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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读本根据视频整理

知识产权读本

主讲:

何隽

【第一章】知识产权绪论3

【第一节】知识产权3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3

【第二节】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4

【第三节】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5

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产生5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5

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5

四、知识产权法律体系6

【第四节】知识产权国际公约6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6

二、专利的种类7

【第二节】专利保护的客体7

一、授予专利权的客体7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7

【第三节】专利权的内容8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8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8

三、专利权的限制8

【第四节】专利权的保护10

一、专利的申请和审查10

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0

三、专利侵权行为10

四、专利侵权的处理机关11

五、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11

【第三章】商标法概述11

一、商标的概念11

二、商标的种类11

三、驰名商标12

【第二节】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12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12

二、商标注册的审查13

【第三节】商标权的内容14

一、商标权人的权利14

二、商标权人的义务15

【第四节】商标权的保护15

一、商标权保护概述15

二、商标权保护的范围15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16

【第四章】版权法概述17

【第一节】版权概述17

一、版权和作品17

二、版权主体和作者17

【第二节】版权保护的客体17

一、版权法保护的对象17

二、版权法不保护的对象18

【第三节】版权的归属18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18

二、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9

【第四节】版权的保护期20

【第五节】版权的内容和限制20

一、著作权20

二、领接权21

三、著作权的限制22

【第六节】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23

一、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23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24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24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24

【第二节】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5

【第三节】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7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27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7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27

【第六章】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28

【第一节】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28

【第二节】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28

【第三节】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29

【第四节】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29

【第五节】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30

【第六节】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30

【第七节】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31

【第七章】知识产权应用与管理31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应用31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管理32

【第八章】其他知识产权保护33

【第一节】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33

【第二节】商号权的知识产权保护33

 

【第一讲】

【第一章】知识产权绪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也称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

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

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和传播者所有的权利。

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上述特征,是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是具有相对意义的概括和描述。

这并不意味着各类知识产权都具备以上全部特征,例如,著作权不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商业秘密不受时间性限制,产地标记权不具有严格的独占性意义。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这里所说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非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以至国家。

(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着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二)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权分享利益的情形。

(三)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节】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

《TRIPS协议》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生效,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范围应包括版权及相邻权、商标、地理标志、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1)它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2)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在版权与相邻权领域,将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作为文字作品加以保护,新增加了出租权;

在商标领域,规定了作为商标(包括服务商标)给予保护的标志及其权利,特别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原产地标志领域,规定了成员国负有禁止混淆原产地标志(尤其是酒类与酒精类商品)的义务;

在外观设计领域,规定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所有人有权在10年内禁止他人制造、销售或进口含有该设计的产品;

(3)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施。

包括成员国有义务根据其国内法提供一包的程序与补救,以保障上述知识产权得以有效保护;这种程序必须是能够确保对侵权行为采取有效地行动,并且是公正的;还规定了边境措施等。

(4)它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协议》的不同时间表。

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型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分别从1996年1月1日、2000年1月1日、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所有成员国从1996年1月1日起都必须履行适用《TRIPS协议》规定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义务。

【第三节】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产生

(一)知识产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二)知识产权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第一,提请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即受侵害人通过行政程序,请求版权局、专利局或商标局对其权利给予保护。

第二,提请民间知识产权组织解决。

这主要见之于著作权领域,即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理版权纠纷和争议。

第三,提请诉讼保护。

包括通过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四、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二讲】

【第四节】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不低于

所谓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各缔约成员国之间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在所有缔约国享受其国民的同等待遇。

(2)优先权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它是指某缔约国国民就一项发明首先在任何一个缔约国中提出专利申请或就一项商标提出了注册申请时,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他如果向别的成员国也提出了同样的申请,则别的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国家中递交的日期,并把它看作是在本国递交申请的日期。

(3)独立性/独立保护原则

独立性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它指缔约国国民就同一项发明或商标在数国取得的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相互独立,各不相涉。

