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资料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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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资料讲解.docx

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资料讲解

 

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遗产信托

摘要

信托即信用委托。

是指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将财产上的一系列权利转让给受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的规定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而受托人对财产进行占有、管理、使用及分配以此来获得佣金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产信托则是众多信托方式中涉及继承领域的一种信托法律行为。

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地的文化交流不断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私有财富投资分配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增加。

遗产信托制度也开始从英美法系国家传到大陆法系国家。

而在我国,自2001年正式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遗产信托制度已正式被法律所承认。

虽然至今遗产信托制度已经经过了14年的法律社会实践,但是遗产信托制度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次数微乎其微,因此它也没能发挥出其在继承领域中的关键作用。

因此针对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实践过程所遭遇的问题与困境,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

遗嘱信托继承人遗产信托法

Abstract

Trust credit entrustment. Isreferstotheinvestment credit principal property ofaseriesoftransferofrights tothetrustee, thelettertothepeople bythe trustee inaccordancewiththeprovisionsof the contract signedwith theprincipal beneficiary designatedbytheclientenjoys thetrustbenefits, andthetrustee of alegalact ofpossession, use, managementand distribution inordertoobtain theCommission onproperty. Theestatetrust isa trustlegal behavior relatesto thefieldofinheritance trust in many ways.Withthecontinuousdevelopmentofsociety, theworld culturalexchangesand deepening,thebroadmassesofthepeople onprivatewealth distributionmodeof diversifiedinvestment increasingdemand. Theestatetrustsystem beganto spreadtothemainlandlegalsystemcountries from thecountriesofAngloAmericanlawsystem. Butinourcountry,since2001formally announcedtheimplementationof "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rustLaw", theestatetrustsystem hasofficiallybeen recognizedby law. Although theestatetrustsystem haspassed 14 laws ofsocialpractice, buttheapplicationof theestatetrustsystem inreallife times verylittle, soit cannot play itskeyrolein succession inthefield. Therefore, aimingattheproblems and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inthe processofestatetrustsystem ofourcountry's practice, thisarticle willbecarriedout throughtheanalysisandresearch offourparts.

Keyword:

TestamentarytrustHeirHeritageTrustlaw

一、遗产信托制度

(一)遗产信托的界定

1、遗产信托的概念

2、遗产信托的特征

(二)遗产信托的功能

1、遗产信托的意义与作用

2、遗产信托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各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分析

(一)英国:

信托制度的起源地

(二)美国:

高度发达的遗产信托制度

(三)日本:

大陆法系背景下的遗产信托制度

三、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一)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大背景下发展遗产信托制度的需求

(二)我国现行遗产信托制度的立法状况及社会应用情况

(三)对我国《信托法》的简析

1、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2、信托财产

3、遗嘱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及建议

(一)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不足

1、法律制度上的不足

2、社会层面上的障碍

(二)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建议

1、遗嘱信托成立应当不需要受托人的承诺

2、允许采取多种遗嘱形式来设立遗嘱信托

3、放宽受托人资格限制

4、明确对信托财产的权属规定

5、设立监察人或遗嘱执行人

一、遗产信托制度

(一)遗产信托的界定

信托即信用委托。

是指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将财产上的一系列权利转让给受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的规定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而受托人对财产进行占有、管理、使用及分配以此来获得佣金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产信托则是众多信托方式中涉及继承领域的一种信托法律行为。

信托作为一种投资理财的方式根据其目的、成立方式、以及信托财产性质的不同分为许多种不同的种类。

而遗嘱信托作为信托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出现之时就已经在合理、有效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避免遗产纠纷、遵循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合理规避高额遗产税以及有效管理遗产实现遗产的增值保值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遗产信托的概念

遗产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经过了600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已经形成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都普遍适用的一整套制度规则体系。

遗产信托是基于财产传承目的的理财工具。

是委托人预先以设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以及给付等,详细记录于遗嘱之中。

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2、遗产信托的特征

遗产信托作为为他人利益而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一种制度。

以信托财产作为其载体,具有下列特征:

