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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窗口

 

行政审批事项“八公开”资料

 

年月日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1.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3)

1.2、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13)

2、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17)

3、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19)

 

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三、申请条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一)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取条件:

缴存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所购建住房套数不超过二套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大修条件:

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条件:

职工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租赁住房的

1、租住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提取条件:

租住列入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项目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2、租住普通住房(非廉租房和非公共租赁住房)

提取条件:

职工和配偶在租房地无住房,以自住为目的,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四)离、退休的

提取条件:

职工离休、退休的,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五)出境定居的

提取条件:

职工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条件:

职工因疾病、伤残等原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人员的缴存职工。

提取条件: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

2、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人员以外的缴存职工

提取条件:

职工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后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转移手续)

提取条件:

职工调离南宁市,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九)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办理转移手续也可销户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离开广西,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十)缴存人死亡的

提取条件:

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

提取条件:

缴存人属于南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的。

(十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提取条件:

1、适用对象:

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2、重大疾病范围: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疾病种类确定。

原则上需住院并出院后,特殊情况需提交特殊提取审批小组讨论。

3、造成生活特别困难标准:

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当年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超过缴存人家庭当年收入50%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生活问题。

(本人、配偶或受监护的子女患病的,家庭收入指夫妻双方收入;如父母患病的,家庭收入含夫妻双方及患病父母的收入)。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资料(必需):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根据以下不同的提取情形,提交相应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 购房合同(原件);    2. 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

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

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2.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

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

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三)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

1.《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2.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

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

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四)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3.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两年内。

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

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五)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的,提供:

1.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2.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3.当地政府房改部门开具的购买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4.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属非危旧改造户或非拆迁户的提供:

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预付款收据或发票、当地政府房改部门或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受理时限:

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

不超过超面积房款或超补偿房款实际支付部分。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提供:

1.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2.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

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

不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额。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2. 土地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如属农村宅基地建房,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

受理时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或《准建(准翻建)证》取得时间起两年内。

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

不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八)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1.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2.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的,还须提供部分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贷款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提供原件、复印件)。

属异地所购房还贷的还需提供异地购房所需资料。

受理时限:

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

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九)租住普通住房的,提供:

1.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   2.家庭收入证明(收原件);

3.租金发票(原件、复印件)。

       4.房租的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6.租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收原件);

7.《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产局出具)(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

租金发票开具一年内,每年提取1次。

提取额度:

超出家庭年收入15%以上的租金,且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

(十)租住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的,提供:

1.与产权单位(产权管理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2.最近一个月支付房租的缴费单或银行扣款单(流水单)(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

发票日期起一年内,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

提取额为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收原件);

3.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复印件);

4.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时间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

不超过施工预算费用。

(十二)离、退休的,提供:

1.退休证或劳动人事、社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三)出境定居的,提供:

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

2.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或当地居住证(原件、复印件,中文译件)。

(十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2.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十五)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

1.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非广西籍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短期用工人员的缴存职工,提供:

(1)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非城镇户口或非广西籍的提供);

(2)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提供);

(3)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

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

2.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非广西籍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短期用工人员以外的缴存职工,提供:

(1)失业证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

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或封存满两年后。

(十六)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转移手续),提供:

1.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

2.属解聘后又找到新单位的,提供解聘(辞职)书(原件、复印件);

3.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

(十七)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办理转移手续也可销户提取),提供:

1.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

2.属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外省找到新工作单位的,提供解聘(辞职)书及新单位录(聘)用书(原件、复印件);

3.办理转移手续的提供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办理销户提取的,提供新劳动合同,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缴交养老或医疗等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八)缴存人死亡的,提供:

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缴存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2.缴存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死亡证明(指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复印件);

4.证明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提取要求:

属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都要到场办理并签字按手印。

如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法到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十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提供:

1.南宁市(含六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

2.同一低保户中缴存人直系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缴存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

可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

同一低保户内所有缴存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低保总额。

(二十)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提供:

1.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2.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原件);

4.家庭成员患病的,需提患者的身份证件,并提供患者与缴存人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等)。

