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对专利权行使行为的规制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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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对专利权行使行为的规制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分类号
D922.29
密级
UDC
编号
10486
武汉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专利权行使的反垄断法规制
比较研究
研究生姓名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学科、专业名称
研究方向
:
:
:
:
曹亚玲
宁立志副教授
法学·经济法学
竞争法
二○○五年五月
TheRelativeStudyonAntitrustStructureofWhat
thePatentRightIsExercised
By
CaoYaLing
May,2005
郑重声明
本人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撰写并完成的,学位论文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侵权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特此郑重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2005年5月30日
中文摘要
专利权制度是近代为推动技术进步、经济繁荣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但是,由于专利权固有的垄断性,其与垄断之间的纠纷一直没有停息过。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专利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愈来愈“显赫”,控制专利、控制技术标准已经成为企业垄断市场的新策略。
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很多国家的重视,特别是发达国家,他们纷纷通过立法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给以反垄断法上的规制。
然而,在中国,迫于与国际接轨的压力,专利权制度陷入了片面强调权利保护、忽视权利限制的误区,对于跨国公司利用专利权垄断我国市场的行为,法律束手无策,特别是作为“自由企业大宪章”的反垄断法迟迟没有出台,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对专利权行使的反垄断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运用经济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在对专利权制度、专利权行使行为及其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较为详细地考察了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权反垄断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及其发展,分别对专利权正当行使行为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和比较研究,最后根据我国的社会和法律现实,提出了在我国应尽快建立专利权反垄断规制法律体系的建议,并就如何构建提出了作者的初步设想。
除了前言和结语之外,本文由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就专利权行使行为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进行了初步探讨,通过对专利权和专利权行使的分别研究,指出专利权本身是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利,为法律所保护,不会产生反垄断法上的限制竞争的危害后果,不应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只有专利权行使行为才有可能利用法律赋予的优势造成对竞争的损害。
但是专利权行使行为有正当行使与滥用之分,正当行使行为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反垄断法要规制的是专利权滥用行为。
第二部分就专利权正当行使行为的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
主要对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进行了考察,从豁免类型、豁免对象和豁免程序三个方面详加分析,介绍了这些国家各自的豁免制度,探寻了其异同出现的原因,通过对集中典型的豁免类型的分析,提出反垄断法豁免的对象应该是专利权正当行使行为;在豁免程序上,认为欧日的行政权力介入的做法更适合我国国情。
第三部分就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规管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
主要从规管对象、规管模式和各国反垄断法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具体适用三个方面,对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其相同点和差异进行分析和评价,得出我国应该构建一个专利法与反垄断法内外配合、公私兼具的调整模式,对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更好的规管。
第四部分从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现实入手,指出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危害和加快反垄断规制的紧迫,并在借鉴国外经验和考察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体系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
专利权专利权行使反垄断法规制
Abstract
Patentisanimportantsystemforacceleratingthedevelopmentoftechnologyandthegloryoftheeconomy.But,becauseofthemonopolyofthepatent,thedisputebetweenthepatentandmonopolyhasn’tstopped.Withthecomingofinformationeconomicperiod,patentbecomesmoreandmoreimportant.Itbecomesanewtacticsforcompanytomonopolizethemarketusingpatentandstandard.Thisproblemhasbeenpaidattentiontobymanycountiesanddistricts,especiallythosedevelopedcountrieswhichlegislatedantitrustlawtorestrictpatentabuse.However,inChina,underthepressureofthepressureinlinewithinternationalstandards,patentrightsystemisputundueemphasisonrightprotection,ignorethemistakenideathattherightrestrainfromtofallinto,utilizepatentrightmonopolizeofourcountrybehaviorofmarketastotrans-corporation,atalosswhattodolawhave,especiallynotissuedevenafterstallingforalongtimeastheantimonopolylawof"MagnaCharteroffreeenterprise",undersuchlegalenvironment,theantitruststructureexercisedtothepatentrightseemsparticularlyimportant.
