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凤溪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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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凤溪小学章程

上海市青浦区凤溪小学章程

(修订稿)

(本章程经年月日经第六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

本校全称:

上海市青浦区凤溪小学

本校网址:

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弄号

邮政编码: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举办,隶属于青浦区教育局、华新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面向青浦区华新镇凤溪地区(原凤溪镇地区)招生,对象为学区内本市户籍与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外地来沪人员随迁子女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青浦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以武术办学特色为底蕴,秉持“健体益智,明理养性”办学理念,积极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素质教育,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努力把学校办成领导过硬、管理有效、师资合理、校风朴实、质量优良、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特色明显的一所个性化实施素质教育的乡镇农村小学。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

发展愿景:

学生喜欢的、社会认可的区内的优质学校

发展理念:

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

办学追求:

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优质教育

办学目标:

积极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努力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素质教育,把学校办成一所社区满意、区内优质的现代学校。

中长期发展目标:

创建区域内德育特色与武术特色教育品牌。

第七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学校文化精神:

校风是:

文明勤奋自强创新

教风是:

严谨求实博学进取

学风是:

勤学善思自主合作

办学特色:

学校以武术民族文化的教育与传承作为办学特色。

第八条【学校标识】

校标:

校标寓意:

校标中抽象的凤凰与蓝色的水既寓意凤溪小学校名,又寓意学生如振翅飞翔的雏鹰搏击风浪。

校歌:

《凤鹰之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案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要依靠支部,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团体组织的作用,形成合力,努力管理好学校。

第十条【校长职权】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工作。

学校成立由校长召集,各条线负责人参加的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或任免副校长及其他干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进行校内设岗定员、绩效工资方案等若干改革。

(四)按照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

(五)按照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等。

(六)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校务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校长助理、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和学校行政中层干部等,会议由校长主持。

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集体决定。

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并提请校务委员会成员对学校办学、学校各条线、各部门日常管理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与建议,集思广益,改进学校管理,促进学校发展。

第十三条【党团组织】学校建立中共华新镇凤溪小学支部委员会,在中共青浦区教育局党委和中共华新镇党委的双重领导下,按照党章规定开展组织活动。

党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中共华新镇凤溪小学支部委员会在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引领全局、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

具体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的组织的决议,把握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不断端正办学思想。

团结党内外干部和群众,保证完成学校党组织的各项工作。

参与学校行政重大工作的决策。

(二)讨论研究学校的规划、计划、重大制度方案,重要工作和人事安排,参与决策,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学校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重视对党员党性教育,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组织好教工政治学习,尤其要重视对教师进行师德教育,学习联系实际、讲究实效。

每学期确定学习专题、解决一、二个实际问题。

做好辅导、总结,组织经验交流。

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觉悟和师德规范水平。

(五)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做好发展新党员的工作。

为党组织增添新鲜血液。

(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做好后备干部和中层干部的推荐、考察、培养、教育工作,定期组织中心组的学习,提高干部素质。

使领导班子团结一致,奋发向上,创新进取。

(七)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引导教代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团结统战对象,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听取他们的意见,支持工、团、妇开展工作。

(九)领导并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制定争创计划,落实措施,撰写总结。

积极开展凝聚力工程建设。

(十)师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教案改革,重视教职工全面素质的提高,尤其要加强青年教师队伍的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十四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教代会。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学校工会下属的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机构】学校设置德育处、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德育处的管理职能:

(一)负责学校德育(少先队大队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德育教案工作计划,检查并总结学校德育(少先队大队部)工作。

(二)负责班主任队伍建设工作、德育制度建设工作、班级及学生管理工作、学校体育卫生工作。

(三)负责德育科研、班主任培训、指导协调少先队大队部工作、召集家长委员会会议、家庭教育指导等项工作的管理。

(四)负责德育条线、少先队大队部各项争创工作、班主任考核工作。

(五)做好校长分配的其他各项工作。

教导处的管理职能:

(一)负责学校教案的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育教案工作计划,检查并总结学校教案工作。

(二)负责教师队伍专业发展工作、教案制度建设工作、教研组建设与活动开展工作、学校信息与语言文字工作。

(三)负责教育科研、学籍档案的管理、教职工考核、奖惩工作、教职工培训等工作的管理。

(四)做好校长分配的其他各项工作。

总务处的管理职能是:

(一)负责总务后勤的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做好总结评价工作。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主动配合校长合理安排与使用好各项学校经费,坚持为教育教案服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三)检查管理好学校财产,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及时检查、维修校舍、设备设施等,购置分配办公用品及师生课本教材,做好绿化美化、消防安全、校园安全保卫等工作。

(四)具体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健全各类食堂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操作,确保食品安全和师生午餐满意。

第十六条【教育教案管理】学校加强教育教案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观念,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教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教导处是学校教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开足开齐课程,充分发挥各类资源的作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合理安排好日程表、任课表、作息时间表,按校历安排工作。

(三)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案基层管理机制。

(四)实行班级授课制。

(五)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学生在校每天锻炼一小时,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六)少先队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自我教育、红领巾值日岗、行为规范示范员的作用,积极开展“雏鹰争章”、“中队主题会”、“十分钟队会”等活动,使少先队充满生机,富有活力。

中队辅导员兼任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协调任课老师、学生家长,了解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各方面的动态,做好学生品德测评工作,记载好学生评价手册、班主任工作手册并存档,每月进行一次班主任例会、班主任工作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文明班、行为规范示范员的评选工作,对工作优秀者给予奖励。

(七)要构建一个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健全校内、社区的管理制度,形成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新格局。

(八)建立家长委员会,依靠社会力量,提高社会教育效应,每学年定期举办好起点班家长学校,举行各年级年级的学生家长会,加强家校的交流和沟通,形成教育的合力。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区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校内维权】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管理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户籍在本学区内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包括本市外区县因父母在本学区区域内合法工作居住的随迁沪籍儿童)及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外省市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可进入本校接受教育。

学校严格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按规定招生入学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为每一位在籍学生按规定编制全国统一的学籍号,制作电子学生证,建立学籍卡等相关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权利】

(一)学生有权参加学校教育教案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案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学生有权参与班级及学校的民主管理,有权对班级、教师、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与建议。

(四)学生有权按校内申诉制度提出其需要的申诉。

(五)学校对特殊儿童按上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取得最佳发展。

(四)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校争光。

第二十三条【学籍管理】

(一)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

(二)学校为在籍学生每学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督促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评价】

(一)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对学生实行多元评价,阶段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教师评价与学生自评、伙伴互评相结合;学校评价与家长评价相结合。

(三)学生各学科学习成绩评价实行等第制,即,一般用优、良、合格、须努力四级等第,禁止在班级内、年级内对学生排名。

(四)学校将每学期的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资助】

(一)学校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政府给予的资助。

(二)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人事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考核】学校依法建立并完善教职工考核制度,每学期按本校教职工考核方案对教职工进行考评,并依照本校教职工考核奖惩方案对教师进行奖励或惩处。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自身建设】本校的全体教职员工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章程及本校的规章制度,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敬业爱岗精神,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努力提高业务水准和文化知识水平,积极参加学历培训和岗位培训,完成教育教案任务,积极参加科研,不断提高教案与科研能力。

第三十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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