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探亲假有关问题的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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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探亲假有关问题的解答

职工探亲假有关问题的解答

D

答:

职工与父亲、母亲、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三年探望一次父母。

在探望父母这一年又同时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9﹑问:

职工自幼过继给人,但过继的父母已死亡,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生父母?

答:

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生父母。

10﹑问:

职工自幼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由其他亲属抚养长大,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生母?

答:

职工与抚养亲属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其生母,但在这个探亲周期内,不得再享受探亲假去探望抚养人。

11﹑问:

职工年幼时父母离婚,经司法部门裁定由其中父或母一方抚养长大,现在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另一方?

答:

职工与抚养一方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另一方,但在这个探亲周期内,不能再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抚养的一方。

12、问:

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与职工保持有联系的抚养亲属,应如何掌握?

答:

是指职工在未满十六周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而抚养职工长大的,与职工仍保持有联系的亲属或抚养人。

13、问:

职工父(母)一方早已死亡,现在另一方又去世,职工能否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假待遇回家料理丧事?

答:

职工没有享受过本周期探亲假待遇的,在职工探亲对象死亡的当年,可按探亲假回家料理丧事;已享受过本周期探亲假的,则不能按探亲假待遇处理。

14、问:

已婚职工在本探亲假周期内已享受过探亲假待遇探望父母,又遇父母患重病或死亡时,能否再按特殊情况提前使用探亲假?

答: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时间,自治区规定三年享受一次,而且在这三年中的任何一年享受都可以。

因此,如遇有父母患重病或死亡时,也不能将下个探亲周期的探亲假事前使用。

15、问:

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时,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

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但只能报销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要的路费,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如少于原探望父母所需路费的,则按本次开支路费核实报销。

16、问:

职工利用公差机会顺道回家探亲,在当年职工能否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

凡是职工利用公差机会顺道回家探亲,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与探亲对象实际团聚的时间达到探亲假规定的时间,职工在该探亲周期内不能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对顺道回家探亲顶一次探亲假期的所多开支的路费,可予报销。

17、问:

职工结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在当年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配偶?

答:

职工在结婚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配偶;从结婚后的下半年度起,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8、问: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两年的探亲假能否合并使用?

答:

可以合并使用两年的探亲假期。

19、问:

女职工请产假到男方工作的地点生育,产假期满后团聚的时候时间不足三十天的,在当年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与配偶团聚的时间不足三十天的,当年可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但最好在女职工请产假时,所在单位将其产假和探亲假统一安排,合并给假,以便女职工更好休息。

20、问:

已婚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但因种种原因满三年以上,甚至更长时间,没有享受探亲假待遇,而在二00一年一月四日后(重新修订自治区职工探亲待遇{新人发字【2001】2号}),探望过父母,则算那一次的探亲假期?

答:

在二00一年一月四日以前,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时间不满四年的,待满四年后算一个探亲周期,二00一年一月四日以后按每满三年算一个探亲周期。

因此,各单位应建立职工探亲登记卡片制度,以记载每个职工探亲的周期,防止重复享受。

21、问:

已婚职工因各种原因,已满三年以上没有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能否将两次探亲假合并使用?

答:

不能将两次探亲假合并使用。

但对已满六年以上没有享受探望父母的,准假时可另加十天。

22、问:

职工的父母已回原籍,但其户口仍留在职工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答:

职工与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即使其父母已回原籍,职工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但如果有的职工原和父母定居一起,现父母退休而分居两地,户口因故未能迁到退休居住地,如果其退休待遇已改按迁回内地定居的规定发给的,对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满一年后,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满三年后,则可按现行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23、问:

带工资上大、中专学校学习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

带工资上大、中专学习的职工,如本人符合探亲条件时,可以利用寒假或暑假探亲,并由原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24、问:

去外地进修满一年以上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

到外地进修满一年以上的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利用寒假或暑假到探亲对象所在地探亲。

但职工的探亲对象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到职工临时进修地点探亲。

25、问:

退休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

(1)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2)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

假期60天(含路程假)。

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26、问:

职工探亲假是否可以分两次使用?

答:

职工探亲假原则上不得分期使用,如个别职工确有特殊情况,而又不影响本单位生产(工作)安排的,由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假期可分两次安排,但路程假不另增加,往返路费只能报销一次。

27、问:

职工探亲假期满后,因病不能返回工作岗位,其病假如何处理?

