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精选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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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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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精选范文3篇

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

下面我就几个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从第一天李会长讲课开始,就有好多律师讲我们律师应走专业化的道路,要一门精,不要样样都懂,样样又都不行。

好多律师都好拿英美、香港来举例,证明律师专业化的重要性。

直到后来一位律师讲到台湾律师的情况时,说人家台湾的高雄平均每2个半律师就有一个所,且大多律师都是“万金油”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

我就在想,为什么台湾会和英美,香港不一样呢?

难道台湾的市场经济不发达吗?

显然不是。

那是什么呢?

突然我恍然大悟了,我明白了,两者区别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处在不同的法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我们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上要证明问题或者说论证某一观点时的论证方法不同——前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后者者习惯用演绎形式。

归纳有时叫做归纳逻辑是论证的前提支持结论但不确保结论的推理过程。

归纳是从个别性或特殊性知识的前提得出一般性知识的结论的推理。

它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即前提真结论未必真。

它是从一系列具体事实概括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

透过大量的现象来抓本质,将一定的事实(现象、过程)归入某个范畴,并找到支配的规律性。

大陆法系则是演绎法,特征是从一般到个别,也就是从一般的原理为前提去论证个别事物,从而推导出一个新的结论。

这样的论证问题方法的差异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判例法,大陆法系则是成文法。

判例法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

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

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

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

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

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如果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

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

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巧地运用区别技术。

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

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从先例”原则,就是从以前判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官也是棘手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

这样形成严重的职业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普通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的统治之下。

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金油”律师那是绝对行不通的。

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天天有新的,天天需要律师去领会和掌握,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

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

也就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型的是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人愿意不愿意的事。

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开始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实习律师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在即将成为一名正式的人民共和国律师前夕,我非常荣幸地参加了苏州市司法局在常熟市委举办的“苏州市律师班”,听取了省和苏州市司法厅律管处关于律师执业的教育、毛勤勇律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邵明律师关于办理民事案件经验的讲座以及朱伟律师关于处理非诉讼事务相关问题的讲座,并赴苏州市国主义教育基地---沙家浜接受了革命传统教育和实习律师宣誓仪式。

两天虽短,但三位知名律师的讲座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使我不仅从执业理念上,而且从能力上都得到了一次极为难得的洗涤和飞跃。

现将本人在该次培训中的一些心得简要如下。

从内心深处将,我认为有一颗是一名合格律师的立业之本。

对于一名刚刚执业的律师而言,知名度不高,业务能力有限,只能接一些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所接触的当事人也往往是底层的普通群众。

他们不高,拮据,但又常常发生一些工伤、交通、医疗事故。

但他们遭遇不幸时,没有什么人可以他们,而只能用有限的钱聘请律师为他们伸张正义。

试想,如果作为一名律师,对于他们的事项不够尽心尽力,不要说做一名律师了,就是一个卖菜的大嫂也比自己强。

所以我觉得,做一个律师首先要做一个正直的人,一个有同情心的人,一个负责的人。

人活在世上,就那么几十年,无论是锦帽貂裘,还是衣衫褴褛,都少不了一死。

所以关键是生活的质量。

什么样的生活是有质量的生活呢?

我觉得应该是的生活。

快乐从哪里来?

泡吧能带来快乐吗?

大吃大喝能带来快乐吗?

其实那些根本不叫快乐,只是暂时地忘却,一旦一静下来了,就会特别的孤独。

但是,如果你去帮助别人,如果你让别人得到快乐,你从中所得到的快乐将是深层次的,更有持久的。

在的道上,每个人都在黑暗中摸索,当你握住别人的手,别人也会握住你的心,这样彼此都能得到。

所以,我更应该那些接受我帮助的人,因为正是他们让我得到了快乐。

我的床头一直放着一本圣经和一本诗,虽然我不经常看,但是看到他们,我的心里就十分宁静。

我有时候也去教堂,听唱诗班唱着好听的歌,也跟着主唱放开嗓子,歌颂生活。

感谢造物主赐予我们一颗能够感受到快乐和痛苦的心,也谢谢他赐予我们的每一个和每一个平静的。

在那里我知道只有爱是快乐的渊泉。

要爱自己的家人,爱自己的,爱每一个你的或不认识的人。

但你带着这样的心情去见当事人的时候,就不是问题了,热情也不是问题了,甚至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也不重要了。

