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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广东省

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2O1O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计划出版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粤建市[2010]15号

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一200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

东省政府令第4O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本计价依据包括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

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

年4月1日起施行。

2O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

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O05]145号)、2O06年《广东省装饰装

修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粤

建价字(2O05]146号)、2O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

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7号)、

2O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

定额》(粤建价字[2005]148号)、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

绿化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粤建价字[2005]149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计价依据是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设计概算、招标控

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

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凡在2010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

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GB505o0—2008)和本计价依据计价。

2ol0年4月1

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本计价依

据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二O—O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工程计价依据通知

 

1总则

1.0.1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通则。

1.0.2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适用本通则。

1.0.3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田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在编制和核对工程量消单、概算价、招标控制价、预算价或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进度款、结算价等工程造价文件时,必须遵守本通则;在编制和核对投资估算、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时,应遵守本通则。

1.0.4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必须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1.0.5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核投资估算;

2编核概算价;

3编核工程里清单;

4编核招标控制价、预算价或标底价;

5编核投标价:

6确定与调整合同价:

7工程计盆;

8核对进度款:

9编核结算价:

10编核竣工决算;

11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12工程造价鉴定、审计和审查;

13计算工期.

1.0.6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l本通则;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4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5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7国家、省颁发的有关工程计价规定。

1.0.7各市、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编制的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作为当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

1.0.8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备案、档案管理,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的有关规定。

1.0.9建设工程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工程计价的规定。

 

2术语

2.0.1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在决策、设计、发承包(招标投标)、施工和竣工等各阶段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定额计价方法的工程计价活动。

2.0.2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

2.0.3定额计价

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规定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

2.O.4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

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5概算价

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度概略计算的工程造价,它包括建设项目从立

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运行到竣工验收等的全部建设资金,是设计文件的重要

组成部分。

2.O.6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施工设

计文件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7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8合同价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O.9工程价款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建设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

度款、结算款等。

2.0.10结算价

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

造价。

2.0.11分部分项工程费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建设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

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2.0.12措施项目费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建设工程,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

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2.0.13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

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2.0.14其他项目费

为实施、完成建设工程,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前预备和配合施工所服务、完成零星项

目等费用。

2.0.15规费

根据省政府或省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6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等。

2.0.17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

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8人工费

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2.0.19材料费

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

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2.0.20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作业中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i2.0.21管理费

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2.0.22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

2.0.23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

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4现场签证

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人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工程计价纠纷

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因

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计价政策、履行合同文件、调整工程价款等发生的纠纷。

2.0.26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

耗量标准。

2.0.27现场造价工程师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派驻施工现场负责工程造价专

业技术,且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2.0.28基准日期

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日的日期;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日的

日期。

 

3基本规定

3.1计量单位与尺寸标注规定

3.1.1工程计价时,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采用以下单位:

1以重量计算——吨或千克(t或kg);

2以体积计算——立方米(m3);

3以面积计算——平方米(m2);

4以长度计算——米(m);

5以个(件或组)计算——个(件、组);

6没有数量——宗或项;

7使用本条以外的计量单位时,必须加以说明。

3.1.2工程计价的材料和设备,其尺寸按照长、宽、高的次序统一标注,并符合以下规

1以重量计量的,应注明其厚度、材质,必要时应注明其单位重量;

2以体积计量的,应注明其形状、尺寸或其他适当的说明;

3以面积计量的,应注明其厚度或其他适当的说明:

4以长度计量的,应注明其断面尺寸、形状大小、周长或周长的范围以及其他适当

的|说明;

5以件或个或组等计量的,应注明其直径、边长及材质等或其他适当的说明:

6管道工程,应注明其内径或外径尺寸、壁厚以及其他适当的说明;

7材料说明中允许采用图纸内容或其他文件(如:

标准、规范、规程等),可作为注

明依据;

8属于专利或特殊产品者,应尽量采用制造厂价目表的产品说明。

3.2计价规定

3.2.1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3.2.2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

的工程量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3.3编制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时,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项

目的费用标准计算;有上下限费用标准的项目,按照其上限值计算。

3.2.4安全文明施工费

1.应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

2.按照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5文明工地增加费

1.当建设工程被评定为省、市级文明工地时,应计取文明工地增加费。

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

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3.2.6夜间施工增加费

1.除赶工和合理的施工作业要求(如浇筑混凝土的连续作业)外,因施工条件不允许

在白日施工的工程,应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

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

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3.2.7赶工措施费

1.当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90%时j建设工程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

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3.2.8工程优质费

1.当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且经鉴定或评定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

肘,应计取工程优质费。

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

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3.当建设工程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等多个质量奖项时,工程优质费只按照最高奖

项的额度计算

3.2.9暂列金额

1.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金额计算。

2.没有明确的,可按照附件l的规定计算。

3.2.10暂估价

1.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总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通过招标方

式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专业工程价款。

2.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区分:

1)材料、设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材料、设备单价;

2)专业工程,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照有关计价依据计算确定专业工程

价款

3.2.11总承包服务费

1.应按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附件1的规定计算

3.2.12预算包干费

1.建设工程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预算包干费的内

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

I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3.2.13规费和税金

1.应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

2.按照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14风险费用

1.应按照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计算。

2.没有明确或约定不明的,风险幅度应按照附件2的规定计算。

3.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建设工程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3其他规定

3.3.1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建设工程实施本通则第1.O.5条规定的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3.3.2建设工程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必要

的措施项目费的计算标准。

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也作为投标报价,加强施工企业内部成本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3.3.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时,本通则第17.0.7条规定的人选

