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如何合理避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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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浅析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前言
税款征收与合理避税,历来是一个人们关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较重的税收负担,有时又成为了制约企业向更大规模发展的桎梏,于是,合理避税成为了企业必须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合理避税,也称为节税或税务筹划,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
通俗的讲,合理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
税法有其自身的“缺陷”,这些“缺陷”可以直接或间接被纳税人利用来减少或避开征税,并可坦然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收检查而安全顺利过关,既少纳税或不纳税又不触犯法律。
有此何乐而不为呢。
随着税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只要税收存在,纳税人就不可避免地会利用各国税法规定和税负水平上的差异或税制的不完善之处,采用变更住所、转移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等种种公开合法的手段,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国内或国际的纳税义务。
由于它的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的,因此在税务上不应反对,只能予以保护。
一、避税产生的原因
避税产生的原因颇为复杂。
主观的、客观的,经济的原因交织在一起。
税收是无偿缴纳的,谁都希望少交为佳。
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能少缴多少就少缴多少甚至一毛不拔。
如果讲要为国家多作贡献,有许多其他的方式遂愿。
税收的负担是不轻的,企业一般要将40%-50%的盈利缴给国家。
如此高的税负,对企业的资金运作、自我积累、发展壮大,无疑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有些税种,即使无利抑或亏损也是要缴的,这给企业雪上加霜。
但是税负又是可以减轻的,国家税收政策的引导、减免优惠的大量存在、征管活动的疏漏等都给避税提供了可用可谋的机会,国际经济交往、经济全球化、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税收负担的不同、避税港的存在等等,给跨国避税打开了方便之门。
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采用种种方式方法来减少纳税,而在诸种方式方法中,偷税是违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税须补交;欠税要还;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唯有避税,既安全又可靠,自然就成为首选的良策。
具体地说,避税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
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差别极大。
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的变通性。
正是这种变通性诱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
纳税人如果能说明自己不是某种税收的纳税人,自然也就不必缴纳这种税了。
例如我国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经营的项目属于国家税法列举的征税项目,就得按营业收入和相应的税率纳税。
假如某企业从事销售不动产业务,但该企业熟知纳税人应是营业税中列举的征税项目的产品的生产者或应税劳务的提供者,那么,只要该企业能证明他的业务不属于列举范围,他就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这种不成为纳税人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该企业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营业税的纳税人,由于经营内容的处理,现成为非纳税人;二是内容和形式脱离,企业通过某种手法使其形式上证明了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而实际上经营的内容仍应交纳营业税;三是该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转变了内容和形式,使企业无须交纳营业税。
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是通过改变纳税人而成为非纳税人。
(二)纳税范围的弹性
征税范围是可大可小的,税法上往往难以准确界定。
例如对所得征税,“所得”的范围就很难把握。
在世界各国的税法中,所得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流转税、财产税也是如此。
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使自己的征税对象游离于征税范围之外,或者将高税范围的对象转移于低税范围之中,从而不纳或少纳税。
纳税人利用征税范围避税的欲望最主要地体现于所得税上,扩大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金额而缩小征税项目的金额,缩小征税范围,是最常见的形式。
(三)纳税依据的可调整性
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是课税对象金额,即计税依据;二是适用税率。
税额就取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
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计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
为此,纳税人就会想方设法研讨计税依据的缩小,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如企业按销售收入交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收入变小。
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任意扣除不应扣除的项目。
又如,中间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而组成计税价格与成本成正比,因此,企业可通过人为措施缩小成本,从而缩小计税价格,达到少纳税额的目的。
(四)税率的差异性
税率是税额多少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课税对象金额一定时,税率越高税额越多,税率越低税额越少。
税率与税额的这种密切关系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寻求低税率。
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一种多率”和“一目多率”上的差异性,是避税的又一绝好机遇。
(五)税收减免优惠的诱发性
我国税制中有较多的减免优惠,外国税收也有众多的减免优惠,这对避税是条件又是激励。
它的形式如税额减免、税基扣除、税率降低、起征点、免征额、加速折旧等,都对避税具有诱导作用。
在此以起征点避税为例:
我国税法规定对有些个体户每月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的,可免于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但由于两项收入额各有不同的起征点,所以不能加以确定,而应通过换算来确定是否征税。
