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水务系统行政权利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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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水务系统行政权利事项清单

南京市水务系统行政权利事项清单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9项)

序号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1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省、市、区

1、第1、2、3、5项行政许可事项(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查除外)的省级权力赋予江北新区直管区;

2、第1、2、3、7、8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市级审批权力赋予国家级开发区;

3、第4项第

(2)子项中,鼓楼、玄武、建邺、秦淮、雨花、栖霞6区由市负责审批。

2

取水许可及排污口审批

省、市、区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省、市、区

4

河道采砂及管理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审批

(1)河道(除长江)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从事相关活动审批

省、市、区

(2)城市河道占用挖掘审批

市、区

5

水利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1)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省、市、区

6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停水审批

市、区

7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市级

8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区级

9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区级

权利类型:

行政惩罚(173项)

序号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一、供水管理(33项)

1

对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市、区

根据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划分管理权限。

2

对供水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止供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3

对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的处罚

4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未按照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5

对在沉淀池、贮水池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管道或者有毒有害场所的处罚

6

对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7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

8

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9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非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处罚

市、区

根据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划分管理权限。

10

对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城市供水单位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处罚

11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12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处罚

13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14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15

对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16

对用户擅自转供城乡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饮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处罚

17

对在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的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或者从事挖坑取土、种植树木等危害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活动的处罚

18

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

19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20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的处罚

21

对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处罚

22

对违反有关规定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处罚

23

对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的处罚

24

对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处罚

25

对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处罚

26

对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27

对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28

对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29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

30

对未按规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或者集中增压供水设施、新建居民住宅未实行计量到户或者在保护范围内设置有毒有害排污管道和场所的处罚

市、区

(市设)

31

对非居民用户超计划用水拒绝缴纳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处罚

32

对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经营游泳、水上娱乐业务,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用水设施;经营洗车业务,不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的处罚

33

对未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处罚

二、农田水利管理(13项)

34

对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省、市、区

属地行使

35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36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37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38

对未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种植方式、措施开垦种植农作物和经济林的处罚

39

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处罚

省、市、区

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分级行使。

40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41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42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43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44

对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保证水土保持设施功能正常发挥的处罚

45

对生产建设单位未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纳入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处罚

市、区

46

对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构)筑物,损毁农田水利工程或者损毁、盗窃农田水利工程设备、设施,从事危害农田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从事影响农田水利工程灌溉水质、排水水质的活动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田水利工程的处罚

市、区

(市设)

属地行使

三、水资源管理(29项)

47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省、市、区

按照“取水许可及排污口审批”权限分级行使。

48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49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50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51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52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53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54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55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省、市、区

按照“取水许可及排污口审批”权限分级行使。

56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57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处罚

58

对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处罚

59

对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处罚

60

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处罚

61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封井的处罚

62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数据的处罚

63

对井权单位应当封填水源井逾期不封填的处罚

市、区

(市设)

64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矿井或者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用于生产生活的的处罚

65

对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的处罚

66

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67

对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接受用水审计或者未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处罚

省、市、区

1、省级权限:

省直管的计划用水户、公共供水企业和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

2、市级权限:

市直管的计划用水户、公共供水企业和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

3、区级权限:

区直管的计划用水户、公共供水企业和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

68

对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不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或者未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处罚

69

对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处罚

70

对公共供水企业自用水率或者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处罚

71

对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未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的处罚

72

对违法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省、市、区

1、省及以上权限:

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

2、市级权限:

市行政区内划定的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体单位。

3、区级权限:

区行政区内划定的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体单位。

73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数据;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74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75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以及对监测有影响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四、水利工程管理(45项)

76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或者未按照批准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处罚

省、市、区

1、省以上权限:

流经我市跨省、市的流域性河道(长江、滁河及马汊河、秦淮河、秦淮新河、水阳江)、湖泊(固城湖、石臼湖)及中型水库。

2、市级权限:

①河道堤防工程:

受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长江、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下)、秦淮新河、马汊河(以下简称市直接管理的流域性河道)及其堤防。

②水闸及泵站工程:

三汊河河口闸、莲花闸。

3、区级权限:

①河道堤防工程:

除市直接管理的流域性河道外的其他河道、湖泊(石臼湖、固城湖)及其堤防。

②水库工程:

受委托管理的中型水库和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

③水闸及泵站工程:

除市管闸站、泵站外,其他闸站、泵站工程。

77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管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78

对不符合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79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80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81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的处罚

82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83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84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管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和在堤坝、管道上建房、放牧、开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坟、垦种、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85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86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它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在库区内围垦;在坝体修建码头、管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87

对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生产、建设爆破活动;拖拉机及其它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水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处罚

88

对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处罚

省、市、区

1、省以上权限:

流经我市跨省、市的流域性河道(长江、滁河及马汊河、秦淮河、秦淮新河、水阳江)、湖泊(固城湖、石臼湖)及中型水库。

2、市级权限:

