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理避税三大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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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理避税三大技巧
企业合理避税三大技巧
对中小企业,专门是越来越多的初创企业来讲,纳税往往是一个难题。
就确实是听过诸多的节税筹划,却不知自己该进哪个门、走哪条道。
事实上节税筹划确实是一层窗户纸,捅开了并没有什么难的。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自己的创业行程,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面临纳税那个难题。
对中小企业,专门是创业者来讲,就确实是曾经听讲过诸多的节税筹划,却全然无从得知自己该进哪个门,该走哪条道。
甚至于哪部分行为属于节税筹划,哪部分行为属于违法的偷漏税行为都分不大清晰。
事实上,纳税与节税筹划本身并非是专门难的情况,有时候就像是一层窗户纸,捅破了它,就看得专门清晰了。
因此,要捅开这层窗户纸,先要搞明白一个概念,即什么是节税筹划?
节税筹划是纳税筹划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的优待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采纳优待条款,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经济行为。
筹资方案避税法
筹资方案避税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方法。
筹资方案避税要紧包括筹资渠道的选择及还本付息方法的选择两部分内容。
一样来讲,企业筹资渠道有:
1、财政资金;2、金融机构信贷资金;3、企业自我积存;4、企业间拆借;5、企业内部集资;6、发行债券和股票;7、商业信用、租赁等等形式。
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税收后果有专门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关心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通常情形下,站在避税的角度,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成效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存成效最差。
其缘故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显现“削山头”现象。
同样,金融机构贷款亦可实现部分避税和较轻度避税:
一方面,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在企业的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从而使企业实际税负相对降低。
因此讲,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合理躲开部分税款的一个途径。
企业自我积存资金由于资金所有者和占用者为一体,税收难以分摊和抵销,避税成效最差。
而贷款、拆借、集资等形式都涉及到还本付息的咨询题,因而就涉及到如何运算成本和如何将各有关费用摊入成本的咨询题。
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方法的不同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有效避税的关键所在。
金融机构贷款运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固、幅度较小,实行避税的选择余地不大。
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运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收余地,从而为避税提供了有利条件。
其方法要紧是:
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抵销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等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投资方案避税法
投资方案避税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待,通过投资方案的选择,以达到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
一、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待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
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不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
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讲,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咨询题之一。
(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的比较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所谓外资企业是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三类。
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税收要紧有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三大部分。
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专门大区不:
内资企业的减低优待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两档,这要紧是照管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待税率幅度较大,分不为15%、24%两档,要紧是表达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
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待政策适用范畴较窄,要紧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待适用范畴较宽,要紧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
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样为l—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样都在5年或5年以上。
另外,适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
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
(二)内资企业之间的税负比较
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差不多上趋于公平,但仍能够通过专门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
1、横向联合避税法。
即为了猎取税收上的好处,以横向联合为名组成联合经济组织。
这种作法在税收上有几个益处:
(1)横向联合后,企业与企业相互提供产品能够躲开交易外表,排除营业额,从而躲开增值税和营业税;
(2)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采纳“先分后税”的方法,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并入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
这就给企业在瓜分和转移利润上提供了机会。
例如,为了鼓舞再投资,中国税法规定,对向交通、能源、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地区的免征所得税。
作为企业就能够通过尽可能挂靠“老少边穷”和交通、能源,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但在实践中,横向联合避税法有其局限性:
一是联合或挂靠本身有名无实,是否合法的咨询题;二是即使挂靠联合合法,也能享受税收优待,但仍存在避税成本高低的咨询题。
应择其优而选之。
2、挂靠科研避税法。
我国税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的仪器、外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待,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
同时,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进展,对属于火炬打算开发范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国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待政策。
由此产生了挂靠科研避税法。
即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法向科研挂靠,争取国家有关优待,以达到避税目的。
例如:
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努力猎取海关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优待。
挂靠科研避税法的采纳应满足3个条件:
(1)猎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
(2)猎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3)努力把握国家优待政策项目,并使本企业进出口对象符合享受的条件。
二、投资方式选择法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
一样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
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投资方式选择法要依照所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形来具体分析。
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投资者能够用货币方式投资,也能够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
为了鼓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无形资产虽不具有实物形状,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制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状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能够达到避税的目的。
假设投资者欲投资办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为生产高科技产品企业,需要从合资外方购进一项专利权,金额为100万美元;假如以该合资企业名义向外方购买这项专利权,该外商应按转让该项专利权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20万美元,其运算公式为:
100万美元×20%=20万美元。
假如改为外商以该项专利权作为投资入股100万美元,则可免缴20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
那么以货币方式进行投资能否起到避税的成效呢?