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并依据本通则第13.0.7条的规定,

区分出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具体明确签证项目的名称、数量和单价或价格。

3.3.4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及方法。

没有明确或

约定不明的,应按照附件3的规定执行。

3.3.5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计价时效等相关内容。

没有明确或约

定不明的,应按照附件4的规定执行。

3.3.6司法机构的工程造价仲裁或鉴定、审计机关的工程造价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工程造价

审查,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按照本通则的相应规定,结合仲裁、鉴定、审计和审

查的要求进行工程计价。

 

4计价元素

4.1人工费

4.1.1人工单价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

产工人劳动保护费,以及按照规定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

人工单价的构成具

体见附件5。

4.1.2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

的损耗

3.1.3综合定额采用综合用工形式,每工日按照8小时工作制计算。

发生签证用工(含

借工、时工、停工、窝工)时,应按照本通则第4.1.4条规定执行。

4.1.4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签证用工时,每4小时内按照半个工日,4小时外至8小

时内按照一个工日计算。

4.1.5建设工程发生人工降效的,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呢个综合定额相应的规定计算人工降效费,并列入相应项目内。

4.2材料费

4.2.1材料价格内容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

费,以及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

材料价格的构成

具体见附件5。

2.2材料消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施工部

位的运输、施工现场的操作和堆放等消耗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的合理损耗。

4.2.3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费,综合定额虽没有详细列出,但已包

含在其他材料费内。

工程计价时,材料费不得重复计算。

4.2.4周转性材料费,应按照综合定额相应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相应项目内。

工程计价时,材料费不得重复计算。

4.2.5材料和设备检验试验费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和设备费中的检验试验费,是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和设备、构配件和建(构)

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设备和

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

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对涉及

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

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

的材料和设备、构配件见证取样的检验试验费,编制概算价、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时,按

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工程结算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实际发

生的费用计算。

3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

依下列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1)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发包

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2)对材料和设备的再次检验试验,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不合

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

承包人承担。

4.2.6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消防、防雷等工程进行专项检测,

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研究试验费内。

4.2.7发包人供应到现场且由承包人负责保管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保

管责任,并按照材料和设备价格的1.50%收取保管费。

单价5万元以上的材料和设备保管

费,按照合同双方协商约定计算。

4.2.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工程结算,应按照综合定额的相关规定和基准日期工程

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料机价格信息,依照本通则第14.0.2条的有关依据,

并考虑本通则第13.0.4条第l点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办理,即实际结算价按照上

述规定计算的结算价乘以本通则第13.0.4条第1点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该种情况下,物价涨落等调整合同价款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含税工程造价

中扣减发包人采购供应材料和设备等属于发包人的费用,并将扣减价款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给人。

税务机关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施工机械使用费

4.3.1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内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及车船使用税。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构成具体见附件5。

4.3.22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照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机械工效确定,并包括

施工机械幅度差。

实际配备与综合定额不符时,除另有规定外,均不作调整。

4.3.3施工机械,每台班按照8小时工作制计算。

4.3.4凡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的小

型机械(含工具用具),已在管理费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考虑。

工程计价时,施工机械使

用费不得重复计算。

4.3.5大型施工机械(自重5t以上)的场外运输费,按照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4.3.6施工机械停滞费是施工机械受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停滞而发生的费用。

发生时,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机械停滞费=台班折旧费+台班人工费+台班其他费用

停滞期间,当施工机械停滞费超过施工机械原值时,不得再计取施工机械停滞费。

应计取其继续停滞期间所发生的台班人工费。

4.4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

4·4·1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内容包括折旧费、经常维修费、校验费和动力费。

4·4·2施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按照正常合理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确定。

实际

配备与综合定额不符时,除另有规定外,均不作调整。

4·4·3施工仪器仪表,每台班按照8小时工作制计算。

4.4.4凡单位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的小

型仪器仪表,已在管理费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考虑。

工程计价时,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不

4.5管理费

4·5·1管理费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

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工程保修费、

工程保险费、税金、其他费用。

管理费的构成具体见附件5。

4·5·2管理费根据全省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地区的差异程度,将其划分为四个地区类

别。

编制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时,按照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类别计算。

4·5·3管理费是以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按照不同费用标准综

合分摊到各相应定额子目中。

编制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时,不得因人工、材料、

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4·5·4签证用工(含借工、时工、停工、窝工)的管理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

4.6利润

4.6.1利润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反映承包人承揽建设工程应收取的合理酬金。

4.6.2利润以人工费为基础计算。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列入综合单价或合价内;采用

定额计价的,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内。

4.6.3编制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时,利润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

定计算。

4.6.4对于招标工程,综合定额规定的利润标准是指导性标准,应按照招标文件或施工合

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对于非招标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执行。

 

5工程计价

5.1计价方法

5.1.1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是定额计价

方法。

同一工程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法。

5.1.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5.1.3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方法时,应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5.1.4除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应执行工程量清单专门性规定外,不论采用何种计价方法,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均必须执行本通则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

5.2工程量清单计价

5.2.1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执

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

5.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应规定和

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本通则第8.0.3、9.0.3、14.0.3条的规定确定。

5.2.3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其余的措施项目,可按照“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计价,但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

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本通则第3.2.4条的规定计价。

5.2.4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应规定和拟建工程的工程

特点按照本通则第8.0.5、9.O.5、14.O.5条的规定计价。

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本通则第3.2.13条的规定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计算工程造价的过程和方法,也

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构成工程造价的费用组成,具体见附件60

5.3定额计价

5.3.1定额编号、子目名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执行广东省建

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

5.3.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按照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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