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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压力锅产品范围包括公称工作压力在50kPa~120kPa,容积不大于18L各种规格型号的不锈钢压力锅产品、铝及铝合金压力锅产品。

   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压力锅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压力锅产品目录

产品分类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备注

压力锅

不锈钢压力锅

最小规格~20cm

22cm~24cm

26cm~28cm

30cm~最大规格

 

铝压力锅

最小规格~20cm

22cm~24cm

26cm~28cm

30cm~最大规格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压力锅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为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审查机构的职责包括:

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生产许可审查员;组织对生产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7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

毕智涛

   联系电话:

024-

   传真电话:

024-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7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

李阳

   联系电话:

024-

   传真电话:

024-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

李永全

   联系电话:

028-

   传真电话:

028-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和受理

   3.1.1申请生产压力锅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7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4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3.1.2.6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3.1.2.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申请受理

   3.1.3.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3.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2试生产

   3.2.1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

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

   3.3 实地核查

   3.3.1审查机构应当于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3.3.2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其中,必须包括熟悉相关产品生产、检验的专业人员。

省级质量监督局派一名观察员参与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当填写《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5日前通知企业。

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3.3.3审查组应当按照《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如实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上签字认可。

企业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3.4审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后3日内向审查机构提交《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3.5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工作,并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3.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

由审查机构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3.7审查机构应当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3.3.8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申请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产品抽样与检验

   3.4.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寄)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3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机构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审定和发证

   3.5.1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3.5.2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

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3.5.4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5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6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4 审查要求

   4.1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4.1.1压力锅基本生产流程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不锈钢压力锅生产流程(例旋合式压力锅):

   铝压力锅生产流程(例旋合式压力锅):

   4.1.2压力锅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艺制定控制程序,对关键工艺实施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录。

   

(1)锅身拉伸的过程控制;

   

(2)锅盖弯牙的过程控制;

   (3)表面处理工艺参数的控制;

   (4)复合底加工工艺参数的控制;

   (5)结构配件安装工艺过程控制。

   4.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压力锅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必备生产设备

1

不锈钢压力锅

拉伸机

冲压机

复合底加工设备

抛光机

工装、模具

装配流水线

除尘设施

2

铝压力锅

拉伸机

冲压机

表面处理用设备

抛光机

工装、模具

装配流水线

除尘设施

   4.2.2企业必备的检测设备

   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见表3。

表3 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检验设备

1

不锈钢

压力锅

进货检验

1.天平 0.1mg~200g 1/10000

2.玻璃温度计 0℃~200℃ ±1℃

3.水浴锅 37℃~100℃ ±2.5℃

4.恒温干燥箱 0℃~300℃ ±1℃

生产过程检验

压力锅智能密封性测试仪 20kPa~200kPa ±2kPa

出厂检验

1.压力表 0MPa~0.1MPa、0MPa~0.16MPa-0.4级

0MPa~0.6MPa、0MPa~1MPa-1.5级

2.试压泵 SB200或类似型号

3.电炉 1.5kW,2kW,2.5kW-±5%

4.热电偶温度计 1.5℃

5.衡器 1/3000

6.天平 1/5g

7.扭力扳手 30N·m

8.管形测力计 KL-20

9.粗糙度样板

10.游标卡尺、秒表、防护罩、砝码等及带排气阀门的专用接头若干

2

铝压力锅

进货检验

1.天平 0.1mg~200g 1/10000

2.玻璃温度计 0℃~200℃ ±1℃

3.水浴锅 37℃~100℃ ±2.5℃

4.恒温干燥箱 0℃~300℃ ±1℃

生产过程检验

压力锅智能密封性测试仪 20kPa~200kPa ±2kPa

出厂检验

1.压力表 0MPa~0.1MPa、0MPa~0.16MPa-0.4级

0MPa~0.6MPa、0MPa~1MPa-1.5级

2.试压泵 SB200或类似型号

3.电炉 1.5kW,2kW,2.5kW-±5%

4.涡流测厚仪 (低限分辨率为0.1μm)

5.热电偶温度计 1.5℃

6.衡器 1/3000

7.天平 1/5g

8.扭力扳手 30N·m

9.管形测力计 KL-20

10.游标卡尺、专用量具、秒表、防护罩、砝码等及带排气阀门的专用接头若干

   4.3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4.4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4.4.1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样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见表4,密封圈应从同批次的压力锅中抽取。

抽样利用随机数骰子的随机抽样的方法。

   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对被抽查的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将所抽样品中的3口压力锅,3只密封圈送检验机构检验,另3口压力锅留样备查(企业提供的破坏压力检验专用密封圈中3只送检,另3只留样备查)。

内表面带聚四氟乙烯涂层的压力锅另行抽取3口送检。

 

表4 压力锅产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单元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1

不锈钢压力锅

申请取证的最大规格的产品300口

随机抽取6口,密封圈3只

如需要,企业可提供破坏压力检验专用密封圈6只

2

铝压力锅

申请取证的最大规格的产品300口

随机抽取6口,密封圈3只

带涂层的产品另行抽取3口

   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4.4.2.1压力锅检验项目

   压力锅产品的发证检验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分别见表5和表6。

表5 不锈钢压力锅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证检验

关键控制

检验

标准值

备注

1

合盖安全性

 

锅身与锅盖扣合85%时锅内压力≤5kPa

 

2

工作压力

 

0.9~1.1倍公称工作压力

 

3

密封性

 

20kPa~工作压力区间内不应有滴水漏气现象

 

4

安全压力

 

1.4~2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

 

5

耐热压

 

恒压1min后符合密封性要求

 

6

开盖安全性

 

>5kPa时锅盖不能开启

 

7

防堵安全性

 

10min内≤1.2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

 