(1).转让性。

信托的成立与否,是以信托财产被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的。

所以,信托财产最重要的特征便是转让性,换句话说信托财产必须是信托人可独立支配的能够转让的财产。

信托财产的转让性,第一,要求信托财产在信托行为成立之时就必须客观存在。

如果在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还不存在或者仅仅是信托人期待的可取得的财产,则该信托便无法设立。

其次,还要求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之时,信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如果信托人在设立信托之时信托财产客观存在,但不属于信托人所有,则信托人对该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无权将其转移给受托人,信托便无法成立。

第三,信托财产的转让性决定凡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2).物上替代性。

物上替代性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无论其物质形态变换如何,都属于信托财产。

例如,在信托设立时信托财产是不动产,后来因管理或其他原因需要受托人将其出售,转变成价值形态的金钱,再经受托人管理经营而购入有价证券。

在上述情况下,信托财产虽然由不动产转变成金钱,再由金钱转换为有价证券,虽然信托财产在物质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但信托财产并不因此而失去信托财产的性质。

信托财产的物上替代性不仅使信托财产在信托管理的内部形成一个整体,不会因为其物质形态的变化而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而且还使信托财产在物质形态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中,不会因为信托财产价值量的增加或减少而改变其信托财产的性质。

(3).独立性。

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便是独立性。

信托一经有效设立,信托财产便独立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

就信托人而言,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便丧失了对该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信托财产便完全独立于信托人的自有财产。

就受托人而言,虽然因为信托行为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带来的信托利益,因此受托人所接受的各种信托财产必须要独立于其自有的财产。

如果受托人接受了不同信托人的委托,其接受的不同信托人的信托财产也必须要保持各自的相对独立。

就受益人而言,其享有的受益权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因此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本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便是信托法律关系终止后,信托人也依然可以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的本金归还自己或者赠与第三人,所以信托财产也是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因为信托财产在实际上是受托人占有控制和管理,因此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维持主要体现在通过区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

(二)遗产信托的功能

信托作为一种投资理财的方式根据其目的、成立方式、以及信托财产性质的不同分为许多不同的种类。

而遗嘱信托作为信托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出现之时就已经在合理、有效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避免遗产纠纷的频发、遵循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合理规避高额遗产税以及有效管理遗产实现遗产的增值保值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遗产信托制度在继承领域里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与传统的遗嘱继承相比较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遗产信托是通过把遗产交由受托人进行管理、投资、分配,受益人只继承信托利益,而遗嘱继承则是由继承人直接继承遗产;2.遗产信托的信托收益可以传承几代继承人甚至一直传承,而遗嘱继承则通常只能传承一代或者两代。

3.遗产信托可以何必合理的规避高额的遗产税,相反遗嘱继承则需要支付高额的遗产税。

4.遗产信托更能体现和遵循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而遗嘱继承很有可能违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1、遗产信托的意义与作用。

(1).防止争端的发生。

在现在社会中有不少家庭因为争夺遗产而闹得不可开交,因为往往不劳而获的利益更能引诱人,因为人性的本能使然,无遗嘱继承的分配方式将不可避免的会引起一些家庭争端的发生。

而遗产信托则能够合理解决这一问题,防止和避免不必要的争端的发生。

案例一:

比较著名的侯跃文无遗嘱继承案,在侯跃文去世三年多遗产争议依旧喋喋不休。

2007年6月23日,侯宝林之子、著名相声演员侯耀文在其玫瑰园别墅的家中,突发心脏病去世。

由于侯耀文与先后两任妻子离异,大女儿侯瓒与小女儿侯懿珊长年不在侯耀文身边生活,兄长侯耀华代为主持后事。

2009年2月17日,侯瓒起诉妹妹,要求法院查清父亲遗产,进行分割,6月23日又将妹妹变为原告,把二大爷侯耀华、牛成志以及郭晓小和刘一夫妇四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和赔偿相应遗产。

本是亲属间的遗产纠纷却越闹越大,受到全社会关注。

6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当庭调解失败。

(2)防止遗产继承人随意挥霍。

现如今有许多富二代富三代因为从小的娇生惯养,挥金如土。

如果随意挥霍,必定会造成坐吃山空的局面,避免遗产分光吃光、避免“啃老”、“败家”,而遗产信托的出现很好的避免了这一问题。

案例二:

