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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民工的弱势探源

城市农民工的弱势探源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一体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本来在自家土地上耕种的农民从乡村涌入城市就业,他们的主要或重要收入来源以在城市中的企业中务工为主。

我国形成了“农民工”这一充满矛盾和过渡色彩的社会群体。

目前农民工享受公共产品的现状是严重不足,权益受损;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即是我国不合理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因此,在本文中对当今农民工的生存状况进行了分析,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进行探源,同时对怎么样保护农民工本身自有的权益进行分析。

关键词:

农民工弱势地位政府

 

摘要…………………………………………………………………………………………1

目录…………………………………………………………………………………………2

一、当前农民工弱势地位表现……………………………………………………………3

(一)农民工政治权利难以正常行驶……………………………………………………3

(二)农民工就业市场低端化……………………………………………………………3

(三)农民工非常规讨薪事件频发………………………………………………………4

二、农民工弱势原因分析…………………………………………………………………4

(二)农民工的基本素质偏低导致其劳动力廉价………………………………………4

(三)农民工成为廉价劳动力,其收入水平低下………………………………………5

(四)农民工的工作强度大………………………………………………………………5

(五)农民工就业劳动合同不规范………………………………………………………5

(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较差………………………………………………5

(七)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5

(八)农民工的职业与其社会身份相背离………………………………………………6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几点措施………………………………………………………6

(一)政府加强与农民工的沟通,设立城乡农民工代办处……………………………6

(二)地方政府加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7

(三)提高农民工的法制意识,加强法制教育…………………………………………8

(四)从根本是改变弱势群体地位,加强土地政策改革………………………………8

四、政府应承担的责任…………………………………………………………………8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改变农民工弱势地位………………………………………9

(二)改变农民工就业低端市场的现状…………………………………………………9

(三)依法规范劳资关系,使农民工拿到工资…………………………………………10

结束语………………………………………………………………………………………11

参考文献……………………………………………………………………………………12致谢…………………………………………………………………………………………13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到城市就业。

在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三轮驱动下,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农民工阶层产生了。

中国农民工的数量,已超过了传统产业工人的数量,农民工将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下这一社会群体的人数已经逾亿,其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进是难以估计的。

但他们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却是严重不足,权益受损。

但众多学者只是对农村的农民和城市市民的公共产品供给给予了极大关注,却没有对这个处在城市和农村夹缝里的社会群体——农民工的公共产品供给给予关注。

本文试图从农民工现状及弱势原因进行分析,并就政府和社会怎样进一步对农民工的自我权益提供保障作出了说明。

一、当前农民工弱势地位表现

农民工究竟有多少人,目前的各种说法不一,2010年,“据多部门的分析估算,一般概念上的农民工约2亿多人,其中进城务工夫人在1.5亿人左右。

”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显而易见,对其归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权利难以正常行使

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工改善生活的需要,使农民工奔赴城市从业,但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二元结构的客观事实,使农民工不能成为城市主流社会的一员,导致他们在城市被边缘化,合法的政治权益无法在城市中得到保障。

固有学者说:

“农民工是城市中的‘边缘人’和受城市正式制度排斥的弱势群体。

”以最基本的选举权为例,由于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难以行使自己户籍所在地选举权,而务工所在地也不可能把他们纳入选民之列,农民工成了游离于政治权益之外的弱势群体。

当农民工的选举权、表达权等基本政治权利客观上难以行使时,其他方面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也就不可避免,弱势地位的客观现实显而易见。

(二)就业市场低端化

由于诸多客观的原因,农民工自身素质普遍偏低,有一技之长的不多。

由于各种服务、就业政策的狭隘以及歧视的存在,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业、服务业、制造业、零售业、家庭佣工和废品收购等技术含量低或没有任何技术含量的行业,工作脏、累、苦、险、这些低端职业,职业伤害的可能性普遍较大。

一项工伤课题研究数据显示:

“该地区71.8%的企业发生过很多工伤,其中,70.2%的受伤者是农民工。

”“建筑行业的事故中,受伤者90%是农民工;全国每年发生职业中毒5万多例,受害者同样是以农民工为主。

”在众多的工伤事故中,要求给予赔偿的只有是少数,表现出农民工的连锁弱势。

即使维权,繁琐复杂的工伤认定程序,漫长的时间等待,高昂的维权成本常常另农民工难以承受。

而且,农民工往往是付出了昂贵的成本后,可能还要面临“法律白条”的处境,这是农民工不愿面对但又必须面对的无奈现实。

(三)非常规讨薪事件频发

资方欠薪,劳方讨薪,自从有农民工以来,就是一个绕不快的话题,进入21世纪,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的焦点问题。

“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2003年)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可能在1000亿元左右。

”近些年的情况有所好转,但并不乐观,讨薪事件仍然频现报端。

在一桩桩有着极其严重后果的案件背后,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工的艰辛与无奈。

领取自己的劳动所得本在情理之中,然而这一行为却被冠以“讨”这一侮辱性的字眼,而且绝大部分讨薪案件最后以农民工的妥协而告终。

如果说不劳而获是一种社会不公。

农民工辛辛苦苦终年劳累,最后还要四处奔波要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工钱,其弱势地位可见一斑。

这一幕幕的出现,严重影响着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端关注。

二、农民工弱势原因分析

农民工处于何种生存境况?

坦率地讲,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年来农民工一直作为边缘化的特殊群体而工作和生活着,他们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许多农民工的生存境况令人堪忧。

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民工既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又是身份社会的受害者。

(一)农民工的所受教育较少、文化层次不高、基本素质较低

改革初期,农民工主要以年轻人为主,65%为初中,高中、中专和中技占21.6%,小学占11.2%,文盲、半文盲占1.4%,大专及大专以上仅占0.7%。

(二)农民工的基本素质偏低导致其劳动力廉价

作为“廉价劳动力”,工资水平低,而且拖欠工资时有发生。

在用工企业的概念中,把农民工与廉价劳动力划上等号。

农民工工资水平很低,同工不同酬,是一个普遍的就业现象。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长期以来把压低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企业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要手段。

这是公开的秘密。

有的企业主直言不讳地抱怨,“如果提高农民工工资,中国廉价劳动力的竞争优势将不存在”。

即便是很低水平的工资,企业还是想方设法拖欠。

这在建筑行业是普遍存在,在其他行业也屡见不鲜。

尽管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农民工的收入与农民相比要高一些,但要与城市职工相比,则要低的多。

2007年我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达到24000多元,如果加上各种工资外收入,则远远高于这个数字。

二农民工的工资虽然没有准确的统计数字,但根据抽样调查则在6000-8000元之间。

而且工资外收入几乎为零。

二是农民工的工资率相当低。

也就是单位劳动获得的收入更为低下。

城市职工每天8小时劳动时间,每周22个工作日,每个月合计176小时劳动时间,如果再扣除几个长假,实际劳动时间更少。

而农民工每天的劳动时间都在10小时以上,相当多的农民工基本上没有节假日,每个月的劳动时间至少在250个小时。

如果用工资率来测算,就更低。

(四)农民工的工作强度大

农民工主要从事二、三产业,以重体力劳动者居多,时间长、强度大,月休息8天以上的农民工占6.9%,5-7天占5.4%,3-4天占11.5%,1-2天占12.4%,无休息日的占63.8%。

(五)农民工就业劳动合同不规范

据了解,71.7%的农民工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都存在霸王条款,而只有46.3%的劳动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这说明劳动合同签订率虽然很高,但由于合同中“霸王条款”普遍存在,即使农民工持有合同也无济于事。

劳动合同签订质量不高,有44.8%的农民工手中没有合同文本,而且大部分农民工对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都是“不记得”或是“说不清”。

有的签署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

在私营个体工商户中农民工的合同签订率只有10%左右。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要求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除了采取故意拖延的办法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外,还通过逐步清退合同工,改用劳务工,不与农民工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样用人单位可以把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变为简单的“干多少活,给多少钱”的经济关系,以减轻企业的管理负担和劳动力成本。

(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较差

进城的农民工由于不被城市认可为该城市的成员,因此也被排除在福利之外。

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生活补助,在社会保险上,厂方为农民工参保率低于30%,他们与城市居民有相同工龄却得不到同样的工资和奖金。

