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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基本要求:

了解: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理解: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熟悉并能够运用:

“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第一节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理念包含着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等内容。

(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理想模式。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修正案。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国家长治久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13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

搞建设、谋发展,必须始终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

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实行依法治国,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国泰民安。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一)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

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党的十七大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法”应当是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

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的。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

 

(二)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法治完备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统一。

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

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

主要内容有:

(1)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制保障。

(2)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

(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4)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

(四)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治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权益。

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

权力制约,要求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第二节执法为民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这里的“执法”,是在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意义上讲的,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宗旨和目的的体现,不仅对执法活动有着明确的指向作用,而且对立法、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等整个法治建设都有着规定意义。

执法为民理念不仅鲜明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而且科学明确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本质和目的,因此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之一。

(一)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法治工作领域的直接体现和最终落实,是执法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二)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民主权是执法为民的前提条件。

执法机关本身并不具备权力所有者的身份,它仅仅是权力的行使者。

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执法机关存在的目的就是合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人民的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损害人民利益。

(三)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

二、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一)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在执法目的上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在执法标准上以人民满意为本,在执法方式上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二)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其具体内容包括: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

(三)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是落实执法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进步的表现。

具体体现为执法理念文明、执法制度文明、执法行为文明和执法形象文明。

第三节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正义是指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公平正义朴素的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办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均衡、多寡相匀等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

只有把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准则,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凝聚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才能顺利推进。

(二)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巨大的增长,为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与此同时,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

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期待越来越强烈。

因此,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从分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致力于消除各种导致社会不公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

(三)公平正义是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肩负着制定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适用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真正做到科学立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责任。

二、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具体内容为:

(1)平等对待,就是指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

(2)反对特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

(3)禁止歧视,不允许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受到歧视待遇。

(二)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

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规定,合理就是合乎理性,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

一切组织或个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要求做到合乎法律、利益均衡和理性兼顾。

(三)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程序是运送正义的方式。

程序正当,是指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确保充分参与、裁判中立、程序公开和程序约束。

(四)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这一法律谚语表明了执法效率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可能赢得官司,但公平正义就已经大打折扣。

及时高效,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

要求做到完善体制、节约成本和提高效力。

第四节服务大局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法治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律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即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体现。

作为上层建筑,法律必须反映和服务于经济基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各种市场主体创造自由公平、规范有序、安全稳定的环境,保障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作为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和功能体现。

(二)服务大局是法治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必然在这一整体和全局的统率与主导下展开。

以法律制定、实施、遵守等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作为国家治理方式,法治必然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利益。

现阶段,党和国家大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致力于实现党和国家这一根本任务,维护党和国家这一根本利益。

(三)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建立后,针对当时的斗争和维护稳定需要,及时废除“六法全书”,并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1951年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有力巩固了新生政权,保障了当时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

相反,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一度停滞不前甚至发生倒退。

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固然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但放弃法治的道路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

二、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

(一)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条件

正确认识大局,牢牢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

大局具有根本性、统领性、历史性和层次性,深刻认识大局的特征,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

大局集中代表和体现整体与全局,是整体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其地位具有根本性,代表着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决定和主导着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社会的发展方向和根本要求。

(二)围绕大局是服务大局的根本保证

围绕大局,就是要坚持决策部署以服务大局为目标方向,具体工作以服务大局为基本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三)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

服务大局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而应是具体行为的表现。

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要求,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就是要立足本职,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

主要内容包括打牢思想基础、全面充分履职和依法正确履职。

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

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

第五节党的领导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根本的体现在于能够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走在时代潮流的前列,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正是由于党的先进性,使中国共产党具有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领导核心的资格和能力,从而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的。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直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并推动的,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果。

法治建设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切实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才能将法律所确定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

(三)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历史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封建主义传统影响、有着13亿人口的多民族大国,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会使国家陷人内斗不断、四分五裂的状态,既谈不上实现民主,也谈不上依法治国。

二、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一)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领域的指导地位。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绝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

要求做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二)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而不是其他发展道路。

首先,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

党领导人民设计的国家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框架,讲法治不应当也不可能离开国家制度这个政治的核心问题。

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国家制度,是党的政治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

只有把国家建设的政治方向作为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把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建设的优势,才能始终保证法治建设的正确道路,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其次,必须立足我国的经济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以党对中国国情的科学判断为依据,立足现实基本国情推进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的法治建设,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循序渐进发展,不能超越历史阶段提不切实际的要求。

第三,必须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尤其不可忽视本国法律文化传统。

2、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

3、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本质上高度一致。

用政策指引立法方向,实现政策的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的根本途径。

必须正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克服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或完全等同等错误观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主要就是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治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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