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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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有效开展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内设部(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工作是指XX农商银行统计人员对所辖各机构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开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统计检查、统计分析;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工作考核、统计工作评比等。

为本行及上级管理部门提供统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第四条监管统计数据采集。

采集对象为XX农商银行所辖机构;采集业务类为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累放、累收统计表,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信贷统计表、农村信用社现金统计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统计表;

第五条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省联社、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金融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数据的采集工作。

第六条统计数据加工、整理。

统计人员适时对采集的各频度统计数据进行校验、汇总、上报;并撰写月、季、年度统计分析。

第七条会计报表和数据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八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XX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或委派主管领导组织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二)统计实行归口管理,主要由信贷经营部、会计财务部、合规风险管理部等按管理业务范围向上级监管机构上报统计数据。

(三)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一名统计人员,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在部门负责人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四)除上述归口部门外,其余各部室为数据统计协助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要搞好协调和配合,及时、准确提共统计数据源,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

(五)协助部门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归口部门有权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搞好配合。

第九条监管统计以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十条各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兼职岗位,明确统计人员设立A、B角,一般A角指定为业务经办人员,B角为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归口统计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银监会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上级监管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解释XX农商银行的统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管理、监督、检查本部门统计工作;

(三)收集、审核、汇总、整理本社数据统计资料,编制数据统计报表;

(四)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湖南省联社提供统计数据、报表、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

(五)组织开展完监管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六)组织实施本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信息系统配套项目的推广和应用。

(七)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负责统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熟悉金融业务,具备必要的协调沟通能力。

(二)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得担任统计工作。

经考试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进行调整。

(三)统计人员要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

(四)统计人员要熟悉相关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文字组织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五)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以便于熟练掌握统计技能。

第十三条XX农商银行数据统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统计管理办法及规定,按时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据,编制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二)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办法。

(三)收集、汇总、整理数据统计资料,编制数据统计报表;

(四)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五)向上级管理机构提供本行数据统计资料;

(六)对信用社数据统计和报送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七)组织本行统计人员对相关报表表格和数据统计系统的指导与培训;

(八)对检查部门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九)为满足本行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权利:

(一)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和信息;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数据资料;

(三)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数据报送

第十六条XX农商银行配备装有统计报表系统的微机,并实现全辖连网,统计部门通过网络即时、快速的上报统计数据,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做到专机专用、专人管理、定期维护,发现故章及时排除,重大预案及时报告,确保数据上报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统计归口部门要加强向监管机构报送数据环节的管理,积极落实各项报送要求,认真审核,减少迟报、漏报和差错数据信息,保证填报地区、机构范围和统计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数据报送的文件格式正确,系统能正常读取数据,符合逻辑校验关系要求。

对数据异常变化的质询能做出合理解释;对历史数据进行修改,说明缘由,并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监管统计工作由信贷经营部牵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督促、落实各项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并直接与上级监管部门联系。

第二十一条信贷部门牵头建立全面、科学的监管统计信息分析框架,做好按季监管统计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

第二十二条数据报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负责、统一把关。

(一)各部门负责人对统计数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内审监察部负责审核归口部门的统计报表及数据,对归口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XX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员→归口部门负责人→本级检查部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统计归口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加强对监管统计资料的存储管理,对监管统计资料及时装订、入档,统一管理,保证监管统计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四条XX农商银行加强统计信息管理、规范统计信息披露。

统计信息披露要规范披露对象、披露范围、披露频度。

凡对外公布有密级的统计资料实行逐级审批,分级负责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XX农商银行应关注报送监管机构的监管统计信息与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间的差异,并将其中重大差异主动向监管机构做出说明。

第五章统计检查及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XX农商银行将数据质量检查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内审监察部门负责按季对辖内数据统计归口部门的统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并形成查报告报主管领导,对影响数据质量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监管机构。

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

数据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和统计数据真实性情况,统计资料整理情况,数据统计的完备性和安全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XX农商银行内审监察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数据统计检查:

(一)进入部门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凭证等。

还可根据需要对台账、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对相关计算机系统中有关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归口管理部门要按要求实施整改,检查部门及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统计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统计部门内控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部门考核的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中,与其绩效挂钩,并作为评先评优的考核条件之一。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XX农商银行对在数据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给予适当的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出现漏报、迟报、错报数据统计资料的,将处予统计人员、审核人员各每次经济处罚1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处200元以上罚款,并视情结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无理拒报数据统计、报表资料的;

(二)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三)拒不接受或阻挠、抗拒XX农商银行或上级统计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管统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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