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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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导则

 

辽宁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导则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前言

随着辽宁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生活垃圾排放量日益增多,与日俱增的生活垃圾已成为困扰辽宁省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的重大问题。

2003年10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正式颁布,2004年12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及评价标准》(CJJ/T102-2004)出台,2014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商务部等5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工作的通知》,垃圾分类已经成为衡量城市管理的重要部分,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系统工程,为推动辽宁省各地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符合辽宁省实际情况的《辽宁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导则》已显得十分迫切。

2015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编制计划,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导则编制工作。

本导则以国家相关建设标准、规范为基础,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通过全面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分析,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导则主要内容: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分类方法;5.评价指标;6.效果评价;7.考核制度。

 

主编单位: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编制人员:

徐长勇、于剑雨、郭任宏、梁东花、刘畅、胡洋、蒲东栋、刘庆丽、宋薇、陈冰、薛玉伟、周颖君、刘晓、张黎、张媛、王璐

 

1.总则

1.1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辽宁省城市、乡镇和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处理以及分类工作的评价和管理。

1.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省统筹、属地负责。

1.4全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导则。

1.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导则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2.术语

2.1生活垃圾

指城乡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2.2废品

是指城乡居民废弃无用的,但有人员或机构进行有偿收购,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固体废物。

2.3生活垃圾分类

指根据生活垃圾理化特性、处理方式将其分门别类。

2.4知晓率

评价范围内正确知晓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的居民比例。

2.5参与率

评价范围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居民比例。

2.6容器配置率

实际容器数占应配置容器数的比例。

2.7容器完好率

容器完好数占实际容器数的比例。

2.8车辆配置率

实际车辆数占应配置车辆数的比例。

2.9分类收集率

通过分类收集到的生活垃圾质量占垃圾排放总质量的比例。

2.10分类正确率

分类方式正确的生活垃圾质量占分类收集的垃圾质量的抽测比例。

2.11资源回收率

已回收的可回收垃圾总质量占垃圾排放总质量的比例。

2.12末端无害化处理率

处理/回收的生活垃圾质量占生活垃圾排放总质量的比例。

3.一般规定

3.1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3.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3.3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的原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导则的组织实施。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及管理工作。

3.4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3.5各级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导则。

3.6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落实国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理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3.7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8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理处置领域。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水平。

4.分类方法

4.1分类原则

1、全社会参与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是社会化工作,需全社会的各行业、各阶层以及每个行为个体共同努力,仅依靠政府或环卫部门难以有效开展此项工作。

2、充分依靠和完善现有废品回收体系。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体制的特点,但事实上,废品回收是垃圾分类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辽宁省垃圾分类应充分依靠其体系,完善其体系。

3、分类方案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分区域、分类别、分步骤推进。

考虑到辽宁省经济发展水平、民众整体素质等各方面因素,垃圾分类作为一个社会化工程,应循序渐进。

4、注重实效,制定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体系。

5、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要充分考虑其收运、回收和处理的经济性、环保性和社会性。

 

4.2分类类别

表4-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及构成

序号

大类

说明

小类

说明

1

废品及可回收物

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纸类、塑料、橡胶、玻璃、金属、衣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及其他大件垃圾等。

纸类

包括书、报纸、包装纸、纸版纸等,如各类书籍、各类报纸、包装纸或板、纸质容器(包括食品饮料纸包装容器、纸基复合包装容器等)、饮料纸包装(纸塑铝复合包装)、纸浆模塑制品、纸版纸等未受污染的废纸。

塑料

包括容器塑料和包装塑料等,如塑料瓶、桶、盆、托盘、桌椅、包装袋(薄膜)、泡沫塑料、塑料编织品等未受污染的废塑料。

金属

包括各种类别的金属制品,如铝质易拉罐、铁质易拉罐、马口铁三片罐、其他金属罐(桶、盖)、剪刀、金属餐具、文具、玩具等废金属。

橡胶

包括轮胎等各种类别的废橡胶制品。

玻璃

包括无色玻璃和有色玻璃,如玻璃瓶、杯、盒和平板玻璃、镜子等未受污染的废玻璃。

织物

干净整洁、无破损、可重复或再生使用的衣物,包括穿戴用品、床上用品、布艺用品、布绒玩具、皮鞋、皮包等旧衣物。

家具

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木制托盘等具有坐卧及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木制器具,以及制作家具的废弃材料等。

