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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有关资料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简介

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2012年5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配套指南,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推出背景

2012年1月6日,第四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温家宝总理指出:

做好新时期的金融工作,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坚决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自我循环和膨胀,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温家宝总理特别强调,要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加强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与微型企业及其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

2012年2月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召开了多次高收益债座谈会,就如何发展高收益债券和推出债券私募发行方式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2012年3月5日,证监会郭树清主席明确表示:

希望加快高收益债的推进步伐,提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公司类债券融资在直接融资中的比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他预计,相关的制度规范将最晚于2012年上半年推出。

2012年4月5日,证监会召开媒体通气会,介绍了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研究的进展情况。

证监会表示,经过近4个月的筹划,有关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的结论意见已基本达成一致,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2012年5月2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上交所《试点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深交所《试点办法》)就中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券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截至6月18日,深沪证券交易所已对25家申报私募债的企业(含已完成发行的企业)出具了《接受备案通知书》,预计发行额可达20.68亿元。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概念和主要特点

根据沪深交易所《试点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本质上看,属于公司债券的一种。

试点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未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这一规定,中小企业按照其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可以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三种类型,只有符合工信部上述规定的企业才能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另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还应当符合以“私募”方式发行和转让的基本要求,应当采用“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债券,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其他的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还应当设置在一定期间内还本付息。

根据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期限应当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突出的市场化特点。

私募债的发行采取交易所备案发行制,交易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材料完备的,发行人和承销商即可以开始债券发行工作。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各种要素,诸如发行金额、利率、期限等,均由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自行协商确定,通过合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另外,发行私募债对发行人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等没有硬性要求,由承销商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资金用途进行把握。

这表明私募债具有明显的融资成本低、审批速度快、发行条件宽松、资金使用灵活等优势,将很大程度上为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推动资本市场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制度解读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主要制度框架,除沪深交易所《试点办法》及其业务指南外还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文件。

这些规定对私募债的发行条件、条款设计、信息披露、承销办法、登记结算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私募债的发行条件和条款设计

相关规定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条件限制主要表现在发行人资格和投资者资格方面,对于盈利能力和净资产等没有具体要求。

1、行人资格和投资者资格

(1)发行人资格:

根据《试点办法》第九条和《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发行私募债券的主体应当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于符合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根据该规定,不同行业的企业若符合下表所示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列下任一条件的,即可界定为中小微企业。

工信部关于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行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

农、林、牧、渔业20000万元以下----

工业40000万元以下1000人以下--

建筑业80000万元以下--80000万元以下

批发业40000万元以下200人以下–

零售业20000万元以下300人以下–

交通运输业30000万元以下1000人以下–

仓储业30000万元以下200人以下–

邮政业30000万元以下1000人以下–

住宿业10000万元以下300人以下–

餐饮业10000万元以下300人以下–

信息传输业100000万元以下2000人以下–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000万元以下300人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200000万元以下--10000万元以下

物业管理5000万元以下1000人以下–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00人以下120000万元以下

其他未列明行业--300人以下–

(2)投资者资格: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包括:

第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第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第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第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第五、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上海交易所还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投资私募债券。

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第二、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第三、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但仅允许通过承销商交易单元进行转让。

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当签署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应当包含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2、条款设计

(1)利率及期限设计。

根据《试点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私募债券的计息方式可以选择采用贴现式或者附息式固定利率、附息式浮动利率等方式。

私募债券的期限应当在一年(含)以上。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

(2)转股、赎回和回售安排。

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

私募债券可以设置附发行人赎回、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或者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在试点期间,私募债券的转股、回售、赎回业务暂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服务,由承销商通过场外方式自行处理,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若私募债券在转股、回售、赎回业务完成后,发行人可申请终止转让服务。

(3)担保与评级安排。

私募债券没有强制的担保和信用评级要求。

私募债券增信措施以及信用评级安排由该私募债券的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发行人可采取不同的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

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商业保险等。

(4)承销安排。

私募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根据最近颁布的私募债券试点配套规则《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须满足七项要求:

一、具备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并已开展债券承销业务;二、最近一年分类评价B类(含)以上;三、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四、各项风控指标符合规定;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证监会立案稽查或受到行政处罚;六、已制定开展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健全的业务规则,具备开展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七、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各项条件的证券公司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私募债业务实施方案专业评价评价通过后即可开展私募债承销业务。