①河道堤防工程:

受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长江、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下)、秦淮新河、马汊河(以下简称市直接管理的流域性河道)及其堤防。

②水闸及泵站工程:

三汊河河口闸、莲花闸。

3、区级权限:

①河道堤防工程:

除市直接管理的流域性河道外的其他河道、湖泊(石臼湖、固城湖)及其堤防。

②水库工程:

受委托管理的中型水库和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

③水闸及泵站工程:

除市管闸站、泵站外,其他闸站、泵站工程。

89

对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处罚

90

对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处罚

91

对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处罚

92

对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的处罚

93

对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石、取土、采砂的处罚

94

对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圈圩、开发利用对河道工程、农田灌排系统或者其它水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的;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用的处罚

95

对建设项目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方案建设的处罚

96

对损坏长江堤防、闸、站、涵、治江护岸控导工程及堤顶道路、水文、通信、观测、防护林草、供电、照明等防洪工程设施,在堤防护坡、防洪墙(挡浪墙)上抛锚、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打井、建窑、埋坟以及其它破坏长江防洪工程和妨碍其正常运行的行为;未经批准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扒坡、取土、开渠、挖坑、建房、搭棚、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缆线和兴建码头及其它设施的,在长江堤防上筑路、穿堤、圈围江滩、挖筑鱼塘的处罚

97

对在长江堤防保护范围内擅自开河、挖筑鱼塘、开凿深井、采砂取土和爆破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在沿江涵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各五十米至二百米警戒区范围内停泊船只、排筏、捕鱼、游泳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98

对在抗旱响应期间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99

对侵占、破坏水源或者抗旱设置的处罚

100

对未兴建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方案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有关图纸和相关档案资料的处罚

101

对临时占用水域期满未经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继续占用水域;临时占用水域经批准的延长期限已满,未按照占用水域承诺书承诺自行恢复水域原状的处罚

102

对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库的处罚

103

对未经批准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104

对未经批准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长江河道采砂的处罚

105

对擅自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围垦、填库、圈圩,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大坝上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在大坝上植树、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挖掘、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溢洪河道内,设置行水障碍物的处罚

省、市、区

1、省以上权限:

流经我市跨省、市的流域性河道(长江、滁河及马汊河、秦淮河、秦淮新河、水阳江)、湖泊(固城湖、石臼湖)及中型水库。

2、市级权限:

①河道堤防工程:

受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长江、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下)、秦淮新河、马汊河(以下简称市直接管理的流域性河道)及其堤防。

②水闸及泵站工程:

三汊河河口闸、莲花闸。

3、区级权限:

①河道堤防工程:

除市直接管理的流域性河道外的其他河道、湖泊(石臼湖、固城湖)及其堤防。

②水库工程:

受委托管理的中型水库和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

③水闸及泵站工程:

除市管闸站、泵站外,其他闸站、泵站工程。

106

对未按照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107

对在长江江苏水域内的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处罚

108

对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109

对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挖掘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以及擅自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筑坝围田、拦水蓄水、开沟截流、设置取水口、埋设引水管道等行为的处罚

市、区

(市设)

110

对在水库集水区域内建设项目影响水库汇水量以及污染水质的处罚

111

对在水库风景区举办活动后,未及时拆除设置的水上构筑物和设施的处罚

112

对损毁大坝、涵洞、闸门、电站、渠道等水库建筑物以及水文观测、通信、防汛、输变电、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在大坝顶上行驶非农用履带机动车或者超重车辆

113

对擅自填堵河道等水域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处罚

114

对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行为的处罚

115

对损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在坝顶、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等行为的处罚

116

对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建房、建窑、挖窖、葬坟、开采、取土、挖筑鱼塘;倾倒垃圾、渣土、尾矿或者掩埋危及防洪堤安全的物体的活动的处罚;

117

对破坏、侵占、损毁防洪堤及其附属设施;在河道内设置水牮、丁坝等危及堤防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等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118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圈筑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管线;擅自在堤防迎水面前沿从事疏浚、挖河、拦河、堵复河汊、爆破以及在滩地取土、开挖等影响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119

对开展集市贸易、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危及防洪堤安全的垦植;在防洪堤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钻探、开采、取土、挖筑鱼塘等危及防洪堤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120

对其他危及防洪堤安全的活动以及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和机泵的处罚

五、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22项)

121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省、市、区

1、省级权限:

省直管项目和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

2、市级权限:

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

3区级权限: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

122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23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124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125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檔,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126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27

对水利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128

对水利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将保证水利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数据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129

对水利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水利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130

对水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水利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131

对为水利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132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水利机械设备和水利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133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水利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水利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省、市、区

1、省级权限:

省直管项目和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

2、市级权限:

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

3区级权限: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

134

对水利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水利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35

对水利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水利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水利施工现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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