提取时限:

住院收据在一年内有效,原则上只可提取一次。

如属长期患病或遵医嘱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可按年度提取,且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医药费自付部分。

五、办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窗口权限: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办结权。

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三、申请条件: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二)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必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连续6个月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借款申请人,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由原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

2、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二手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5、申请人及其共同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6、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请仔细阅读说明及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同时在递交申请资料时提供原件以待核实。

*请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的钢笔填写,并请用正楷字填写,保持字迹清晰易辨,不得随意涂改。

一、属集资建房的,需有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办理房屋抵押时需向市房产局出示原件)。

二、所购商品房楼盘属初次在我中心办理贷款的,需由该楼盘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五证”。

三、申请人或配偶不在我中心缴交公积金的,由缴交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公积金缴交证明及贷款情况证明;不缴交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公积金证明。

四、若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不良还款记录(贷款或信用卡),必须提前告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清单会因政策调整而更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序号

资料名称

资料份数

说明

商品房

房改房

集资房

二手房

组合贷款

1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

2

2

2

2

●资料1:

“担保人意见”一栏,需有售房单位(开发商)愿意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意见;“申请人意见”栏内,需提供售房单位(开发商)的账户信息资料。

“抵押情况”一栏,夫妻双方及产权共有人均需到现场面谈、签字、按手印。

申请表请勿复印、复写。

●资料2:

夫妻双方、房屋产权共有人均需提交。

●资料3:

已婚人士需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士需提供法院民事裁定书或离婚证、婚姻状况声明;未婚人士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单位)出具未婚证明或由本人声明。

●资料4:

若为农业户口则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资料5:

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均需提供。

收入证明时效为三个月。

必要时还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证明。

●资料6:

附件上载明付款方式的,连附件一并复印。

●资料10:

需由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报告。

●资料13:

提供夫妻双方在南宁市房产局的查档证明各2份。

(时效三个月)。

●请注意核对结婚证、户口簿、备案证明等材料中个人身份信息是否相符,如有错漏请及时到相关部门更正。

●职工申请贷款业务,如已选定办理银行的,应提供还款账户资料。

(原则上以选定房地产开发商开户的银行为宜)●资料15:

其他所需面签材料在办理业务前台当面签字并按手印。

2

身份证复印件

3

3

3

3

4

3

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状况证明、声明)

1

1

1

1

2

4

户口本复印件

2

2

2

2

2

5

经济收入证明

2

2

2

2

3

6

购房合同(或建房协议书、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等)

原件2复印件1

房产证复印件3

原件3

房产证(复)3

原件2复印件2

合同(原)2

合同(复)1

7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3

 

 

 

4

8

首期付款凭证复印件

3

 

3

 

4

9

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2

2

2

2

3

10

房产评估报告

 

 

 

2

 

11

保证书(或承诺书)

 

 

1

 

 

12

房号证明

 

 

1

 

 

13

查档证明复印件

2

2

2

2

3

14

抵押预告登记(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抵押预告受理单)

1

 

 

 

 

15

其他所需面签材料

 

 

 

 

 

五、办理程序:

 

六、办理时限:

十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窗口权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办结权。

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三、申请条件: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四、申报材料:

(一)缴存登记(开户)申请函一份;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情况登记表》、《公积金开户清册》各一式二份;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定代表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六)最近一个月职工工资表一份,存在补缴的提供相应补缴月份的工资表;

(七)单位类型为企业的,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一份;

(八)单位缴存比例低于规定比例的,还需提供《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审批表》及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有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归集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窗口权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批办结权。

一、事项名称: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三、申请条件:

(一)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

(二)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三)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四、申报材料:

降低缴存比例申报材料:

(一)《关于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函》一份

(二)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书应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职工签名同意

(三)《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一式一份

(四)单位上一年度12月份工资表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一份

(五)《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或编制《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一式二份

缓缴住房公积金申报材料:

(一)《关于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函》一份

(二)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书应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职工签名同意

(三)《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二份

(四)单位上一年度12月份工资表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归集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窗口权限: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审批办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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