(二)私募债的申报和备案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转让采取备案制。

私募债券在发行和转让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接受备案,并不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根据《试点办法》第十一条,报送证券交易所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备案登记表;

(2)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4)私募债券承销协议;(5)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6)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7)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8)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10)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11)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其中,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发行人基本情况;

(2)发行人财务状况;(3)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4)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5)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6)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7)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8)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9)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10)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11)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12)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13)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1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15)其他重要事项。

交易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

备案材料完备的,交易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

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三)私募债的转让和相关交易费用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以以现货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

发行人应当委托转让服务推荐人向交易所提出私募债券转让服务申请,转让服务申请材料包括,转让服务申请书、私募债券登记证明文件等。

转让服务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转让服务申请材料、转让服务公告书等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的转让服务推荐人,还应出具转让服务推荐书。

转让前,发行人还应与交易所签订《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

转让服务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券转让,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电子平台进行转让的,参照交易所的一般规则办理,通过证券公司转让的,须经交易所确认后方能生效。

上交所交易规则:

申报时间为上午9:

30至11:

30,下午13:

00至15:

00,申报方式为接受指定对手方报价、协议转让和意向报价,券转让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面值5万元,持有余额小于5万元面值的应一次性转让。

转让价格为净价,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深交所交易规则:

申报时间为上午9:

15至11:

30,下午13:

00至15:

30。

申报方式仅接受成交申报指令,不接受意向申报和定价申报指令。

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得低于5000张或者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私募债券转让当日可以回转。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

目前,交易所免收取发行人的私募债券上市费用,含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转让的,应按照规定缴纳佣金、证券交易经手费和证券交易监管费。

(四)私募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1、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可由该次发行的承销商或其他机构担任。

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2、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行人应当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变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3)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4)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6)发生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偿债保障金

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在私募债券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的30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券余额的20%。

偿债保障金自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之日起,仅能用于兑付私募债券本金及利息。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监督发行人偿债保障金专户的设立及资金使用情况。

4、限制股息分配措施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私募债的信息披露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试点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承销商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应在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包括《私募债券发行结果公告》与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交易所对私募债券提供转让服务前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当披露有关转让公告书。

私募债券付息两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披露《私募债券付息公告》。

私募债券本息兑付五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披露《私募债券兑付公告》。

私募债券转股、回售或者赎回业务申报起始日前,发行人应当至少披露三次《私募债券转股/回售/赎回业务提示性公告》,私募债券转股、回售或者赎回业务实施完成后发行人应当披露《私募债券转股/回售/赎回结果公告》。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可以根据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选择是否披露定期报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当事人与承销商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

发行人应当在转让达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人员转让私募债券的相关情况。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比较分析

中小企业私募债与公司债等其他传统的债务融资方式相比,在监管机构、发行审核体制、发行条件、具体条款设计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

中小企业私募债制度旨在服务实体经济,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在合理控制风险和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放宽了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债务融资的准入条件。

(一)传统债权融资方式与私募债比较

 

私募债

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监管机构

证监会

证监会

国家发改委

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中国人民银行

审核方式

备案制

核准制

核准制

注册制

发行人

中小企业

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和企业

非金融企业

分期发行

可分期发行

2年内多次发行,注册6个月内完成首发

不可分期,核准后6个月内完成发行

2年内多次发行,注册2月内完成首发

审核时间

10日

1个月

6个月

3个月

净资产

无要求

≥12亿元

≥12亿元

未作具体要求,一般比企业债更严格

盈利能力

无要求

最近3年持续盈利,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或企业债一年的利息

未作具体要求

发行规模

无限制

≤净资产的40%

≤净资产的40%

≤净资产的40%

发行期限

1年以上

3-5年

5年以上

中期3-5年短期1年以内

募资用途

无限制

置换银行贷款和补充动资金等

固定资产投资和补充营运资金等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可用作资本金

交易场所

交易所

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

(二)国外高收益债与私募债比较

国外高收益债,又称垃圾债券,一般是指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BBB)收益率比同期限国债高400-500个基点的信用债券。

高收益债券并非法定概念或特定的证券品种,而是市场对风险收益的自主选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并非完全等同于高收益债。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经营业绩波动大,可用于抵押的资产少,其发行的债券信用等级可能较低、利息成本较高,在此情况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能会符合高收益债券的特征,但如果发行人中小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或是采用了担保、抵押等信用增级方式,其债券的信用等级未必很低,债券利息水平未必很高。

