家庭中的地位纳入了父子、夫妻关系中,“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社会中,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则是家庭关系的延伸,变成君与臣、臣与民的关系,“君为臣纲”。

这样整个社会以“孝”和“忠”为核心构建起等级制度,但同时“消解了人的主体性”陈斯彬:

《儒家的良知理论和作为权利的良心自由》《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35-43页。

――个人在其中失去了作为平等、自由人的主体地位。

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权利概念之核心要义是资格。

”[英]米尔恩著: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11页。

古代中国为了维护皇权和官僚集团的特权地位,必须动用一切制度层面(如法律、机构)或非制度层面(如意识形态)的力量剥夺民众的所有权利,压迫民众的各种反抗力量。

社会没有个人平等地位和主体资格,当然没有权利,权利在“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中国社会中所形成的青天情结和青天人物形象就是在这种“人治”背景下民众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产物,那些青天人物或者“清官”都是爱民如子的形象,但“潜藏于‘爱民如子’的另一面则反映了官与民实质上的不平等,既然做官之人敢把自己称父,把民降为子,那么适用于父子关系的忠孝之则,也同样适用于臣民之间了。

”程燎原、王人博著:

《权利及其救济》,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13页。

所以孟德斯鸠说,“在专制政体下,人人也都是平等的……在专制国家,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不是’。

”[法]孟德斯鸠著:

《论法的精神(上卷)》,张雁深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90页。

中国传统法律体制中,法律意味着服从,法律就是义务,毫无权利可言,依赖青天维权的前提其实是民众首先必须交出自己的权利。

因此,青天维权所可能导致的逻辑结果是社会中的权利更加稀少,整个社会愈加失去权利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第二,青天人物的出现也是社会中权利救济渠道匮乏的突出表现,依赖青天导致对其他维权渠道的忽视。

  青天产生的社会背景是社会中人的地位不平等,法律保障特权,以义务、服从为本位,相应的制度设计也是为维护专制和特权为目标,由此形成的后果是处于社会底层(实际上是除了最高掌权者以外各个层次社会主体)维护权利渠道的匮乏。

中国古代几部著名法典,如《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等都对严重侵犯百姓生产和生活秩序、商品贸易往来以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给予严厉打击。

但法律有如此规定,普通人仍对青天人物充满期盼,则只能说明法律上的正常权利救济途径太少,或者说法律应有的维权功能并没有充分实现。

“小民百姓对清官的迷信,更说明了这样一个深层的结构性事实――政治国家与社会的严密结合,民众政治力量的极度微弱,小民百姓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徐忠明著:

《法学与文学之间》,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页。

就中国古代来说,官僚政治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目标,法律体系以义务、服从为内容,没有权利,自然也没有动力设置符合程序公正的权利救济渠道。

面对复杂的社会纠纷,组织和制度的缺陷无法解决,只好求助个人的突出能力加以弥补,也就是满足于清官或青天人物的临时、个体补救。

渴求青天人物,由于青天又是理想化的全能人物,其他的权利救济渠道似乎都显得多余,立法上也不会希冀构建其他权利救济渠道。

权利救济渠道的匮乏,导致民众不仅没有普遍的权利,而且在仅有的权益上,也没办法顺利、高效地加以维护,从而形成一种扭曲的、急功近利的权利维护观念。

  第三,青天高效、公正维权必须依赖终极且自身无法加以抗衡的特权。

  青天人物解决纠纷可能出现高效率或个案的公平,但其背后依靠的是不容质疑的终极特权。

元代的包公杂剧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在元杂剧《陈州粜米》中,包公把自己比喻成维护皇权专制体制的“看家恶狗”,其执法最终依赖的只能是皇权,在戏剧中表现为皇帝敕赐的“势剑金牌”,所以,没有皇帝的“尚方宝剑”一类东西,包公等青天人物什么事情也做不了。

而且,青天所依赖的这种特权最终是不受限制的,也就是皇权私有并且没有约束。

这样青天所依赖的特权其实是“政治权力私有”的一个结果,青天首先要维护这种已经被私有化的政治权力,不可以违背这一目标,历史上的青天首先都是“忠君”的模范。

如果青天人物所处理的案件涉及到皇帝或者终极掌权者自己的人和利益怎么办?

