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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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汇编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汇编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汇编

 

 

一、所务管理部分

(一)司法所工作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培训调解人员,参与调解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指导和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交给的其它任务

(二)司法所服务社会承诺

1、接待当事人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态度和蔼、热情周到,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法律疑难,热心搞好法律服务。

2、坚持依法办案、办证,严禁诱使当事人、证人或相关人员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改变、毁坏、隐藏证据等行为发生,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3、实行办事制度和服务收费标准两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4、不无故托廷、玩忽职守或草率处理所受理的法律事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严守职业道德,严禁泄漏国家机密,严格为当事人保守案件中有关个人隐私或不公开的事项。

(三)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1、司法所要在县(市)司法局和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2、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组织搞好所在党委、政府、综治办交办的各项工作。

3、司法所要通过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教育三大职能,运用法律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等方法,维护基层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进程。

4、司法所要把各项业务指标和其他主要工作,逐项分解落实到人,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

5、司法所要定期组织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6、司法所干警要按照上级要求,实行岗位责任制,尽职尽责,积极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对岗位责任制要定期检查评比,实行奖优罚劣。

(四)司法所长工作职责

1、所长对司法所工作全面负责。

搞好规范化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及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

工作人员各负其责,配合所长做好各项工作。

2、指导人员调解工作。

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全部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要达到“六统一”、“五有”和“四落实”,调解纠纷成功率达到95%以上。

3、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在农村的覆盖面达到90%以上,法律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做到无违纪、无投诉。

4、积极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5、抓好调解中心日常工作。

认真组织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6、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积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好法律顾问,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参与信访工作。

7、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民主法制示范村”和“法律进社区”活动为载体,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8、按照司法所在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应承担的职责,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司法所工作人员守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地在政治、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为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坚持方便人民群众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的指导思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主持公道,坚决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认真,讲求实效,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不压制、侮辱当事人,不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勤政廉洁,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不徇私情,不搞特权,不假公济私,不以权谋私,不吃请受礼,不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5、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6、积极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本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及时收集和反馈工作信息,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7、服从组织,尊重领导,谦虚谨慎,团结同志,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8、加强组织纪律,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坚持请示汇报和请销假等制度,上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六)司法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扎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忠实于司法行政事业,顾全大局,奋发进取,团结同志,爱岗敬业。

4、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5、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工作认真负责,办事雷厉风行,讲求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

7、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8、注意仪表仪容,执行公务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

9、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党规党纪,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自觉克服和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习惯。

10、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

(七)内部管理制度

1、按时出勤,不迟到、不早退。

到外地出差要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并保持联系。

2、财务管理按要求实行领导审批。

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不得私设“小金库”。

3、办公设备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出现故障及时维护。

通讯设备要有通话登记,反对公话私用,提倡长话短说。

交通工具要专人使用 和保管,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4、文字稿件要求字迹工整,内容规范。

存档文稿必须使用钢笔,上报的文稿,原则上要求打印。

5、文印要由专人负责,司法所印章与法律服务所印章不能混用。

(八)诚信制度

1、认真贯彻“为民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理政,从严治政”的方针。

2、爱岗敬业,勤政务民,秉公执法,文明服务,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3、严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受理案件,不得对当事人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或欺骗性承诺。

4、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正立场,不得迎合当事人或满足当事人的不正当要求,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实施非法或欺诈性行为。

5、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业务,使基层法律服务做到规范、诚实、守信。

6、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工作机密,尊重个人隐私,不得歧视弱势群体。

(九)廉洁自律制度

1、不准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准参加非法组织和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

2、不准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和受雇于任何人或组织。

3、不准在工作中吃、拿、卡、要和索要、收受当事人的物品、现金和有价证券。

4、不准参与赌博,不准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提供保护。

5、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和值班时间饮酒。

6、不准到娱乐场所进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7、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辆借给非本单位人员或者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十)请示报告制度

1、司法所每月要向县(市)司法局和所在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2、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向地方地方党委、政府报告。

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要在2小时内上报,并采取必要措施,严防矛盾激化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3、司法所每月要向县(市)司法局汇报矛盾纠纷协议书的履行情况和矛盾纠纷的类项。

及时掌握近期矛盾纠纷的特点,有效控制矛盾纠纷的发生。

4、要将全年、半年、季度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按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同时报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

5、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逐级请示。

工作人员向司法所长汇报,司法所长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不得随意答复和处理。

6、请示报告工作要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

对上级的指示要认真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十一)群众监督制度

1、司法所的业务职能、承诺和各项制度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

2、设立群众意见箱,公开群众举报电话,对社会各界和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认真处理。

