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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MIS宣传内容

“3.15”普法宣传之每天一个小知识——

未尽告知义务,培训班收费高

  张先生分别在某教育培训中心的推荐下,带小孩参加该中心的免费学英语(少年)体验课,其间该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在张先生还未了解清楚教学情况下,催促他们先分别交付5960元学费。

交费后,张先生才发现该培训中心提供的合同内容存在霸王条款,要求该中心终止协议和退款未果,遂投诉到消协。

处理过程和结果:

经调解,培训中心同意扣除一定费用后退回张先生每人5200元。

律师点评:

培训中心这种手法直接剥夺了消费者基于获取了真实服务信息之后再作消费选择的权利,有明显强制交易的倾向。

要买电脑,须加购千元配件

  李先生在家电商场打算购买一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商场专柜服务员表示现市场缺货,李先生如要购买需另外再加购电脑保护膜、皮套、电脑包、win7系统盘等共1000元产品。

肖先生认为商场做法不合理,遂投诉到消协。

  处理过程和结果:

经调解商场同意李先生单机购买笔记本电脑并补偿李先生误工费200元商场购物卡。

  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搭售。

消费者如果碰上类似遭遇时,完全可以直接拒绝经营者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搭售或者不合理的附加条件。

开发商隐瞒信息,阳台存安全隐患

  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收楼时却发现阳台朝北的多套商品房,阳台有一半楼面为中空,缺少楼面的阳台上下层可互通,推开落地窗一不小心就有可能从中空处掉落。

业主以房屋与毛坯样板房不一致,要求开发商负责修复阳台中空部分,开发商却以未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答应业主的诉求。

  处理过程和结果:

经调解由开发商提出修复方法,经业主同意后开发商对阳台进行楼面修复。

调解结果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50万元。

  律师点评:

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存在严重缺陷,但开发商不但未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并采取隐瞒的做法,已经侵犯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保障的首要消费权利。

在酒店冲凉,玻璃碎裂多处割伤

  黄小姐在商务酒店住宿冲凉的时候,冲凉房的玻璃突然破碎导致黄小姐四肢多处被割伤。

事后酒店答应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费用4817.17元,但事隔两个多月却没了下文,黄小姐无奈之下投诉到消协。

  处理过程和结果:

经协调,酒店愿赔黄小姐的住院费用共4817.17元,并愿意承担其日后可以提供收据发票的相关复诊费用,而误工费由保险公司评估后再赔偿给黄小姐。

  律师点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此外,酒店无权设定以先期获取了商业保险理赔作为酒店向消费者赔偿的前置条件。

送完货后,电视屏幕摔坏谁负责?

  陆小姐商场购买了一台50英寸的液晶电视。

送完货后不到两分钟,电视摔倒在地上,屏幕玻璃全部碎了。

陆小姐马上将实情告知销售员,销售员陆小姐已在收货单上签收,送货员已离开陆小姐家了,之后发生的事就不是他们的责任。

  处理过程和结果:

经调解,经营者同意更换同一款新液晶电视给消费者,为消费者挽回4999元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经营者未妥善谨慎地履行交付,导致电视机毁损,应当承担更换电视机的民事责任。

美容服务态度差,引发纠纷

  刘小姐在某医院做美容手术。

但在项目手术打针时,手术医生语气生硬,命令式地要求刘小姐不要动,更威胁说“反正钱已经交了,你不做就算了”!

但医院拒绝退款。

  处理过程和结果:

经消协调解,该医院向刘小姐赔礼道歉,刘小姐取消该项目服务,获退该项目费用七折即2240元。

  律师点评:

人格尊严权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人格权是消费者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小孩擅购电脑,合同无效

  余小姐的两个小孩,一个12周岁,一个14周岁,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拿了家里的钱购买了一台七喜笔记本电脑,价值2800元。

拿回家后,余小姐发现摄像头已坏。

但该商家拒绝退货,且态度恶劣。

  处理过程和结果:

余小姐的两个小孩购买电脑的行为,超出了他们判断和预见能力的范围,应当退货。

最终,双方达成“由商家先代卖再退钱”的协议。

  律师点评:

12周岁和14周岁的小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价值2800元笔记本电脑的行为明显与他们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合同无效。

一双鞋子两个码,消费者愣了

  聂先生到体育用品店买新鞋子,只试穿一只41码的休闲鞋后就买下。

过年时穿才发现,一双鞋是两个尺码(40码、41码)。

聂先生上门要求调换,商家认为这是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拒绝调换。

  处理过程和结果:

消协收集了相关资料:

1、小票上注明的号码为41码;2、鞋舌上明显看到被修改前的号码为40码;3、即使是买一送一的商品,同样受到“三包”服务。

商家最终同意退货,退回鞋款279元。

  律师点评:

出卖人(鞋店)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消费者)可以合理选择要求鞋店承担更换、退货等违约责任。

此外,经营者要对“买一送一”中的赠品承担“三包”义务。

月饼变质,获十倍赔偿

  陈先生在商行购买了8盒某品牌月饼,其中一盒月饼准备食用时发现有异味,包装完好的月饼出现斑斑霉点。

  处理过程和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发现该月饼虽然仍在保质期内,但可清晰看见月饼有发霉现象,经多番调解,商家赔偿给消费者陈先生3000元。

  律师点评: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

近年,名人代言问题产品、虚假广告屡被曝光。

去年9月,台湾著名艺人小S因代言的“胖达人”面包含添加剂的事件被曝光。

新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消费者,要注意保存相关资料、证据,便于维权之用。

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张小姐购买了一瓶洗发水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于是找到商家,商家不予承认,她气愤之余想去消协、工商部门投诉,甚至计划诉诸法律。

可一咨询律师,胜诉的话也只是赢得35元的双倍赔偿70元。

如果败诉,律师费用谁承担?

