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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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关于发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省属骨干煤炭集团,神火集团,有关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
《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河南煤炭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制卷、阅卷办法》、《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办法》、《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规程》、《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等管理规定已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2.《河南煤炭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3.《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制卷、阅卷办法》
六日
附件1
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河南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对煤炭企业从事煤炭特有工种、通用工种及职业准入所涉其他工种人员进行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第二条河南煤炭行业实行从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凡新招用、在岗、转岗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各类煤炭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要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发挥职业资格在竞岗、工资分配、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功能及作用。
第三条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厅人事教育处管理,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煤炭鉴定中心”)组织实施,接受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省煤炭鉴定中心”主要职责:
1、在省厅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编制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及年度鉴定计划,审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年度鉴定计划;
3、推荐与管理河南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与通用工种鉴定所;
4、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承担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排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5、负责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上报和宣传工作;
6、负责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和试题库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7、组织开展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术交流,研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在“省煤炭鉴定中心”统一管理、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
主办单位申请,“省煤炭鉴定中心”审查。
特有工种鉴定站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后报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通用工种鉴定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分别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考核场地、设备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具有熟悉鉴定工作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具有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鉴定范围。
平顶山、鹤壁、义马、郑州、永城、焦作和郑州市、平顶山市等8个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分别负责中平能化集团所属煤矿、河南煤化鹤煤集团所属煤矿、义马煤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郑煤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河南煤化永煤集团及河南神火集团所属煤矿、河南煤化焦煤集团所属煤矿、郑州市管理煤矿、平顶山市管理煤矿煤炭特有工种技术工人的鉴定;中平能化集团、河南煤化永煤集团、河南煤化焦煤集团、河南煤化鹤煤集团、义煤集团、郑煤集团等6个通用工种鉴定所,分别负责所属企业内部职工通用工种鉴定工作。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工作职责:
1、制定本单位培训、鉴定规划及年度鉴定计划,发布鉴定公告;
2、负责组织鉴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考试、考核及“省煤炭鉴定中心”授权的命题、制卷、阅卷等工作;
3、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取、上缴、管理和使用;
4、负责基础工作建设及管理制度的完善,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
5、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使用与管理和质量督导员的推荐;
6、参与组织、指导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年检与质量管理评估。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年检与质量管理评估制度,由“省煤炭鉴定中心”和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年度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包括鉴定站(所)基本建设情况、鉴定质量评估情况、年度鉴定计划的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及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情况。
年检结果由“省煤炭鉴定中心”进行通报,并作为鉴定站(所)争先创优的主要依据。
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主要内容包括鉴定站(所)岗位设置情况、规章制度情况、档案资料管理、设备设施、考核鉴定场地要求、鉴定实施要求、证书发放要求、能力建设情况、质量监督反馈等。
质量管理评估合格的,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不合格的鉴定站(所)将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十条鉴定站(所)实行站(所)长负责制,站(所)长由主办单位推荐并报“省煤炭鉴定中心”备案后,方可任命。
副站(所)长、其它人员及内设机构应按规定设置。
第十一条鉴定站(所)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1、煤炭企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
2、煤炭企业新招用、转岗人员;
3、煤炭行业技校、职高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4、申请参加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1、申报初级工职业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见)习期满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各类职业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
(2)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
2、申报中级工职业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2)取得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经本工种中级工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数。
(3)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申报高级工职业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2)取得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经本工种高级工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数。
4、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者,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八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2)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并经本工种技师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数。
(3)取得相关专业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可直接申报技师鉴定条件的人员。
5、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并经本工种高级技师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数。
(2)取得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符合可直接申报高级技师鉴定条件的人员。
6、相近工种转岗鉴定。
技术岗位从业人员转岗至同一职业相近工种工作者,取得的原工种五级职业资格证书视为有效,取得原工种四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直接申报新工种同级别鉴定。