对于住房、公费医疗、子女教育福利更没有。

(七)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由于农民工处于一个边缘阶层,是一个特殊群体,以前他们想让子女受到良好的教育,但他们却由于不是城市中的一员,却很难享受到与城市子女同等的教育。

为了使子女受到良好的教育,脱离农村,以后能够过上好的生活,所以他们要交一定的跨区费、借读费,但与此同时,就给本来收入就不高的他们,增加了更大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

最近几年,国家出台了很多针对农民工子女上学的优惠政策,免除学杂费、取消了跨区费和借读费,减轻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

(八)农民工的职业与其社会身份相背离

“身份是在特定社会结构模式中所占据的一个位置”。

简单的说,身份就是地位的不同表述。

一个人的身份所代表的就是他在社会关系体系中的地位。

角色是身份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地位的外在形式,通常情况下,角色的转换与身份的转换是一致的。

职业是最主要的正式角色,一个人获得了某种职业随之也就获得了相应社会身份,占据一定的社会位置,但这一状况在农民工身上发生了变异,出现了身份与角色的背离,也正因为这一现象的出现,也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

我们遵循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采取分层分类法。

就农民工自身而言,我们采取把农民工分层分类,根据农民工自身的知识技能,就业状况,社会经济地位等各方面为依据。

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准予享受与城市居民部分等同的福利待遇。

对各项制度而言,也不是某个农民工一旦获得准入就享有全部的政策优惠。

对于政策也采取分层分类,由于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对各种福利需求不同,有的需要解决就业,有的需要解决子女教育,因此针对农民工的不同需求,我们让农民工先不同程度的享受部分政策。

这种分层分类也是考虑了城市发展,所以对于哪些农民工先享受哪些政策要结合农民工需求,市场供求和城市发展来综合考虑而定。

这种分层分类的享有城市待遇是建立在有组织的农民工的基础上的。

分层分类的进城体制是一个动态的流动过程。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以“个体排他”和“激励机制”为基础的。

分层分类是城市主动的容纳农民工,接受他们,让他们更早地实现经济上的,社会上平等。

分层分类也是一种选拔方式。

这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

分层分类解决了城市户口一刀切的现象,降低了制度门槛,以经济办法代替行政手段。

分层分类的方法有待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几点措施

针对农民工存在的普通问题,现提出以下设想解决农民工进入城市的问题。

通过这些设想使农民工能更有效地,真正地,更好地进入城市,融入城市,成为城市中的一员。

(一)政府加强与农民工的沟通,设立城乡农民工代办处

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特别是在引导农民进城就业上,尽管政府职能部门做了很大努力,尤其是订单转移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但每年仍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在自发地盲目外出,常常导致较多的回流现象,造成了人力财力的浪费。

农民工自身的组织化程度低使得许多问题不能及时,合适的解决。

当农民工出现了问题,他们不知道找谁,不知道去哪里解决,因此说要让农民工更好地走进城市必须使农民工成为一个有组织的群体。

那么建立一个有序,规范的农民工群体,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农民工享有城市待遇的组织基础是农村和城市的代办处,农民工进城务工必须在当地城市进行务工登记,否则无法享有政策优惠,也无法成为城市的一员。

城市代办处要及时,真实记录农民工经济,知识,技术等方面情况,并根据其变化及时调整其准入条件。

与此同时,也要求在程序上建立农民工准城市户口,该户口上记载农民工的各项条件和享受的各项政策。

所以最好在各个城市和农村设立农民工代办处。

在农村,农民工代办处的职能也可以由当地的村委会兼任。

他们的职责是负责登记本村出外打工人员并且统一组织本村人员外出到各个城市打工。

农村代办处将每年每批外出农民工资料转传给城市代办处,便于统一管理。

作为当地代办处还应大力收集用工信息,以便本村出外务工的农民咨询。

这些务工咨询信息由城市农民工代办处统一收集,传递给农村,使整个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形成一个密切的循环体系。

城市中的农民工代办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

在城市设立农民工代办处是针对农民工这个群体对城市的特殊性而定的。

这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的有序化,规范化;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福利待遇问题;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农民工务工问题;有利于解决农民工与城市的各种冲突;有利于解决每年农民工的特殊问题。

