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理想信念从政道德教育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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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理想信念从政道德教育工作制度

干部职工理想信念、从政道德教育工作制度

为增强基层工商送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和从政道德教育,形成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照章办事、秉公执法的风气,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严格、公正廉洁、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工商队伍,便于干部职工在规范自身言行,树立自身形象时有章可循,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以下干部职工理想信念、从政道德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项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第一条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制度

一、坚持日常巡查工作。

日常巡查应制定周、月巡查计划,按规定进行巡查。

二、巡查的内容主要是查验各类市场主体资格及其经营事项,查验上市商品质量及进货渠道,受理消费者申诉,查处各类市场主体的违章违法行为。

即“四看四查”:

看亮照经营,查是否与登记事项相符;看明码标价,查是否有变质过期商品;看户外登记广告,查是否办理登记手续;看市场秩序,查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巡查监管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个人不得单独进行行政执法。

四、执法人员上岗巡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携带执法证件。

并随身携带好巡查日志、催办通知书、催缴通知书、预警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法律文书上岗。

五、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

巡查时首先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巡查的具体内容,做好工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并向巡查对象提出具体要求。

对巡查中发现的情节轻微、依法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当事人预警警示。

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及时进行查处;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按职权范围立案查处或及时移交有关业务部门查处。

当巡查对象不配合巡查监管工作时,应该严肃认真地指出其错误,并要求其配合。

六、巡查监管人员必须认真收集资料,填写好巡查工作登记表,交所长审核。

巡查中发现的案件必须及时向所长报告,由所长统一安排处理。

七、巡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应当及时将当天的巡查结果录入工商业务系统。

八、市场巡查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依法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九、巡查时应该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严禁超区域巡查或酒后巡查。

十、严格遵守《禁令》和有关廉政制度的规定。

禁止巡查时在辖区购物;严禁向巡查对象索要钱物;在巡查执法过程中,不得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处吃、喝、玩、拿,不得接受巡查对象的宴请和礼物;禁止上路检查过往车辆和行人;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检查、办案。

第二条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一、案件办理要通过工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案件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报所长审批,五日内报上级机构备案。

三、简易程序案件,由各巡查小组直接办理,包片领导负责审核。

一般程序案件,发现案源,应及时报告立案,由所长指定专人查办,发现一次不及时立案的,以行政不作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案件一经立案,办案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和调取证据,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贻误办案时机。

五、已经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中止或撤消。

案件经过调查,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经所长或上级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撤消立案。

六、各类案件调查结束后,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七、简易程序案件,各队办理完毕,办案人员应按规定做好案件登记,五天内将材料整理交专人归档,并及时录入工商业务系统网络;一般程序案件,案件材料调查取证初审后,报上级机构审批。

八、工商所每月对各巡查队办案情况进行统计、对终结案件及时归档、对违反程序等不合格案件及时纠正。

九、办案人员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十、不得有案不查,查而不处或大案轻处,不得超越案件管辖范围办案。

十一、在办案过程中,不得接受吃请,收礼受贿,索要财物或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

十二、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办案,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根据《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立案审批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立案是指以市局、行政分局名义办理的一般程序案件的立案。

以工商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立案,经分局长(所长)审批,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上级机构备案。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1、有证据证实有违法事实或有违法嫌疑的;

2、属本办案机构管辖的;

3、应给予行政处罚的;

4、不能使用简易程序处罚的。

三、立案应按下列步骤办理手续

1、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

2、所长审核、并拟定案件调查人;

3、市局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

四、立案的规范要求

1、立案要及时、准确,按要求审批,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罚,不准先处罚后立案。

2、立案时间以市局审批的时间为准。

3、立案后,所长指定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必须在3个月内调查终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情较为复杂的,可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

五、所长应当对案件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指定办案人员草拟行政处罚告知书,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案卷送公平交易、法制机构审查。

六、对案件审查合格的,由公平交易机构填写《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连同案卷交法制机构进行书面核审。

法制机构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核审意见,遇有重大复杂案件或同时送审的案件较多的,核审时间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

七、所长根据核审意见,需要补正或纠正的,通知办案人员进行重新调查补正或予以纠正。

八、各办案机构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错案论处,并追究办案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程序报批,将一般程序案件当作简易程序案件办理的;

