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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扩)建、以及大中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等,对公路的安全、舒适、美观、和谐、经济、耐久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本市从事公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工作的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从事公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交通局负责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路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接受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从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开始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为止。

第六条  从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拒绝。

第二章  市质监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市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交通基本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制定本市有关交通基本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有关规定等工作;

(三)负责本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信息工作;

(五)负责本市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交工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六)负责本市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交通设施等从业单位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七)负责本市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交通设施等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八)负责本市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信用管理、考核和评价工作;

(九)对本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与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受理和查处质量举报,参与本市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十一)参与本市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推选;

(十二)负责市交通局承建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八条  市质监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对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通知责任单位限期补办,限期未补办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无证或超越资质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无质量自检体系或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直至建议清退出场。

(四)对质量低劣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直至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处理或吊销营业执照。

(五)凡未经市质监机构监督,或经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验收;对鉴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有权责令责任单位进行补救或返工,直至达到设计标准为止。

(六)对不称职的从业人员提出撤换,情节严重的收缴有关证件,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其资格。

(七)有权调阅从业单位的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有权对从业单位的任何人员就工程情况进行调查谈话;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监督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有权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责令停工。

(九)有权要求设计单位对存在的设计问题作出更改。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交通部和省有关规定到市质监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以区、县(市)为单位集中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市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书》(附件1);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质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建设单位的监督申请。

自收到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出具《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2);对不符合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同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二条  市质监机构在工程建设期间,实施工程质量行政执法,履行政府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质监机构以书面形式通报有关单位。

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实体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工;对违法、违规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对工程质量失控、管理混乱的施工现场,责令停工整顿;对存在问题按时提交《整改落实反馈单》(附件9-附表)。

第十四条  对从业单位的质量督查情况、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返工情况、质量违法违规等行为纳入信用考核评价体系中。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市质监机构提出《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附件4),市质监机构依据《辽宁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表》(附件5)。

未经交工检测或交工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出《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6),市质监机构依据《辽宁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附件7),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单位认定要一次性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市质监机构进行的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检测及鉴定工作可合并为一次竣工质量检测鉴定。

第十八条  市质监机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试验检测机构对检测结论负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在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工艺以及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活动(以下简称“质量督查”)。

第二十二条  质量督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包括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质量三方面。

质量督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巡视检查,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质量违规行为是指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及合同,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督查发现的质量违规行为,市质监机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签发《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现场纠正通知书》(附件8)、《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当场处理决定书》(附件9)予以处理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市质监机构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条款下发《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10)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处罚期内,未按照处罚意见整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造成处罚失实或同一项目两次出现同一质量违规行为的,提高处罚级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辽宁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和《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书

2. 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通知书

3. 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

5.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表

6.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7.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8.《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现场纠正通知书》

9.《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当场处理决定书》

10.《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词:

公路  质量  管理  通知

沈阳市交通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9日印发

附件1

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书

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全称)    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报告,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及《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

     1.工程概况表

     2.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4.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5.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概况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依据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  话

通讯地址

勘察单位

资  质

设计单位

资  质

监理单位

资  质

施工单位

资  质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程概算

万元

建安工程量

万元

建设规

模和主

要建设

内容

 

   注:

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附表。

附件2

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通知书

(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申请单位全称):

   (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全称) 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收悉,经我处检查,项目建设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及《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处从即日起开始实施对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政府监督,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的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行为;

(七)负责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附表:

监督工作安排

                                   

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年  月  日

附表

监督工作安排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建 设 规 模

技 术 标 准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现场质量

监督机构

设置

主要

监督

人员

姓名

职  务

职称

工 作 内 容

联 系 电 话

质量监督

执法公示

执法依据

工作职责

监督检查

工作方式

质量行为与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追究)形式

监督单位

监督负责人

监督时限

下达日期

附件3

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单位):

 

你单位      年    月    日报送的《           项目质量监督申请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书         项不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规定(详见            项目质量监督申请资料审查意见表),暂不予受理。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年   月   日 

附表:

质量监督申请资料审查意见表

序号

项目

份数

审查意见

审查人

1

质量监督申请书

工程概况一览表

2

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情况表

3

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

4

施工单位人员情况表

5

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

预可批复文件

6

工可批复文件

7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8

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9

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

10

工程实体进度计划及资金投放计划

11

监理单位有关文件

监理合同

12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13

监理工作计划

14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15

施工单位有关文件

施工承包合同

16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17

人员资格证书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

 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工程第   合同段(单位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质量保证资料已整理完成,现向你处申请交工质量检测。

