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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特务型监察官的监察活动研究

学校编号:

10394图书分类号:

学号:

2002220

福建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魏晋南北朝“特务”型监察官的监察活动研究

TheStudyonTheActivityWhichTheSpy’sControlOfficersDidInTheWei-jin-north-southDynasty

田振洪

学科专业

专门史

研究方向

政治史

指导教师

汪征鲁教授

申请学位级别

历史学硕士

论文提交日期

2005年4月

论文评阅人

论文答辩日期

2005年5月

答辩委员会主席

学位授予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

学位授予日期

2005年5月

二○○五年五月

内容提要

本文引入系统论的观点认为: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封建监察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特务”性质的监察官,如三国时期魏、吴的“校事”,本文试图追索出现这种现象的历史原因,并深入探讨“特务”性质的监察官的监察机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监察活动的特征,讨论其利弊得失。

关键词:

魏晋南北朝“特务”性质监察

 

ABSTRACT

Inthispaper,basedontheviewofthesystematictheory,thistextthink:

thewei-jin-north-southDynasty,becauseofspecifichistoricalconditionatthattime,feudaltocontrolfieldappearakindofnewphenomenon—controlofficerofspy’snature,forexample“xiaoshi”inweiandwukingdom.Thistextattemptstodemandthehistoricalreasonwhichpresentsthiskindofphenomenon,andprobeintospy’scontrolmechanismofcontrollingtheofficerofnaturedeeply,analyseonthisbasisthatitcontrolscharacteristicoftheactivity,discussitsadvantagesanddisvantages.

Keywords:

thewei-jin-north-southDynastyspycontrol

 

中文摘要

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封建统治者为控制吏民,巩固皇权专制,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监察体制。

一般的说来,封建监察体系有两个稳定的子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监官言谏系统。

本文在第一章中引入系统论的观点,认为:

在封建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基于不同的社会政治环境,整个监察系统除了两个稳定的子系统外,还有可能设立新的系统(汉朝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汉武帝时就有新设立司隶校尉系统和丞相司直系统)。

特别地当上述两个稳定的子系统监察不力或式微的情况下,当政者更易于临时设立新的系统以补朝官监察的不足。

魏晋南北朝时期就有这样的现象,当时当政者临时设立的监察官有如:

魏吴的校事,北魏的侯官,南朝将文职小吏—典签提升为亲信监察官,他们都是君主亲自委任的,并独立于传统的两个监察子系统之外。

纵观他们的监察方式,拥有的职权及监察活动的特点,我们可以发现与特务有极大的相似,故有些学者如:

清学者俞正燮、史学家吕思勉把他们等同于特务。

基于上述认识,我认为这些是“特务”型监察官,相应地他们的监察活动与传统监察官也是有所不同。

因此探讨这种监察现象出现的原因,分析他们的监察机制,认识这种监察活动的效果既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也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这就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

第二章,本文从政治土壤、思想基础和秦汉监察制度的发展趋势介绍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特务”性质监察官的历史背景。

首先分析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政治制度——君主专制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封建官僚制度入手,认为它们是出现“特务”性质监察官的制度根源,即封建社会的“一切官制的创立,至少有一部分是(君主们)玩弄权谋术数的结果”。

其次介绍春秋战国以来一些思想家的任用间谍思想,本文认为从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出发,墨家的“耳目”监察思想、荀子的“左右”监察主张、申不害倡导“御臣之术”以及韩非子提出的“术”治思想等都包含着提倡君主任用亲信做政治特务侦察臣民的主张,这就为好“申、韩”法术的当政者所吸收利用,服务于政治。

第三节则从分析秦汉以来监察制度的走向入手,认为从西汉中期以后,一些封建统治者已经将一些“特务”手段引入监察领域,如采用“暗察”方式察吏得失、给监察官捕狱或带兵之权,这些做法为魏晋南北朝的一些君主们所继承,并进一步发展。

