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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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表

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表

【篇一:

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

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

传统寿险的现金价值计算方法:

如果一定要列出它的计算过程,那么可以简化地给出一个公式:

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用于未来的赔付。

保单现金价值的扣除

寿险公司之所以要进行解约扣除而不是将全部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退给被保险人,是鉴于以下几个原因:

(1)死亡逆选择增加。

因为体弱者一般不会提出中途解约,而大量身体健康者解约后,势必使被保险人的平均死亡率提高。

(2)影响资金运用,减少公司投入。

由于中途解约,寿险公司必须抽出一定数量的金额及时支付给解约者,致使公司损失一部分投资利息。

(3)附加费用需要摊还。

签发保单的第一年超额费用因被保险人中途退保、解约而停止缴付费用,使一部分附加保费无法收回。

(4)办理解约手续需要支付费用。

保单现金价值的功能

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现金价值有以下三种功能:

1、投保人退保。

退保金按照现金价值领取。

如果有保单贷款、自动垫缴等,退保时保险公司将从现金价值中先行扣除欠款和利息。

2、保单贷款。

一般具备保单贷款功能的保险单,允许投保人贷款的最高额度是以现金价值为分母的,大多数保单规定,投保人最高借款额度不超过该份保险合同的70%。

3、分红。

在分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每年享有的分红是以现金价值为分母的。

保险公司分红不是按照的投保人全部所交保险费按比例分红的,而是现金价值。

如果业务人员没有跟投保人讲解清楚,往往在次年分红时引起纠纷。

保单现金价值的退还

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现金价值的四大功能

虽然退保不仅不能让投保人继续享受保障,而且在金钱上往往有所损失,但退保的事还是常有发生,究其大部分原因是投保人无法继续支付保费。

其实,在了解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后,你还应充分了解在这一基础上衍生而来的三大功能:

自动垫付、减额缴清和展期定期,一旦发生无力承担保费的状况,就可以稍加应对。

自动垫付就是当保费支付中断时,保险公司会自动根据保单原有的约定,利用保单已有的现金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已有的现金价值用完。

这样的结果是虽然保障额度不会减少,但保单的现金价值会减少,除非投保人把自动垫付的保费补足,该保单的现金价值才会回升到原有水平。

而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时,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将当时保单已生成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用的保险费,向保险公司申请同类保险的

“减额缴清”。

顾名思义,如此一来保障的额度将会减少,而之后所需的所有保费也已一次性缴清,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都不做变更。

当然,减额后的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也将同时减少。

展期定期保险,即申请在不改变原有死亡保险金额的情况下,用保单已经生成的现金价值缴纳保险费,使保单持续到相应时间。

不管哪种方式,其实都比草率退保强一点,因为这两种方式好歹还能让你之前买的保险还能继续给你提供或多或少的保障。

多国家的法律规定:

若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失效,其投保人对保险单所享有的现金价值不丧失。

我国《保险法》及相关保险合同对此也作了相关规定,即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该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而丧失。

即使保险合同失效了,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所有权仍归投保人不变。

该条款通常被称为不丧失价值条款,或称不注销条款。

投保人可将保单改为缴清保险或展期保险

从上可知,寿险保单中的现金价值如同储蓄存款一样,在不发生给付的情况下,应为投保人享有。

保险人应在其保单上附上现金价值表,使投保人能准确知道保单的现金价值量。

在采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方式下,如果因投保人经济上的困难而不能在约定的交费日交付保险费,则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可见,在此种保单可能失效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采用将保单改为缴清保险或展期保险的方式来处理保单的现金价值。

选择之一,将保单改为缴清保险,缴清保险是指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根据现金价值的数额来改变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均保持不变。

改保后投保人不再缴纳保险费。

选择之二,投保人也可选择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险。

展期保险是指将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数额改变原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不变。

改保后,投保人不再缴付保险费。

这二种方式适用于那些不愿使保单失效,可又因种种原因无力支付保险费的人,保险人可根据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对保险金额或保险期限进行调整,以维护保单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

以前曾经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保单贷款的,则必须先还清贷款后再计算可供使用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要求保险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由保险费及其增值形成的,其所有权归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