考虑再三,张小姐最终选择放弃。

大多的生活消费多为小额消费,即使出现消费欺诈,多数消费者都因为觉得可期望的维权收益太小,而付出的成本太高,因此而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中止步。

这样一来,更加助长了不法商家气焰。

按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而且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面对现实的成本与收益考量,法律应当要有足够威慑力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来支持消费者将维权进行到底。

否则,消费者手里没了利器,商家就不会真正尊重消费者,消费者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上帝”。

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维权难历来都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而在维权难中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就是举证难,很多消费者因维权成本费用过高而被迫放弃。

新消法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新法举证责任倒置考虑了消费者现实维权的窘境:

要维权就得通过司法诉讼解决,而法院进行裁决的重要依据又是依靠产品质量鉴定书,但产品质量鉴定的举证方又得先预交一笔不少的费用,费心劳神,因此很多维权也就因需要鉴定而却步。

因此举证责任倒置能有效扫除消费者维权的疑虑,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

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

消费者在提供真实身份资料后,一转身,相关商家就能信息共享。

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工商部门下一步将要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12315”中心单独申诉举报类别进行统计。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交易方式。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

按照国际惯例,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超市购物出门须盖章

表现:

超市要求消费者出门时出示物品和收银条,在收银条上盖章后方可离开。

评述:

消费者购物付清货款取得收银条,表示钱货两清,所购物品属于消费者。

为躲避骑车人致使乘客受伤,责任谁担

  王某是一名公共汽车司机。

几天前,王某行车到一个十字路口,前方正好是绿灯,王某就跟着前面的车往前开。

这时,刘某突然骑自行车闯红灯横插过来,王某紧急刹车,刘某下车未及摔倒在地,但没有受伤,而车上一位靠过道坐的老同志张某一下栽倒在地站立不起。

经医院检查,张某膝盖骨折。

现在,张某让王某们公交公司赔偿损失,王某们认为赔得冤枉。

请问,这损失应当由谁来赔?

  律师解答:

公司有义务先赔付王某的损失,在赔付后有权利向刘某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张某乘坐公交公司的汽车,即与公司之间建立了运输服务合同,他在接受服务时,公司有义务安全、准时地将他送到约定地点。

在运输途中非因乘客过错造成乘客伤害的,作为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公交公司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

司机王某紧急刹车导致王某摔伤,其直接原因是刘某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的过错行为所致,王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刘某对伤者张某有过错,应当负担张某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所以,公交公司在赔偿了张某的损失后,有权向刘某索赔向张某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

啤酒瓶爆炸原因未鉴定,商家就可拒赔吗?

  不久前,王某到一朋友家赴宴,在开启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将王某左眼炸伤,王某当即被送到县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

为此,王某找商家索赔。

商家认为酒瓶爆炸多半属于厂家质量问题,并以王某没有申请鉴定、啤酒瓶爆炸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

请问,未作酒瓶爆炸原因鉴定,商家可以拒绝受害消费者的索赔吗?

  律师解答:

该啤酒商家的做法是错误的,消费者有权向其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不以申请损害原因鉴定为条件,只要消费者基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

至于该啤酒瓶爆炸是厂家责任还是商家责任,对你的索赔权行使并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此,受害者选择要求啤酒销售者赔偿,该销售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当然,若经鉴定该事故系啤酒瓶质量不合格所致,在啤酒销售者赔偿后,其有权依法向生产厂家追偿。

消费者需留存哪些证据

1、发票发票是行政、司法机关及“消协”受理消费投诉的首要条件,其内容和形式必须真实、有效。

一般来说,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及客户的真实名称、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当日时间、商品规格及数量、单价(或提供服务的种类),以及经营者的公章、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等项内容。

尤其须注意的是:

如果商家所提供票据不正规(如简易收据等)或没有加盖公章,消费者有权拒收。

2、使用说明书商品使用说明书或服务提示说明书是指详细阐明该商品的使用方法或接受此项服务所应注意的事项的规范性文字材料。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在其内外包装中注意查找、核对、及时留存,并应当查看是否与所购商品和型号、品种相匹配;在接受商家所提供的某种服务时,应注意其文字承诺是否与实际内容相符。

3、合格证商品合格证是证明某种商品达到设计和制造标准和要求并通过检验的凭证。

作为衡量商品质量的重要文字依据,一般商品都应随其内包装附带,尤其是家电、摩托车等大宗商品的合格证,因其对保证该商品的安全使用及避免人身伤害至关重要,所以消费者在认购和使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妥善保管、留存,以备不测时援用。

4、保修卡保修卡是方便消费者维修商品的凭证和依据。

一旦在保修期内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须持卡到生产厂家所指定的联保单位去维修;在接受上门的维修服务时要注意核对服务人员的证件与保修卡上的提示是否相符。

维修结束时,还应要求维修单位在保修卡上如实填写修理时间、项目及修理人员姓名等,这是目前众多维修投诉中请求赔偿的最大证据盲点所在。

投诉七大误区

误区一:

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⑴经营者个人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⑵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⑶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⑷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⑸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⑹被投诉方不明确的;⑺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⑻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⑼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二:

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

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

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

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法》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最低为500元。

误区四:

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

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

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诉讼时效莫过期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⑶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⑷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明白消费权利

消费者主要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举报权。

选择维权渠道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生诉讼,向谁索赔应明确

⑴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⑵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属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⑶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⑷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⑸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⑹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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