第三章,深入分析魏晋南北朝时期“特务”型监察官的监察机制。

第一节分析魏、吴的“校事”,分别考证两国“校事”设立的时间,考察他们的监察权力、方式以及相应的保障机制,在此基础上探讨魏和吴设立校事的原因;第二节中对北魏道武帝时设立的“侯官”的监察机制进行分析;第三节首先重点分析典签由一个“五品”“七职”的文职小吏上升为代表君主监控地方诸王、刺史的特务化监察官,这时典签的权力很大,他们可以监督和干预诸王、刺史的生活起居和社会关系,掌握其政治动向,将监察对象的一言一行定期向皇帝汇报,进而影响监察对象的政治前程,同样地笔者也分析出现这一现象的社会原因。

第四章,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本章第一节主要总结“特务”型监察官监察活动的特征,认为有三个显著共性:

一是监察过程“吹毛求疵”、蛮横暴虐,二是监察权力总保障是君主,因此能作威作福,三是监察对象很有针对性,目标非常明确,即危害皇权的吏民当然更主要是重臣。

第二节对这种监察的利弊得失展开讨论,本文认为利弊共存,从积极方面来说如它能起到弥补朝官监察的不足,从而巩固皇权的作用,但由于特务本质上的反动性,其危害性也是很大的,如导致政治腐败、制造人人自危的恐怖气氛等。

本文的余论,主要讨论魏晋南北朝一些君主采用“特务”化监察官的做法对后世的影响,如:

唐武则天任用密探、明使用厂卫机构打击异己势力,进而总结历史上出现类似现象共同特点。

 

目录

内容提要…………………………………………………………………………1

ABSTRACT……………………………………………………………………2

中文摘要…………………………………………………………………………3

第一章导论……………………………………………………………………1

一、题解……………………………………………………………………1

二、对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子系统的再认识…………………………2

三、关于魏晋南北朝“特务性质监察官”一词的说明…………………6

第二章魏晋南北朝出现“特务”型监察官的历史土壤………………9

第一节中国封建官僚政治制度的形成与特质…………………………9

第二节战国以来封建思想家的“密探”监察思想……………………19

第三节秦汉以来封建监察制度的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25

第三章魏晋南北朝“特务”型监察官监察活动探析……………………28

第一节三国时期魏、吴校事的监察机制………………………………28

第二节北魏时期的侯官…………………………………………………39

第三节南朝典签参与的监察……………………………………………43

第四章魏晋南北朝“特务”型监察官监察效果…………………………52

第一节魏晋南北朝“特务”型监察官的特征…………………………52

第二节魏晋南北朝“特务”型监察官监察的利弊……………………55

余论……………………………………………………………………………64

参考文献及书目………………………………………………………………66

第一章导论

一、题解

在撰写本文前先对使用“特务”一词略作解释。

“特务”是近现代才有的名词,这种现象在我国最典型的是20世纪上半期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府为维护法西斯独裁统治,建立了中统和军统等特务组织,派出大量特务或明或暗地残害异己分子和进步人士。

不过正如马克思在谈到历史认识的方法论时指出:

“资产阶级社会是历史上最发达的和最复杂的生产组织。

因此那些表现它的各种关系的范畴以及对于它的结构的理解,同时也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

资产阶级社会借这些社会形式的残片和因素建立起来,其中一部分是未克服的遗物,继续在这里存留着,一部分原来只是征兆的东西,发展到具有充分的意义,等等。

人体的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

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级动物的征兆,反而只有在高级动物本身已认识之后才能理解,资本主义经济为古代经济等等提供了钥匙”,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到现代的、完备的、高级形态的“特务”,也应有它的低级、萌芽、不成熟的形态。

史学家吕思勉早就说过:

“所谓特务,并不是近代才有,在距今二千多年前,就早有了”,历史事实正是如此,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就有出现过初级形态的“特务”现象,不过那时以监察官的面貌出现罢了。

