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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范本10则正式版

  《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书范本

(一):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农民,住xx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及xx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3)巴民初字第95号、xx中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xx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

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

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

XX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之后,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XX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2013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

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职责,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现我提出再审。

我认为:

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xx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xx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xx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

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

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

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

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

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

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

(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

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

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

四至清楚无争议。

说明:

  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

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

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

7亩。

  再审申请书范本

(二):

  民事再审书范本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

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

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

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

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

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

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

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

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

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

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

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

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

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

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再审申请书范本(三):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

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

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

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

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

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

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

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

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

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

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

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

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

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

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

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

是以十分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

由此造成的侵害务必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

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再审申请书范本(四):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

XX,住青岛市城阳区,邮寄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

联系电话:

XXXXXXXXX。

  再审申请人:

赵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庄村X号,邮寄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

联系电话:

  再审申请人:

刘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青岛XX公司,住所地: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邮寄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XX、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xxx元(已计算至2012年10月8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请求。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特申请再审。

  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一:

xxx

  申请事由二:

xxx

  申请事由三:

xxx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职责是严重显失公正的,申请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本着利于借贷双方顺利合作的意愿,带给担保,贷款人就应在债权到期后用心主张债权,而不是透过恶意诉讼加重保证人的职责,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就应承担债务偿还职责,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2013年12月20日

  再审申请书范本(五):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职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列法同上)

  (申请人名称)因与(被申请人名称)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2、

  申请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资料列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

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2、再审事由二:

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范本(六):

  民事再审申请书

  周某为个体户,从事家装业务。

某日承揽许某家防盗网安装业务,指派其店内雇员张某前去安装,并雇佣街头拉活的个体运输司机李某将防盗网拉至工程所在地,由李某协助安装。

具体由张某负责安装,李某协助固定绳索,许某在楼下指挥。

安装过程中,张某不慎掉下摔死。

后该地事故调查小组认定:

张某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职责,周某负主要职责,李某负重要职责。

周某与死者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周某赔偿张某家属22万元人民币。

后周某向李某追尝,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40%赔偿职责。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

  委托代理人:

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2013)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就应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职责,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职责。

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贴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

《解释》第九条: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职责;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

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职责。

需要强调的是:

连带职责是一种判决职责,透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

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职责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

  再审申请书范本(七):

  民事再审范文

  申请人:

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

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11日(2013)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3)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

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

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

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

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

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

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

如果认定第

(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

(二)项似乎也贴合常理,但在第

(一)、

(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

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

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

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

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13)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资料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

(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

而对第

(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

(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书范本(八):

  申请人:

杨XX,男,19xx年xx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

  联系电话:

1xxxxxx

  被申请人:

王俊X、王文X、王心X

  案由:

  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31日作出的(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

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杨XX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县法院在2002年9月4日作出(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

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给付原告杨XX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

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

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杨XX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XX不能正常管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

2003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03)11号抗诉书,2004年1月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

判决基本维持了(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茆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给杨XX。

  判决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杨怀X、刘小X已在2002。

4。

22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王宽心)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8月17日X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附件3)。

判决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法定依据的状况下,错误的撤销了XX县人民法院(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和(2003)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错误地判定2000年7月4日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13年9月15日为止,王文X补偿杨XX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大贝茆煤矿的有关证照由王文X继续持有,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XX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2005年6月6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2005年8月31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附件4)。

再审判决不但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二审的错误判决,而是在继续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后却在没有法定及约定解除理由的状况下判决终止该合同履行,并且以所谓程序违法为由对二审判决认定有效的《联合办矿协议》的判决予以撤消,对该非法协议不予判决认定无效。

X林市中级院再审判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地践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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