像中国古代这样的中央集权专制状态下,皇帝或其家族的独裁,使他(们)不愿也无法建立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

站在最高统治者的话语平台上,青天如果首先不是“忠君爱国”之人,那就不可能是一个加以推崇的正面人物,所以《水浒传》中的人物在民间是“梁山好汉”,官方则称为“贼寇”。

面对无法加以抗衡的终极权威,不管青天人物如何不畏强权、有多高超的司法技巧都无济于事。

  第四,青天不得不经常在法律与情理的冲突中牺牲公正。

  由于青天首先是一个“忠君”者,那么青天必须首先坚守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伦理,也就是服从儒家的“礼法”观念。

不妨看看青天典范海瑞的司法建议。

如黄仁宇先生所说,“海瑞充分重视法律的作用并且执法不阿,但作为一个在圣经贤传培养下成长的文官,他又始终重视伦理道德的指导作用。

”黄仁宇著:

《万历十五年》,北京:

三联书店,1997年,第139页。

海瑞根据伦理道德的要求,明确提出了对疑难或者与情理冲突的案件的斟酌标准:

  “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

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

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

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

”参阅《海瑞集》,转引自黄仁宇著:

《万历十五年》,北京:

三联书店,1997年,第139页。

  可以看出,海瑞处理一些案件具有强烈的人道精神,关怀弱者,但其本质仍是按照儒家的伦理道德在处理事情,最终目的是维护封建体制和支撑封建体制的伦理,而对于双方应该加以维护的权利则次而视之。

这样司法指导原则能保证案例处理就公正,强势一方的权利就应该被漠视?

海瑞的悖论遭遇古已有之,不妨再看看《史记?

循吏列传》中的石奢的事例。

石奢为楚昭王相,“坚直廉正,无所阿避”,碰到了杀人案件,结果犯罪的是石奢自己的父亲。

面对“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这样的“忠孝难以两全”的难题,最后只能选择“自刎而死”。

《史记?

循吏列传》,北京:

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102页。

石奢自己死了,但应该追求的公正结果也被忽略了。

所以黄仁宇先生认为,“与海瑞同时的人所不能看清楚的是,这一段有关司法的建议恰恰暴露了我们这个帝国在制度上长期存在的困难:

以熟读诗书的文人治理农民,他们不可能改进这个司法制度,更谈不上保障人权。

”黄仁宇著:

《万历十五年》,北京:

三联书店,1997年,第139页。

面对情理与法律的冲突,青天的政治与道德信条使其不得不放弃司法公正。

  第五,青天人物的维权行为由于缺乏监督和程序正义,同样会导致侵权。

  宋代的包拯最后被理想化为一个具有绝对善的品性的包公,于是戏剧中只有包公对别人的审判,而且不受程序约束。

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乃至有罪推定,拷讯(刑讯逼供)一直是我国古代法定的审判制度,于是元杂剧中包公审案刑讯逼供乃为正常手段,不管原被告,照打不误。

但这种做法经常导致被告人的权利没有保障,比如小说《三侠五义》中包公处理的“乌盆案”,在这个故事中,包公在知县任上因为刑讯逼供而致被告人死亡,包公自己也因此被罢官。

在元杂剧《鲁斋郎》中,包公为了将霸占民女的鲁斋郎处死,先用“鱼?

R即”奏请死刑,获批准后改动判刑者名字,处死鲁斋郎。

此杂剧中的案件利用了繁体汉字字形的相似性,“鱼?

R即”在手写的情形下比较容易改为“鲁?

S郎”。

这种擅自改动公文的做法,按照现代行政法来看其实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虽然文艺作品不等于真实历史,但还是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古代社会的司法状况。

从现代法治观念来看,之所以刑法强调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严禁刑讯逼供,行政法规定严格程序、被告举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限制司法权、执法权的滥用,避免掌握司法、执法权力的人伤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没有限制的包青天,其主观武断伤害无辜人物在所难免。

  第六,青天人物在整个社会环境下还必须面对自身的权利无法维护的矛盾。

  不妨介绍一下海瑞的个人经历。

公元1565年,海瑞向嘉靖皇帝递上奏疏(即《治安疏》),指责嘉靖是一个“虚荣、残忍、自私、多疑和愚蠢的君主”,并说官员百姓早就认为皇帝不正确,“盖天下之人不直陛下久矣”,把嘉靖的一生几乎彻底否定。

嘉靖对海瑞的奏折异常恼火,但海瑞本来就买好棺材“以死直谏”,不怕死,嘉靖也没有立即惩罚海瑞。

到1566年2月,嘉靖终究气愤难平,下令锦衣卫将海瑞逮捕到东厂禁锢,幸运的是,海瑞并没有被嘉靖批准绞刑(这本是刑部的议决),最终在嘉靖死后得以出来。

其后海瑞还获得升迁,被任命为南直隶巡抚,驻扎苏州。

在苏州由于他的施政主张与当时制度和现实无法协调,8个月后,海瑞遭参劾而被迫退休。

海瑞是古代青天人物的典型,秉承清官的道德训条,打击豪强,而且为官清廉,以至于死后主持丧事的佥都御史王用汲不得不凑钱办事。

  纵观古代青天典范的海瑞,其个人的权利如何维护呢?

