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利事项实施清单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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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利事项实施清单101

行政权利事项实施清单10-1

辐射平安许可

——《辐射平安许可证》核发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

子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

00-12:

00、下午13:

30-16:

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

(市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监督电话

(市环保局)

(市政务服务中心)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一款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第二款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实施对象

桂林市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Ⅲ射线装置或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两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委托设区市环境保护审批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桂环函[2017]1744号)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16

行使内容

销售I类、II类、III类、IV类、V类放射源的;使用IV类、V类放射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销售II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许可证审批颁发。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1.申请单位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2.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容器;

(6)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应使用满足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有关要求的运输工具;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

(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3.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等仪器。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的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现场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伴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许可证申请后,必要时,由负责许可证核发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查,或组织技术专家开展技术审查。

按照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单位盖章,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现场审查。

标准如下:

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1.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容器;

(6)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应使用满足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有关要求的运输工具;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

(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2.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等仪器。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结果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9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辐射安全许可事项,分为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对照实施条件,确定属于哪类,再按该类的申请材料提交,以免申请材料不全。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主要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示踪试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

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辐射安全许可不予受理、许可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交材料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辐射安全而予以许可的;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人需按《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环办〔2012〕83号)附件《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登录监管系统进行核技术利用日常管理和业务办理,辐射工作单位通过申报系统进行核技术利用业务申报工作。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5

审查环节:

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1.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经办人

审核环节: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经办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室负责人

现场审核环节: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经办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室负责人,评审专家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分管局领导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各环节有关人员

附件:

1.辐射平安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辐射平安许可证》核发申请书示范文本

4.辐射平安许可证样本

附件1

辐射平安许可——

《辐射平安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许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3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原件

3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单位盖章

2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同上

原件

3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可从“—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办事指南”中下载)

单位盖章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同上

复印件

3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单位盖章

第3~12所列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编写页码并装订成册;申请表应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附件材料每页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同上

复印件

3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单位盖章

5

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同上

复印件

3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单位盖章

6

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应含以下内容:

放射源明细:

核素名称、出厂日期、出厂活度、标号、编码、来源等;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明细:

核素名称、出厂日期、出厂活度、用途、来源等;

射线装置明细:

装置名称、规格型号、射线种类、用途、来源等)。

同上

原件

3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单位盖章

7

辐射安全负责人参加由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环境保护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或广西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同上

复印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单位盖章

8

工作场所负责人《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同上

复印件

3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单位盖章

9

辐射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操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同上

复印件

3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单位盖章

10

辐射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其中:

销售、使用Ⅱ类密封放射源,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以上,其余为大专以上)。

同上

复印件

3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单位盖章

11

由单位统一制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同时也符合单位管理实际,并由单位颁布实施的:

①安全操作规程、②辐射工作岗位职责、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人员培训计划、⑤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或预案、⑥放射性废物及放射源退役处置方案、⑦辐射环境及个人剂量监测方案等内容的管理规章。

生产和销售单位还要提交台帐管理制度。

同上

复印件

3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单位盖章

12

原来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由于新增核技术应用项目而需要重新核发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包括已经申请的旧项目和拟新申请的项目;②申请之日以前一年内的辐射监测报告;③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④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同上

复印件

3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单位盖章

13

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现场审查意见

同上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县(区)级环保部门

县(区)级环保部门盖章

附件3

关于办理《辐射平安许可证》的申请

桂林市环境爱惜局:

我单位××核技术应用项目已开展环境阻碍评判工作,并报自治区环保厅批准(桂环辐字〔××××〕××号),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治理要求,配备治理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相关辐射平安治理、操作等工作人员已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平安与防护基础知识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指定了××(姓名)作为我单位辐射平安负责人,制定并公布实施了辐射平安治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已达到申请办理《辐射平安许可证》的大体条件。

现向贵局申请办理《辐射平安许可证》,许可的种类、范围为:

利用(销售)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利用(销售)Ⅱ、Ⅲ射线装置,甲、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请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审查、核发。

联系人:

××。

联系:

077×-××××136××××。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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