因此当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险人应当退还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中退还现金价值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人寿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由于投保人欠交保险费超过法定期间60日,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在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二年内,投保人和保险人未能就保险合同的复效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依法解除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的,且投保人的交费已超过二年的,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若投保人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且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投保条件,则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有权解除合同。

若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已超过二年,则保险人须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二年后自杀,则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的二年内自杀,则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要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六,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导致死亡,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但对于已产生现金价值的保险单,应退还现金价值。

【篇三:

什么是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

什么是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退

来源:

更新时间:

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单以后,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就是办理退保),由于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解除合同时投保人可以领取一笔退保金,所以持有寿险保单类似于持有银行存款存单,可以随时兑付现金。

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指寿险保单返保时能够领取的退保金价值,也就是退保价值。

从理论上讲,某张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该是:

投保人己缴纳的保费,减去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应由该保单分摊的金额,减去保险公司因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减去保险公司己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纯保费,加上保费作了上述各项扣减后所生利息。

实际上,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很复杂,需运用精算技术。

由于投保人难以理解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过程,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各保单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一般采用列表方式),让投保人知道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结果。

保单现金价值取决于被保险人年龄、己保年期、保险期间、缴费方式、缴费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多种因素,与投保人己缴保费的金额没有直接对应的比例关系。

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多于投保人己缴纳的保费,也可以少于投保人己缴纳的保费。

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和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在各保单年度的分布不是均匀的,第一年最高,第二年会降低一些,以后则逐年降低,并稳定下来。

如果采用分期缴费方式,保险公司在第一个保单年度的管理费用开支加上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及承担保险责任所需的纯保费,往往接近甚至超过当年所收的保费(依不同产品而不同),这样,保险公司对于在投保后第一年内退保的,有可能无退保金可支付,也就是保单未产生现金价值,对于第二个保单年度内退保有可能给付少量返保金,也有可能仍无退保金给付(若采用每月或每季度缴纳一次保费,在第二个保单年度的上半年,尚未交足两年保费),也就是保单仍未产生现金价值。

从中国《保险法》的规定看,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寿险保单,已产生现金价值,比如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与合同成立两年以上是不同的概念。

假设某寿险保单于2000年1月1日签发,保险期间10年,到2001年12月31日合同成立两年,若采用一次缴清保费(趸缴)方式,于2000年1月1日交清,当时即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若采用年缴保费方式,2000年1月1日缴纳一次,2001年1月1日再次缴纳,即已交足两年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若采用月缴保费方式,每月1日缴纳,2001年12月1日缴足两年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

寿险合同解除(退保)时,除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退还保费的情况之外,

善用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的理财功能使你不差钱

2006年1月25日,刘某通过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终身寿险产品,合同规定年交保险费1080元,缴费期限为20年,保险金额为20000元,现已交纳4年,共计人民币4320元。

今年3月底,刘某因为经济原因,刘某决定解除保险合同退还全额保费4320元,并支付滞纳金,但保险公司却答复按该款终身寿险产品现金价值表的标准退还保费仅2600元,刘某不解,明明向保险全额支付了前期保险金额和滞纳金,保险代理人当初不是承诺“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吗?

要回答刘某的疑惑,就需要从寿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谈起。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指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要求解约或者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返还给投保人的实际金额,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

因为,在保单生效后,前期多缴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累计后便形成了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除去用于支付保险人的必要费用(如制单费、运营费等管理费用)外,剩余的就是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

在解约退保时,保险人应当将这部分价值返还给投保人。

故而,现金价值又叫不丧失价值或者不丧失的赔偿权。

通俗一点说,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寿险保单所特有的,对于投保人长期投保并在到期前退保所制定的利息计提补贴,这样就相当于银行的死期存款在到期日之前提前取款时,虽然损失了一定的利息,但仍然较之当初的本金和活期要略高的道理一样,只不过在缴费之前就已对每一年份的退保时所得的返还保费都进行了精确的约定。

一是准确理解和吃透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含义。

高。

象短期意外险、定期寿险、健康险、家财险一般不具有现金价值由于没有现金价值,或者现金价值很低。

其二,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相应越高。

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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