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职业技术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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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侨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广东省华侨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序言

广东省华侨职业技术学校是一所直属于广东省教育厅的全日制公办学校。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当时的特殊原因和国际形势,国外尤其是东南亚的华侨被迫回国,其时归难侨侨眷主要被安置在广东各地华侨农场。

出于解决华侨农场系统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和归难侨侨眷教育、就业的基本需要,197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广东省华侨专业技术学校,主管部门为广东省华侨农场管理局。

建校之初,学校依托四会县五马岗的广东省农场管理总局“五七”干校作为临时校址,1981年迁至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龙路481号);1992年,广东省华侨农场管理局转变为经济实体,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学校成建制划归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管理;2004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学校定名为“广东省华侨职业技术学校”;199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函同意学校为省级重点普通中专学校;2011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成建制划归广东省教育厅管理;2013年,经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学校加挂“广东省华文教育培训学院”牌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相适应的大批技能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

广东省华侨职业技术学校,学校英文名为GuangdongOverseasChineseVocationalSchool。

学校网址:

校区及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龙路481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学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广东省教育厅。

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全额事业编制,享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学校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制及办学规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为三年;同时学校具备招收国际生及港澳台学生资格,开展华文教育培训、海外华裔青少年夏(冬)令营及中华文化传承等工作。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广东省教育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第七条学校办学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主体,立德树人,促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走工学结合,产教融合的发展之路。

办学宗旨:

为侨服务,传承文化

办学定位:

以职业教育为中心,以华文教育和文化传承为特色

办学目标:

创建一流的国际学校、品牌学校、文化学校

办学特色:

以文化人,侨通四海

管理方式:

以人为本,依法治校

办学理念:

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培养目标:

立德尚能,知行合一

校训:

博学笃行正德自强

校风:

和雅敬止

校微:

校徽外形为球形,圆融大方,象征和谐与包容。

既寓意我校是一所全球化、国际化办学特色鲜明的学校,又体现我校师生员工和谐共生、包容奋进的人文精神。

校徽圆环之间上半部分为“广东省华侨职业技术学校”中文校名和英文名称;下半部分为“广东省华文教育培训学院”中文院名和英文名称,寓意学校职业教育与华文教育浑融一体、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校徽中心图案设计由红色龙、蓝色龙和黄色丝带盘绕组成,形成“H”字母,是学校(学院)名称的开头字母,代表着华侨职校和华文学院,动态尽现,生机勃发。

三种颜色分别代表学校具有华文教育、职业教育和文化传承等三大教育职能。

其中“红色龙”的红色主吉祥,代表华文教育蓬勃发展;“蓝色龙”代表职业教育发展,培养“蓝领”专技人才;“黄色丝带”的黄色是炎黄子孙、龙的传人的标志。

象征着通过“黄色”的“中华文化、华夏文明”把职业教育和华文教育联接起来。

 

校旗:

 

校庆日:

每年12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六

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广东省教育厅聘任,任期五年;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依法办校。

校长要树立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思想,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

校长依法对学校国有资产负有法律责任。

行使职权要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党委的监督和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校长是学校的管理者、领导者,校长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提出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聘期责任目标,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四)领导和组织德育、教学、教育改革与研究、体育、卫生、美育、技能实践教育、劳动教育等工作,建立校企合作制度,开展工学结合,产教融合,确保育人质量。

(五)领导和组织后勤服务工作,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六)领导和组织学校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七)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主动向党组织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组织监督,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

(八)充分发扬民主,重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九)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合理设置学校各类人员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聘任中层干部。

(十一)组织制定学校教育教学、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等内部管理方案。

(十二)聘任与解聘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以及校内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遵照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做好预算编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政府采购、会计工作、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

(十四)主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

(十五)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落实“一岗双责”,除负责上述有关校长的职责外,对其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分工,协助校长负责并完成分管的工作。

第九条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华侨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和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其主要职责是: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二)领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为教育教学和学校发展服务。

(四)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五)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参与协助做好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考察及选拔任用工作

(六)参与学校以下重大问题决策:

1.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的制定;

2.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形成;

3.学校机构及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4.学校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

5.中层干部人事安排方案的制定;

6.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

7.学校人员编制、教职工聘用与管理方案的制定;

8.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决算编报;

9.基建项目、大宗购置和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10.教职工考核奖惩、收入分配方案以及对学生的重大奖惩决定;

11.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负责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学校工会、侨联、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完善党内民主与监督。

(八)学校党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保障、监督、支持校长独立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书记主管学校党建工作,承担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分管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学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任期五年。