二、对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子系统的再认识。

从系统论来讲,监察作为一子系统是国家管理这一母系统(或称为国家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而这个子系统又可由下一层次的一个或多个子系统组成。

如:

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经济监督、军事监督等多元的子系统。

从整体上讲,中国封建监察系统有这样两个下属子系统:

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不过就封建社会的各个王朝来看,监察系统的组成要素会略有不同。

正如系统论者所认为,系统“可以确定为处于一定的相互关系中与环境发生关系的各组成部分的总体”。

又说,“系统是具有开放性的,是一种不断从外界环境输入物质,又不断向外界环境输出物质,其组成的物质和能量不断改变的系统,即任何有整体性的系统都处在与所处的环境进行物质、能量的交换”。

要言之,随着系统所处的环境发生变化,系统及其各组成要素也会相应的发生一些变化,从而保持着一种动态平衡。

用这种系统分析法来考察封建社会各个时期监察制度的发展变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秦汉监察系统为例,秦汉时期,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确立,御史监察制度初步形成,秦时始设立位列“三公”之一的御史府,而至西汉中期,这一系统所处的政治环境发生了变化,汉初以来,丞相多由功臣列侯立充任,地位隆尊,权力很大,其政治力量至汉武帝时已形成与君权相冲突的局面。

具有雄才大略的汉武帝为加强自己的专制统治,拔攫了许多所谓贤士大夫充当侍中,给高中等高级付侍从官职,组成“中朝”,充当皇帝处理政务的顾问,而以丞相为首中央政权机构(御史大夫也列入其中)逐渐退居到仅执行政务的地位,成为与中朝对峙的外朝,“中朝,内朝也,大司马左右前后将军,侍中,常侍,散骑诸吏为中朝。

丞相以下至六百为外朝也。

”君权的加强,相权的削弱,御史大夫的易职,这是西汉中期的政治环境。

这种环境逐使监察系统发生了某些变化,公元前118年,汉武帝于丞相府设置丞相司直,助丞相监督百官,“掌佐丞相,举不法”,而后汉武帝又于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设置司隶校尉,初置时,主捕巫蛊,督大奸猾,后来不再领兵,专司监察京都近郡的百官司违失,如:

《通典·职官》“司隶校尉,持节,从中都官徒千二百人,捕巫蛊,督大奸猾,后罢其兵,察三辅,三河,弘农。

”这样汉朝出现了与内朝御史相对峙的两个监察系统,其一是丞相司直系统,其二是司隶校尉系统。

因此汉中期封建监察系统就由四部分组成:

御史系统,言谏系统,丞相司直系统和司隶校尉系统。

可见,监察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子系统,其组成要素会随着当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至魏晋南北朝时,其社会政治环境发生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矛盾重重,专制皇权受到极为严峻的挑战。

魏晋南北朝历经近四百年的历史,政局动荡,社会矛盾复杂,这些矛盾归纳起来说主要有统治阶级内部矛盾,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政权之间的矛盾,如三国时期的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比较复杂,在孙权统治后期曾先后发生的暨艳案(黄武三年),太子和事件(赤乌十三年)及孙亮时期诸葛恪事件(建兴初年),这些事件反映了孙吴政权内部君权与相权,君主专制与权势大族,淮泗集团和江东大族等的矛盾。

而东吴在江南统治的过程中,散布在长江以南山区的山越人依据山险不断进行反抗,使吴国政权的稳定和发展受到极大的牵制。

在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民族矛盾尖锐的同时,阶段矛盾也十分尖锐,由于江南农民深受大族地主的剥削和压迫,又“岁又水旱”,因此经常饱受饥困之苦,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时常举行暴动,致使孙吴不得不高筑墙,深挖渠来防制,史称:

赤乌三年孙权命令“诸郡县治城郭,起谯楼,穿堑发渠,以备盗贼。

”在国内经历社会动荡的同时,外部又受到魏、蜀政权的威胁。

这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使吴主的专制统治地位受到极大的挑战和威胁。

其次,世族地主对社会政治的控制和垄断,使政治制度“门阀化”。

在魏晋南北朝历史中,有一个对社会政治产生重影响的统治阶层,有人称之为“士族”,有人称为“世族”,或“门阀”。

本文姑且以“世族地主”称之。

自曹魏始这一特权阶层就已在统治阶段中占据主导地位,并影响其政治发展,“西汉末开始出现的大族、豪强,至东汉末发展成‘家世衣冠’,‘世二千石’,‘著姓’,‘族姓’,到曹魏,西晋演化为门阀士族。

”唐长孺先生也认为,门阀的形成大体上是在汉、魏之间,并进一步说,“魏晋以后统治阶级中的门阀贵族掌握着政权”。

历史的发展正是如此,东汉末年大官僚地主依靠政治、经济特权形成了大姓豪族,他们以豪族门第的特权,招纳部曲,门生,在官僚层中培养安插亲信,形成一股可以左右朝廷的世族地主势力。

三国鼎立就是这股势力争雄称霸的结果,正如王仲荦先生所言:

“正是由于这些世家大族的归附与支持,魏、蜀、吴政权才昨以形成鼎立的局面。

”汪征鲁先生也说:

东汉末年,曹操、孙权和刘备之所以能够剪除异己,三分天下,主要靠各豪族集团及其部曲武装的支持,这样三国各政权也从政治、经济、军事上给予了世族地主的种种特权。

魏国末年,河内大族司马氏势力急剧膨胀,并最终篡魏立晋,史称西晋,西晋王权通过九品中正制和占田、复客、荫亲属制,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使世族地主的世袭特权合法化。

然西晋政权只安宁二十多年,就发生了统治阶级内乱——八王之乱,新兴的少数民族势力乘乱灭晋,中国北方出现了十六国纷争的大动乱时代。

与此同时,中原地区的世族地主携带宗族、家兵、部曲,流涉江南,与江南豪族勾结,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东晋王朝,世族地主势力发展到了顶峰,出现了王、庾、桓、谢四大家族与司马氏共握国柄的局面,这些豪族的影响力、号召力甚至超过皇权。

如琅琊王氏势力就产生了巨大影响,所以“时人为之语曰:

‘王与马共天下’”故有学者认为“门阀士族政治,也就是门户政治,严格说来,只限于东晋”。

并认为“这是皇权政治的一种变态,是皇权政治在特殊条件下出现的变态”。

东晋末年,权臣大将军刘裕篡位建立宋,而后历经齐、梁、陈,史称南朝。

南朝时期,虽然庶族势力逐步上升,但是世族地主依然承两晋以来的趋势,凭借门第特权,坐取公卿,在统治政权中占据高官显要的位置。

综上所述,世族地主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长期把持政权,形成了对社会政治的控制和垄断,这是中国历史特有的现象,也是这一时期最大的政治特点。

这种政治社会环境的变化,逐使监察系统及其各组成要素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

以御史台监察系统为例,这时期御史台监察作用大削弱了,三国时期各国御史台虽基本上承袭了东汉旧制,但其在实际监察中地位大大降低了,甚至发生了皇帝不识殿中御史之事,“帝尝大会,殿中御史簪笔,侧阶而坐,上问左右:

‘此为何官?

何主?