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

家用电器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柜、空调、洗衣机、音响、影碟机、吸尘器、微波炉、电饭煲、烤箱、热水器、小家电等。

电子产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手机、Ipad、照相机及其他个人电子产品等。

2

有害垃圾

含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灯管类

包括废荧光灯管、废汞温度计、废血压计等。

家用化学品类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等日用化学品。

电池类

包括各类可充电电池、扣形一次性电池等。

3

易腐垃圾

家庭、餐饮、机团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性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废弃食材、废弃食物、废弃食用油脂等以及家庭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

家庭厨余垃圾

家庭、个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蛋壳、茶渣、汤渣、骨头、废弃食物、以及厨房下角料等。

餐饮垃圾

餐饮业、机团单位食堂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包括剩饭菜、餐桌废弃食物、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等。

果蔬垃圾

农副集贸市场等交易时废弃的蔬菜、瓜果、皮核、鱼及家禽类废弃肚肠等。

园林垃圾

居住区或企事业单位修剪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

4

灰土类

灰土、砖、瓦、煤灰,以及破损的花盆、陶瓷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等。

灰土类

包括灰土、砖、瓦、煤灰,以及破损的花盆、陶瓷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等。

5

其他垃圾

除上述类别之外,未能单独收集的各类生活垃圾。

纸制品

被污染、不宜再生利用的废纸制品,包括卫生纸、卫生巾、面巾纸、餐巾纸、纸尿裤、湿纸巾、烟头等。

塑料制品

被污染、不宜再生利用的废塑料品,包括包装袋、薄膜、饭盒及其他塑料制品等。

纺织物

被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废旧纺织物,包括穿戴用品、床上用品、布艺用品、布绒玩具等。

其他类

细小、被污染、不宜再生利用、未能单独收集的各类生活垃圾。

 

表4-2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及构成

分类

分类类别

内容

备注

1

可降解有机垃圾

指可以自行腐烂降解的有机垃圾,如农村居民饮食中产生的根叶茎皮、菜、剩饭等垃圾。

可就地处理垃圾

2

灰土类垃圾

是指农村地区在家庭燃煤取暖、庭院或道路清扫等过程中产生的灰渣、灰土等无机垃圾。

3

废旧物品

指农村居民产生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垃圾,如纸板、废报纸、废书、废旧金属、废塑料等。

需外运处理垃圾

4

有害垃圾

指农村居民在生活或生产过程中因使用一些特殊工业产品而产生的,具有较强环境风险的垃圾。

如农药瓶、过期药品、灯管灯具、电池、小型电子产品等。

5

其它垃圾

在垃圾分类中,按要求进行分类以外的所有垃圾。

4.3分类要求

4.3.1生活垃圾中废品及可回收物的收集、流通与处置工作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部门负责构建以“废品回收点、街镇交投站、区域分拣中心和回收利用基地”为主线的多模式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形成完善的“回收、分拣、利用”循环产业链。

4.3.2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有害垃圾独立收集后应交由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4.3.3生活垃圾中易腐垃圾及其他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易腐垃圾与其他垃圾应分开收集、运输、处置。

4.3.4生活垃圾的产生者(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及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要求,将废品及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企业)、个体回收人员;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厨余垃圾或餐饮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餐饮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严禁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4.3.5各地区应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及机制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实施。

4.3.6各地区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和操作指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收集点,其设置密度和清理频次应按分类生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4.3.7分类收集容器或收集点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的规定,便于投放和收集。

4.3.8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外观干净整洁,与周围环境协调;其标识与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的规定。

4.3.9分类收集机具和运输车辆应按分类收集作业的需要配备,不得混装混运。

其中收集机具应外观干净整洁、分类标识清晰、无残缺和破损;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标志标识清晰。

4.3.10厨余垃圾、餐饮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应采用密闭性能优良的专用车辆收运,不得滴漏。

4.4分类操作

4.4.1各市县应编制本地区垃圾分类规划实施方案,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4.4.2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4.4.3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4.4.4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有害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应遵守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4.4.5各市县应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实现源头垃圾减量和分类示范效果。

5.评价指标

5.1根据不同地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垃圾特性,针对地区制定具体的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垃圾分类收集进度和垃圾减量化目标。

