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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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委托方):
乙方(服务方):
鉴于公安部《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屮有关旅馆业治安管理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乙方拥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及相应的硬件支持系统及服务;甲方对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采集及管理的需要。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一、定义
1、旅业系统或系统指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包括
后台系统和前台系统。
2、后台系统指安装在市局屮心系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公安局后台部分,其设备组成详见附件。
3、前台系统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管理系统旅店前台部分,其设备组成详见附件。
4、软件指(企业定
义)。
5、软件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源程序清单;
b、不少于2份载有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磁盘;
c、系统说明书、技术报告(含功能、编制依据、计算方法、教学模型、框
图等);
d、用户手册、使用说明;
e、测试报告。
6、系统联调指(企
业定义)。
7、市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
8、市局指屮华人民共和国省局。
二、服务地点
1、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宾馆、饭店、旅馆和招待所等旅
业单位。
2、市公安局的有关单位。
三、服务内容
1、建立旅业系统公安后台系统。
2、在市范围内的各旅馆业单位建立前台系统,并联入市局网络中
心,实现住宿登记信息的定时、实时传输。
3、对旅店数据录入人员和参与系统运行管理的公安干警的技术培训。
4、对系统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四、费用收取
(一)前台系统费用
1、前台系统经费由各旅业单位自筹,甲方代乙方收取款项后统一存入乙方开设的专门帐户。
2、乙方的收费标准
(1)考虑市的实际情况,为扩大系统的推广应用,每套全部费用
最高限价兀人民币。
(2)每套总价为元人民币,包括:
a、硬件设备费;b、系统软件
费;c、安装调试费等。
(3)每一旅业单位录入人员的操作培训费为最高每人不超过元人民币。
(4)每一旅业单位应支付的维修服务费由乙方与旅业单位商定,但应不低
于元人民币每月,该维修服务费由甲方代乙方按年一次性收取。
3、甲方代乙方收取的款项,应存入乙方下列专项帐户:
(—)后台费用
1、乙方自行支付市局屮心系统设备的费用。
2、甲方下属各分局和派出所所需设备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乙方与旅业单位签署之合同及其履约情况。
2、提出系统需求。
3、提供本条下述乙方所需的有关资料:
a、甲方现有技术力量和市局屮心系统设备配置情况。
b、甲方辖区内使用前台系统的数量、安装计划、步骤、安装时间、旅业单
位的详细资料(包括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所辖派出所)。
4、指派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5、组织干警进行系统应用的技术培训,协助乙方组织旅业单位录入操作人
员培训。
6、组织系统联调的后台系统部分。
7、负责系统验收。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要求建设旅业系统。
2、提供已通过公安部检测的全套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后台软件。
3、保证附件2所列设备的质量符合旅业使用要求。
4、按照系统的建设进度要求,按时完成前台系统的安装、调试。
5、先安装部分后台系统设备以保障系统的正常开通。
6、有权根据系统应用的发展,逐步添置后台系统设备,但不得影响系统的
开通、使用。
7、完成后台系统软件的安装,并配合甲方进行系统联调。
8、组织并实施前台系统录入操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9、提供售后服务。
10、系统安装完毕并投入正常运行后,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软件技术资料。
七、系统的建设实施进度
,开始前后台系统的实施与建设,具体实施计划由双方另行协商规定。
八、软件技术标准
软件应按照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0号)文件要求,通过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其功能应符合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要求的功能。
九、验收标准和方式
(一)在后台系统安装调试结束、前台系统安装10家、乙方跟踪运行_
日后,甲方应派员对系统进行验收。
(二)验收标准
按本产品的企业标准和软件功能清单验收。
(三)验收方式
1、采取随机选点(一般选8・10个具有代表性的旅业单位)的方法,在甲方所在地验收。
2、对分期实施的地区,只对首批安装的系统进行验收。
对首批验收合格后新增的用户,不再进行验收工作,即视为验收合格。
(四)验收合格后—日内,甲方应签发验收合格证给乙方。
如验收不合格,双方应委派代表共同检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该时间视具体情形由双方另行商定)由责任方自行解决。
十、售后服务
十一、保密条款
1、协议双方保证,基于本协议从另一方获得标有秘密或专有标记的信息或在合作过程中从另一方获取的知识,这些知识包括技术、商业或者管理等方面,应当对之保密。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这些知识或信息,不得向他人披露。
2、对能以文件证明属下列信息的,不承担保密责任:
a、从第三方合法得到的信息;
b、在执行本协议时已公开的信息或在不违背本协议规定下公开的信息;
c、受让方自行获取或开发的,且没有利用出让方的保密信息;
d、经同意可以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
3、双方同意,其所属员工和附属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4、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终止后,自最后一次信息披露之日起五年以内,上述的保密义务依然有效。
5、双方应当视彼此之间的商业关系为机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这种商业关系披露给第三方。
6、法律、司法判决规定的必须披露的信息,不受本协议第□条的限制。
十二、不可抗力
就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之下的义务(支付款项除外),各方对本协议约定的责任或作出的承诺因下列原因而免除:
战争、内战、罢工、停工、禁运、联合抵制、军事或颠覆政权、革命、外地入侵、暴乱、国民骚乱、暴徒的暴力或破坏等行为,且双方在此同意本协议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进行延长。
不可抗力亦包括超出要求以不可抗力免责一方之合理控制的事件。
不可抗力的情形应当是不能预见的,或能预见但经合理的努力后仍不得避免。
不可抗力必须是发生在协议签订之后,并阻碍了主张不可抗力一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十三、期限或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其终止期限为旅业系统建设完毕之时。
除第2条所做规定外,第10条定义的售后服务,第11条定义的保密责任,将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2、基于重要的原因,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该重要原因为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实质义务,且在考虑了各种特别情形及双方利益的情况下,其违约程度已使守约方不能指望违约方正常终止履行本协议。
3、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应以挂号邮件送达。
如果此通知及时邮寄,则推定为及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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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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