第十条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华侨职业技术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责。

第二节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处理学校事业发展、教育教学和各项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第十二条学校校务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定。

学校校务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其成员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正、副职,职能部门二级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以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

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教职工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本校工作热点问题;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民主评议干部制度,通过不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期工作考核等方式评议干部。

第三节内设机构

第十六条学校内设机构及职能。

学校设立七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华教(禅武)中心、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总务科、保卫科等管理部门。

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各管理部门具体开展各项行政与管理工作。

各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统筹校园文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行政事务、党务、人事劳资、档案、宣传、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计生、综治维稳、会务、外事等工作。

(二)教务科协管专业部(教研室)、信息中心、图书馆、教学研究与督导室,负责教学、考务、实训、师资建设、教学科研、校企合作、体育等工作。

(三)学生科统筹德育工作,负责德育科研、班主任管理、学生管理、宿舍管理、学籍管理、安全教育、艺术教育、学生资助和社保等工作,指导团委、学生会、学生团体。

(四)华教(禅武)中心协管国际部、留学生部、华文教育专业部、禅武中心负责涉外华文教育培训、中华文化传播与传承、夏(冬)令营寻根之旅、文化教育交流等工作。

(五)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顶岗实习管理、就业推荐和毕业生跟踪反馈等工作。

(六)总务科协管财务室,负责生活服务保障、医疗卫生、基础建设维修、资产管理维护、财务管理等工作。

(七)保卫科负责校园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安全宣传教育、户籍管理等工作,联系社区警务、综治、城管等部门。

学校依据学校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调整职能部门的设置。

学校可根据业务需要,在职能部门下设二级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节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学校工会由学校在职教职工组成。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全体工会会员选举产生,接受上级工会组织和学校党委领导,按《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委员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主要通过依法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通过有关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建设、管理要求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并由校长颁布执行;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5年,每年召开1-2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因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需要,学校职能部门或师生员工组织成立的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设立与学校有关的报刊、网站、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交流平台,有关成立、设立事项必须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进行超出所批准内容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侨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接受上级侨联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领导。

学校坚持为侨服务,支持、指导学校侨联开展各项活动和参与侨务工作,充分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规定配备团委书记、副书记和聘任学生会、学生团体指导教师。

学校支持并指导他们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全面推进和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讲练结合,因材施教,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创新,全面发展,主动发展。

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学校德育工作,创新德育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以中华传统文化为特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

第二十五条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合格要求为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在课程设置上,根据市场对应岗位要求,适当调整专业课程设置,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

华文教育培训根据我校的办学性质和国际生及港澳台学生的需求,采取灵活、高效的办学形式和教学方法,质量和特色并举。

第二十六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

学校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积极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产教研一体化教学模式。

第二十七条学校坚持“市场导向,技能第一”的理念,注重开展专业实践教学,重点培养学生专业实操技能,保证实践课程课时比重,努力改善实训教学条件,加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支持、鼓励广大师生参与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技能竞赛。

第二十八条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和信息技术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教学质量监控和督导工作机制,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改革学生学业评价体系,强调过程性评价,采取多样化的评价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性评价,树立公正、客观的评价观。

第二十九条加强数字化校园建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全面提升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不随意停课。

未经上级或校长批准,学校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停课的要求

第四章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结合学校实际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依法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正确的思想信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言行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一)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3.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4.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5.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合法途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有权表达异议,可提出申诉;

8.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2.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务学校工作安排,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工作的评价和监督;

3.教师要教书育人,担任班主任,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7.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其中教师按照《教师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第三十六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

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七条学校制定相关制度、办法,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校外的评比和接受表彰。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依法予以教育、批评、处分和解聘、辞退等处理。

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权益保障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和推行师资培养制度,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搭建教职工专业发展平台,组织教职工参与继续教育,组织各种形式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和交流。

第四十一条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努力完成学校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在编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工勤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是指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按规定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五条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际生及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教育制度,学校对其管理应当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政治上积极影响,不强加于人;生活上适当照顾,严肃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努力学习,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七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照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思想品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其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实习,积极完成学业,考取专业相关的技能资格证书,争取取得“双证”毕业;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各类文体活动以及劳动;

(五)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五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就与学生合法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征询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和学生科具体指导,遵守有关规定和各自章程,应在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在校行为按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量化管理。

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各种卫生和安全保卫设施和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护学生安全。

学校不组织任何有损学生安全和健康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学校积极为学生就业、顶岗实习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保障体系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全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

第五十六条学校办学经费来源: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四)经营收入;(六)其他收入。

学校按照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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