如果一个同时有销售收入额和服务收入额,其中一项达到起征点,则要对两项计算税额;如果两项都在起征点以下,则要按比例换算成一项来衡量是否达到起征点。
如果换成一项后达到了起征点,则两项都要征税。
由此派生出纳税人尽可能通过合法形式使某一项或两项合并后的收入额在起征点以下,以便避税。
又如筵席税,本意是通过征税抑制公款吃喝,增加税收收入。
然而由于起征点是300元,导致299元无须交税。
这样,纳税人就可以通过安排来合法避税。
如果筵席税规定凡公款吃喝一律征收10%的税,则避税就困难一些。
三、合理避税的特征
(一)非违法性
这一特征包括两层涵义:
一是合法,它是一种合法、合情、合理的纳税行为,纳税人根据自身条件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二是不违法,在法律禁止以外的方面上做文章,进行合理的避税。
这两个方面可以用两个人看待法律的不同角度进一步加以解释,一个人关注的是法律允许的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其所为;而另一个人所关注的是法律禁止的方面,在法律禁止以外的范围内从事其所为。
第一个人是合法的,第二个人是不违法的,显然第二个人的机会要大于第一个人。
避税筹划关注的是两个人的行为。
(二)超前性
所谓的超前性即纳税人对经营、投资活动等的事先规划、设计和安排,税收筹划工作在纳税义务发生前进行,具有超前性。
这与货物销售后缴纳流转税和生产经营后取得收益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同的。
(三)综合性
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税种税基缩减的同时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增大,或某一个纳税期限内不缴了,可能会在另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税收筹划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收税负的降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四、合理避税与偷税的区别
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避税和偷税,虽然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三者却有明显区别:
表1:
三种对待税收行为的对照
减轻税负途径
偷税
避税
合理避税
性质
违法不合理
非违法不合理
合法合理
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之后
纳税义务发生之时
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后果
损失大对微观无利对宏观无利
获取短期发生期间对微观有利对宏观无利
获取长期经济效益对微观有利对宏观有利
政府态度
坚决打击严惩
反避税
保护鼓励提倡
五、合理避税在企业中的实际应用
大家都知道应该合理避税,但合理避税却不仅仅是一个空泛的概念,他要实际应用到企业当中下面我们就以一个实际例子来引出企业实际应用中的合理避税筹划假定有一家企业预计到今年年底实现利润1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
请问用什么办法降低税负呢?
方法一可以利用优惠政策我国国家政策有很多优惠政策比如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如果吸纳人数>35%,免征企业所得税在10%<X<35%之间,减半征收,另一个方法就是吸收残疾人再就业人数>35%,就可以改为福利企业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免交,增值税先征后退。
这些就是利用了税收当中的优惠政策来进行合理避税。
然而方法却不是只有这一种再比如我们还可以设立节税公司,国家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广告业、技术服务业、管理咨询业。
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样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还有我们可以购并一亏损企业,就用这1000万的利润,这样企业就是不盈利,这样同样也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的避税途径有很多种,进行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将有利于我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增加企业的收入,纳税人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之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延缓或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下面就来一一介绍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种种方法和实际应用。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1、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入手
一个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许多的税种,然而在这众多税种中,有的是每个企业不可避免的,有的是筹划空间或大或小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的企业当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那些那些筹划空间比较大,能为企业带来实际优惠的税种来筹划,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2、从纳税人的构成入手
大家都知道企业的构建模式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
如某物资企业今年销售额92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使用17%的增值税税率。
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14.076万元,[92万元×17%-(92万元×17%)×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分开后两个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46万元和46万元,两个企业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3%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纳增值税1.38万元,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12.696万元。
所以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如果可以考虑分割成两个不同的企业,来改变纳税人的主体就能达到避税的效果。
3、从影响纳税的因素入手
税收筹划的因素可分为:
税基筹划、税率筹划、税额筹划三种,有了这三大基本要素我们就可以对症下药,分别针对其进行避税。
如某企业在2010年12月20日核算一年的所得时发现,其应税所得额估计为75000元,于是,决定将下一年欲采购的计算机软件25000万元和下一春节预备进行的职工培训提前到12月26日,预计支付培训费20100万元,采用这些行动后的节税额为:
75000X25%-(75000-25000-20100)X50%20%=15760万元。
通过改变纳税时间来进行合理避税。
这就是从税基的角度考虑的。
再如税额筹划,某行业的利润年度变化较大,个体工商户甲净盈利30万元,个体工商户乙没有盈利,亏损1.2万元,假设两者资金雄厚,无需借入资金,在正常情况下,纳税计算如下:
甲应纳税额=300000X35%-6750=98250元乙不纳税如果甲向乙贷款60万元,年利率为10%则年度支付利息6万元,纳税情况为:
甲应纳税款=(300000-60000)X35%-6750=77250元
乙应纳税款=(60000-12000)30%-4250=10150元
这样的话甲就会少纳一些税款,而乙同样也有报酬,何乐而不为呢。
