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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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国道、省道公路的养护工程作业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应按本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具有相应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
(二)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批复;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
(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的为连续10公里或小于10公里的整条路段,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一年;
(二)投资不低于50万元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第十条招标方式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
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养护单位的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资格预审,并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六)组织编制标底和制定评标办法;
(七)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
(八)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
(九)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签订养护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四)组织编制标底和制定评标办法;
(五)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澄清;
(六)评标及推荐中标人;
(七)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编制标底和评标阶段的有关活动,均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招标人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办法、时间和地点等。
(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包括资格预审申请的提交地点、截止日期、资质要求、主要证明文件、工程资金来源、工期、是否可联合投标,特别要求等;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财务状况、人员、设备、业绩,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设备;
(四)养护工程概况。
第十五条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标人有效的证明;
(二)投标人的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
(三)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构成;
(四)试验设备和养护机具设备;
(五)投标人资产情况及负债;
(六)养护工程质量与同类项目业绩等。
第十六条资格评审由招标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重点评审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技术力量、设备、业绩、信誉和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人员,形成资格预审报告。
第四章第四章 招标文件及标底
第十七条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的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养护工程项目名称,递交投标文件、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八条公路小修保养及中修、大修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包括养护工程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工期要求、报价编制、招标程序和有关规定,评标定标原则等。
(二)合同及合同条款:
包括合同文件格式、通用合同条款、特殊合同条款等。
承发包合同中明确的各项条款应全面、正确地阐述合同双方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条款主要内容:
承发包形式、付款和结算办法、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交通组织的要求、解决变更的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及价格、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
(三)技术文件:
包括应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名称、养护技术要求、养护工程项目特殊要求、原路技术状况、计量与支付规则、质量标准与验收等。
(四)投标书格式及附表:
投标书应包括投标人投标标段或工程、投标价、工期、投标文件有效期等;附表主要有投标人组织机构及人员表、参加工程任职主要人员简历表、投入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表等。
(五)工程量清单。
(六)评标办法:
包括对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原则等。
第十九条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等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局部修正等,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应力求正确、合理。
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
标底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标底由招标人负责编制,也可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
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图纸、有关养护工程资料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养护工程定额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受招标人委托的标底编制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承接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业务,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与资料。
第五章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密封方式密封,否则可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及其附表;
(二)授权书;
(三)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汇总表;
(四)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包括进度安排,平面布置,主要养护作业方法,交通疏导方案,技术和安全措施,质量保证体系等。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低价抢标,不得采取非法手段竞标。
第六章第六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八条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到开标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二十天。
第二十九条开标仪式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招标机构组织并主持。
投标人应出席开标仪式。
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项目,可邀请交通主管部门、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项目监理工程师、纪检监察等部门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开标时,由招标人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招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
需要公证的,由公证人员对宣读的标价及相关内容现场复核,并致公证词。
第三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七)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由开户银行出具投标保函)未提交的;
(八)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评标工作组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工作组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三条评标、定标原则:
报价合理、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可行、技术先进、能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唯一条件。
第三十四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可分别请投标人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投标人应给予书面答复。
澄清内容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但不得改变投标书的实质内容和报价。
第三十五条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与资料。
在评标、定标工作期间,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评标可采用评分、经济技术比较,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定标可采用评分、投票或者其他约定方式进行。
自开标到定标时间一般不超过七天。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评标结论和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八条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及承包合同拟定稿(副本)后,应在30天内和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以中标人签收回执日期起计)。
签订合同的依据是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
合同价应等于中标价。
第三十九条任何一方不得以提出第三十九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获满足为理由而拒绝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承包合同的承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质量,保障公路畅通。
第八章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对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下列违纪违法者需进行处罚:
(一)招标人在标底编制及评标阶段泄漏标底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等好处的,招标视为无效,并赔偿投标人直接经济损失,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标底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招标视为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投标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投标视为无效,并无权索还投标保证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可取消或暂停其从业资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评标工作组成员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其评标资格,招标视为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的,对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报从业资质主管部门取消其养护从业资质,并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费用和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对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确定的招标投标程序为完备程序,各地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原则下,可根据养护工程投资额,技术要求等因素,作适当简化。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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