5.2垃圾分类收集应实行信息化管理。

5.3垃圾分类评价指标,应包括知晓率、参与率、容器配置率、容器完好率、车辆配置率、分类收集率、资源回收率和末端处理率。

1、知晓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Yc——知晓率(%);

Ri——居民知晓垃圾分类收集的人口数(或户数);

R——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2、参与率应按公式计算:

式中Yp——参与率(%);

Ri——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人口数(或户数);

R——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3、容器配置率应按公式计算:

式中Yed——容器配置率(%);

Ni——实际容器数;

N——应配置容器数。

容器配置率应在100%±10%范围内

4、容器完好率应按公式计算:

式中Yid——容器完好率(%);

Ni——容器完好数;

N——实际容器数。

容器完好率不应低于98%。

5、车辆配置率应按公式计算:

式中Yev——车辆配置率(%);

Pi——实际车辆数;

P——应配置车辆数。

6、分类收集率应按公式计算:

式中Ys——分类收集率(%);

Ws——分类收集的垃圾质量(t);

W——垃圾排放总质量(t)。

7、资源回收率应按公式计算:

式中Yr——资源回收率(%);

W1——已回收的可回收物的质量(t);

W——垃圾排放总质量(t)。

8、末端无害化处理率应按公式计算:

式中Yt——末端无害化处理率(%);

W2——末端处理的垃圾质量(t);

W——垃圾排放总质量(t)。

5.4公式说明

1、应配置容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应配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人均日排出垃圾量(吨/人·日);

A1——人均日排出垃圾量变动系数,A1=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2=1.02~1.05;

D——垃圾平均密度(吨/立方米);

A3——垃圾平均密度变动系数,A3=0.7~0.9;

A4——垃圾清除周期(d/次);当每天清除1次时,A4=1;每日清除2次时,A4=0.5;当每2日清除1次时,A4=2,以此类推;

E——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立方米/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2、应配置车辆数量应按下式计算,根据各区垃圾产量的预测值以及每辆垃圾车的日均垃圾清运量,确定垃圾收集车的配置规划。

式中P——应配置车辆数;

Wp——垃圾排放总质量预测值(吨);

Q——每辆车载重量(吨);

F——每辆车载重利用率;

K——每辆车每班运输次数;

T——每日班次;

δ——车辆使用率。

注:

参数F、K、δ一般根据各地的实际采用经验值。

3、垃圾排放总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垃圾排放总质量(吨);

W1——已回收的可回收物质量(吨);

W2——填埋处理的垃圾质量(吨);

W3——采用综合处理、堆肥或焚烧等方法处理的垃圾质量(吨)。

6.效果评价

6.1评价项目应包括分类方式及标识评价、知晓率、参与率、容器配置率、容器完好率、车辆配置率、分类收集率、分类正确率、资源回收率和末端处理率十项指标。

6.2各项指标均作10分制评价,并应按下表的规定作记录,得分保留1位小数。

表6-1分类评价表

序号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检查情况

实际得分

实际总分

1

分类方式及标识

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分类方式进行垃圾分类,并根据分类方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标识。

9-10

基本按照实施方案的分类方式进行垃圾分类,并设置相应垃圾收集容器和标识。

5.0—8.9

未按照实施方案的分类方式进行垃圾分类和设置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

0—4.9

2

知晓率

>90%

10—9

50%—90%

5.0—8.9

<50%

0—4.9

3

参与率

>90%

10—9

50%—90%

5.0—8.9

<50%

0—4.9

4

容器配置率

>90%

10—9

50%—90%

5.0—8.9

<50%

0—4.9

5

容器完好率

>98

10—9

80%—98%

5.0—8.9

<80%

0—4.9

6

车辆配置率

>80%

10—9

50%—80%

5.0—8.9

<50%

0—4.9

7

分类回收率

>70%

10—9

30%—70%

5.0—8.9

<30%

0—4.9

8

分类正确率

>70%

10—9

30%—70%

5.0—8.9

<30%

0—4.9

9

资源回收率

>30%

10—9

10%—30%

5.0—8.9

<10%

0—4.9

10

末端分类处理率

>50%

6—10

≤50%

0—5.9

7.考核制度

7.1各市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细则,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7.2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部门应当填写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定期上报城市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报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

7.3各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

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应逐步与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统一各市县行政主管部门)。

7.4各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理处置的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7.5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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