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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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三

  

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学历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时刻追踪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断学习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受聘担任初级(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进行)、中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须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中、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含硕士生、博士生)、由省外调入或部队转业到我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报到的当年起纳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第五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包括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省、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

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

第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记录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具体登记与审核按照《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一)执行。

第八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卫生专业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是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特别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新思维的培养。

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理论、法律、职业道德等公共知识及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基本技能的继续教育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短期培训、进修学习、自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在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综述、译文、专业论著、科研课题、科研成果、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等应作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

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按照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采用研讨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讲习班、新技术操作演示会、技术操作比赛、远程教育等形式进行。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按照《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二)执行。

第十二条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活动应授予学分。

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课程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考试合格,授予相应学分。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提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按《湖北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执行(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设立省、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完成的质量。

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和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和基地管理的意见》(鄂人[2002]7号),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的领导下,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提出全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评审标准、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细则;

(三)负责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四)组织选编全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教材和课件,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五)负责省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评、申报,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六)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各市、州及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在本级政府卫生、人事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并有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登记、管理和申报。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应高度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管理责任目标,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同时,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和奖励办法,鼓励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与评估制度。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要建立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与评估机制和考核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考核与评估,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活动的完成质量。

第十八条 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授权单位应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授予相应学分,项目完成后将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情况、参加人数、考核及授予学分结果,书面报告项目审批机构。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各级管理机构每年要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

各单位按规定,投入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低于单位业务总收入的1.5%。

经费的管理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专款专用。

卫生技术人员本人要承担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主办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卫生厅。

附件一:

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的最低学分数。

   第二条 学分计算方法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含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办理。

   4、省、市(州)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市(州)级学分3学分。

   5、上述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笔记: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由市(州)以上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

学习后,由市(州)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

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依此类推)

   国外刊物10-9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8-7学分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刊物6-5学分

   地(市)级刊物4-3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5、科研立项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依此类推)

                         1  2  3  4  5 6 7

   国家级课题10 9  8  7  6 5 4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3 2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1 1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第1项、第3—10项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查授分。

    第三条 学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学分,省、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

产假每年应完成学分10分(不区别I、Ⅱ类学分)。

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

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I、Ⅱ类学分要求按单位分类如下:

(一)医、技、药类专业技术人员

   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2学分,Ⅱ类学分中的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

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最低10学分。

   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中的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以上I类学分至少3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

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最低5学分。

   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五年内完成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二)护理人员

   1、省级医疗单位

   护师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护士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单位

   护士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3、县级医疗单位

各级护理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三)乡镇以下基层医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基层医疗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学分。

第四条 学分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Ⅰ类学分项目及Ⅱ类学分项目后需提供有效学分证明,其中I类学分证明应有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盖章,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每年底对有效证件审定确认,一次平行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第五条 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每年将各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汇总,根据不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分类要求,认定学分完成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每年五月份前查验上一年的学分登记情况,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由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实施,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证书验证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实施。

验证部门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检查继续医学教育的完成质量,完成规定要求的,在证书验证登记栏中加盖“完成”印章,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二:

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I类学分项目和Ⅱ类学分项目两类。

I类学分项目(认可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州)级三级,其形式为:

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等。

Ⅱ类学分项目形式为: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研究报告、医学译文、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病理讨论以及自学笔记等。

   第二条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我省省级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国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新进展;

   3、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应用;

   4、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四条 市(州)级项目:

由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审批公布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州)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应用;

   2、国内、省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3、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五条 项目申报表填写要求及申报时间:

国家级项目和省级项目须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和《湖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国家级项目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推荐的拟于下年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后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级项目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推荐的拟于下年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后提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

各市(州)医疗卫生单位承办的省级项目报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审查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公布次年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六条 各市(州)的市(州)级项目可参照省级项目的报表形式和时间要求制定本地的规定,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每年年底公布次年的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同时将项目目录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湖北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管理。

   第八条 国家级、省级项目于项目结束后10天内,承办单位应将项目完成情况和参加人员名册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按卫生厅规定的统一格式,同时报电子版),市(州)级项目报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

   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每年12月末将年度本市(州)完成的市(州)级认可项目数、培训人数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定期对省、市(州)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项目活动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以班养班收取资料费、实验费、听课费等费用。

上述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Ⅰ类学分项目不跨年度,可在年内多次多地举办,无须新申报。

由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承办的认可项目可连续举办三年,但需备案并取得年度项目编号。

对于未列入年度项目又有必要尽快举办的Ⅰ类学分项目,可在举办前15天申报,经审查认可后举办。

   第十二条Ⅱ类学分项目由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实施,并核发学分证明。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三:

湖北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为在我省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依据《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和《卫生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远程医学教育网络是利用先进信息技术,以远程教学站和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依托,提供符合医学教育特点的远程教学服务体系。

   第二条 远程教学站是组织远程医学教育活动的教学机构,又是开展远程医学教育活动的场所,分省、市(州)、县三级。

省级教学站受卫生厅的委托对全省各教学站的教学活动、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并接受国家级教学总站委托的其他相关任务。

市(州)、县级教学站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与上级教学站的指导下,开展本地远程医学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拟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站,须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方具备开办资格。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2次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材料。

如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办机构补齐,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请。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机构。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3年对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并对本地区教学站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适时发布评估检查结果。

   第四条 网络教学使用的文字、视听的课件等网络教材,由远程教育的项目或活动主办单位(人)负责编写和制作,并在网络上发布和学习。

   各教学站每年都要对本站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相应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

   第五条 远程(网络)继续医学教育教学项目分类和学分授予:

   

(一)由卫生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国家级Ⅰ类学分。

   

(二)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省级Ⅰ类学分。

   (三)卫生部认可单位、认可基地和有关学术团体举办,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省级Ⅰ类学分。

   第六条 各级教学站依据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课程表和进度表,定期公布,供学员选择参考。

   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课程内容、时间安排应与国家级、省级教学站相协调,避免重复和冲突。

   第七条 各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项目遴选要优先考虑受益面较广,卫生技术人员急需,内容新颖,具有特色,适合远程教学方式的课程。

   第八条 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员,须向当地远程教学站或指定网站报名,各教学站将学员名单逐级上报省级教学站注册,网上学习直接在网站注册。

   第九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方式:

   

(一)集中式学习:

学员在远程教学站教室集中完成远程课程学习。

   

(二)分散式学习:

学员个人拥有联网计算机,具备网上学习能力,经注册成功,由学员自己安排时间完成课程学习。

   第十条 学员根据个人的学科专长、实际工作需求和学习时间,选择适宜的课程,作为自己的学习内容。

   第十一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由教学站和项目活动主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考核方式以书面考核为主,合格者由教学站或项目活动主办单位授予项目规定的学分。

   第十二条 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由主办单位组织实施,由计算机自动确认学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与主办单位联合授予学分,并核发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 教学服务是远程教学正常秩序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各级教学站、网站应当努力创造条件,通过各种方式、手段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教学服务,满足学员多方面的学习需求。

其中包括:

提供教学节目、教材、教学手段;提供多种师生沟通方式;提供与教学、管理有关的各种信息、技术保障和学习环境等。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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