独立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它是指各缔约国在遵守有关公约规定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本国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范围、期限、作者的专有权利及其限制、侵权行为及补救办法等。

(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它是指各缔约国国内法规定的对有关外国作品的保护水平,不能低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

例如《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内”,各缔约国对公约保护范围内作品的保护期限,只能等于或大于公约规定的期限,而不得少于上述期限。

二、专利的种类

在国际上,专利一半是指发明专利,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一)发明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是人们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生活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第二节】专利保护的客体

一、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既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一)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三节】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享有自行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的权利,或者专利权人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专利权具有排他性的属性,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专利权人有权通过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收取专利使用费。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该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专利权人应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其利用专利权的方式并适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滥用专利权,不得损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专利权的限制

对专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1.计划许可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2.强制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三讲】

3.不视为侵权行为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四节】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的申请和审查

专利权是不能自动取得的,必须履行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申请手续,向国家专利局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最后审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提交的文件(四份):

(1)请求书(专利的名称,有关的人);

(2)说明书(技术性文件,核心文件,法律性文件),8个内容包括:

名称、技术领域、技术背景、目的、内容、优点和积极效果,实施和最佳时间方案;

(3)权利要求书;

(4)摘要(说明书的简短说明)。

外观设计专利只需提交两份文件:

(1)请求书

(2)图片或照片(不同角度、侧面的产品的图片或照片)

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力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三、专利侵权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①制造专利产品;②使用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③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④使用专利方法。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如在自己的非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等。

四、专利侵权的处理机关

专利管理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

五、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赔偿损失:

1万-100万

(三)没收侵权人的侵权产品,排除妨碍

(四)消除影响

(五)刑事处罚:

4倍罚款或20万以下,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经营者在其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标志。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商标的种类

根据商标的用途,可将商标分为: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三、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使用时间较长、声誉卓著,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作为专有名词最早出现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

可口可乐、奔驰、雀巢、索尼,我国的茅台、海尔、同仁堂(中药)、同仁(眼科医疗服务)等驰名商标名闻遐迩,这些久负盛名的名牌反映了驰名商标的共同特征。

驰名商标的特征:

第一,驰名商标历史悠久,知名度高。

第二,驰名商标品质恒久保障,声誉卓著。

第三,驰名商标商品行销面广,市场占有率高。

第四,驰名商标是独立的无形财产权。

第五,驰名商标易受侵害。

【第四讲】

驰名商标的认定

必须由法定的权威机关来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认定机构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

【第二节】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的商品名称。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菱形提出注册申请。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商标注册的审查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一类,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的审查;第二类,商标显著性特征的审查;第三类,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审查。

(一)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下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第三节】商标权的内容

一、商标权人的权利

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

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申请续展,续展后有效期为10年)

商标权人发现自己的商标遭到他人侵权时,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人民法院起诉或请工商行政部门进行保护。

起诉前可以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二、商标权人的义务

商标权人应当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四节】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保护概述

商标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通过商标审查程序保护注册人的在先权利。

商标局对与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近似的申请不予核准。

对侵犯注册在先权利的商标注册,注册人可在其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争议,还可以通过撤销程序维护自己的注册在先权利。

制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禁止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等侵权行为,并对已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

二、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就是要求商标注册人在商品上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与商标局注册在案的标志相一致。

使用的商品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即应在商标局核定的具体商品和服务范围内。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讲】

刑事责任

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制裁的犯罪行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商标犯罪行为有三类: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铸就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四、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就是实施优于一般商标保护的法律措施,主要体现在注册的扩大保护和侵权行为的严肃处理上。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3)赋予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4)给予驰名商标特殊注册的制度

(5)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

【第四章】版权法概述

【第一节】版权概述

一、版权和作品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版权通常被称为“著作权”。

作品要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作品应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即作品应是作者自己创作的,而不是抄袭的。

二、版权主体和作者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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