3、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社会监督员的建议和意见。

(十二)登记、统计、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

1、办理各种业务认真登记,受理事项做好详细记载。

2、所长对所内受理事项定期检查,对不按要求完成和在处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及时纠正。

3、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各种表册、台帐。

要求统计数据必须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数据。

核对无误后按时上报。

4、所有需要保存的资料、统计报表和处理的各种事项按年限分类存档。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统一格式进行整理归档。

5、所有档案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各类卷宗完整、准确、齐全。

卷宗的装订一律规范、完整,卷宗的文字材料清楚、整洁,使用钢笔或黑色炭素笔填写,打印件与原稿同时存档。

6、有专门档案柜存放档案。

档案应该分门别类、按时间顺序存放。

要做好档案的的防潮、防蛀、防损、放火和防盗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档案保管期限按规定处理。

7、档案管理要规范,借阅档案要严格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密卷要严格借阅范围和时间,不经准许不得私自复印卷宗中的内容,不准随意在档案资料上涂改、勾划。

普通卷宗要按时归还。

要定期清点,及时清回借出卷宗。

二、业务管理部分

(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1、司法所全体干警要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观察、应变能力。

2、业务学习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每周二、四下午,作为司法所学习时间。

3、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小时,学习要有目标,有学习笔记,有心得体会。

4、司法所人员要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例会。

5、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主任会议。

由主任汇报当月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

分析研究解决疑难纠纷的办法,制定预防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安排下月工作任务。

6、学习讨论、会议情况要进行考勤、登记。

(二)业务考核评比制度

1、每年年初,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工作部署制定业务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

2、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年度考核根据安排统一进行,日常考核随时进行。

3、考核采取打分方式,与上级主管机关的业务考核计分标准相对应,以得分多少确定考核结果。

4、考核结果定期通报,考核取得较好成绩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存在问题的限期改正。

(三)业务例会制度

1、每半个月举行一次业务例会,特殊情况下随时例会。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业务研讨会。

2、例会由所长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根据情况可以邀请上级主管机关领导或相关部门人员。

3、例会就如何解决近期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一些涉及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例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情况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四)人民调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调解工作方针。

(2)结合调解工作开展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辖区居民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社会公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3)参与基层依法治理,主动配合街道组织居民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企业”、“五好家庭”活动、“法律进社区”活动和积极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4)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掌握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提出工作建议。

(5)做好信息快报工作。

对辖区内的重大疑难纠纷,可能激化、恶化、影响全市社会稳定的纠纷苗头,及时按规定报告,不得漏报、瞒报、不报。

(6)积极协助司法所开展刑释解教、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帮教、教育矫正工作,预防重新犯罪。

(7)按照调解工作程序、原则和纪律,及时调解已发生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8)做好调解登记工作。

做到认真登记,及时归档。

保证各种调解簿表册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人民调解委员会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接受吃、请、收礼。

3、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调委会的全面工作。

(2)负责调委会的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调委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工作。

(4)组织调解员抓好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

(5)负责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6)定期向街道办事处的司法行政机关汇报调解工作情况。

(7)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人民调解员岗位职责

调解员在调委会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

(2)做好已发生矛盾纠纷的具体调处工作。

(3)做好重大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4)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内勤工作。

(5)做好各种基础资料的整理、上报、存档工作。

(6)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5、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尽职责,秉公处理,不办人情案。

(2)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关心群众疾苦,热心为民排忧解难,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3)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4)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未经许可不得对纠纷事实进行刊登报道宣传,不得公开引用内部决定或泄露未经决定的调解意见。

(5)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6)对正在处理的纠纷在未查明事实之前不得随意表态,不得阻挠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不能因调解而无限期地拖延调处,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6、调解人员守则

(1)预防矛盾激化,积极疏导,力排隐患。

(2)刻苦钻研业务,丰富知识,善于总结。

(3)恪守职业道德,热情接待,保守秘密。

(4)忠于法律事实,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7、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守的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8、目标管理制度

通过周密的预防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使矛盾纠纷的发生率逐步降低,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

量化人民调解工作目标,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分解落实年度人民调解工作,严格实施人民调解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9、民间纠纷调处回避制度

(1)主持民间纠纷的首席调解员,如果是纠纷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自行回避。

(2)主持民间纠纷的首席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3)当事人认为首席调解员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影响纠纷正确处理的,有权申请首席调解员回避。