’左右不对”,陈琳国先生考证说,建安十余年曹操立魏始,相继任魏御史中丞有十五人,其中有事迹者唯三人,可见御史监察的中落,蜀、吴也大抵如此。

两晋是世族地主势力发展的鼎盛时期,其对御史监察的蔑视、反对、打击、报复御史官员例举不枚举,有些官员甚至提出裁撤御史台的建议,西晋咸宁年间,中书监荀勖就建议说,“省吏不如省官,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若欲省官,私谓九寺可并于尚书,兰台宜省付三府”御史监察作用达到历史最低点。

这种局面至南朝时,并没有多大的改变,《梁书》卷14《江淹传》载,南齐隆昌元年(494),江淹时任尚书左丞兼任御史中丞,弹劾了中书令谢朏,司徒左长史王缋、护军长史庾弘远等中央和地方官员后,“明帝(萧鸾)谓淹曰:

‘宋世以来,不复有严明中丞,君今日可谓近世独步’”。

七十多年来御史中丞鲜有象江淹严厉、敢于弹劾,可见宋齐以来御史台的没落和衰微。

与此同时司隶校尉系统也逐衰微并在东晋时遭到罢废,尚书左丞系统同样无法发挥其纠弹之功能。

在御史、司隶校尉和尚书左臣系统无法正常履行其监察职能,或朝官监察不能达到其政治目的情况下,封建君主逐在传统监察官之外设立特别监察官吏,并初步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监察子系统。

三、对魏晋南北朝“特务性质监察官”一词的说明。

一方面,由于封建官僚制度的劣根性,如王亚南先所指出的:

建立在地主经济基础上专制的官僚政治,它所造成的“官僚政治的根本作风就在于多方面的敷衍应付”历史一再证明,朝官监察机制发挥其正常作用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另一方面,正如上所述,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朝官监察系统趋于式微,于是一些有作为的封建君主往往在朝官监察系统之外,又任用身边近臣、亲信作为特别监察官吏,暗中刺窥伺察群臣,以补不足。

纵观魏晋南北朝时期,校事、候官、典签(宋孝武帝大明年开始至齐,典签曾受君主之托参与监察)等就是属于这类监察官,分析他们的监察运行机制,与正常监察官相比,他们有以下几方面和传统监察不同:

1、设置的随意性。

封建君主设置此类监察官很大原因是其个人政治需要或个人的喜恶,如:

曹操设置校事就主要因为为达到控制朝廷之目的,“中丞、司隶皆旧德宿望,操恐不为己用,特设校事之属,寄耳目于爪牙。

”而孙权设校事,北魏道武帝设侯官,与他们晚年性格猜忌,多疑有很大的关系。

2、监察手段的秘密性。

校事、侯官、典签等作为君主之特任监察官,与正常监察官相比,在行使监察权力中,有一个很大的不同,那就是他们在监察过程中常常是秘密的进行着,三国时,校事经常都将侦察到情况以“白”“密谮”等告密形式向君主汇报,如《三国志》卷47《吴书·孙权传》注引《文士传》云:

“吕壹宾客于郡犯法,郑胄收付狱,考竟。

壹怀恨,后密谮胄,权大怒”。

而北魏文成帝时,为增强侯官监察之有效性,在太安四年(458年)“增置内外侯官,伺察诸曹及州,镇或微服杂乱于府寺间,以求百官过失”侯官“微服”混迹于府寺间,可见其监察和秘密性。

南朝的典签作为君主派驻各地的耳目监察官,对诸王,刺史等地方要员的思想动态和私生活更为关注,《南史》卷44《巴陵王子伦传》卷59《王僧孺传》等都有此类的论述,将侦刺到的情况向皇帝密报,如:

梁武帝普通五年(524年),邵陵摧王世调在徐州的暴虐行为就被其签帅“密以闻”,这种记载是很多的。

3、监察职权的独有性。

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保证统治目的的实现,就赋予了正常监察官广泛的权力。

“归纳起来主要有弹劾权、谏诤权、封驳权、检查权、审计权、司法检察权、审判权,以及有限的处置权”,但这里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在君主专制政治下,监察官在一般情况下没有逮捕权,更没有处置权,而只有在特殊的社会条件下,如君主的授予,才有这些权力,然而,由于校事,侯官,典签等特别监察官直接对皇帝负责,在皇帝的支持下,不仅拥有一般御史监察官的权力,而且随时都拥有逮捕权,刑狱权,处置权,这在下文中将另有论述。

