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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

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

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

小肠切除90%以上;

14。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

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

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

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

双眼矫正视力<0。

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

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

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

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

慢性心功能Ⅳ级;

19。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

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

全胰切除;

26。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

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

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

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

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

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

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

慢性心功能Ⅲ级;

26。

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

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

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

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

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

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

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

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

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

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

双膝以下缺失;

17。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

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

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

舌缺损>全舌2/3;

29。

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

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

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

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

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

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

肾移植术后;

47。

永久性膀胱造瘘;

48。

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

阴茎缺失;

52。

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

阴道闭锁;

54。

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

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

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

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

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

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

一肢深感觉丧失;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12。

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

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

双前足缺失;

17。

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20。

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

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23。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5。

双眼矫正视力<0。

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

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

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0。

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33.舌缺损>全舌1/3;

34。

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

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

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

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

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

气管食管瘘;

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级;

43。

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

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

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

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

胰腺切除2/3;

50。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

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

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

中度炎症性肠病;

56。

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瘘不能修复;

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0。

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

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

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碍;

66。

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

重度尿崩症;

69。

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

轻度智能减退;

2。

中度癫痫;

3。

轻度运动障碍;

4。

三肢瘫肌力4级;

5。

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

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2。

难治性强迫症;

13。

人格改变:

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4。

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

15。

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

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23。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6。

面部瘢痕>20%;

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

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29。

一眼矫正视力≤0。

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1。

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

8;

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36.一侧完全性面瘫;

37。

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

38。

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

39。

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1。

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42.支气管胸膜瘘;

43。

心房纤颤;

44。

冠心病伴心绞痛;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7.胃切除≥2/3;

48。

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9。

胰腺切除≥1/2;

50。

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52。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

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5.肾损伤致高血压;

56.一侧肾切除;

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8。

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

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

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

65。

高血压2级;

66。

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

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68.肝硬化;

69。

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

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

淋巴瘤完全缓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

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

76。

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

77。

中度尿崩症;

78。

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

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

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8。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

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5。

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

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8.肢体短缩>4cm;

19。

鼻缺损>1/5;

20。

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面部瘢痕>15%;

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26.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

4;

27。

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

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9。

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

30。

双耳听力损失≥60dBHL;

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

32。

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3。

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34。

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5。

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6。

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

37.小肠切除≥1/2;

38。

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

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

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脾切除;

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

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

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

阴道狭窄;

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2。

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

53。

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

54。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

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m2;

7.脑叶切除术后;

8。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

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

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

15。

下肢短缩>2cm;

16。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

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20。

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外伤性青光眼;

23。

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4。

发声及构音困难;

25。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

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

30.肺叶切除术后;

31。

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

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3。

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

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

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

胃部分切除;

38.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胰腺部分切除;

42。

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

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

一侧肾上腺缺损;

48。

单侧输卵管切除;

49。

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m2;

2。

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

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

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

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

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

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

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

一眼矫正视力≤0。

3,另眼矫正视力>0。

6;

18。

双眼矫正视力≤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

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

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

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

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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