附件:

1.施工自检材料

      2.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材料

3.主要工程量清单(附表)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

主要单位工程清单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万元

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投资额(万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

1.本表公路工程以合同段为单位统计;

    2.路面工程请填写清楚每座大、中桥及隧道名称、桩号和路基、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起迄桩号。

附件5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

一、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地点、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指标和开工、完工日期以及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和标段划分情况。

二、工程质量检测情况

1、检测组织情况和检测依据

检测单位名称、检测委托文号、检测依据

2、检测方法

3、检测数量、频率及要求

三、工程质量评价

根据检测情况,公路工程按路基、路面、桥梁(荷载试验情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机电、房建等,分别对工程实体的检测数据和外观质量进行总体评价,作出检测结论;水运工程按码头、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其他水工建筑或构筑物及港区范围内的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工程和固定机械的安装,分别对工程实体的检测数据和外观质量进行总体评价,作出检测结论。

四、存在问题与建议

1、交工验收时存在的主要质量缺陷(提供质量缺陷一览表)

区别在质保期内须整改质量缺陷和永久性质量缺陷。

2、对项目管理、施工工艺、设计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五、附件

各标段(或各施工单位)交公检测数据汇总表

交工质量检测数据汇总表

合同段号

或施工单位名称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类别

抽查项目

抽查方式

和督查频率

合格率

附件6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工程于  年  月  日交工验收后,已经过 x年试运营,并已完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现已做好竣工质量鉴定准备工作,现向你处申请竣工质量鉴定。

附:

1.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2.试运营期内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总结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一、工程监督机构及依据

1.监督单位名称

2.监督负责人(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3.监督人员(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4.监督依据

二、 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指标

2.开工、完工日期

3.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设计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施工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分包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监理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设计(可用表格方式)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

3.施工图设计

4.土地征用

5.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重点是程序性监督的内容、评标专家名单)

6.施工招标投标(视质监处工作权限编写)

7.开工报告

四、施工过程监督工作完成情况

1.监督工作程序(监督登记、落实监督人员、编制工作计划、监督通知书等)

2.监督工作方法(监督检查人员、检查仪器设备、检查频率、历时、检查工作重点)

3.监督工作效果(检查次数、各次检查中的质量情况及结果简述、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4.历次监督抽查质量情况及抽检结果汇总(表格方式)

五、 对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工作)评价要点

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2.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主要针对现场)

3.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4.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以上内容重点放在质量保证体系、从业人员资格和素质、设备配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

六、交工验收质量检验评定及质量缺陷处理

1.交工验收质量检验工作(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及完成成果)

2.交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缺陷及要求

3.缺陷维修期内对质量缺陷的处理完成情况

七、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1.建设项目总体质量意见(质量评分及等级、对交工验收质量评定意见的修正调整)

2.各合同段质量鉴定意见(注明调整质量意见的合同段)

八、问题与建议

附件8

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现场纠正通知单

沈交公监纠字[    ]    号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参

建各方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违规事实

当事人:

纠正依据

 

纠正意见

 

执法人员:

                                                (印章)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1.有关单位应对以上问题立即或在   日内予以纠正;

2.有关单位必须在收到本纠正通知单之日起   日内,将整改情况(整改落实反馈单)报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52号;联系电话:

31302006          传真:

31302004     ;Email:

syglzj@

3.逾期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从严处罚;

4.对本纠正通知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质监机构申请复议。

本通知单一式四份,第一联:

存根/第二联:

施工单位/第三联:

监理单位/第四联:

建设单位

附件9

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当场处理决定书

沈交公监处字[    ]    号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参建各方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违规事实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工程违规部位

事实:

                                                           当事人:

处理依据

处理意见 

执法人员所在单位

执法人员签名: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执法证件号:

                                                年    月    日

告知

事项

1.有关单位应对以上问题立即或在  日内予以纠正;

2.有关单位必须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整改落实反馈单)上报到处理机关;

3.逾期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严重处罚;

4.对本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施工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各一份,存留一份,其他单位可送复印件。

附表:

整改落实反馈单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参建各方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整改、落实结果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确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确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本附表在接到交通工程质量检查当场处理决定书起15日之内报处理机关。

其中监理确认意见由驻地办主任以上签字确认,建设单位意见由现场管理人员以上签字。

如有影像等整改情况证明材料,可在质量检查整改反馈表后增加附件,与反馈表一起报送。

附件10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交公监罚字[      ]      号

当事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有关基本情况)

当事人地址:

当事人×××××××××一案,经××(单位或部门)依法审理,现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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