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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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docx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业务手册

 

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17年12月25日发布

前言....................................................................1

 

前言

本业务手册按照《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给出的规则和要求起草。

本业务手册由大关县县编委办提出并归口。

本业务手册的主要起草人:

孙向荣。

本业务手册报经县委编办审查同意后为第1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权属于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审批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行政审批中的办理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条件和审查方式、审批期限、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代码:

1100442000530208000000015141279000

(二)受理范围

大关县域内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条第三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四)实施机关

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五)审批人员

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工作人员。

(六)审批条件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新办(首次)、增项的准予批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护方案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3、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不符合以上批准条件要求的

②.经查证,与所提交申请材料不符的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经查证,与所提交申请材料不符的。

②.不符合以上批准条件要求的。

③.资料不齐备的。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补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在县级及以上权威报刊登载证件遗失声明(如《黄连河时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遗失声明与原有名称、负责人、地址不符合的。

(2)遗失声明与原有证件号不符合的。

(3)资料不齐备的。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依申请注销应符合以下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单位或个人提出注销申请;

(2)文化主管部门依法注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资料不齐备的

②.弄虚作假的。

(七)申请材料

办理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审批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一份、纸质);

2、原址保护情况说明材料,(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的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原件一份、纸质);

3、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原件一份、纸质);

4、保护措施具体方案(原件一份、纸质);

5、保护措施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方案的文件(原件一份、纸质)。

(八)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

本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审批证件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二年,实行年检制度。

三、审批咨询

(一)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管理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检查。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工作人员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

地址:

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管理所窗口即大关县北门街4号

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

0870-5621317

网络咨询。

暂未开通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1)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

(2)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具体内容的,服务窗口经办人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和申请事项具体内容进度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指导。

2.电话咨询(来电)

服务窗口电话接听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

业务科室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和申请事项具体内容进度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指导。

3.网络咨询(暂未开通)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尚未建立行政审批咨询库

(五)咨询文书

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六)反馈时限

对申请人咨询的内容当场反馈的当场反馈,不能当场反馈的,于2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

四、审批办理

(一)申请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新办(首次)、增项的准予批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护方案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3、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不符合以上批准条件要求的

②.经查证,与所提交申请材料不符的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经查证,与所提交申请材料不符的。

②.不符合以上批准条件要求的。

③.资料不齐备的。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补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在县级及以上权威报刊登载证件遗失声明(如《黄连河时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遗失声明与原有名称、负责人、地址不符合的。

(2)遗失声明与原有证件号不符合的。

(3)资料不齐备的。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依申请注销应符合以下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单位或个人提出注销申请;

(2)文化主管部门依法注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资料不齐备的

②.弄虚作假的。

2.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一份、纸质);

2、原址保护情况说明材料,(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的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原件一份、纸质);

3、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原件一份、纸质);

4、保护措施具体方案(原件一份、纸质);

5、保护措施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方案的文件(原件一份、纸质)。

3.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

接收地址:

大关县北门街4号大关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管理所窗口。

联系电话:

0870—5621317

接收时间:

上午8:

30-11:

30下午:

14:

30-16:

00节假日除外

若为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还需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网络提交

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电子邮箱:

dgxwtj@。

(3)信函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

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通讯地址:

大关县北门街4号;邮政编码:

657400。

(4)传真提交

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传真号码:

0870–5629733。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受理人可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还应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受理人应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登记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管理所窗口工作人员先进行初审,若报送材料符合相关要求,工作人员将对相关材料以及接收时间予以登记;若报送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后进行登记。

(二)受理

1.受理范围

县辖区域内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审核发证。

2.受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

3.受理文书

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受理作业

(1)受理审核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该事项的办理方式和程序;申请材料需更正且能及时处理的,允许申请人现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决定

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受理或不予受理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受理后至作出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项目审批的,可以撤回,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会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初审

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管理所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交文物管理所负责人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实地检查

(1)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管理所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进行实地勘察。

(2)与所报材料相符的,写出实地勘察报告,交文物管理所负责人审核。

(3)与申请材料不相符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时限为7个工作日

3.复审

(1)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及实地勘察、报告进行审核。

(2)召集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进行讨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

(3)时限为7个工作日

(四)决定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资料及主办股室审查意见交局机关主要领导进行审定,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五)证件填发

审定后,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签发《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行政审批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不予签发《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行政审批许可证》。

(六)公示与送达

1.将审批结果公示在大关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站。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承办人将制作的许可文书交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承办人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材料进行归档。

5.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审批服务

(一)审批服务基本要求

大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管理所窗口现场指导办理相关手续。

(二)进程查询

对核准事项办理进度进行查询。

窗口查询:

大关县文物管理所,即大关县北门街4号文化馆二楼文物管理所窗口

电话进程查询:

0870-*******

网络进程查询:

(暂未开通)

六、投诉举报

窗口投诉:

大关县机构编制办公室

电话投诉:

0870-5932217

网上投诉:

电子邮箱

信函投诉:

大关县机构编制办公室,0870-5932217

通讯地址:

大关县北顺城路8号

邮政编码:

657400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注:

无“特殊情况”不需要听证)

图1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月日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级别

申请建设单位

保护措施(如有文本请附后)

保护工程方案

文物所在地单位意见

年月日

县文管所意见

年月日

市文管所意见

年月日

实际文物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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