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docx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
2020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Writing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
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
【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作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种新类型,能有效的利用市场手段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资金,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下文是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划定对象。
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区域内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原则上应当划定为地方公益林:
(一)长江、乌江、嘉陵江及其一、二级支流两岸第一层山脊内和重要支流源头汇水区内的林地;
(二)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汇水区内的林地;
(三)城市和中心城镇周边以及配套的重点饮水工程水源汇水区内的林地;
(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两侧的林地;
(五)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的林地;
(七)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文化遗产地内的林地;
(八)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林地;
(九)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
(十)其他重要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地方公益林的具体划定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国家级公益林,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划定地方公益林。
公益林划定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对非国有林,应当与林权权利人充分协商,并征得同意;对国有林,涉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划定成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地方公益林划定成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公益林划定成果经核准后,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林权权利人将公益林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
公益林划定后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加强公益林的保护。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保护协议,载明四至界限、面积、保护措施等内容。
保护协议的格式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国家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给予生态效益补偿,对国有林场管理的公益林给予管护补助。
第十三条公益林划定成果经核准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核准公布。
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可以补充申报地方公益林。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已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可以调出地方公益林。
第十四条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补进、调出地方公益林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公益林区设置护林设施,加强公益林保护;督促有公益林的基层单位建立护林制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
第十六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林标牌,标明公益林的地点、范围、面积、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牌。
第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公益林林地。
确需占用、征收公益林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级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以外,可以对地方公益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益林的安全防范,依法查处盗伐滥伐、违法使用林地、违法采挖、毁林开垦等破坏公益林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公益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原则,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指导实施,将公益林建设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公益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实施。
第二十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建设的需要,在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可以通过依法置换、租赁等方式取得非国有林地的经营权,建设和发展公益林。
第二十五条对公益林中的疏林地、火烧迹地、采伐迹地和宜林地,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
第二十六条对公益林中的低效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改造,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低效林改造应当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通过天然更新和人工培植相结合的措施,建成树种结构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益林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区划调整、动态变化、管护效果等情况。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公益林定期定点生态状况监测。
第二十八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益林资源档案,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造成公益林资源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档案更新。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公益林资源数据档案。
第二十九条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以及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途。
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进行日常监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牌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经营活动造成公益林毁坏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公益林森林经营方案的;
(二)擅自调整公益林范围的;
(三)违法审批占用、征收公益林的;
(四)擅自改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途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公益林损毁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和利用
1、经营和利用的目的:
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生态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不破坏原有是我农林生态群落的前提下,达到生态和经济双赢。
2、经营和利用的原则:
坚持森林可持续经营和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上,只对一半生态公益林区采取经营和利用措施。
3、经营内容:
对现有林和合格的新成林进行经营管理直到森林与林木更新,主要分为管护、抚育、改造和更新等。
4、利用途径:
(1)、积极鼓励与生态公益林主导功能密切的利用方式,如科学考察、定位观察、试验研究、科普教育、种质标本采集、生态旅游、物种与遗传基因保存和自然遗产留存等。
(2)、有条件地允许利用林下多种资源进行非木质资源开发。
(3)、严格控制对公益林的采伐更新,严格禁止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抚育和改造活动。
5、对公益林的利用以及公益林区进行的工程建设,必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同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