有了如上一些基本的纳税筹划思路,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些思路,来演变成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的方法和在企业实际中的应用。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和在企业实际中的应用
1.转移定价法
如果一个企业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税率存在差异、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盈亏存在差异,就可以利用转移定价法进行避税其途径有以下几种
(1).利用通过零部件,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成本、利润。
(2).利用租赁业务筹划。
(3).利用无形资产筹划(最难查处,如特许权使用费)。
(4).利用机械设备筹划(抬高价格,以次充好,以旧冒新,合资企业常见)。
(5).利用管理费用分摊,采购原材料等。
(6).通过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佣金等。
(7).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购置价格和使用期限影响产品成本和利润。
(8).提供咨询、特许权使用费、贷款的利息费用的以及租金。
2.采购避税法
我们来先看一个例子:
某零售企业当月购进某商品1万件,每件不含税进价2000元,不含税售价2200元,供贷单位有3种选择。
A:
一般纳税人,可开17%的专用发票B:
小规模纳税人,可到税务局申请3%增值税发票。
C: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普通发票.这三种的身份的应纳税额分别如下表
表2:
三种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比较
单位(元)
渠道
进价
进项税
售价
销项税
应纳税额
净现金流量
一般纳税人A
2000
340
2200
374
34
200
小规模纳税人B
2000
60
2200
374
314
200
小规模纳税人C
2000
0
2200
374
374
200
通过分析比较我们不难看出该企业应选择A企业来进行供应货物因为A得税负是最少的。
如本企业是内资企业,考虑到附加税,则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如是外资,则无差别,但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话手续比较麻烦,增值税发票需认证;资金占用。
而小规模纳税人C前期支出少。
所以企业在选择的时候也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来辨别。
3.合作模式改变法
合作模式改变法中最常用的就是平销变代销,(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
“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为购买贷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
同时,代销货物属于服务业税目下的代理业征收范围。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就可以利用它来进行节税操作。
如A公司是B品牌电视机独家经销商,A公司按照B公司规定的市场价格销售,每销售1台B公司返A公司200元,A公司全年取得返还资金50万。
”,A公司应冲减的进项税=50÷(1+17%)×17%=7.26万元,即A应缴7.26万元。
如A与B协商改变收入方式,签订代销合同,规定A按照B公司规定的市场价格销售电视机,每卖1台,B支付A代销手续费200元。
A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50×5%=2.5万元。
因为销项税等于进项税,所以A不缴增值税,由此A节税4.76万元。
4.亏损弥补法
亏损弥补法也称并购“拖累”效应或“规模”效应。
其意图并购兴趣不大,主要着眼点很少放在税收筹划上。
在发达国家,出于筹划目的的企业重组已经属于成熟行为。
我国外企很多有分设行为,实践中,不乏部分外商通过关闭原有企业,重新登记新企业,或是将盈利能力最强的部分分设为新型企业的例子,这在中小规模企业和家族性质企业中尤其常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则例子:
乙企业2002年、2003年各亏损80万元,2004年1月净资产公允价值1500万元。
甲企业2004年1月净资产公允价值6000万元,欲兼并乙企业,预计兼并后两年内每年可获得税前会计利润450万元。
甲乙两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甲企业无其它纳税调整项目。
现有三个兼并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用现金1500万元购买乙企业;方案二:
现金800万元,其余价值800万元股票支付;方案三:
现金200万元,其余以价值1600万元股票支付。
那么这三个方案哪个方案好呢?
方案一:
用现金1500万元购买乙企业,预计2004年、2005年各应纳所得税=450×25%×2=225万元。
方案二:
支付的现金与股本比例为10%。
不符合国税[2000]11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故预计2004年、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50×25%×2=225万元。
方案三:
支付的现金与股本比例为12.5%,符合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故预计2004年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税:
450×1500/(1500+6000)=90万元,同样2005年可弥补70万元,两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50-90)×25%+(450-70)×25%=185万元。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方案三是最有之选。
通过并购亏损企业,企业可以达到节税50多万元所以应采用方案三达到节税目的,这说明,制定兼并方案时,如兼并对象有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经住入资金,改进管理后,均能实现同样的生产目的,就应优先选择符合国税发[2000]119号条件下兼并亏损企业的方案,使企业能降低所得税负,获得更多收益。
5.政策优选法
我国税法中有许多的政策。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其税收政策也是不一样的。
这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空间,可以从中找出那些有利于企业节税的政策来加以利用,如:
2004年2月,某国企业以0资产(总资产与总负债均为3000万元)转让给郭某和夏某。
2004年3月,郭某出资30万元,夏某出资20万元,在原资产的基础上注册成立了甲公司,郭某占有60%,夏某占有40%。
到2004年底,该公司地产升值,经评估确认甲公司总资产5000万元,总负债2800万元。
郭某准备出售其持有的60%的股权,并将出售股权所得投资于其他行业。
经协商,孙某愿以1100万元购买郭某的股权。
郭某应方案一:
郭某先投资新办具有减免税资格的乙公司(如: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再将持有的60%的股权损赠给乙公司,然后由乙以1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某。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
“企业接受损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损赠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
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乙公司在接受损赠时,应确认资产入帐价值为1320万元,并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