香港著名影视歌明星梅艳芳的遗产案至今也依然存在争议,但梅艳芳的遗产信托也被视为防止被继承人随意挥霍遗产的一个很好的典范。

多年的演艺经历让梅艳芳存下了不少积蓄。

至2003年底病逝前,梅艳芳名下有香港、伦敦、新加坡等多处房产以及现金,资产总值1亿元。

2003年12月初,梅艳芳为了防止母亲挥霍资产立下遗嘱及信托基金,将自己两处物业赠予好友刘培基,预留140万人民币给4名外甥及侄女作教育经费。

剩余遗产委托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每月支付给母亲覃美金约58000元人民币作为生活费直至母亲去世。

 遗嘱中还特别指明,直至覃美金去世,所有资产会扣除开支捐给妙境佛学会。

据悉,梅艳芳去世时留下价值约3000万至3500万港元的资产,随着香港房价上涨,其遗产2011年被认定升值到港币近1.7亿元。

(3)防止他人侵占。

被继承人的继承真实意愿是需要得到保护的,而往往被继承人是继承人的至亲,由于担心继承人将来的生活保障因此给予财产继承。

而给了财产之后继承人能否用到财产而不被有心者骗取和侵占也是被继承人深思的一个问题。

案例三:

已故香港明星肥肥沈殿霞就在自己的遗产信托中遗嘱郑少秋帮郑欣宜监察财产,以防止他人侵占。

因为郑欣宜在沈殿霞去世之时刚刚年满20岁,且醉心娱乐圈事业,没有经验处理多种不同类型的资产项目,所以肥肥在昏迷之前便已订立信托,将名下资产转以信托基金方式运作,并交由合法的信托人管理,一旦她不在人世,郑欣宜面对任何资产运用和工作等大事,最后决定都要由信托人负责审批、协助,这样就可以尽量避免阅世未深的女儿被骗,保障女儿的未来生活。

(4)防止意外的风险。

风险总是无处不在的,由于世界局势复杂多变,经济也不是总是处于上升趋势,因此财富的保值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

因为世界总是在发展的,如若财富大量的贬值,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因此实现遗产保值增值就显得尤为重要,而遗产信托也是另一种投资方式。

案例四:

比如英国的戴安娜王妃的遗嘱信托基金投资收益就已达千万英镑。

根据已故戴安娜王妃的遗嘱,威廉王子年满25岁便拥有资格安全支配他所继承的遗产信托基金带来的投资收益,即每年达25万至30万英镑的收入。

能发挥这种保障收益的防风险作用也是信托基金的好处之一。

(5)避免高额税收。

如若是普通的遗嘱继承,继承人可能将面临着较高的遗产税。

这高额的遗产税无形之间使遗产减值很多,而遗产信托便可以有效合理的实现规避遗产税。

2、遗产信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和日本都属于东方文化圈,不同于西方英美法系国家,东方文化自古以来都强调的是“家”,因此受到“家”制度的影响,在我国遗产一般都是由长子继承。

但是随着中国目前社会现状,即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遗嘱知识的普及,可以预见的是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将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因为从遗产信托的功能来看,它是解决遗产继承的有效工具。

首先,使用遗产信托,能够有效避免家族纷争,并能够妥善照顾被继承人或者特定人。

近年来,随着个人财富的急剧增加以及广大民众在遗产均等分配继承方面意识的增强,中国国内因遗产分配不均而引发的纷争络绎不绝。

这既不利于家族人员和睦共处,也不利于社会的积极健康发展。

遗产信托人基于各方面的考虑,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遗产信托,为了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照顾特定人而做出财产规划,由受托人负责实施管理分配信托财产。

这样,既有防止家庭纷争的优点,又由于了采用信托的规划方式使得遗产受益人生活更有保障。

其次,遗产信托具有合法节税的功能。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而用益制产生的主要原因便是方便人们规避繁重的封建赋税,防止土地被国王没收等。