2、不按程序报批,制作虚假的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的;

3、制作虚假的证据材料,骗取核审的;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按规定报批或因特殊情况采取强制措施24小时内未报告上级机构批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项行政处罚预警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本制度。

一、预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个体经营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时,先对当事人予以告诫,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再给予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

二、预警的范围包括辖区内企业、个体经营户存在一定的违法事实,但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

主要包括:

(1)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

(2)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3)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行为;(4)逾期不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的行为;(5)无照经营行为等。

三、预警的目的是为了中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避免产生较大的危害性。

四、预警方式以书面预警为主,包含的主要内容有: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主要违法事实、所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如不补救依法应给予的处罚。

五、预警的程序:

市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基本情况——收集证据——查清基本事实——反馈情况——领导审批——制作预警通知书——送达——检查预警通知书执行情况——逾期不执行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六、预警一般以工商所名义下达,对重点企业以市局、行政分局的名义下达。

七、凡列入预警范围,应予预警而未预警的,不得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此规定的行政处罚,按错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基层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能,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各项监管职能到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所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二)受上级机关委托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确认其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上级机关的委托对辖区内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组织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受上级机关委托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以及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五)组织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受理消费者申诉;受上级机关委托依法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查处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六)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

(七)受上级机关委托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

(八)受上级机关委托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查处广告违章违法行为;

(九)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受上级机关委托依法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章违法活动;

(十)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一)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十二)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工商所行政执法标准:

(一)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年教育面达100%;

(二)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办理率达100%,各类企业年检率达100%、个体工商户验照率达95%以上;

(三)对各种申诉、投诉、举报办理回告率达95%以上;

(四)辖区内经济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率达80%以上;

(五)辖区内经济违章违法行为查处率达95%以上;

(六)个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收率达95%以上,其他规费征收率达100%。

第四条工商所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者,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它违反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受上级机关委托以上级机关的名义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受上级机关委托以上级机关的名义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不同情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三)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受上级机关委托以上级机关的名义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不同情形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四)对从事投机倒把行为的,可受上级机关委托以上级机关的名义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物品、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对从事投机倒把行为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管理人员,视其情节,可以分别处以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受上级机关委托以上级机关的名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六)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可受上级机关委托以上级机关的名义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收缴商标标识、罚款等处罚。

(七)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可受上级机关委托以上级机关名义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取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八)对自行发布或者代行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从事其它违法广告活动的,可受上级机关委托以上级名义依照《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给予没收广告费用或者违法所得、罚款、停止广告业务等处罚。

(九)对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可受上级机关委托以上级名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批评教育、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十)订立企业动产抵押合同或者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或者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的,其抵押或者质押合同无效。

对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可受上级机关委托以上级名义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罚款等处理。

(十一)对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烟草盐业专卖、新闻出版、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管理、标准计量管理、金融管理、文物管理、房地产管理、文化教育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可受上级机关委托以上级名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条基层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主要事实不清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食品、农资等市场监管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出现重大事故,不及时处置和报告的;

(七)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

(八)对已立案的案件无故拖延,或者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泄露举报人、举报内容等应予保密的内容,或者擅自泄露案情、向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通风报信的;

(十)贪赃枉法,或循私舞弊,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十一)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二)动用或因保管不善造成已没收或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毁损、灭失的;

(十三)擅自改变、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擅自决定暂缓、分期收缴罚没款,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利的;

(十四)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

(十五)出现其他需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基层执法人员可以免责。

(一)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消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执法人员应当执行,但其所造成的后果由上级负责。

(二)因案件主要证据发生变化、当事人(证人)的过错或法律修改等非行政执法人员主观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形式有: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3)取消其年度内评先资格;(4)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定为不称职;(5)扣发或停发奖金;(6)待岗、诫勉;(7)调离执法岗位、降职或免职;(8)责令赔偿;(9)建议上级给予政纪处分;(10)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建议上级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未经核审和分管领导审批,擅自做出处罚决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三)扣留、查封物品遗失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因不正确履行或不及时履行,对市场经营者、消费者和工商执法形象造成损害的,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五)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实施非法拘禁、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因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行政执法违法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于因主观臆断、失职造成执法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于因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能力有限造成行政执法错误的,要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再次发生行政执法违法的,视具体情况,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被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各县市局、行政分局的人事或监察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项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当事人通过来访、来电等形式到工商所办理事务、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时,所接触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有关事项。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接待来访或接听来电,应主动亮明身份,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耐心周到、为当事人着想,尽可能让当事人满意,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接待当事人,视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妥善处理:

一、所问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所应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的时限,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

二、所问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但属于本所的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应将当事人介绍给本所具体经办人,由其办理;如遇具体经办人因事外出,则按A、B岗工作制度要求,由顶岗人办理,或向本所负责人汇报,由负责人处理。

三、所问事项不属于本所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并尽可能帮助联系有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如遇重大、紧急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本所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及时得到处理。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来访或接听来电时,对于重要事项应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以备查询。

第五项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工商所各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对来本单位办事(包括电话咨询)的管理服务对象实行一性告知,涉及行政审批的,应将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交或补齐的事项和内容齐全、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涉及咨询法规或办事程序的,应根据他们的要求,完整的一次性将咨询的内容告诉对方。

第二条对管理服务对象申请行政许可时,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对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

受理人员如果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全部理由。

第三条受理人员对管理服务对象需要办理或了解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人员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都要向申请人填写《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条受理人对申请行政许可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项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的内容

重大工作事项都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做到事前参与;实施过程中定期向群众通报实施情况,做到事中监督;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布实施结果,做到事后公示。

一、工作人员的职责公开

(一)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责、权限、工作范围。

(二)工作人员都要配戴标有号码、姓名、照片的胸牌。

二、工作程序公开

(一)公示办(验)照程序;

(二)公示消费者投诉程序。

三、办(验)证照条件、结果公开

(一)公示办理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领取证照的要求及条件;

(二)公示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三)公示办(验)照的时限;(四)公示办(验)照的结果。

四、查处违法、违章案件人的权限及重大经济案件处罚结果公开

五、工商规费收取的依据、标准公开

(一)公示收费的法律依据;

(二)公示收费票据样式;(三)公示收费标准和额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项纪律、规定公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部门地址、举报信箱、电话号码应当公示。

第二条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制作公示牌进行公示。

二、利用政务公示栏进行公示。

三、印制宣传材料进行公示。

四、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公示。

五、利用相关文件进行公示。

六、利用相关会议进行公示。

政务公示的内容要简洁明了,便于群众了解。

公示的形式和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第三条政务公开的时间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对于相对固定的工作事项,以定期的形式进行公示;对于非固定的工作事项,以一事一公示的形式进行公示。

第四条情况的收集与反馈

政务公开是为了让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机关政务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规范所领导班子管理行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因此,每次政务公示后应当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由专人收集登记,形成文字材料,并及时向所长反馈情况。

所长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研究,切实做到条条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一、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答。

二、对提出的要求,要给予答复,一时难以解决或不便答复的,要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并向群众讲明情况。

三、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不满意、反应强烈的事项,应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改进或纠正。

四、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有关问题的议(提)案,工商所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向代表、委员们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项禁令

国家工商总局《禁令》

第一条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第二条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第三条严禁索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第四条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第五条严禁酒后执法。

第六条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场所消费。

凡是违反上述禁令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所领导责任。

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

(1)严禁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2)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顶着不办、拖着不办;

  (三)严禁插手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四)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刁难和吃拿卡要;

  (五)严禁参与赌博活动;

  (六)严禁酗酒闹事和饮酒影响工作;

  (七)严禁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务正业的活动;

  (八)严禁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违反以上禁令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以上禁令,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和行使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八项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规范信访接待、受理、处理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以所长为组长的信访工作小组,确定一名副所长具体抓,并明确一名内勤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的信访接待工作。

第三条所长在听取工作汇报、布置工作时,要注意了解业务范围内信访方面反映的问题,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做好集体来访接待和上级交办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提出预防、化解集体信访事件的建议和措施。

所领导班子要及时研究本辖区的信访工作,定期(全年不少于两次)分析工作形势,排查信访隐患,把握主动权。

第四条接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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