Withthemethodsofeconomicanalysisandcomparison,thispapermadeadeepresearchonpatent,thebehaviorofusingthepatent,therelationbetweenpatentbehaviorandantitrustlaw.Onthebasisofit,weintroducedthepracticeofantitrustintherealmofpatentintheUnitedStations,EuropeanUnion,JapanandTaiwandistrictsofourcountry,andmadeadeepdiscussionandcomparisonontheactofthepatentandabuseofthepatentrespectively.Atlast,thepaperadvisedtobuildtheregulationsystemofantitrustintherealmofpatentinourcountryimmediately,andputforwardthepreliminarydesignofthatsystem.
Expectoftheintroductionandconclusion,thistextincludesfourpartsaltogether:
Thefirstpartmadeapreliminarydiscussionontherelationbetweenpatentlegitimatebehaviorandantitrustlaw,andcametoaconclusionthatpatentisalegalrightwhichshouldbeprotectedbythelaw,anditwouldn’tbringthebadconsequenceoflimitingthecompetition,soitshouldn’tbecomethetargetofantitrustlaw.Onlythepatentbehaviormaylimitthemarketcompetition.Butthepatentbehaviorhastwokinds:
legitimatebehaviorandpatentabuse.Theformerislegal,andthelattershouldberestrictedbyantitrustlaw.
ThesecondpartcomparedantitrustsystemofAmerica,EuropeanUnion,JapanandTaiwandistrictsofourcountry.Thecomparisonisfromthreerespects:
thetypeofimmunity,thetargetofimmunityandtheprocedureofimmunity.WepointedoutthatthetargetofantitrustlawisthelegitimatebehaviorandourcountryshouldlearnmorefromEuropeanUnionandJapanaboutimmunityprocedure.
Thethirdpartcomparedantitrustsystemaboutabuseofpatent.ItmainlycomparedtherelevantsystemoftheUnitedStations,EuropeanUnion,JapanandTaiwandistrictsofourcountryfromtheobjectofregulation,modeofregulationandconcretepracticeofthosecountriesanddistricts.Aftermaddingananalysisandappraisalonthesamenessanddifferencebycomparison,thepaperarrivedanconclusionthatalegalmodeshouldbeconstructedwhichcanregulatetheabuseofpatentbetter.
Thefourthpartpointedouttheharmofabuseofpatentandtheurgencyofantitrustintherealmofpatentafteranalyzingthesocialrealityandlegalreality,andthen,apreliminarydesignoftheantitrustsystemabouttheabuseofpatentwasputforwardonthebasisoflearningtheexperienceofothercountriesandanalyzingtherealityofourcountry.
keywords:
patent,thebehaviorofpatent,antitrustregulation
目录
中文摘要I
英文摘要III
前言1
第一章专利权行使与反垄断法的关系4
一、专利权与专利权行使4
(一)专利权4
(二)专利权行使8
(三)小结:
专利权存在与专利权行使11
二、专利权行使与反垄断法的关系11
(一)专利法与反垄断法存在目的和功能上的一致性:
促进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11
(二)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潜在冲突12
第二章反垄断法对专利权行使之豁免制度比较15
一、豁免类型比较15
(一)欧盟竞争法的相关规定15
(二)日本《禁止垄断法》的相关规定16
(三)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对专利权行使行为例外不适用的规定16
(四)比较分析17
二、豁免对象比较18
三、豁免程序比较20
第三章反垄断法对专利权行使行为之规管制度比较24
一、规管对象比较24
二、规管模式比较30
三、各国反垄断法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具体适用34
第四章中国法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42
一、中国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现状42
(一)我国企业面临的严峻形势42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44
二、完善中国专利权行使行为之反垄断规制的几点思考46
(一)尽快出台反垄断法,以此为基础,对专利权行使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46
(二)制定实施细则,对专利权行使行为进行反垄断法上的具体规制46
(三)对专利权行使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若干具体设计思路47
结语54
参考文献55
前言
2005年1月18日下午,香港无锡多媒体和东强(无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宣布,两公司已将以飞利浦为首的“3C联盟”(由索尼、先锋、飞利浦、LG四家公司组成,在DVD技术领域中拥有多项核心专利)告上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院。
诉状称“3C联盟”操纵价格、非法搭售、集体抵制和合谋垄断市场,致使DVD播放机价格升高并涉嫌违反了美国《谢尔曼法》,要求飞利浦等公司解除因DVD专利费问题在全球各地海关对中国DVD机生产商出口货物的扣押,返还至少过去3年向DVD机生产商收缴的专利费并处以3倍的赔偿金。
之后,中国企业又发现,早在2003年7月,美国专利局对飞利浦的专利池进行审核,就发现有些专利可能是以前被人注册过的无效专利,而根据美国法律,不可以把无效的专利重新放入专利池中使用。
因此,中国企业又向美国加州圣地亚哥法院提交申请:
申请法院在整个诉讼期的下次聆讯前颁布临时禁止令,禁止飞利浦就一项无效专利对中国DVD制造企业收取专利费。
据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介绍,“3C联盟”给中国DVD企业的收费清单上列出了1000多项专利,而他们在中国申请下来的只有6项,中国企业一直在为使用的6项专利付1000多项的费用。
相应的后果便是,我国生产的DVD在欧美市场的整机售价约为40美元左右,但其中需要支付的知识产权费用就高达21.3美元,而广东一些DVD机OEM商的单机净利润甚至不到1美元!
