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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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模板

 

中山市旅游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二0一0年九月

二0一三年七月修订

中山市旅游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为规范和实施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量化标准。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依据

1,《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并处1--3万元罚款,被查处过再犯的处4—6万元罚款,情况特别严重的处以7-10万元以下罚款。

3.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5倍以下的罚款。

4、旅行社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情节较轻的处1-3万元罚款,被查处过再犯或情节严重的处4-6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3、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5、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5、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四、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

1,《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至八千元罚款

2、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3个月,没收违法收入。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八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3、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或6个月内违规3次(含本次)以上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五、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处10万元的罚款。

2、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3、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的罚款。

5、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六、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责令改正。

2、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七、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依据

1,《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二)…………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责令改正。

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情节严重的,经责令整顿后,仍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责令改正。

2、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一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3、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二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4、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三次以上(含本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九、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

2、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经一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3、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二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4、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三次以上(含本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十、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

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经一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经二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4、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经三次以上(含本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十一、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3、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5、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6、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或6个月内违规3次(含本次)以上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二、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依据

1,《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及时发现并予更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2、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5、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或造成损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损害国家形象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20万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十三、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十四、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服务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2、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服务费用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3、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服务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

4、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服务费用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5、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

十五、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必备的14条中,有1条缺项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2、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必备的14条中,有2-4条缺项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3、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必备的14条中,有5--8条缺项的,处7万元的罚款。

4、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必备的14条中,有9-12条缺项的,处10万元的罚款。

5、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必备的14条中,有13条以上缺项的,停业整顿3个月。

十六、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依据

1,《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

    

(二)………;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旅游服务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2、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旅游服务费用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3、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旅游服务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4、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旅游服务费用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5、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旅游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停业整顿3个月,处30万元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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