4、直接对君主负责。

校事等特别监察官作为君主之耳目安置在群臣身边,一遇到一些情况,直接向君主汇报。

以南朝的典签为例,典签要定期向最高统治者汇报,他们“递互还者,一岁数反,时主辄与闲言,访以方事”,与此同时,统治者为达到其政治目的,也不断地直接向典签下达指令,南齐郁林王时,萧谌为协助萧鸾夺取帝位,“密召诸王典签约语之,不许诸王外接人物”。

基于以上对其有关特征的分析,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这类监察官带有明显的特务性质。

清学者俞正燮说:

“魏晋南北朝魏吴有校事官,似北魏之侯官,明之厂卫……”,史学家吕思勉也说:

“魏吴之校事,着实在于检将吏的贪纵,有如近代法西斯所为”因此我把他们定义为“特务性质监察官”或密探监察,以别于正常监察官的监察,是为魏晋南北朝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魏晋南北朝出现“特务”性质监察官的社会土壤

第一节封建官僚政治制度的形成与特质

用系统论的观点来看,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母系统的子系统,其政治属性和发展变化,必然受到政治制度制约和影响。

因此考察中国封建密探监察历史现象,我们不得不挖掘出现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或根本原因。

笔者以为中国官僚政治制度的特质,正是此种现象的根本原因,而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又是产生官僚政治的前提。

一、战国以前是否存在专制制度?

关于君主专制政体在中国的起始时间,学术界历有争议,(按:

对君主专制政体的起始时间,学术界主要有两种争议,其一,国家形成说,即认为早期国家形成进入阶级社会后,就确立了君主专制制度,如:

张晋藩(参见《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朱日耀(参见《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页),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2—472页);其二,“秦汉说”,即认为秦汉时期,君主专制制度才得以形成,如:

王亚南(参见《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9页),张星久(参见“中国君主专制政体的起始时间”一文,《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1期)。

笔者以为以战国时期作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的时间较妥。

正如列宁所说的,所谓君主专制,实质上就是“一人独裁的政权”,换言之,个人掌握绝对的权力才是君主专制的核心。

但在国家产生以后的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君权还没有绝对化。

因为在这一时期,君主虽然已经积累了专制君主的许多特权,但这种君权还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主要体现在:

其一,宗法分封制使君主的政治权力无法集中。

宗法制是从氏族父系家长制中演化而来的,确定奴隶主贵族阶级内部等级亲疏关系的一种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在商代已存在,至西周时达到完备。

依据宗法制的一些原则,商、周君主又实行了分封制。

表面看来,天下的土地、人民均属君主一个所有,即所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然依“授民授疆土”的分封规则,天子将王畿以外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人民封给诸侯,建立封国;同样地,诸侯也把其所封之地及人民分封给本国的卿大夫,作为采邑,与此同时,卿大夫也将一定量的田地作为俸禄,分给士,作为“禄田”。

由此可见宗法分封制下的社会有这样一个特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继世的周王遵照惯例继续进行分封,这样周王所直辖的土地和人民日益减少,其王权所依托的经济、军事基础也愈加弱小,而封国诸侯,卿大夫因有自己的疆土、人民,甚至有自己的军队、官吏、财赋等,逐形成独立半独立的国中之国。

因此,笔者认为在战国以前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由于宗法分封制造成天子不能控制诸侯、诸侯不能控制大夫,在这样的情况下,政治权力不可能集中到君主手中,即没有集权于一人的政治,因此也就称不上所谓的君主专制制度了。

其二,贵族世卿世禄制限制了君主的用人权力。

与宗法分封制相适应,战国以前的社会政治上还实行世卿世禄制。

何谓世卿?

“它就是天子或诸侯下的大贵族,世袭地享有卿的政治地位,执掌政权”这样看来,采邑和采邑上的政治权力,由少数贵族世代相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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