在转让股权时应确认股权转让损失220万元。
按此方案实施:
缴纳个人所得税=(1100-30)×20%=214万元,郭某可节约个税214万元,也就是郭某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
先收购一家亏损企业(假设税前可弥补的亏损超过1320万元,然后比照方案一进行)。
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
“企业进行股权重但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按税收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因此按受捐赠确认的所得1320万元可用于弥补亏损,所以方案二的效果与方案一基本相同
6.优惠政策利用法
利用优惠政策形成操作空间,是税收筹划中非常主要的一个平台。
主要方式有①直接利用筹划(如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年净收入30万以下暂免征,起过部分需纳税)②挂靠(挂靠新产品,挂靠科研进口设备等)③临界点筹划,(如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如私车公用)④人的流动筹划(包括法人流动和自然人流动)利用税基、税率、纳税对象、征管、优惠差异等。
如流动到西部去开办企业。
7.租赁避税法
租赁避税法是通过改变租赁合同节税,其来由是因为在不同的税种中存在着税率差异,有多有少,这样我们就可以尽量挂靠那些少的税种,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如:
A企业因经营困难,将厂房,设备一起出租给B企业,双方签订一年租金共计1000万元的租赁合同。
A企业应纳房产税为1000×12%=12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共计170万元,这样的话,企业缴的税会很多,按照租赁避税的思路,假设A企业将一份合同改为两个:
总金额不变,一份300万元的厂租赁合同,一份700万元的设备出租合同,那么企业应纳房产税为300×12%=36万元,应纳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共计纳税86万元。
直接节税84万元。
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8.纳税身份选择法避税
纳税人身份有两种,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但企业到底选择哪种纳税人身份比较合理能少纳税呢?
小规模的纳税率为3%而一般纳税人为17%,那么是不是就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最为节税呢?
我们可以分析一下,有一个应纳增值税的无差别平衡点计算其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增值率×17%=销售收入×3%,而增值率=3%÷17%=17.65%也就是说当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有利,当增值率≥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有利,但当一个企业的增值率超过或小于这个17.65%就一定可以选择相应的纳税人身份吗?
也不尽然,因为税务局不会让你随便改变自己的纳税人身份的,所以要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第一企业有选择两种纳税人中一种的资格;第二企业产品增值率前能准确纳税人预测。
9.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创建公司的时候,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如①个人独资企业②合伙企业③公司。
这些组织形式当中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但在此不一一赘述,在税收的角度上是哪个形式更为有利呢?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假设现有4个人每人出资100000元将投资设立一家企业,预计企业每年将盈利400000元。
其他情况暂不考虑。
企业应选择何种企业形式?
方案一:
设立合伙企业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0÷4-2000×12)×35%-6750=19850(元)每人税后所得利润=100000-19850=80150(元)合伙企业总共税后利润=80150×4=320600(元)方案二:
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00×25%=100000(元)税后利润=300000(元)全部用来分配.每个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0÷4)×20%=15000(元)有限责任公司总共税后利润=300000-15000×4=240000(元)。
与方案一相比税后净收益少了80600(元)所以:
就税收而言,建立合伙企业更为有利一些。
10.临界点筹划法
利用临界点筹划。
具有公开性,符合立法者意图,但筹划成本可能较高。
去把握那个点也很难。
但临界点的存在也的确为我们企业避税带来一个很大的操作空间,如个税起征点,和区间。
再如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税。
其中小型微利企业的临界点就是: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把握好临界点,尽最大可能去挂靠低一点的界点。
必要时拆分公司。
这也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很常用的方法。
11、关于经营地址选择法
我国是一个地域宽广,民族众多而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
国家为了平衡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在税收政策,税法上也有很大的偏斜,这同样为我们企业进行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个好的契机,投资在经济特区、保税区、西部大开发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少数民族自治区,可以享受到很优厚的税法优惠无论是从纳税还是一些涉及到政府的关键环节,都是开绿灯的,企业要进行避税就要抓住这一契机。
把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建在优惠区内,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
以上只是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可能会碰到的税收筹划,当然在不同的企业还需要在实际的情况当中来具体分析。
但万变不离其宗,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一些别的技术方法也是通过其演变而来的。
六、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重要意义
企业为了合理避税,必须进行详细的税务筹划,这对企业,对社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四点来认识这个问题
(一)纳税筹划有助于实现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
纳税人作为社会经济中的参与者,其基本目标是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获得最多的经济利益。
而税收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的一种强制性征收行为,是对社会生产过程中利益的再分配过程,它和纳税人要实现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目标是相反的,是减少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行为,是对纳税人自身已获经济利益的一种削弱。
纳税筹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