首先,青天必须坚守“忠君”训条,不可以冒犯终极权威,否则可能被随意诛杀。

宋代著名青天人物包拯、元代耶律楚材,明代的况钟也都有类似遭遇。

面对皇帝漠视自己的生命,青天人物亦无可奈何,历史上很多青天人物都在对抗强权中无辜丢失性命。

其次,青天个人生存权利的维护因为坚守道德信条变得异常艰难。

中国古代对青天或者说清官的生活要求都包括“执政廉洁”“清贫节俭”“公而忘私”等。

这种要求太过道德化,且无具体标准,导致青天必须牺牲自己的生存权利,不可以像其他人那样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

比如在明代,官员有法定薪俸,但法定薪俸却很低,甚至导致官员无法依靠俸禄满足正常的公务活动,个人生活更受影响。

再次,青天个人的其他权利仍会受到整个体制的压制和其他人的侵害,如海瑞的政治权利。

青天人物自身的权利都无法保障,如何指望他们一定能为其他人良好地维护权利?

要求青天一定要“冒着生命危险”为其他人维权似乎强人所难,让个人承担体制的缺陷。

  第七,青天人物无法解决自身无限理性与有限理性的矛盾。

  苏力教授曾指出:

“如果仍然坚持‘清官’这个词,那么这里的‘清’就不能仅仅,甚至主要不能,理解为道德上‘清廉’、‘清正’,而应理解为包括了知识能力上的‘清楚’、‘清醒’。

”苏力著:

《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北京:

三联书店,2006年,第196页。

也就说,青天人物必须全知全能、明察秋毫,既懂得处理案件的刑侦、审讯技巧,具有比较高的理性和智慧,又懂得人性特点,能权衡事理。

用现代话语表述,就是青天被赋予了“无限理性”能力。

西方文化中所罗门处理的“二女争子”案即为典型,所罗门之所能够完美处理这个案件,依赖其拥有生杀予夺的终极权力和对人性的深刻洞察,所罗门本来就被认为是古代以色列最有智慧的国王。

假设此案中两个女人都不愿意将婴儿劈成两半怎么办?

这种对青天无限理性的要求在中国文化中也同样存在,文艺作品中包公具有“白天断阳间,夜里审阴间”的“神明”功能,其实就是这种无限理性的艺术化“幻想”。

而现代社会公认的观点是,人不可能具有无限理性,而是有限理性,人的知识总是有限。

“每个人对于大多数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的行动的特定事实,都处于一种必然的且无从救济的无知状态中。

”[英]哈耶克著: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8页。

有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仅凭青天人物的个人能力并不一定能解决,这也是为什么现代司法极为依赖高科技刑侦技术的原因。

社会的复杂性、人自身的趋利性使得司法活动只能在有限理性背景下寻求一种相对、有限的公正。

青天人物的戏剧性“神化”符合艺术创作和人们审美的需求,但解决不了社会复杂性、人性多样性的需求。

所以青天人物维权无法克服自身理性内在的不足,不可能绝对完美地处理所有案件。

  五结语:

理性地认识“青天”

  行文至此,似乎是以现代法治社会的权利话语来否定古代社会形成的青天形象及其功能,难免让人觉得时过境迁,这样讨论问题已无意义。

但回到本文开头所描述的社会现象,既然期盼和依赖青天人物维权乃至青天情结不断扩散仍是当下中国不容回避的事实,对依赖青天维权的社会现象就不得不审慎处理,几点理性的结论仍然需要赘述。

  第一,不应该盲目崇拜青天人物。

民众对青天人物的崇拜或者说形成青天情结,根本目的还是希望寄托于青天人物所具有的明辨是非、维护公平的能力,这最终不过是权利维护的人格化表达而已。

而且青天情结形成的根源恰恰是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不公平,权利的普遍匮乏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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