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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知识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

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

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1、要约

(1)概念

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

《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条件

第14条第2款: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失效

《合同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要约的撤回:

发出后,生效前

《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回:

生效后,承诺前

《合同法》第18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

1、含义: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

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2、承诺

(1)概念: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条件

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

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

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

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5)内容

1、对承诺内容的要求

镜像规则: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

(1)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非实质性变更

除上述之外的变更①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法定义务②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③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做了修改。

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①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②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③行政法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依照其规定④实践性合同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

1、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1)表见代理的含义

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被代理须对此负责的一种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

1.因授权不明产生的表见代理

2.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无效合同

因违反法律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其自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的事由: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

(1)概念和种类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见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可取消其效力的合同。

种类: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④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涉他合同的履行

1、概说:

包括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2、向第三人履行

(1)含义

是指第三人受债权人安排接受债务人履行,即第三人代为受领(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这与合同授权转让的受让人不同)

(2)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由第三人履行

(1)含义:

指第三人代合同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即代为清偿[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这与合同授权转让的受让人不同]

(2)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成立要件1、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对方未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符合规定)。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成立条件:

1、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有先后履行顺序。

3、后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符合规定)。

先履行抗辩权所针对的情形:

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

代位权

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对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一种权利。

特征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2、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被告是次债务人)

3、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司法裁判方式

撤销权

是指因债权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以维护债权人责任财产的一种权利。

合同转让的含义

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又叫合同主体的变更。

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移、概括转让。

对侵权转让的限制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通知及撤销通知的禁止

1、侵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但应通知债务人。

2、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

1、抗辩权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2、抵销权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务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债务转移

条件:

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同意。

抗辩权的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从债务的转移:

新的债务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

终止原因: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务免除(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其他情形

合同后义务

合同终止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定解除

也称单方解除,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法定事由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1、债务人通知债权人

2、提存视为与履行具有相同效力

3、风险、收益及费用承担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提存人有无取回权问题上]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1.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

2.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违约责任与侵权

责任的竞合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二者之一。

违约责任的形式

1、实际履行

(1)含义:

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2)实际履行的适用

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不能履行

(2)事实上不能履行

(3)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

(4)履行费用过高

(5)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违约金

合同当事人预定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给付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违约金的调整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可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

3、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4、“过分高于损失”,指违约金超过损失额的百分之三十

定金责任

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1、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1、现实交付

2、观念交付①简易交付②指示交付③占有改定

(2)交付辅助单证的义务

(3)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4)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5)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6)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及所有权保留

(1)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动产:

交付转移。

不动产:

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转移。

(2)所有权保留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在买受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有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

风险发生的时间

1、风险一般发生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

2、风险可以发生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或之后

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

交付前的风险,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的风险,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未按期交付时的风险负担

买受人应当自违反规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受人负担风险不影响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孽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

分期付款买卖风险的负担

分期付款买卖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无论是否转移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在交付后发生毁损、灭失,风险都是由买受人承担的。

分期付款买卖孽息的归属

分期付款买卖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孽息归买受人收取,并归其所有。

如果买受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被解除,则合同自始失去效力,孽息应归所有人即出卖人所有。

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的说明

1、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

质量无变化的以样品为准

2、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

质量有变化的以样品为准

试用买卖试用期间

1、由当事人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已有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对买受人购买的意思的推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支付一部分价款,或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认定为买受人同意购买。

买受人拒绝购买时,出卖人无权要求支付使用费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足额、按期提供贷款的义务

1、不得预先扣除利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按期、足额地提供借款

(2)保密义务

(3)请求返还本息及解除权、抗辩权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告知义务

(2)按约定提供担保

(3)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5)按期返还本金

民间借贷的利率、利息

借款利息的“两线三区”

“两线”指的是24%和36%两根线。

[年利率]

1、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受法律保护。

2、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之债(借款人自愿决定是否履行,已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利息与违约金的合并计算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特征①是转移使用权、收益权的合同②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种类:

定期租赁(不超过20年)、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收取租金及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

(2)租赁物的交付及保持义务

(3)维修义务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一)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二)妥善保管的义务

(3)不任意改善、增设的义务

(4)租金支付义务

(5)返还租赁物义务

(6)收益权

一、转租的规则

(1)含义

承租人以自己名义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2)转租的条件

承租人转租的,应当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通知承担人解除合同(此时,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合同随之失效)。

(3)转租产生的损失

次承担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其应对承租人(转租人)承担责任,承租人对出租人承担责任。

(4)出租人的选择权

承租人未经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两个权利可选择行使:

1、通知承租人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

2、主张承担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无效。

2、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的规则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房屋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4、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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