因此,财务状况或者信用等级较好的中小企业发行的私募债并不属于高收益债。

另外,国内现有的私募债法规鼓励发行人引入多种增信方式,发行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在选择企业、增强信用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这一系列制度安排表明国内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与国外的高收益债有着显著的区别。

尽管私募债与海外高收益债并不相同,但是高收益债的发展过程和历史经验依旧可以为国内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展方向提供一定的借鉴。

美国是高收益债的最大市场,全球约60%的高收益债集中在美国。

美国垃圾债起步于1977年,按融资目的可分为中小企业融资、兼并收购和“堕落天使”三类。

由于垃圾债券的风险较大,在70年代以前,投资者对其投资热情较低。

70年代末期以后,垃圾债券逐渐受到关注。

19世纪80年代美国杠杆收购等并购活动大量涌现,一些并购活动将垃圾债券作为重要的融资工具,这促使了垃圾债券市场的急剧膨胀,并迅速达到鼎盛。

整个80年代,美国总计发行的垃圾债达到了1700亿美元。

目前,美国的垃圾债发行方式可分为向监管部门注册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类,主要在场外市场交易,并由做市商做市。

2011年,美国垃圾债券发行额2226亿美元,为企业债发行额的22%,为同期股票发行额的111%。

美国垃圾债承销佣金率约为1.5%-2%,投资级债券为0.3%-0.5%。

高收益债为美国证券公司贡献了巨大的商业利润。

此外,垃圾债还为美国当时的中小券商提供了发展机会,德崇证券(DrexelBurnhamLambert)便是最大受益者之一。

1980年代,德崇证券抓住了垃圾债的机遇迅速崛起,1977年收入1.5亿美元,1983年达到10多亿美元,1985年25亿美元,到1987年收益超过40亿美元。

垃圾债业务使该公司成为了华尔街盈利最高的公司、以及华尔街第五大投资银行。

有研究机构预计,私募债将会为中国的投资银行业务增加巨大的市场潜力。

他们认为,3-5年内私募债发行规模可望达到1500-3000亿元、相当于2011年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约30%-50%,未来3年内给公司带来净收入73亿元-143亿元,收入贡献度达到3.4%-4.8%。

如果从更长远的视角来看,一旦私募债/GDP达到美国7.5%的水平,则规模为7000亿元,是现有企业债规模的160%以上。

相关业务的收入规模可达到350亿元、贡献度12%。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现状

目前,已经有超过30家中小微企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和转让备案申请,其中至少24家已获通过。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备案情况

截至6月18日,上交所共受理了19家公司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申请。

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于6月8日收到了上交所出具的《接受备案通知书》。

上海中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也先后于6月14日和15日获得上交所的备案。

目前上交所接受备案的企业共计14家。

“12苏镀膜”是中国第一单成功发行和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012年6月7日,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向上交所提出备案申请,6月8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接受备案通知书》,当日上午完成发行,6月11日,“12苏镀膜”完成首笔转让,转让面额为100万元。

深交所已受理14家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申请,其中9家企业已经发行完毕,进入转让服务阶段,在已经通过备案的企业中有约10家提供了担保增信措施。

由国信证券承销的深圳市嘉力达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于2012年6月8日完成发行,成为深交所首只完成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二)证券公司私募债券承销情况

《试点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实施以来,国内证券公司对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进行了积极的准备。

目前,共有广发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东吴证券、浙商证券、财通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国开证券、平安证券、国海证券、华西证券、南京证券、大通证券、中银国际、光大证券、国信证券、首创证券、宏源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等21家证券公司向协会提交了完整的申报材料。

从目前私募债券的承销情况看,国泰君安的市场占比最高,平均承销额占市场比列约为32.54%,平安证券、国信证券、光大证券的累计承销额也相对较高,总计占到了全市场份额的43.79%。

浙商证券、中信建投与东吴证券也占有一定份额。

由于私募债券尚处于试点初期,因此该市场的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随着试点范围的放开和私募债制度的成熟,市场的竞争程度也会更加激烈。

另外,由于部分私募债券,巨龙科教、南浔古镇,目前尚未披露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信息,因此可能造成统计数据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五、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业务的意义

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是公司面临强烈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公司开展私募债券业务的必要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开展私募债券业务是公司积累客户资源、发掘优质企业的良好方法。

私募债为公司服务中小企业提供了崭新的融资方式,积极开展私募债业务能够为公司积累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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