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会计基本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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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凉州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实现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农村信用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并向本社股东、监管及相关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三条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称省联社)统一制定,各级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辖区内信用社的会计工作。

第四条联社对全区信用社的会计工作负有管理、监督职责,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对信用社执行会计制度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会计工作的违规行为;

(二)制订会计、出纳业务操作规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三)指导信用社的会计核算,汇总信用社会计报表;

(四)制定信用社的结算制度、结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信用社的会计工作,由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在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会计工作。

信用社会计机构负责对本级及所辖属营业网点的会计业务实施具体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七条信用社会计核算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信用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相关性原则。

信用社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可比性原则。

信用社应当按照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4、一贯性原则。

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能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规定处理。

5、及时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6、明晰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二)确认和计量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属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配比原则。

信用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3、历史成本原则。

信用社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信用社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4、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信用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三)修订性的原则

1、谨慎性原则。

信用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成本,不得以低估资产、高估负债、高估或提前确认费用损失、低估或推迟确认收入的方式设置秘密准备。

2、重要性原则。

信用社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信用社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八条信用社以法人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其辖内营业机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

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信用社采用并账方式汇总反映。

第九条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

以会计科目为记账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

表外科目采用收付记账法,发生(收入)记“收”方、销减(付出)记“付”方,余额在收方,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账簿相符一致。

第十条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

“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

”;日利率简写为“日%。

”。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二条会计机构是信用社为了科学、合理的组织开展会计工作,而设立的一个专门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

信用社应根据效率和控制的原则设置会计机构,科学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配足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业务量较大的信用社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和聘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由联社营业部设立相关岗位,从事内部资金清算工

作,负责县辖内信用社之间的各项资金清算。

第十四条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实行统一核算管理,对

下级会计机构或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会计机构设立、变动应报经上级机构审批。

会计机构

撤销、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办妥会计业务交接。

第十六条联社应设立会计机构,负责辖内信用社会计工作的管

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辖内信用社会计、出纳工作

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汇总编制辖内信用社会计报表,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和披露;

(三)负责辖内信用社会计监督、检查和会计信息分析;

(四)负责辖内信用社会计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等;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信用社应设立会计机构或指定会计主管,负责本单位

会计工作的管理、核算、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联社有关会计、出纳法规制度和实施

细则;

(二)负责相关重要业务、事项的审核、授权及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三)负责编制会计报表,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和披露;

(四)负责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会计岗位按照组织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

一般分为:

会计主管岗、综合岗、记账岗、复核岗、票据交换岗、资金清算岗、出纳岗、凭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事后监督等岗位。

基本职责为:

(一)会计主管岗全面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二)综合岗负责内部会计账务凭证的填制、审核,以及现金支付和有价单证的出入库及调拨管理工作,其它综合业务;

(三)记账岗负责会计账务的记录和核算;

(四)复核岗负责对会计事项的复核;

(五)票据交换岗负责同城票据交换及提出、提入等事项;

(六)资金清算岗负责系统内外金融机构资金往来、联行清算、同城票据清算、大小额支付系统清算等事项的会计核算;

(七)出纳岗负责现金收、付与有价单证管理;

(八)凭证管理岗负责重要空白凭证及一般账表凭证的管理;

(九)档案管理岗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十)事后监督岗负责对所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事后监督。

第十九条信用社应当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在办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不相容岗位之间不得串岗、混岗操作。

主要包括:

(一)资金清算岗、票据交换岗不得混岗;坚持换人复核制;

(二)记账岗与复核岗不得混岗;

(三)会计岗同事后监督岗不得混岗;

(四)出纳岗与会计岗不得混岗(柜员制除外);

(五)会计前台与后台不得混岗;

(六)记账岗与实物管理岗不得混岗(柜员制除外);

(七)授权人员与经办人员不得混岗;

(A)管库员与守库员不得混岗。

第二十条会计柜面劳动组织基本形式如下:

(一)分柜制。

可采用一记一复两人柜组制或两记一复的三人柜组制;

(二)综合柜员制。

采用分会计、出纳、储蓄业务的单人临柜制;

(三)综合全柜制。

实行全综合业务的单人临柜制。

第二十一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时,必须实行事权划分,行使权限时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应根据分支机构数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检查辅导员,定期检查、辅导分支机构的会计工作。

并对会计检查辅导员建立严格的考核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信用社应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

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经、金融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熟悉信用社计算机业务操作流程;

(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初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从事金融企业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十五条会计机构负责人按照省联社相关规定实行会计委派制。

第二十六条会计业务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双方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中从事会计、出纳工作。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可靠的、能满足有关方面需要的会计信息;

(三)加强会计管理与分析,促进增收节支,为改善经营管理和提周经济效益服务;

(四)严格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披露会计信息;

(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抵制一切违法乱纪行为,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六)信用社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拒绝、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及行为,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向单位领导人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请求处理;

(二)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保管、资金使用等情况;

(三)有权对开户单位和往来账项做必要的检查;

(四)有权参与本社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五)信用社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会计理论、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条会计人员必须实行强制休假和定期轮换制度。

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会计人员任用、提拔、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各级管理部门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廉洁奉公、维护信用社资金财产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信用社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造成差错事故或经济损失,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除对直接负责人追究责任外,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分管会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四章会计科目

第三十五条会计科目是对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按照不同的经济特征进行科学分类的类别名称,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

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或有资产负债类和损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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