因此说,信托从一开始就具有避税的功能,遗产信托同样也是如此。

在国外,子女通过继承制度来继承父母遗产时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遗产税,接受赠与时也需要缴纳赠与税。

一般来说,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税率都是相当之高的,大多采用的是超额累进制税率,其最高边际税率可高达40%~50%以上,并且都是要用现金支付的。

如果一笔遗产留给了妻子,其妻子死后留给孩子,其孩子死后留给孙子,这期间便须要缴纳3次遗产税。

假设设立了遗产信托,那么无论继承几代,从理论上来说都仅须缴纳1次遗产继承税,整体负税就能得以大大降低,这便是信托的受益人连续性可以带来的有利之处。

第三,因为信托人是各类专业人才,专业人才参与管理、投资、分配及处分,遗产可完全发挥出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遗产继承时常常遇到这种问题,即人们在获得遗产的时候发现自己缺乏管理遗产的能力或者欠缺某方面的专业知识,这将会给遗产继承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例如加拿大籍华人张某在上海拥有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企业,在各方面的问题还未完全理顺时,张先生突发意外死亡。

按照法律规定,张先生的企业应该由他在加拿大的妻子和儿子继承,但是由于该企业的另一位合伙人认为其妻儿没有能力管理企业,因此要求退出合伙关系。

但是由于他的投资还没来得及转为股份,于是则主张为借贷关系,由张先生的妻儿偿还,而张先生的妻儿并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偿还这一债务,因此债权人便请求法院进行保全,封了该企业的部分财产,以致于该企业无法正常运行,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巨大经济损失。

如果在张先生去世后,由专业的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作为遗产的信托财产不但不会因此造成损失,而且还会因为专业的管理或处分给委托人带来新的收益,以此来弥补其后人在管理上的不足。

由于遗产信托是一种能够有效解决遗产继承问题的金融衍生工具,而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我国国民个人私有财产的增加和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也为开展遗产信托创造了条件,因此,遗产信托在中国也同样有着广阔发展的前景。

  

二、各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分析

(一)英国—信托制度的起源地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它是一种以资产为内容、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现代 财产管理制度,是一种关于财产转移的巧妙性设计,具有极其多样化的社会功能,在资金融通、财产管理、投资理财以及社会公益等众多方面都具有与众不同的便利功能和作用空间。

信托制度从几百年前发 展至今已经成为英国乃至世界现代金融行业的重要支柱之一,它在形式上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以及公 益信托等。

而所谓遗产信托,是指立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权益转移到受托人名下,而受托人按立遗嘱 人的嘱托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

(注: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

)在遗嘱中一定要明确详细地记载信托的宗旨、目的 、内容以及信托财产和受益人。

作为遗嘱信托,立遗嘱人死亡,信托便立即生效。

这是遗嘱信托 的一大特征。

在英国,信托业显现了浓厚的传统色彩。

无论现代社会经济中商事信托在信托行业中所占份额为多少,英国仍然秉承和偏重着传统的信托业务为主,即个人信托和公益信托为主。

所谓个人信托主要是指以遗产信托为主。

在英国金融信托业务中个人信托业务量的比例达到了整个信托业的80%左右,其内容涉及:

①财产管理;②管理遗产;③财务咨询;④执行遗嘱等。

而公益信托则主要是指人们将捐赠或募集而来的善款委托给受托人,要求受托人按照要求运用受托资金或财物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

因此在英国有许多的遗产信托基金,老年人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基金来管理并按自己的愿望规划使用。

而相对于个人信托业务而言法人受托业务在英国所占比率就相差甚远,并且主要由保险公司和银行来兼营。

虽然在商事信托的发展和运营方面英国远不如日本和美国发达,但它在民事信托尤其是遗产个人信托方面的地位却不可撼动。

(二)美国:

高度发达的遗产信托制度

19世纪初,现代信托制度传入美国。

一开始,同英国一样,也是主要发展民事信托业务。

但后来为促使资本集中更好的发展社会经济,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信托公司也就应运而生。

因此美国成为最早完成了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以及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转移的国家。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信托业务最为发达制度也最为完善的国家。

