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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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全矿上下“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的责任感,切实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检查监督

    第二条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每旬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检查,由通风科、通风区、抽排区、放炮区、安监处等单位参加,主要检查“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执行落实情况。

    第三条通风科每旬组织一次现场质量和安全隐患抽查。

    第四条通风科、安监处、抽排区、放炮区必须建立巡回检查汇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

通风管理处罚办法

    第五条局扇必须按通风区给定地点、型号、台数进行安装,且局扇必须有“三专两闭锁”装置,否则必须停止工作,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第六条局扇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看管并挂牌留名,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否则给予责任者下浮一级工资处理。

    第七条对堵塞折断风筒、掐风筒、任意调节风量的罚款责任单位置200元,不爱护风筒,随意开洞划口的,按每洞50元罚款,解掉风筒铁丝的,每发现一处罚100元,对炮崩(迎头20m除外)、车刮损坏风筒严重者,按价处罚。

    第八条各单位的电缆、风水管必须从风门墙预先留设的孔内孔穿过,严禁从风门中通过,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条通风区测气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起监督检查作用,对不管不问的,每处罚款50~100元。

    第十条采掘开修施工地点附近风门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严禁任何人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通车风、门不允许矿车停留在风门位置,否则罚款200~400元,造成风流短路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一条对任意损坏风门或破坏风门联锁装置者,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二条各单位需过大件时,必须事先与通风区联系,由通风区派人按申请单位的时间、地点、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风流不短路且大件能顺利通过,否则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十三条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给予责第十三条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

否则给予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直至开除留用,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四条机电管理科必须保证矿井主扇正常运转,备扇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开启,否则罚款500-1000元,并给予机电科长行政警告处分。

瓦斯管理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测气员不按照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每班检查次数不符合要求的,弄虚作假,不测就报的,瓦斯超限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汇报的,给予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六条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使用风帐处理瓦斯,上隅角无风帐,罚通风区200元,生产单位损坏或擅自拆掉风帐的,罚生产单位200元。

    第十七条按规定认真使用好便携仪,全煤及半煤巷掘进工作面,迎头班组长必须携带便携仪,并按规定悬挂在迎头,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由生产单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煤机司机的便携仪必须随身携带,否则不准生产,并给予罚款100元处理。

    第十八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否则给予施工单位班长或跟班长或跟班的区队干部行政降级、撤职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并给予当班的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开除留用处分。

第五章仪器仪表

    第十九条收交便携仪、自救器时,发现仪器及其零配件丢失或损坏的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安全仪器用后要及时交囚回,每推迟一天不交的,罚款50元。

防治自然发火

    第二十一条工作面在回采之前必须安齐灌管路,否则不准回采,并罚责任单位移300元。

    第二十二条对于擅自关闭、损坏及拆卸灌浆管路,影响正常灌浆的,给予责任人下浮一级工资处分,并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十三条对擅自脱岗,不能保证灌浆浓度及正常灌浆的,不认真检查管路,管路浆不能及时汇报、处理的,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

    第二十四第老硐检查工必须按要求二人一组进行检查,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

                第七章排放瓦斯

    第二十五条因无计划检修停电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并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计划停电,但未按停电申请的时间及操作程序作业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因局扇司机、测气员、井下变电所值班电工脱岗或未经测气员检查同意私自排放瓦斯的,追查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顶板垮冒、运料刮坏风筒或矿车掉道、放炮、改棚、巷修等工作造成电缆“打炮”、漏电而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安设局扇司机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迎头班长行政降一级工处理。

    第三十条因机电检修质量问题,出故障停电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

综合防尘

    第三十一条对不正常使用移架喷雾的每次罚使用单位200元。

    第三十二条对丢失一只移架喷雾头的罚使用单位50元。

    第三十三条对丢失一只移架喷雾控制阀的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三十五条对损坏移架喷雾装置及其它零部件的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及时安装、使用综合防尘设施,分管范围巷道内有煤尘积聚的,掘进工作面贯通后不及时回收隔爆设施的给予责任单位50-500元罚款。

第九章瓦斯抽放

    第三十七条故意损坏抽放管路和设施,造成无法进行正常瓦斯抽放的责橇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抽放钻孔弄虚作假,泵站司机不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要求填报记录的当班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九章瓦斯抽放

 第三十七条故意损坏抽放管路和设施,造成无法进行正常瓦斯抽放的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抽放钻孔弄虚作假,泵站司机不在现场交接班,不安要求填报记录的当班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十章防突管理

    第三十九条损坏或丢失防突作业牌及防突作业牌板、压风自救器披肩、手把、减压阀,给予施工单位或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四十条防突员未按调度所通知时间预测检验,影响进尺或防突记录牌板未及时填写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突出区域采掘面,施工单位使用风稿或不及时施工压风自救躲避硐室或压风自救不及时挪移、安装和使用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第四十二条高沼气及突出区域采掘面未设专职瓦检员,给通风区值班人员行政警告处分。

    第四十三条高突采掘怖放炮时,未执行停电、撤人、验电、汇报制度的或放炮位置来设在进风流反向风门外或人员未撤至避难硐室内放炮的,给予责任人行政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抽排区施工超前卸压或抽放钻孔时,现场跟班干部、迎头钻孔验收人员因钻孔质量监督检查不到位,给予责任人行政下浮级以上处理。

    第四十五条突出区域施工单位超尺超掘,给予跟班班队长下浮级以上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四十六条防突员在预测、检验过程中不测就报、测大报小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降级以上处理。

    第十章调度管理

    第四十七条调度员对井下汇报的情况,不按规定认真及时记录、汇报、开衡处理的,给予当班调度员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十二章放炮管理

    第四十八条不按规定装炮、放炮、验炮及瞎炮处理的,给予责任人和放炮员50-2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发现雷管丢或生产单位发现残胆不移交放炮员,采掘面装空心炮,反向装炮及放糊炮者,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理。

    第五十条多头放炮警戒未按规定安设、撤除,给予责任人和迎头班队长行政降级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五十一条不按规定放炮、验炮和瞎炮处理而造成放炮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和放炮员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二条将炮把交给他人放炮的或采用其它方式私自放炮的,给予放炮员和责任人开除留用处理,并分别给予当班施工班队跟班干部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三条擅自毁坏药箱,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不按规定强行擅闯警戒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五条发现警戒人擅自离岗、睡觉或未按措施规定安设“人、牌、网”三警戒的,给予责任人或班组长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安全监测处罚办法

    第五十六条不按规定要求挪移探头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不按规定要求保护监控设施的,罚责任单位200元,损坏监控设施的,给予责任单位施工负责人或跟班干部下浮一级工资历处理,并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第五十八条洒水造成监控探头出现假值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电缆吊挂缠绕、拖地、探头吊挂不规范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50-200元罚款。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降职、开除以致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拆除监控装置的;

(2)私自调动监控探头值的;

(3)故意损坏监控设施的;

(4)无计划造成监控分站停电的;

(5)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器设备而影响监控装置运行,未经通风区、调度所同意的。

    第六十一条监测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处理故障的;不按规定要求调校、维护设施的;不按规定要求交接班的,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处理。

    第六十二条监控中心室值班人员不按规定要求观察、记录、汇报的,给予当班值班人员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理。

    第六十三条不按规定要求及时送审、打印重点日报、重点头瓦斯趋势、开停运行状况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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