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明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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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明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高明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工资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条例》、《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活动(一般包括: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业主)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施工企业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第四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活动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建设(交通、水利)行政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招投标中心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工资行为实施监督,参与、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企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

第五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企业劳动者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由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合同签订与工资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高明区施工企业劳动者名册》(附件1)。

劳动合同内容应包含《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九项条款;劳动者名册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从事工种、进场工作和退场离开时间等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企业及劳动者各存一份。

逾期不签订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工资制度,编制工资台帐。

工资台帐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工资账户、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劳动者本人签名等内容。

第八条施工企业应当把劳动者工资发放时间、工资发放责任人、经办人的联系电话号码、劳动保障警示牌及劳动保障咨询、举报投诉号码在建筑工地临时办公室门前公示。

第九条施工班组负责人每月列出本班组劳动者当月应发的《高明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工资核算情况表》(附件2),经劳动者签名确认后,报送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编制《高明区施工企业工资表》(附件3),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提前到施工企业与劳资负责人办理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手续。

施工企业可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将《施工企业劳动者名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工资核算情况表》、《施工企业工资表》等材料妥善保管,依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备有关部门查询、调阅。

第三章专用账户设立和资金存储

第十一条建立劳动者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预先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并缴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在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并符合工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经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用来提取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一种制度。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招投标文件内容中,对缴纳工资保证金作出承诺。

标书中未作出承诺的,不能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对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缴纳工资保证金作出如下书面承诺:

(一)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缴纳工资保证金;

(二)建设单位(业主)督促和协助施工企业办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依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三)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并符合工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管理机构通知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动用工资保证金,经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从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划拨相应的资金给建设单位(业主)用以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施工企业在划拨之日起30日内缴纳补足资金,并将缴纳资金的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缴纳工资保证金。

并与建设单位(业主)、开户银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协议书》(附件4)。

施工企业必须按工程总造价3%的比例一次性把全部资金存入该账户,工资保证金实行每个工程项目一个专用账户制度,专用账户最高金额不超过80万元,最低不小于3万元。

(在高明行政区域内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且被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施工企业,按规定额度的二倍缴纳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后,银行应按同期国家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五条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机构及开户银行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联合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后,施工企业应带备工程承包合同、三方协议书、缴纳工资保证金银行凭证等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办理《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附件5)。

第四章工资保证金的提取

第十七条提取工资保证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两个月以上;

(二)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已经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施工企业未能支付的;

(三)因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造成劳动者工资被拖欠,施工企业未能支付的;

(四)施工企业经营者或主要负责人拖欠劳动者工资后已经无法联系的;

(五)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六)经当地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和建设管理部门联合审查(以会议纪要为准)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且符合提取工资保证金资金支付工资条件的,启动工资保证金提取程序。

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工资保证金提取条件的,由建设单位(业主)填写《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附件6),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查意见;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通知建设单位(业主)向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提交经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要求划拨相应的资金。

开户银行收到建设单位(业主)提交的《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后,应依据申请表所核定的金额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业主)划拨相应的资金,并函告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业主)应在开户银行划拨相应的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并将工资发放情况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比例发放,未发放工资余额依循其它法律途径处理。

第五章退款和销户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并结清所有劳动者工资后,施工企业凭建设主管部门证明可向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提交《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附件7)。

第二十条因故不能按期施工满六个月或中止施工满一年,施工企业如须办理退款和销户,凭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向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但工程恢复施工前须重新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在接到施工企业提交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后,应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张贴该工程项目的劳动者工资情况的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第二十二条公示期内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相关的拖欠劳动者工资举报、投诉的,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应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企业提交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上加具意见,施工企业凭加具意见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开户银行接到《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后,将专用账户内全部本金和利息返还企业,核销专用账户。

施工企业应把办理情况反馈给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业主)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督促和协助施工企业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凭《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

(三)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划拨或结清工程款;

(四)发现施工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督促改正,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机构报告;

(五)提出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并在收到银行划拨资金后发放工资。

第二十五条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工资进行监控管理,企业出现工资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通报;

(二)实施欠薪企业征信约束制度,对恶意拖欠工资和因工资纠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企业,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三)协助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业主)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缴纳工资保证金,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审核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全部到位,保证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审查核定的金额及时划拨资金;专用账户资金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审核施工企业是否在限期内补足。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依法建立工资制度或按期支付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五)因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依据《广东省工资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企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企业予以查处:

(一)对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结清工程款的,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二)对施工企业将工程项目发包或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或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对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未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未办理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予报批施工报告和不予办理恢复施工手续;

(四)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时,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补足资金的,经劳动保障机构向建设管理机构通报,可依法对工程实行监控,直至其补足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应缴纳资金为止;

(五)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和造成恶劣影响,或故意制造拖欠劳动者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列为重点监控项目和重点监控企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报。

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发生欠薪逃匿违法行为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高明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劳动者名册

2.高明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工资核算情况表

3.高明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表

4.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

5.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6.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协议书

附件1:

高明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劳动者名册

工程项目名称:

班组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资

账户

从事

工种

进场工作时间

时间

退场离开时间

时间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建筑班组负责人签名:

施工企业(盖章):

注: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一项工程填写一份表格。

附件2:

高明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工资核算情况表

(二О年 月至二O年 月)

工程项目名称:

班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核算工资

期间

应发

工资金额

未发

工资金额

工人签名确认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施工企业(盖章)建筑班组负责人签名:

注: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一项工程填写一份表格。

附件3:

高明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表

(二О 年 月)

工程项目名称:

班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当月实发

工资金额

已发

工资金额

未发

工资金额

工人签收

签收

日期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建筑班组负责人签名:

施工企业(盖章):

注: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一项工程填写一份表格。

附件4: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协议书

甲方(建设单位(业主)):

乙方(施工企业):

丙方(开户银行):

为加强施工企业的工资管理,预防和妥善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根据《佛山市高明区建设领域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于_______的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签订如下协议书,并承诺严格遵守,全面履行责任。

一、甲方同意:

(一)督促和协助乙方按有关规定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和依时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在本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而乙方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的,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申请,并在收到银行划拨的资金后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二、乙方同意:

(一)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总造价3%的比例从应支付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存储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

__________万元)。

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乙方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

(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不能擅自支取或挪用。

(三)严格遵守《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领域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违反有关规定的,承担相关责任。

(四)本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的,同意甲方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申请,经由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向丙方提供《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由丙方从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直接划拨相应资金给甲方,用于发放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五)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按照《佛山市高明区建设领域工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要求存入足额资金。

三、丙方同意:

(一)做好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作,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挪用。

(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到位后,应当立即向乙方出具付款凭证。

根据工程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的需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三)未收到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加具意见的《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的,不得办理专用账户资金的提取、退款、销户等手续。

工资保证金提取手续齐备的,应及时从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划拨相应资金给甲方用以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并送工程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备案。

甲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丙方(印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5:

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

年月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地址

单位账户开户行

帐号

经办人

电话

工资保证金开户行

开户账号

工程名称

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

金额(元)

申请使用工资

保证金理由和

依据

附有关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6: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年月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地址

单位账户开户行

帐号

经办人

电话

工资保证金开户行

开户账号

工程名称

交(停)

工时间

申请销户

理由和依据

附有关材料

1、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交工验收、因故不能按期施工或中止施工的证明;

2、劳动保障部门的《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3、企业劳动者名册;

4、企业工资表等。

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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