因为你尊重他,你已经把他的事情当成你自己的事情。

老百姓找律师,表面上是请求你帮助他得到某些东西,实际上是因为受到了伤害而希望得到弥补。

但你用爱的尊重的心去对待他们的时候,他们已经接受你了。

也许你会问,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你可以有上面所说的那种态度,但在纯经济的纠纷中也有这种必要吗?

回答是肯定的。

经济学上有个名词叫做“为了最大多数人的”,衡量一个事情的好坏往往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如果这个标准成立的话,那么一个自由的经济体是必要的。

在这个经济体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自由地用自己的劳动换取别人的劳动。

这就是经济的基础,它拒绝欺骗,拒绝暴力,拒绝一切妨碍自由的行为和阻力。

从这个意义讲,你维护了经济上的自由(这种自由其实已经包括了公平),你就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这种爱虽然不明显,确实深刻而持久的。

同样,在处理非诉讼事务中同样如此。

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

深圳市20xx年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岗前教育培训班于8月21日—8月30日在深圳市金盾剧院举办。

我是八百多名学员中的一员,故而有幸参加,收获也颇丰。

一位同样是实习律师的网友让我写点我的学习心得和体会,好让其学习和参考一下,希望能对他有点帮助。

我就随手写了这点东西,对网友也算是有个交代,对自己也算是个提高的过程吧。

我的这点学习心得和体会,大多是我在坐公交车时思考和构思的,今天来办公室后才把它整理出来,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

下面我就几个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一有关“万金油”律师和专业律师的问题

从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

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

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

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

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

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如果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

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

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巧地运用区别技术。

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

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从先例”原则,就是从以前判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官也是棘手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

这样形成严重的职业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普通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的统治之下。

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金油”律师那是绝对行不通的。

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天天有新的,天天需要律师去领会和掌握,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

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

也就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型的是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人愿意不愿意的事。

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开始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相对而言法律不如判例法国家那样浩如烟海,也就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几个重要的部门法,一年也出不了几部法律,即便是加上司法解释一年也不是很多。

一年下来我们的法律远远不及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多,

相对而言就好掌握些。

在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要做的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成文法直接建立在抽象的法律思维与社会经验之上,就是直接将法律原则和精神规定进法律,不需要法官对案例进行归纳整理。

即便是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只要把为数不多法律条文给搞明白,弄清楚了,就可以说你懂得法律了,法律职业的门槛相对的也就低一些,专业化程度要求也就没那么高了。

这样大大减少法官与律师的工作量,律师也就有时间和精力多学几门法律,多涉及几个领域了。

这样也就有了个别称叫“万金油”律师。

当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所触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每个人的精力有限,正真包打所有官司的“万金油”律师将要不存在了,但是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里,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确实是个不争的事实。

当然,我不是反对什么我们律师一定要专业化,我只是把我想到问题的写出来,来说明我们大陆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和英美、香港比起来为什么会不高的原因在哪里。

只是在理论上分析一下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源在哪里而已。

这些所谓理论的东西没有一位讲课的律师涉及,我权当给他们做个有益的补充吧。

我个人认为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接触到案子相对简单些,用的的法律也就是那几部重要的大法律,做个“万金油”型的律师没什么不好的,也无可厚非。

首先要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不是吗?

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适当的追求点专业化,不为过,但不能盲目的为了专业化而专业化,其他的法学领域还是要掌握点的,不是天天在喊培养符合型人才吗?

二、面对律师界存在“二八现象”我们该如何应对的问题

今天我来谈谈我们律师界的所谓“二八现象”,或者叫“二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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