我国企业在起诉中也表示:
3C采用了捆绑销售的方式,迫使专利使用者购买了许多无用的专利。
但飞利浦公司在随后的声明中阐明:
DVD生产商可以自由地选择对专利费用单独支付或是捆绑支付。
与这种强硬态度相对的是其竞争对手6C联盟(主要由日立、松下、东芝、JVC、三菱、时代华纳、IBM公司组成)的反应。
随着利润的日益薄弱,越来越多的中国DVD企业选择"另谋出路"或索性"出逃"。
为了挽留中国DVD企业这个最大的客户群,6C联盟将在全球范围内修订专利许可项目,以向被许可方就专利许可方式提供更多的选择,并降低其部分产品的专利使用费。
这是6C联盟自成立以来第一次下调专利收费。
其实,即使是3C联盟,面对中国企业的起诉,也不可能“蛮横”到底。
由于该案的性质有可能定性为集体诉讼。
按照美国法律,如果是集体诉讼,案件审理过程将非常漫长,而集体诉讼的应诉费用也非常巨大,而且一旦应诉,3C要提交律师要求的所有和专利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与专利费情况,耗时之长、投入精力之大都会令人难以忍受,因此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调停。
而中国企业其实缺乏在国际纠纷中通过法律手段取胜的经验和手段,甚至没有财力。
这次通过法律手段也是忍无可忍作出的选择,如果双方能够在庭外达成和解,而3C联盟能够像6C联盟那样主动降低专利费来摆出和解的姿态,那最后可能以和解结束。
而且,3C联盟若继续维持其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将很有可能丧失中国企业这个最大的客源,其随时将会更为严重。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自己的高清标准EVD已经问世,在一定程度上冲击DVD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中国DVD企业诉3C联盟一案,可以说是第一起影响较大的中国企业主动起诉国外跨国公司利用专利权垄断市场的案件。
代理中国DVD企业在美起诉“3C联盟”的首席律师安顿·汉多尔于1月18日,在北京国际俱乐部大饭店向与会专家、记者宣称:
“这将是一场缔造新世纪专利许可秩序,造福发展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造福欧美广大消费者的世纪大诉讼”。
信息产业部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赵天武也表示,这次在美起诉,是国内DVD企业运用法律手段参与国际商业竞争,这说明中国企业的市场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在国际竞争中走向成熟。
然而,中国企业缺乏在国际纠纷中通过法律手段取胜的经验和手段,也没有与跨国公司相抗衡的财力进行漫长的诉讼。
尤其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中国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对利用专利权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行为更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
中国的企业面对此种情况,只能求助于国外的反垄断法,实在不利于中国企业维护自己的公平竞争权。
更有甚者,外国跨国公司还常以侵权为名,时不时对我国企业提起诉讼。
无论是被媒体称为2005年中外知识产权第一案的Intel诉东进(深圳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案,还是两年前闹得沸沸扬扬的美国思科公司诉我国华为公司专利权侵权案,都是专利权人利用其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设置相当数量的“私有协议”用于相关设备并不予开放,拒绝对任何第三方的授权使用。
这些“私有协议”要么已经成为该行业的事实标准,要么成为技术标准。
专利权人通过对标准的掌握,控制该领域的进入通道,特别是通过所谓的“私有协议”不公开该技术标准,导致其他公司难以进入该市场参与竞争。
毫无疑问,这种技术标准滥用行为是一种垄断行为。
它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竞争秩序,而且在高科技领域的垄断行为,还有可能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如思科将我国的通信网络设备采用的核心安全算法完全掌握在手,对我国的信息安全可能造成极大的威胁)。
面对此种具有极大危害的垄断行为,我国的法律岂能无动于衷?