例如:

民工潮等。

设立城市农民工代办处对实现农民工组织化是非常关键的。

这个代办处有类似工会性质,每年代办处向本城市各招工单位收集务工信息或者各个需要务工人员的单位到此登记。

当每年农民工到该城市务工时直接地向农民工代办处咨询相关信息,并且登记自己的相关资料以便在城市的统一管理。

这样一来,大批农民工在城市就会更合法地务工,更有组织化,相关的权益也能受到一定的组织保障。

城市农民工代办处有政府相关部门组建,性质属一个行政部门,但这个部门仅是一个过度阶段的部门,是为了确保农民工在城市更好的生活,同时也为了城市与农民工能协调发展。

有了农村和城市代办处,就会形成一个稳定的劳动力市场,这也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农民工务工的组织化,规范化必定能使农民工在城市里更好生活,必能减少农民工与城市的冲突;也减少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

所以,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乡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机制,同时借助媒体广泛宣传,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向外输送农村剩余劳动力。

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和鼓励成立“劳务输出公司”等中介组织。

把农民工的一些组织管理交给市场,让社会来管理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

让农民工真正的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分子。

(二)地方政府加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千方百计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劳务输出地和农民工就业地的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培训机制,要在农民工培训上给予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智力上的投入。

要面对市场的需求,针对农民工自身素质的实际,进行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三)提高农民工的法制意识,加强法制教育

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专门建立农民工法,让农民工问题的处理做到有法可依。

尤其是输入地政府应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诸如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住房问题、户籍管理问题等等。

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

另一方面要从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利用各种形式向农民工传授有关法律、法规常识,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四)从根本是改变弱势群体地位,加强土地政策改革

前面的论述过程已经涉及到土地政策改革影响了农民工的进城。

农民工一方牵带一份土地,另一方面放弃土地耕作来城市务工。

这不仅影响了农村现代化的实现,而且也阻碍了农民工更好地走进城市。

因此,农民真正的融入城市必须切断其与土地的关联。

进城务工人员必须放弃自己拥有的土地,当然这是一种有偿放弃。

进城的农民工以合同的形式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集体,由当地村委会统一承包给大农户实现土地规模化,机械化经营,而对于这些农民工每年可获得一定的补助。

或者可以换取股权,由村委会将这部分收入替农民工入股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让他们定期收取股息作保障。

有关方面一定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做好在外务工人员土地承包经营的转让工作。

农民工问题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特有的现象,农民工能否更好地走进城市的问题只是人们的一个初步研究,希望组织化,分层分类法等设想能够为更好地解决农民工问题开辟一个新的领域和视角。

农民工问题是一个当务之急的社会问题,也是“三农问题”的症结,也是城市化历程中的重要问题。

农民工更好的走进城市是中国实现现代化,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一步。

四、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我们低端就业市场的劳工苦难状况被严重估低了,相应的,保护劳工权益的工作在许多地方严重的陷于敷衍塞责、放任自由的状态。

”这种状态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责任缺位的反映。

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更是服务者,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社会公众提供就业岗位和实施劳动保护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政府提出的基本要求。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改变农民工弱势地位

我国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固化了目前的社会阶层,“成为城市农民工与市民在劳动就业、技能培训、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形成差别和受到歧视的制度基础。

”“农民工”是中国特有的称呼,“农民”是身份,“工”是职业,把二者放在一起,反映了中国特色,但也把进城务工的农民推向了尴尬的境地,“他们在就业、生活、医疗、教育、人事、社会保障等方面无法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

”最终的根源在于农民工的农村户口。

对此问题的解决,企业、农民工个人均无能为力,只有政府有能力,也有责任逐步改变二元户籍制度。

有学者认为:

“真正善待农民工,就要给他们以制度关怀,让他们感受到制度尊严,为此就需要从制度建设上保证他们的尊严和体面。

”近几年许多地方已经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尝试,如何使尝试中有益经验得以推广,政府责无旁贷。

(二)改变农民工就业低端市场的现状

农民工聚集于低端就业市场,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改变这种状况,多管齐下是必要的,但笔者认为,政府应担当主要责任。