(4)首席调解员是否回避,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

(5)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首席调解员回避时,应另行指派他人主持调解该纠纷。

10、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1)组织调委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参与和督促民间纠纷的依法调解。

(2)组织开展本辖区民间纠纷的排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纠纷重点户、重点人和纠纷苗头。

(3)向本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4)传达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意见和工作部署等。

(5)组织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实施。

(6)负责调委会报表的审查和有关人民调解文书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7)负责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1)乡镇(场、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每月召开一次排查矛盾纠纷会议。

排查的重点和范围:

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主要范围:

①因宅基地、通径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②因私营企业和家庭工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纠纷;

③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发的各类民间矛盾纠纷;

④因开发征用土地等引起的纠纷;

⑤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2)程序与方法:

①定期排查。

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组织一次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时汇总,经调委会主任签字后于每月20日前报司法所。

遇有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

没有发现问题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②组织矛盾纠纷排查应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并做好登记,填写排查工作统计表。

③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按政策落实调解人员,确保矛盾得到化解,纠纷得到解决;不属于调解范围或调解不了的,及时上报;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做好疏导工作,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方力量调解、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和越级访、群体访问题发生;对排查中发现的犯罪线索,立即移交相关部门。

④排查结束要认真总结,并制定出新的防范措施,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要实行责任制和查究制。

12、工作会议制度

(1)县(市)局每季度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会矛盾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研究制定加强本地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分析研究辖区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加强调解工作的协调沟通,研究解决跨地区(部门)的相关问题;加强对乡镇(场、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分析指导和管理;指导“三位一体“大调解成员单位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2)乡镇(场、街道)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主要内容是集中学习与人民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研究通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情况,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总结。

(3)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应对工作,每月召开一次人民调解信息员会议,贯彻落实乡镇(场、街道)的各项人民调解措施,每月上报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调委会会议要有记录,随时掌握纠纷情况。

13、业务学习制度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每周人民调解业务学习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等;有关开展调解工作的各项法规、工作方法及经验介绍等。

14、调解纠纷登记制度

(1)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建立统一的纠纷登记薄册,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住址、事由、调解结果要详细记录。

(2)纠纷登记后要对纠纷进行审查,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3)调解纠纷登记簿册要由专人管理。

(4)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矛盾纠纷应于每月5日前汇总后逐级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15、报表统计、报送制度

为进一步理顺报表渠道,规范报表行为,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确保数据上报及时、准确、有效。

特制定本办法。

(1)本制度所称报表包括月表、季表、年报和其他报表等。

(2)报送的报表,必须有单位公章、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字。

(3)报表填写、报送工作坚持依法、依纪的原则,坚持客观性、真实性、时间性、一致性的原则。

(4)月表、季表和年报及其他报表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对没有按时上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5)两次以上迟报视为拒报,拒报两次将责呈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各类报表实行档案化管理,应于次年一月底前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7)每年基层工作科将对报表的填写、报送、装订归档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16、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以专报形式层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①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②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③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纠纷;

④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⑤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

⑥自杀事件。

(2)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2日内填写《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表》,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

17、人民调解回访制度

(1)在纠纷调解处理一个月内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掌握情况妥善处理;

(2)回访采取家访、座谈、谈心等形式,及时发现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3)对达成协议的纠纷,定期召集双方当事人见面,教育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互相帮助;

(4)对未达成协议的纠纷,不得干涉当事人诉讼,教育当事人要依法办事,避免矛盾激化;

(5)建立回访登记簿,认真记录,存档备查;

(6)回访时要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不得与当事人发生冲突。

18、档案管理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必须建立相应的调解文书,调解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解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以及调委会受理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2)文书档案必须由专人建立和管理。

(3)借阅文书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文书档案要注意保密,一般不予借阅。

(4)村(居)调委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必须经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人员审核。

(5)不需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必须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按时间先后顺序或纠纷类别及编号一年一装订,年终归档。

(6)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

一般保管期为三年。

19、考核奖惩制度

对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履行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因失职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工作成绩突出、年内未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0、信息反馈制度

(1)搞好纠纷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反馈是防止民间纠纷发生转化、激化的有效方法,应高度重视信息的反馈工作。

(2)村(居)应按照10户居民设1名人民调解信息员的原则,积极组织思想觉悟高、办事公道、热心调解工作的居民参加人民调解工作,形成调解网络和信息网络,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

(3)人民调解信息员发现的信息应及时报本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信息情况及时调解并层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4)对因工作疏忽、隐匿信息不报达成纠纷转化、激化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21、检查考核制度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2)乡镇(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定期组织对村、居的人民调解工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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