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加强戏曲传承发展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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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加强戏曲传承发展实施方案最新.docx

全市加强戏曲传承发展实施方案最新

全市加强戏曲传承发展实施方案(最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X〕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戏曲传承的意见》(X府办函〔X〕2X号)精神,有效解决我市戏曲传承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助力民族特色文化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贵州省代表团讨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坚持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充分发挥戏曲艺术在建设民族特色文化强市中的独特作用。

争取到2020年,我市戏曲得到全面传承发展,建立健全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机制、戏曲艺术工作者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建立一批戏曲传承发展基地,扶持一批重点院团,推出一批精品剧目,培养一批戏曲名家,储备一批戏曲人才,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形成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和全社会共同重视关心戏曲艺术发展的良好环境;将X剧、花灯戏、地方戏打造成为具有国家级艺术水准、浓郁X特色、全省乃至全国知名并有广泛影响的戏曲品牌,建成中国西部戏曲大市。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戏曲剧种的保护传承

1.完成地方戏曲剧种普查成果数字化。

在全面完成全市地方戏曲剧种普查的基础上,全面摸清全市地方戏曲剧种的数量、发展历史、艺术特点、分布和流传地区、演出团体、人才状况、创作状况、演出剧目、声腔、音乐、表演艺术、舞台艺术、代表人物、生存现状等情况,建成准确、完整、规范的戏曲艺术档案体系。

X年10月底前,建成完善的全市地方戏曲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对戏曲文化资源实行常态的数字化、动态化、科学化管理。

将戏曲艺术资源作为“X文化云”建设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强化地方戏曲剧目留存保护。

X年10月底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全市戏曲剧目的文字、图片、影像、声音等曲戏艺术资料的留存和备份,完成我市戏曲老一辈艺术家舞台实践、艺术精粹及历史记忆的整理建档。

X年12月底前,完成散落在民间的戏曲珍贵史料的收集整理。

全面加强威宁撮泰吉、金沙庆坛戏、七星关区燕子口地戏等濒危剧目的抢救、挖掘和保护,切实防止失传。

(责任单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加强地方戏曲申遗保护工作。

鼓励符合条件戏曲剧种申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对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保护,实施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计划,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收徒传艺、著书立说。

(责任单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推动戏曲创作提质加量

1.建立戏曲创作采风基地。

在每个县(自治县、区)建立创作采风基地、基层服务联系点,深入生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主题创作。

建立戏曲艺术工作者创作采风常态化机制,分类分期分批深入基层采风。

大力调动年青剧作家参与戏曲剧本创作积极性,鼓励戏曲爱好者、文化学者、戏曲专业师生等参与剧本创作。

(责任单位负责人: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教育局、文联,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大剧本创作扶持力度。

尽快恢复《X剧作》的编辑出版,以全市文艺创作室为中心,辐射到全市,加大我市戏曲剧本的创作力度。

健全戏曲剧本孵育机制,采用剧本征集、选题和委托创作、结对共创等多种创作方式。

组织开展全市舞台艺术剧本征集活动,鼓励围绕中国梦、爱国主义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多彩贵州民族文化和X故事,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剧目。

支持开展征集一批、整理改编一批、移植一批优秀戏曲剧本。

全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对转企改制院团和民营院团具备市场前景的优秀创作项目予以支持。

积极支持申报文化部“三个一批”扶持计划、国家艺术基金、省文化厅艺术创作经费,多渠道解决剧本创作投入问题。

推出一批优秀戏曲剧本无偿提供给戏曲表演团体使用。

每年力争创作一个以上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戏曲剧本。

(责任单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文改文产办、文联)

(三)加大戏曲演出支持力度

1.健全戏曲演出展示平台。

将宣传展示优秀戏曲作品作为全市乌蒙文化节、民族民俗节日的重要内容,积极参加多彩贵州文化艺术节、全省少数民族文艺汇演。

定期举办全市优秀戏曲作品展演活动和X剧、花灯戏艺术节。

每三年举办一次全市戏剧(曲艺)艺术大赛。

鼓励全市戏曲团体积极参加全省、全国性戏曲艺术节、展演和交流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相关文化演艺机构合作,鼓励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戏曲文化交流活动。

(责任单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教育局、外事侨务办、民族宗教委)

2.加大政府购买力度。

将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抓紧制定出台戏曲剧目供给目录与标准,开展“菜单式”“订单式”服务。