所幸的是,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已经成为我国近年来立法的重点之一。
商务部称去年(2004年)3月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审议,并于9月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承担有关反垄断的国际交流、立法及调查等相关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也先后表示要将推动《反垄断法》的出台作为2005年的重点工作。
反垄断法的出台已成为大势所趋,今后我国对垄断行为的规制也将不再无法可依。
然而,对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利用专利权限制竞争的行为,我们也要引起重视。
尽管随着科技在经济发展中所占比重的日益攀升,专利权保护的力度呈不断攀高之势。
但是,仔细审视我国的专利权保护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在权利大国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专利权制度,天生就不具备限制权利滥用的免疫力。
中国在入世之初,片面强调与WTO全面接轨,引进美、欧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日本、德国的保护水平。
这种盲目攀比式“竞高”的强保护、弱限制形势,使得我国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日益严峻和紧迫,也引发了笔者对专利权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的思考。
第一章专利权行使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一、专利权与专利权行使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专利(patent),源自英国中世纪国王常使用的“letterspatent”,即可以打开的文件,该文件加盖国王印玺,实为某种特权的象征,即由君主赐给工商业者在某些商品上垄断经营的特权。
汉语“专利”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国语》。
西周大夫芮良夫提出:
“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
”这里所说的“专利”指的是通过垄断而牟取暴利的一种行为。
由是观之,无论中外,专利自其诞生之时起,即与垄断结下了不解之缘。
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有多种含义:
一是指专利权,即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一种垄断性权利;二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本身,通常被称为“专利技术”;三是指记载专利的公开技术文献的总和。
一般情况下,“专利”更多的被认为是指“专利权”,这是“专利”一词在法律上的最基本的含义。
当然,在法学领域,学者们更倾向于使用“专利权”的概念指称具体的权利。
专利权,从法学意义上讲,指的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关于专利权的特征,多年来流行的说法,除了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法定性、无形性等等,还有人从另一个角度来概括其特征,即认为专利制度应具备:
法律保护、科学审查、公开通报、国际交流等特征。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从根本上讲,专利制度最为重要、并能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属性可以概括为两点:
一是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二是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及技术状态的公开。
其第一点讲的就是专利权的法定垄断性。
由于专利法所授予的垄断权从终极目的上看是为了公共利益,它不同于一般的单纯追逐私利的垄断,因而法律对其予以确认和保障。
2.专利权的垄断性
对于垄断概念的界定,学者们见仁见智,但大多赋予它以贬义的语义色彩。
专利与垄断有着很深的渊源,1624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法——《垄断法案》。
尽管它在实质上是一部反垄断的法律,但是至少表明了专利与垄断天然的亲缘关系。
随后,美国(1790年)、法国(1791年)、俄国(1812年)、西班牙(1826年)、德国(1877年)等也相继颁布了专利法。
但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在贸易自由、契约自由的旗帜下,“凡是垄断的法律必是恶法”的命题得到一些人的响应。
而依专利法所授予的权利恰恰是一种垄断性的权利,故而专利法被斥为恶法。
一些国家的议会数次否决了专利法的议案,荷兰甚至废止了已经实施了半个多世纪的专利法。
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专利制度的优越性在那些坚持实施的国家得到验证,专利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被人们重新认识,那些废止或者一直不予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才相继重新或者开始实施专利法。
专利权的垄断性,又称独占性或专有性,在英文中通常用“exclusive”或“monopoly”表示。
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创造的专利技术,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允许或没有法律规定,都不得使用专利权人的智力成果,对同一项专利技术,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专利权并存。
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专利权垄断性的两个表现:
第一,专利权人对其权利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并可以此对抗一切非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