首先,注重教育投资,储备人力资本。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人力资本理论之父”舒尔茨曾说道“我主张把教育当做一种对人的投资,把教育所带来的成果当做一种资本。

”舒尔茨要说明的是,教育投资会形成人力资本。

教育是根本,但投资教育是个长线工程,要使农民工有较强的就业竞争力,必须进行早期教育,使其有教充足的人力资本储备。

目前看来,政府对城市和农村繁荣教育投入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我国基础教育现有的投入体制下,农村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在我国义务教育的投入中,78%由乡镇负责,9%由县财政负担,11%由省负担,中央负担不足2%。

”这些数字可以看出,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主要负担者是乡镇,在地方经济发展比较好的乡镇,经费会投入多些,但我过更多的乡镇财政还不是很宽裕,发展教育的经费捉襟见肘,有限的经费投入,制约了农村教育的发展,相应的影响了未来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储备,仅此一点,农民工已经输在了就业竞争的起跑线上。

因此,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首先应该从教育投资入手,保证有专门经费向农村倾斜。

其次,重视培训,提升人力资本。

客观的讲,用工企业有义务对农民工进行培训,但企业对短期雇佣的农民工的培训投入有个支出与收益的比较权衡,因此,除了基本的技术要求和必要的安全防范外,企业的培训投入可能不会很多。

另外,农民工为增强自身的就业能力,主动寻求培训更显得理所当然,但问题是农民工也不得不考虑培训费用,“有的地方办各种技术知识培训班要收一两千元钱,甚至要收两三千元钱,有部分农民工付不起,只好望‘班’生畏,无钱难过培训班。

”针对现实情况,政府必须有责任意识,更多的担负起免费培训农民工的责任,可以从政府财政中适当划拨经费,委托对口的培训机构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制定适当的补偿性人力资本投资的政策,“企业不愿提供的培训由政府提供,减少农民工的学习成本,增加其人力资本,增强就业谈判的筹码。

”如农民工自身具备谈判的筹码,就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扭转求职的弱势地位。

(三)依法规范劳资关系,使农民工拿到工资

首先,依法规范劳资关系关键在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于农民工进城务工收到人为的行业限制,如有的城市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作问题,即使技术含量不高的岗位,也禁止农民工进入,这样,农民工进城能找到工作已属不易,也许他们从来就没想过签订劳动合同。

这就使农民工遇到劳动纠纷时不可能得到合理解决,不少纠纷都是以农民工的妥协或利益损失而告终。

在当今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政府应该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用《劳动合同法》来规范劳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教育,敦促资方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教育农民工提高法律意识,使他们能逐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对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严惩不贷。

从多年的情况来看,农民工的工资还是比较低的。

近年来,珠三角等地出现的“民工荒”,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农民工工资水平偏低的现状。

有限的工资需要维持家庭生活、自身需求和自身发展。

从道义上讲,农民工非常值得同情;从法律桑讲,对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应从重打击。

2010年《半月谈》第2期刊登的文章《为农民工兄弟依法讨薪建言》中给出的数据触目惊心,文中写道: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全国总工会已连续五年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五年来累计清欠100亿元。

”该文认为,“欠薪在某种意义上等于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从刑法的角度讲也是违法的,刑法中应该有相应的条款,对恶意欠薪者进行惩罚。

”也就是说,政府严惩恶意欠薪者。

企业作为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可能的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侵害者,之所以敢于在某些时候、某种程度上把农民工当做弱者对待,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违规的企业处罚太轻,因此要对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惩不贷。

 

结束语

农民工弱势地位的形成有诸多方面的原因,其弱势地位的变现也绝不仅仅是以上方面,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政府在此过程中不能处于被动角色,社会转型期的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尽到其应尽的责任,保障农民工体面的工作以及人格尊严,为和谐社会的愿景作最大努力!

 

参考文献:

[1]作者:

曾宪值篇名:

我国农民工问题探析年份:

2003.9.2

[2]作者:

万向东篇名:

农民工非正式进入的动机

[3]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员篇名:

关注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4]篇名:

陕西咸阳兴平1.5万农民工打工无忧来源:

陕西农业信息网年份:

2007.3.29

[5]作者:

李华罡篇名: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两难困境年份:

2008.1.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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