8

耐内压力

 

≥3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时应不漏水,并符合密封性要求

 

9

泄压压力

旋合式

 

大于2~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且≤350kPa)时应能泄压,60s内使锅内压力<20kPa

 

压盖式

 

大于安全压力~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应能泄压

 

10

破坏压力

 

≥500kPa

 

11

与食品接触安全要求

与食品接触部位

不锈钢

≤1.0mg/L

 

≤0.5mg/L

 

≤3.0mg/L

 

≤0.02mg/L

 

≤0.04mg/L

 

感官

 

浸泡液不应有着色,无异嗅、无异味

 

蒸发残渣

水浸泡液

≤50mg/L

 

正己烷浸泡液

≤500mg/L

 

高锰酸钾消耗量

≤40mg/L

 

≤100mg/L

 

重金属

≤1.0mg/L

 

12

复合底

 

底部不外凸,且内凹量≤0.6%

 

13

使用说明书

 

应有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装配注意事项、清洗方法及使用不当有可能造成伤害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14

压力锅与手接触部位

 

应光滑无毛刺

 

15

组件

 

完整无缺,限压阀、安全阀和泄压结构不能互换,限压阀应注明商标和公称工作压力

 

16

手柄

 

手柄耐温:

177℃±1℃放置1h,不裂、无气泡;

手柄数量:

锅身2个、锅盖至少1个;

手柄温升:

塑料<45K、金属<35K;

手柄连接应牢固;操作时手不能碰到紧固螺钉;无松动变形

 

17

塑料件耐煮性

 

无裂纹、气泡、气孔、变色和明显刺激性气味

 

18

密封圈

耐酸性

体积膨胀≤25%,或皱缩≤1%

 

耐油性

质量增加≤20%

 

19

标志

 

产品上应有永久性的标志:

商标、产品标记、制造年月、企业名称;密封圈上应有制造商的商标(或厂名)和规格

 

20

抛光

 

光亮一致,Ra≤0.8μm

 

21

钢制件处理

 

耐腐蚀等级≥4级

 

22

容积

 

容积≥95%

 

23

不锈钢材质

 

≤0.15%

 

 

≤1.00%

 

 

≤2.00%

 

 

≤0.045%

 

 

≤0.030%

 

 

8.00%~10.50%

 

 

17.00%~20.00%

 

表6 铝压力锅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证检验

关键控制检验

标准值

备注

1

合盖安全性

 

锅身与锅盖扣合85%时锅内压力≤5kPa

 

2

工作压力

 

0.9~1.1倍公称工作压力

 

3

密封性

 

20kPa~工作压力区间内不应有滴水漏气现象

 

4

安全压力

 

1.4~2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

 

5

耐热压

 

恒压1min后符合密封性要求

 

6

开盖安全性

 

>5kPa时锅盖不能开启

 

7

防堵安全性

 

10min内≤1.2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

 

8

耐内压力

 

≥3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时应不漏水,并符合密封性要求

 

9

泄压

压力

旋合式

 

大于2~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时应能泄压,60s内使锅内压力<20kPa

 

压盖式

 

1.4~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应能泄压,使锅内压力保持≤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

 

10

与食品接触安全要求

与食品接触部位

铝及铝合金

感官

 

浸泡液应无色、无异味

 

≤1mg/L

 

≤0.2mg/L

 

≤0.02mg/L

 

≤0.04mg/L

 

聚四氟乙烯涂层

感官

 

浸泡液应无色、无异嗅,涂膜无脱落现象

 

蒸发残渣

蒸馏水

≤30mg/L

 

正己烷

≤30mg/L

 

4%乙酸

≤60mg/L

 

高锰酸钾消

耗量

≤10mg/L

 

≤0.01mg/L

 

≤0.2mg/L

 

密封圈

感官

 

浸泡液不应有着色,无异嗅、无异味

 

蒸发

残渣

水浸泡液

≤50mg/L

 

正己烷浸泡液

≤500mg/L

 

高锰酸钾消耗量

≤40mg/L

 

≤100mg/L

 

重金属

≤1.0mg/L

 

11

破坏压力

 

≥6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

且不得<500kPa

 

12

使用说明书

 

应有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装配注意事项、清洗方法及使用不当有可能造成伤害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13

手柄结构

 

操作时手不应碰到紧固螺钉

 

14

氧化膜抛光

氧化膜

常规氧化膜

 

耐腐蚀性≥30s,锅内壁膜厚≥5μm,锅外壁膜厚≥7μm

 

硬质氧化膜

 

耐腐蚀性≥60s,膜厚≥30μm,膜硬度≥350HV

 

抛光

 

光亮一致,Ra≤0.4μm

 

15

手柄耐温

 

177℃±1℃放置1h,不裂、无气泡

 

16

手柄连接牢固性

 

应无松动、变形

 

17

手柄温升

塑料

 

<45K

 

金属

 

<35K

18

塑料件耐煮性

 

无裂纹、气泡、气孔、变色和明显刺激性气味

 

19

密封圈

耐酸性

体积膨胀≤25%,或皱缩≤1%

 

耐油性

质量增加≤20%

20

标志

 

产品上应有永久性的标志:

产品标记、制造年月、企业名称;密封圈上应有制造商的名称。

 

21

外观

 

与手接触部位无毛刺,表面色泽均匀。

 

22

组件

 

完整无缺,限压阀、安全阀和泄压结构不能互换;限压阀应注明公称工作压力。

 

23

容积

 

容积≥95%

 

24

钢制件处理

 

有防腐处理

 

   4.4.2.2判定标准

   a.单项判定

   与食品接触安全要求:

若与食品接触安全要求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为样品的安全要求不合格;

   性能要求:

性能要求的单项判定标准见表7和表8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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