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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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范文

成都市温江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充分发挥广告和招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参照《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和《成都市中心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江区行政区域范围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水域、功能片区、旅游景区以及其他场所、空间或建(构)筑物、物体(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绘画、图像、电子显示屏(牌)、以及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其他形式设置、书写、张贴、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场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本区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除外。

区规划、交通、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工商、气象、国土、安监、房管、国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编制公共载体和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的(商业繁华地段、广场周边、主要干道节点除外);

(五)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设置户外广告的;

(六)利用临街建筑物门窗或者外墙玻璃设置户外广告的;

(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光亮、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

(二)配置的亮化光源,鼓励使用环保节能材料,光亮适度,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及信号相近似;

(三)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四)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依照《成都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方式出让;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出让,非公共载体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公共载体包括下列类别:

(一)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道两侧;

(二)汽车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场、站;

(三)公共橱窗、公示栏(牌)、阅报栏;

(四)依附于公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的;

(五)依附路灯灯杆、公话亭、交通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的;(六)依附公共交通工具外表的;

(七)设置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的。

上述公共载体中属于以政府特许经营方式出让的以及由特许经营权人投资购置或者建设的,其载体户外广告使用权需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设置许可证,载体户外广告使用权的出让费以及收益按《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或者《投资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执行。

《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或者《投资合作协议》未做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非公共载体是指除公共载体以外的,属于私有产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可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经出让人同意,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十二条临时性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收费标准由区政府依法制定并对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载体的使用者按照户外广告载体经营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临时使用户外广告公共载体的使用者按照政府制定的户外广告载体临时使用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程序及管理

第十四条利用公共载体和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载体使用权证明;

(三)载体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安全承诺;

(六)其他应该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7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及其他设置条件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

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

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

电子显示屏(牌)、三面翻等一次性投资额度较大的户外广告,可以适当延长设置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材质、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注明设置原因、期限等);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含形式、材质、尺寸、数量实景效果图、位置关系图);

(六)其他应该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5日内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原则上不得超过活动时间前后5日,申请人应于设置期满后3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设置现场。

第二十条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当向气象等有关部门申办设置许可;气象等有关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不得在道路两侧利用路灯杆、人行道、绿化带等设置道旗广告,因区级或区级以上大型活动或者公益需要设置的除外,但须经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一条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或其他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项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其中,设置临时导视广告不得超出本项目所在地50米范围(以项目区红线向外计算),其设置地点、形式、大小等必须经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

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到期后,确需延期设置的,可申请延期设置,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二条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未经核准,不得经营。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45日(招商期间不包括在内)。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或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应当向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发布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服从,并由审批部门撤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由此给设置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更换、修复或拆除。

第五章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设置招牌,应当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及招牌实景效果图;

(四)经营(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五)施工安全维护措施和安全承诺书;

(六)其他应该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设置申请5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设置规定要求的,颁发《招牌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二)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及建筑物20米以上立面设置招牌(标志除外);

(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组合式招牌除外);

(四)不得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

(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七)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八)禁止使用非环保、易破损的材料设置招牌。

第三十条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经核准设置的招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三十一条招牌设置申请人在取得《招牌设置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设置的方案组织施工,并在施工期间将施工方案效果图张贴于店内明显位置。

所在辖区或镇(街)城市管理机构应按照批准设置方案的效果图对招牌设置进行全程监督。

招牌设置申请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保障使用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否则,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修复;逾期未予更换、修复或者修复后仍未达到设置条件的,依法注销《招牌设置许可证》,责令拆除招牌,并可处以罚款。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牌的日常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区的招牌进行统一复查,对擅自变更且不符合要求的招牌,可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注销《招牌设置许可证》,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二条在全区范围内设置的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成都市温江区招牌设置规范》进行设置。

本办法实施前,原已设置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招牌,应按照《成都市温江区招牌设置规范》进行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区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温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我区以前制定的关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就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颁布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201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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