7、以上申报条件指煤炭特有工种鉴定,其他工种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鉴定程序及要求:
1、鉴定站(所)按照“省煤炭鉴定中心”年度鉴定工作要点制定鉴定计划,发布鉴定公告;
2、个人申报,鉴定站(所)审查,申报人员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审核备案表》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人事档案》、身份证及二寸免冠照片4张;
3、鉴定站(所)采集申报人员信息录入考务管理系统,报“省煤炭鉴定中心”审核,鉴定站(所)组织培训及考务工作;
4、“省煤炭鉴定中心”对鉴定成绩进行认定,鉴定站(所)按规定办理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5、《职业技能鉴定审核备案表》、《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审表》装入本人档案,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鉴定方式及标准:
1、职业分类及标准依照《职业分类大典》及《国家职业标准汇编》执行;
2、职业技能鉴定包括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考核三项,均采用百分制,三项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
3、理论考试采用闭卷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实际操作考核依照国家标准,结合生产实际进行;
4、鉴定教材采用国家规范教材或“省煤炭鉴定中心”指定教材。
鉴定试题从国家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提取,没有题库的工种由“省煤炭鉴定中心”组织专家统一命题。
第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负责对被鉴定的技术工人进行职业资格鉴定考评。
考评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负责考评员的推荐、管理工作,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聘任期满后由鉴定站(所)根据需要续聘或解聘。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
督导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国家职业标准,能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质量督导员由“省煤炭鉴定中心”管理,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
第二十条煤炭企业在制定工资分配政策时应将职业资格等级与工资分配相结合,同时建立劳动预备役制度,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不得安排上岗。
要建立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和年度考核制度,聘任期间享受相应的津贴及待遇,聘期不超过三年,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积极探索和建立首席技师和大师工作室制度,在资金支持、政策配套等方面给予倾斜。
通过典型引路、高端带动、增强效能,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成为新技术、新工艺、创造创新、技能克难攻关、新标准研发推广、高技能人才技能展示交流和培养提高的基地。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由申请参加鉴定(考核)者缴纳,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技能鉴定费主要用于鉴定考核的场地、设备、考务、阅卷、教材和题库编修、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消耗、考评员和督导员津贴,职业技能鉴定经费不足时由主办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补贴。
第二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建立独立的会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收费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四条“省煤炭鉴定中心”对鉴定站(所)鉴定费的收取、缴纳、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煤炭鉴定中心”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在鉴定实施过程中派遣督导员进行监督,“省煤炭鉴定中心”及鉴定站(所)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对鉴定工作的监督举报。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工信厅解释。
附件2
河南煤炭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范证书核发程序,充分发挥证书效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资格证书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鉴定,合格后颁发的有效凭证,是劳动者求职、就业和单位录用职工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劳务输出人员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国家职业等级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共五个等级。
第四条煤炭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应具备以下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人事培训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证书专用章”钢印及油印章。
通用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应具备以下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及油印章。
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按照国家规定的颁发权限及发放范围执行。
特有工种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由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
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受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委托,由“省煤炭鉴定中心”核发;通用工种证书由“省煤炭鉴定中心”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
第六条证书办理程序。
1、鉴定站(所)采集鉴定人员情况并录入考务管理系统,打印“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职业工种汇总表”和“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报“省煤炭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并上报报名数据。
2、鉴定结束,“省煤炭鉴定中心”进行成绩认定,并填写“成绩审定及印章加盖运作表”,作为鉴定站(所)申领证书依据。
3、鉴定站(所)将认定后的成绩录入考务管理系统,打印“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并按季度将所需证书数量上报,由“省煤炭鉴定中心”统一申请证书。
4、“省煤炭鉴定中心”依据“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职业工种汇总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成绩审定及印章加盖运作表”、“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四表统一办理证书验印。
第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工资分配、上岗聘用和就业准入等方面的作用,并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鉴定站(所)要制定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须登报声明作废,由鉴定站(所)报“省煤炭鉴定中心”申请补发。
附件3
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制卷、阅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体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试题应从国家试题库或省级试题库中提取。
没有试题库的工种由“省煤炭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命题。
“省煤炭鉴定中心”负责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命题,各鉴定站负责初级工、中级工的命题。
第三条命题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命题要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做到职业标准、教材、生产实际三统一。
第四条命题分理论与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试题题型为选择、判断、计算、绘图、简答、论述等六种,并附有标准答案及细化的评分标准。
实际操作试题由技术准备通知单、试题与评分标准三部分组成,应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或典型作业项目和产品,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尚不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工种,可采用模拟试题或答辩的形式,突出现场操作与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
第五条“省煤炭鉴定中心”负责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试卷的印制、发放工作。
各鉴定站负责初级工、中级工试卷的印制,并将样卷报“省煤炭鉴定中心”备案。
第六条试卷提取须填写申请表,理论试卷提前一天,实际操作备料单提前十天从“省煤炭鉴定中心”提取。
第七条“省煤炭鉴定中心”负责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试卷评阅工作,鉴定站(所)负责初、中级工试卷评阅工作。
试卷评阅人员应从考评员中选取,同时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
第八条命题、制卷、阅卷、成绩登录过程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九条参与命题、阅卷、成绩登录等相关人员应给予一定报酬,具体办法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4