充分利用广场、凉亭、文化站等场所建立戏曲文化角,鼓励群众自发开展戏曲传唱。

政府通过场次补助为主、集中采购为辅的方式,组织全市现有戏曲院团优先为县、乡、村和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演出,深化戏曲惠民和“文化进万家”惠民演出系列活动,确保每年每个乡镇至少有一场戏曲演出,条件好的行政村(社区)有1场戏曲演出。

把下基层演出团和为学生演出场次作为对戏曲院团考核的重要指标。

(责任单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教育局、文联,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加大戏曲演出扶持力度。

出台实施惠民低票价演出补贴政策。

整合剧场资源,引导形成一批戏曲演出基地,增加戏曲演出场次。

采取零场租等多种方式支持优秀戏曲剧目演出,戏曲演出场次不低于总场次的30%。

鼓励市属戏曲院团开展驻场演出。

对演出达到一定场次规模,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良好社会影响的戏曲剧目,从既有的市级财政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给予演出奖励。

对获得省级、国家级舞台艺术奖项或者参加国内国际重要赛事、知名艺术节的戏曲剧目,根据艺术价值、社会影响等因素,给予一定配套奖励或补贴资助。

(责任单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全面改善戏曲生产条件

1.改善创作生产场地条件。

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对戏曲艺术院团(含民间团体)排练场所修缮建设应予以支持。

鼓励各地通过置换、购买、租赁、改扩建现有闲置场所等方式解决排练场所问题。

有条件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可增设小剧场、演出厅。

(责任单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改文产办,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合理布局戏曲演出场所。

把简易戏台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范围,鼓励每个乡镇建设简易戏台。

支持具有代表性的戏曲院团建设中小型专业剧场,可向文化事业基建投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使用部门申请支持。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中小型戏曲专业剧场。

在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合理布局文化空间,特别是戏曲展演空间,保护利用古戏台,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保护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成为特色鲜明的戏曲演出聚集区。

市、县文化馆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综合设置戏曲排练演出场所。

鼓励市、县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免费或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

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增加戏曲类保护利用项目的比重。

鼓励采取灵活的产权形式,或以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帮助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演出场所问题。

(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文改文产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落实差别化戏曲场地设施用地政策。

对重点戏曲文化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收入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特殊项目,约定在一年内全部缴清。

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提出戏曲教学排练、演出场所建设要求。

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独立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支持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

严格戏曲教学排放练演出设施用地供后监管,需改变土地合同约定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单独建设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应在用地合用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改变用途应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文改文产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规范戏曲演出市场。

进一步加强戏曲知识产权保护和地方戏曲演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擅自设立营业性表演团体、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等违规行为。

充分发挥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农村文体协管员作用,加强农村演出市场监管。

支持建设戏曲行业协会,加强戏曲行业自律协作。

(责任单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民政局、知识产权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扶持发展地方戏曲演艺团体

1.重点资助专业戏曲院团。

遴选一批戏曲艺术院团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府采购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等,对专业戏曲表演院团剧目创作、演出和有关设备配置等予以倾斜。

戏曲院团业务经费和所获资助经费原则上全部用于条件改善、发展、剧目创作、人才培养、宣传推广、剧目展演、惠民演出、艺术理论研究和史料的抢救、保存等。

接受资助的院团要实行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有关部门要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正确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

市文改文产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大对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团体的扶持力度。

免费为民营戏曲艺术团体提供部分优秀作品版权,提高民营戏曲艺术团体的艺术生产和创新能力。

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为县级转企改制戏曲艺术团体和转变为研究类或传承保护类机构且未配备过流动舞台车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配备流动舞台车。

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地方戏曲的传承发展。

(责任单位:

市文改文产办、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深化戏曲艺术团体内部运行机制改革。

转企改制戏曲艺术团体要健全戏曲艺术团体企业运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分配激励制度和人事制度,激发院团活力。

事业单位戏曲团体要深化内部人事、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自我发展活力,在面向市场、服务群众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

按照省里面指定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全市戏曲艺术团体综合考评。

(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

(六)加强戏曲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戏曲专业人才培养。

支持鼓励戏曲专业人才纳入各级各类人才计划和培养工程,加大戏曲专业人才培养资金扶持力度。

壮大戏曲艺术师资,探索在市内有条件高(职)校建立戏曲艺术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和支持戏曲从业人员提升专业技术技能,在职称评审上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定期举办戏曲专业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班,培养优秀戏曲编剧、研究人才,帮助戏曲艺术院团加强人才梯队建设。

鼓励建立校团合作办学、订单式教学等办学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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