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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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篇一: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
A[]字[]行[]支行[]年[]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XX版)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特别提示:
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款条件第一条贷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B、个人购置商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其他:
第二条贷款用途与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自建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及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的车位。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家庭第套住房(相关认定标准按照监管规定处理)。
本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相关担保条款。
A、抵押
B、质押
C、保证
D其他
第三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确定,
据此确定的年利率以贷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
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在贷款期限内采用固定利率的,各方须另行签订《固定利率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未涉及条款按照本合同条款执行,本合同中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第五条放款
贷款发放或继续发放的前提条件是以下第项:
A、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
屋做抵押的,已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或预告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方式)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B、已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贷款保障措施生效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C、其他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
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
借款人要求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应向贷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贷款人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按以下第种方式发放贷款,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A、将贷款一次性划入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B、将贷款分次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每次放款的具体条件以贷款
篇二:
XX农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ABC(XX)5006-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
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贷款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
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
95599。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借款
第一条借款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本合同。
借款人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见本合同。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借款利率
本合同适用之利率浮动幅度、执行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等信息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适用浮动利率,即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浮动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具体见本合同)确定执行年利率。
借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按借款人自下述方式中所选择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见本合同。
各方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
(2)以本合同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
在一个调整周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借款执行利率自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进行调整,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天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
本合同执行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
借款时,各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除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比约定更低的执行利率。
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
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先决条件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购房首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均已付清;
(5)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及/或保险的,(预告)登记及/或保险等有关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6)借款人、担保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7)借贷双方在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其他条件。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中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二条借款提取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账户。
借款人承诺:
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
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
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进行借款支付核查。
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制借款人相关账户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自助贷款功能。
采用自主支付的,自主支付的适用范围和额度有约定的从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
据相关规定执行。
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违反合同的借款支付约定,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提款回转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借款资金。
借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一条约
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还款
借款人按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分期还款方式偿还本合同
借款本息:
即以第二十九条约定的月数为一个还款周期。
自借款发放后,每期末月的20日/每期末月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具体见二十九条的约定)为还款日。
借款发放日没有对应日的,以该还款周期末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借款人选择下述方式之一归还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X期利率X(1+期利率)
借款期数借款期数每期还款额=
———————————————————(1+期利率)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
还本金额)X期利率
借款期数
(3)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于还款日17:
00前在第二十九条所述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该期借款作逾期处理。
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经贷款人同意,并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
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