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升管理水平,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质量管理评估要求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指各鉴定站(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有关要求,在岗位设置、规章制度、鉴定考务、能力建设、考评员及质量督导员使用与管理等方面涉及的各种资料。
第三条鉴定站(所)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齐全、完整。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整理《职业技能鉴定审核备案表》、《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审表》,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
第五条建立健全档案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及档案借阅制度。
第六条档案管理工作列入鉴定站(所)考核指标,“省煤炭鉴定中心”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其结果作为鉴定机构评先达优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档案按保存期限分为永久性档案、长期性档案及临时性档案三类,保存和销毁应符合有关规定。
附件5
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考评员管理,保证鉴定质量,根据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宽的专业知识面,操作技能娴熟,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高的权威。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
第三条考评员分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
考评员负责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的考核和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鉴定站(所)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后备考评员并上报“省煤炭鉴定中心”审查。
特有工种考评员的培训由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通用工种考评员的培训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考核合格,分别由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证卡。
第五条考评员负责考核对象相应等级知识、技能水平和鉴定结果的检测和评价,接受鉴定站(所)委托的相关鉴定任务。
第六条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必须佩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七条考评员必须秉公办事,严格遵守考评纪律,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八条考评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由鉴定站(所)使用与管理。
要建立健全考评员档案,对其考评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并作为年度考核、表彰、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鉴定站(所)对考评员的使用要实行轮换制,轮换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考评员承担考评任务,鉴定站(所)要按规定支付考评费。
附件6
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鉴定质量,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加强质量督导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督导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熟悉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或考评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条质量督导员分为国家级质量督导员和质量督导员两个等级。
国家级质量督导员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各地区和行业组织实施的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质量督导员代表本地区和本行业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内组织实施的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符合质量督导员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本人申请,鉴定站(所)推荐,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审批表》、本人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考评员证书以及年度考核表等材料,报“省煤炭鉴定中心”审查。
第五条国家级质量督导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培训和考核,质量督导员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务院行业部门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培训和考核。
培训考核合格,颁发国家级质量督导员和督导员证卡。
第六条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负责对鉴定机构执行政策法规和鉴定工作情况实施督导,具体包括鉴定站(所)运行条件、鉴定范围、考务管理、证书管理、考评员管理、档案管理等。
接受上级部门委托,对鉴定机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研报告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七条质量督导员在实施督导工作时,必须佩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
第八条质量督导员资格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应重新审核。
质量督导员由国家或省级鉴定中心使用与管理,并建立质量督导员档案。
第九条质量督导员必须秉公办事,严格遵守督导纪律,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
附件7
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规程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程序化,提高鉴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部分理论考试
第一条考点应设办公室、医务室和问询处,在醒目处张贴《考场规则》、《违纪处罚规定》,并设立警戒线。
第二条考点设总监考、副总监考、巡视员、主考、质量督导员各1人,监考和工作人员若干。
第三条考场应为标准教室(24或30个座位),要求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考号贴在考桌左上角,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安排,在考试前一天按相关规定准备完毕,并贴好封条。
第四条考前40分钟主考召开考前会,介绍考场分布情况,宣布《监考职责》及监考人员名单。
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座次表、考场记录表、《考场规则》、《违纪处罚规定》,于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
第五条应试人员携带身份证、准考证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对照座次表核对无误后,应试人员方可参加考试。
第六条监考宣读《考场规则》和《违纪处罚规定》,考前10分钟向应试人员展示试卷拆封发放,提醒应试人员检查试卷是否正确,并按要求将姓名、准考证号和单位填写在密封线内,听到开考铃声,方可开始答卷。
第七条考试结束,主、副监考收取试卷,清点所收试卷数与所发放试卷数是否一致,并按照准考证号顺序、工种、级别整理后,带到考务办公室装订、入袋、密封,同时在试卷袋和考场记录表上填写考场情况并签名。
第八条总监考、巡视员、督导员、主考负责考区巡视及违规违纪情况的处理、鉴定前后试卷的交接。
工作人员负责考区服务及秩序维持工作。
第九条总监考由鉴定站站长或副站长担任,副总监考由所属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纪检部门派遣人员担任,主考由鉴定站副站长或负责组织考试的科长担任。
巡视员、质量督导员由“省煤炭鉴定中心”委派。
第二部分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条鉴定站(所)成立实际操作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际操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考评员组成的职业(工种)考评小组,负责具体职业(工种)的考评工作,每个考评小组不少于3人。
第十一条召开考前预备会,宣布考核领导小组及各职业(工种)考评小组人员组成,宣读《考评员守则》和考场注意事项,各考评小组领取鉴定试题、评分记录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考评小组于考前40分钟进入考场,对照《技术准备单》,检查场地、材料、设备、工具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考前30分钟,考评人员引导应试人员入场,清点人数,查验证件,宣读《实际操作考核考场规则》及安全注意事项,组织应试人员抽号。
第十四条考评员引导应试人员进入指定工位,向应试人员宣布鉴定试题,简要介绍试题内容和要求,并给5分钟的准备时间,接到开考指令后应试人员方可开始操作。
第十五条考评员对照评分标准,观察应试人员的操作方法和操作步骤,独立评分,填写《评分记录表》并签名。
成绩不能在现场即时评定的,须将考试工件编号后,移交考务组存处。
第十六条考核时间结束,应试人员应立即离开现场,工作人员整理现场。
第十七条统分人员收取各考评小组的《评分记录表》,核算应试人员成绩,填写《职业技能鉴定个人成绩汇总表》,报主考审核后封存。
第十八条鉴定结束,考核领导小组召开总结会,移交鉴定有关资料,对考评员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鉴定站站长或副站长担任、副组长由所属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纪检部门派遣人员担任,巡视员、质量督导员由省煤炭鉴定中心指派。
附件8
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第一部分理论考试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