无论是其信托资产的规模,还是信托产品的丰富,又或是监管体系的完善,美国信托业都是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美国也是当今世界信托业最为创新的国家。

在美国的金融体系当中,信托机构享有与商业银行同等的地位。

从资产拥有情况来看,美国的信托资产与银行资产和保险资产呈三分天下的局面。

而遗嘱信托在美国也异常发达。

这与美国社会的固有文化有极大的关系,美国人很少有人会避讳提及“死”,因为在他们的观念里认为为家人提前设定好财产计划是自己生前的义务。

美国的大多数家庭 和个人在做财产规划时,从理财、节税到整体财产分配和继承大多都由专业的财税顾问结合会计师 及律师来共同完成财产规划。

另一方面由于美国的遗产税率高达55%,而《税法》又规定每个人一生的赠与与继承免 税额总计为67.5万美元(2000年标准),因此遗产信托的设立就成为美国人 遗产规划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个人乃至社会大多数家庭的重要理财工具。

美国一些名门贵族,比 如肯尼迪、洛克非勒家族的资产都是利用信托形式,尤其是遗产信托的形式,来使得家族 资产能够得以长久性传承。

(三)日本:

大陆法系背景下的遗产信托制度

日本早在1921年便制定颁布了《信托法》,而日本1921年《信托法》仅有73个条文,虽经过1947年与1979年两次修订,但调整幅度都不大。

对遗嘱信托的规定也仅限于1个条文,即83条“信托可以根据遗嘱办理”。

正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条文规范,这期间遗嘱信托并未能在日本得到充分的发展。

直至2006年时对《信托法》进行大幅的修订,条文数量增加至271条,并在6个条文中对遗嘱信托制度加以规定,这也充分宣示了日本在对待民事信托发展方面的态度。

日本的信托制度来自于美国信托制度的移植,同时尽量调整结合了本身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历史传统所存在的差异。

虽然遗嘱信托制度早有法律加以规定,但是早期实践中的应用并不多见。

有数据表明,在1999年时遗嘱信托约为2万件,至平成2004年时已增加至4万件,由此可见近年来日本遗嘱信托业务呈显迅速发展的态势。

 

同时在大陆法系国家里日本是信托业非常发达的代表。

截止2003年末为止,日本信托机构受托 的信托财产总额已经超过30兆日元。

日本一直以来注重的都是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几乎被人遗忘 。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民事信托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近年来民事信托在日本也有了长效的发展。

但始终由于东方文化的影响,极少人愿意在生前谈及“死” ,所以遗嘱信托在日本的数 据少得可怜。

但与此有着相同意义的“生前信托”在近年来极为流行。

其实生前信 托就是遗嘱信托的一种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但是由于它不像遗嘱信托那样在形式上有着严格的要求,加上随着日本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国民资产形成的发展以及对继承人进行平均分配继承的主张的出 现,使得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且随着遗嘱信托相关的知识在国民中普及,近年来生前信托 在日本以每年平均10%以上增长率上升。

三、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现状

(一)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大背景下发展遗产信托制度的需求

首先,从经济层面来看,如今的中国已经具备了发展遗产信托制度的客观条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的巨大成就,这无疑于使中国形成了一个具有遗产信托需求的客户群,并且积累了大量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社会财富。

与此同时在中国民间亦十分重视财产的继承问题,继承问题关系到民众切身实际的经济利益,因此无论是城市或是农村,继承无处不在。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自2001年以来,中国陆陆续续出台了关于信托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以《信托法》为代表。

法律法规的设立发展为遗产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再次,从文化传统方面来看,中国民间社会极其重视亲友之间的互信关系,无论是在商业或是其他领域,关系网的应用相当普遍,这是民事信托包括遗产信托得以发展的文化基础;

最后,从信托业本身来说,中国信托业经历了无数次整顿后终于开始步入正轨,现今所存的信托机构在实力和信誉上都有了极大的进步与改变,行业自律管理以及对信托业的认识都有了空前的提高,对履行信托人信托目的的忠实义务也有了切身实际的感受,再加上从事信托行业的人员也日益增多,信托行业的影响力正在与日俱增。

(二)我国现行遗产信托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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