答:

凡因患急性病、重病或慢性病突然恶化必须急诊治疗者,需特有当地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其超假天数,可按病假处理。

对此,各单位必须注意从严掌握。

28、问:

病休半年以上领取疾病救济费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

病休半年以上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不影响对疾病治疗情况下,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但假期工资仍应按病休期间的待遇标准计发。

29、问:

犯错误的职工,在受处分期间,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

对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但在开除留用、劳动教养及缓刑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原则上都不应批准享受探亲假待遇。

30、问:

职工探亲对象因犯错误或犯罪被劳教或劳改,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前去探望?

答:

只要职工的探亲对象没有被剥夺公民权利,在征得探亲对象所在地劳教或劳改部门的同意后,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前去探望。

31、问:

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居在三地,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三年探望一次父母,在探望父母这年又同时可探望配偶,应如何给假?

答:

只要职工的父母、配偶居住地点比较顺路,有利于节省旅途往返时间,所在单位应将职工探望父母和探望配偶的假期,合并给假,一次享受。

32、问: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办婚、丧事的,能否另外给婚、丧假?

答:

可再另给规定的婚、丧假。

33、问:

符合探亲假报销硬席卧铺费的职工,因种种原因本人不能回家探望,经批准,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被探对象前来探望职工时,能否报销硬席卧铺费?

答:

符合探亲假报销硬席卧铺费的职工,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的被探对象,如果符合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需连续乘车在24小时以上规定条件的,经职工所在单位批准,可报销硬卧席位票。

34、问:

职工在探亲假期满后,因交通受阻,必须绕道返回单位的,其绕道的部分路费能否报销?

答:

职工在返回时,必须持有当地交通部门的证明,经所在单位批准,其必须绕道(按最近距离)返回的那部分路费可予报销。

35、问:

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等),在非休假期间遇有探亲对象病危或死亡等,要求前往探望,能否批准探亲假?

答:

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在非休假期间遇有探亲对象病危或死亡等特殊情况,要求请探亲假时,需要取得可靠证明(探亲对象住在城市的需区以上、住在农村的需公社(乡)以上机关证明),方可批准探亲假,但在这个探亲周期内的休假期间不得在享受探亲假待遇。

36、问:

带工资上学的研究生及大、中专的学生,其探亲对象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前往学校探亲?

答:

为了保证上述上学人员集中精力学习,应由上学的本人利用寒假或暑假到其探亲对象所在地探亲,原工作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其探亲对象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到学校探亲。

37、问:

已婚职工(不论是否有子女)因配偶死亡或离婚,本人未再结婚,能否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答:

已婚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本人未再结婚的,从下个年度起,可以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38、有的职工请探亲假不去探望探亲对象,而留在原地休息或干私活是否可以?

答: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是为了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不是休假制度。

因此,职工请探亲假只能去探望探亲对象,不能留在原地休息或干私活。

39、问:

职工的探亲对象自费来职工处团聚时间超过探亲假期的,甚至长达一年以上,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

职工的探亲对象来职工处团聚时间达到规定探亲假期的,职工本人在本探亲周期内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其探亲对象在职工处团聚时间达到探亲假期后的下一个月内返回原籍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按反探亲对待,可以报销其往返路费;在职工处团聚时间在两上月以上,在本探亲周期内返回原籍的(配偶在一年之内,已婚职工的父母在三年之内),经单位领导批准,只报销其返回原籍路费(单程);在职工处团聚时间超过探亲周期返回原籍的,其往返路费本人自理。

职工的下一个探亲周期从探亲对象返回原籍之日起计算。

40、问:

参加工作未满一年的大中专毕业生能否享受探亲假?

参加工作未满一年的各类学校大中专毕业生,在艰苦地区工作,自报到之日虽然执行见习期满后的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工资待遇,但并未取消见习期,因此,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上述探亲待遇,待转正后再享受。

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个年度享受。

41、问:

由于种种原因职工当年不能探亲,而其探亲对象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应如何享受探亲待遇?

答: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当年不能探亲,而其探亲对象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经职工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则不享受探亲待遇。

政策依据:

1、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新政发[1981]184号)。

2、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发字[2001]号)

3、自治区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假有关问题的解答(劳薪字[1981]242号)。

4、自治区劳动局对有关享受职工探亲待遇的几个问题的答复(劳险字[1983]007号)。

5、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应届毕业生分配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和冬季取暖补贴的函(新劳人险字[198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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