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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规章制度

劳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公司下设:

服务部、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

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0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

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1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2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4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5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

(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6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

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9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0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公司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

(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

(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依本规定第23条

(1)、(3)、(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9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40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41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42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43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4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45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6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7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

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8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

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9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50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

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51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5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53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54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对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包含招聘录用、聘任、培训、考核、工资分配、奖惩、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四条本公司人事管理坚持量才适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第五条凡在本公司从业人员,统称员工。

第二章招聘录用

第六条公司人员需求招聘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定编内缺员的补充;

(二)临时性工作的人员需求;

(三)为了确保公司发展所需的专门人员;

(四)公司对组织有所调整之时;

(五)为使公司组织更具活力而必须引入外来的经验者时;

(六)为公司的发展进行人员储备时;

(七)其它情况。

第七条公司人员需求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人员需求的部门及所属单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申请表及需求岗

位说明书;

(二)报总经理核准;

(三)人力资源部先在内部调整或进行内部竞聘,确认本公司无适当人选时,可对外招聘;

(四)人力资源部拟出招聘简章,经总经理审核,并报有关部门核准发布《招聘简章》;

第八条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

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九条面试程序:

(一)先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初试,考察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综合素质及能力。

(二)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素质及专业技能考察。

(三)外招专业技术以上人员需经过人力资源主管领导面试并出具意见。

(四)外招的队长以上管理岗位人员需经过总经理面试并出具面试意见。

以上

(一)、

(二)条可以同时进行。

对于招录(三)、(四)类人员可以四个程序同时进行,也可以只进行(三)、(四)程序。

第十条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采取电话、邮件、或书面等形式通知被录用者;

第十一条有工作经验的外招人员,根据合同签订情况试用期为3-6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十二条应届毕业生或无相关工作经验的历届毕业生试用期6个月。

试用期满轮岗见习6个月

第十三条初次报到时,应填写信息表并向人力资源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张;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8张;

(五)与前一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六)有效体检证明;

(七)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与被录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发放劳保,领取考核表等事宜,上岗培训之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用人自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的机制。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录用员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

第十九条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岗位特点,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员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在本单位只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公司与员工必须遵守,员工依据劳动合同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协调好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调整生产任务,或由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全面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一方确有变换工种、职务、工作期限等正当理由,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期内,公司对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本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劳动教养的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试用期(3〜6个月)任意一段时间内,可提前3日提出辞退或辞职申请。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停工停产6个月以上,生产经营却有困难,按以下程序进行裁减人员:

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员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将裁减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

四、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确定内部结构,自主设

置本公司经营和技术职务。

公司对员工工作安排,不受现行干部、工人身份限制。

对经考核不适应担任管理、技术职务岗位的员工,可以解聘安排到操作服务岗位上工作;对经考核符合管理技术职务要求的操作服务岗位的员工,可以聘任到管理、技术职务岗位上工作,对各类岗位员工都可竞争上岗。

第二十七条员工要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公司员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在辞职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去。

否则,公司将按照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劳动者对擅自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培训

第二十九条为提高公司员工的业务、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资源能适应本公司日益迅速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举行各种教育培训活动,被指定员工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新员工进入公司后,须接受公司概况与发展以及劳动人事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劳动纪律等相关制度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0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

新员工培训由公司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在新员工进入公司的前三个月内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第三十一条员工调职前,必须接受将要调往岗位的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

特殊情况经将调往部门的主管同意,可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培训。

第三十二条对于培训中成绩优秀者,除通报表彰外,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未能达到者,可适当延长其培训期。

第三十三条公司所有员工的培训情况均应登记在相应的《员工培训登记卡》上,《员工培训登记卡》由人事部保存在员工档案内。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员工在业余时间(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任务的完成)内,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训予以鼓励,并视不同情况可给予全额报销学杂费、部分报销学杂费、承认其教育和培训后的学历等支持。

第四章考核

第三十五条公司人员考核的综合管理部门是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有关考核细则,指导协调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考核的内容为:

录用考核、试用考核、实习考核、上岗、转岗考核、升级及专业任职资格考核,以及平时的德、勤、绩、能的考核。

具体包括:

一、公司从社会上招收录用的新员工,须经录用考核,方能择优录用。

二、员工试用期满时,须经转正定级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一般先进行调整,调整后仍不合格者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可以提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

三、大专以上毕业的实习生实习期满,经考核,答辩合格者按期转正,评审相应的技术资格,根据公司岗位需求和人员考核进行定岗,有关待遇按实际岗位对待。

四、员工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或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进行转岗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五、对员工的德、勤、绩、能进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中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各部门保存,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

部门经理及其

以上人员的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保存,作为确定部门业绩、对公司的评价、薪酬及奖励、调职的依据。

六、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第五章工资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司工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

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公司自主决定员工的工资水平,支付方式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条员工的岗位职务由本公司根据公司任职及聘任文件确定。

第四十条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支付员工工资时,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员工的奖惩应本着真实、慎重、前后一致、份量足够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员工奖励分为:

嘉奖、记功、记大功、奖金四种。

(一)嘉奖:

每次加发100元奖金,月度兑现。

(二)记功:

每次加发500元奖金,月度兑现。

(三)记大功:

每次加发1000元奖金,年终奖金一并发放。

(四)奖金:

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四十三条嘉奖、记功的评审和兑并现由所属各单位实施,并将有关材料分别存入沈阳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文书档案和人事档案;记大功、奖金两种奖励由员工所在单位推荐,总公司审批,主办部门存档;总公司对机关附属单位员工可进行嘉奖和记功。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有显著的言行举止,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三)克服困难,不怕艰苦誉为楷模者。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采纳施行后卓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三)遇有困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当,使公司免遭损失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五)发现职守外故障,及时妥善处置,防止损害被嘉许者。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险,因而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上者,予以奖金: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成为全公司表率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二次者。

第四十八条员工的惩罚分为六种:

(一)罚款批评:

由主管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员工所属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员工罚款不得超过工资的20%;

二)警告:

由员工的主管或有关人员书面提出,报所属部门备案;

三)记过:

由员工所属部门书面提出,所属单位审核、批准,报人力资

源部执行,并下达通知,受记过者同时扣发当月20%工资;

(四)降级:

由员工所属单位书面提出,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免职:

由员工所属单位书面提出,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由员工所属单位书面提出,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会、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批评:

(一)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二)因个人过失致使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三)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四)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五)不按规定穿着劳保服装安全帽或穿拖鞋上班者;

(六)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七)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八)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工作时间,擅自在公司推销非本公司产品者。

职责所需,经批准者不在此限;

(二)对同事恶意辱骂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三)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四)违反公司及国家治安管理条例者;

(五)三次批评教育无效者。

第五^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受较大损失者;

(二)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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