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中外合资经营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这确实是讲合资中外双方均以货币方式投资,用其投资总额内的资本或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同样能够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照管,达到节税的成效。
由此可知,只要合理利用有关法规,不管采纳何种方式投资入股,均可达到避税目的。
但在具体运用时,还应依照投资的不同情形,综合分析比较,以选择最佳方案。
假设有一个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合同要求中方提供厂房、办公楼房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而中方又无现成办公楼能够提供,这时中方企业面临两种选择:
一种是由中方企业投资建筑办公楼房,再提供给合资企业使用,其结果是,中方企业除建筑办公楼房投资外,还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剂税。
二是由中方企业把相当于建筑楼房的资金投入该合资经营企业,再以合资企业名义建筑办公楼房,则可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剂税。
三、投资产业选择法
投资产业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待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一)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比较
生产性企业要紧包括从事以下行业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9)直截了当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周密仪器修理服务;(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目前已确定的其他行业有: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从事饲养、养殖、种植业;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截了当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非生产性企业是指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二)投资产业选择避税的具体方法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使投资行为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要表达出税收的政策导向,通过对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不同税收优待的分析比较,综合考虑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总体负担,选择最佳投资方案。
在实践中,有几种典型的避税方法可供参考:
1、综合利用避税法。
即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
综合利用减免税的范畴:
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之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三是废液的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五是利用矿治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和动力;六是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进展养殖所生产的产品;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企业采纳综合利用避税法,应具备两个前提:
一是使自己的产品属于减免税范畴,同时得到有关方面认可;二是避税成本不是太大。
否则,假如一个企业本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得减免税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将会导致更大的缺失。
2、出口退税避税法。
即利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避税的方法。
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运算退税。
企业采纳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熟悉有关退税范畴及退税运算方法,努力使本企业出口符合合理退税的要求。
至于有的企业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成本费用避税法
成本费用避税法是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与核算,使其达到一个最佳值,以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方法。
采纳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前提,是在政府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规定的范畴内,运用成本费用值的最佳组合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扩大成本运算。
可见,在合法范畴内运用一些技巧,是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差不多特点。
一、材料运算避税法
材料运算法是指企业在运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运算方法。
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定阻碍产品成本变动。
然而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形下,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截了当阻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阻碍利润,进而阻碍所得税的大小。
依照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材料先入库则先发出这一假定为前提的,并依照这一假定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材料和结存材料进行计价的一种运算方法。
因此,在先进先出法下材料费用进入成本时,是依照材料的入库时刻,按先后次序,将先入库的材料优先计入成本。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在运算材料单位成本时,用期初存货数量和本期各批收入的材料数量作权数运算材料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方法。
3、移动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是指在每一次收到材料后,以各批收入数量与各批收入前的结存数量为权数运算材料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方法。
在移动平均法下,企业材料入库每次均要依照库存材料的数量和总成本运算新的平均单位成本,并以新的平均单位成本确定领用或者发生材料的计价。
这种方法实际上也是一种加权平均法。
4、个不计价法。
个不计价法也叫具体辨认法,是在每次领用或发出材料时,查明其入库时的实际成本作为该材料的成本。
5、后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是以后入库的材料先发出这一假定为依据,依照这种假定的成本流转顺序来确定领用或发出的材料和期末库存材料的计价。
每次领用或发出的材料是假定后入库的材料,期末库存材料则是最先入库的材料。
上述5种不同的计价方法,产生的结果对企业成本多少及利润多少或纳税多少的阻碍是不同的。
一样来讲,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
企业可依照实际情形,灵活选择使用。
假如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如此,企业就能够通过选择先进先出运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假如企业正处于征税期,事实上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能够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二、折旧运算避税法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步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
折旧的核确实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立即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量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
这不仅是为了收回投资,使企业在今后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把资产的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直截了当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
因此,如何样运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情况。
在运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固定资产原值;
(2)固定资产残值;(3)固定资产清理费用;(4)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的运算方法专门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依照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估量净残值,按估量使用年限平均运算折旧的一种方法。
使用年限法又称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
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运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差不多上相等的。
2、产量法。
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
3、工作小时法。
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
4、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
采纳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但这并不是指把固定资产提早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纳何种方法计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阻碍。
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纳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定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阻碍。
第一,不同的折旧方法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刻会造成早晚不同。
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截了当阻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刻的差异。
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